关于美国制宪过程的思考
2017-03-07李建伟
李建伟
(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关于美国制宪过程的思考
李建伟
(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通过对美国制宪过程的思考,借鉴其有益经验,如实用主义的理性思维、对制度的信赖、有限政府的理念、多元的政治主义、对宪法的敬畏等五个方面,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美国宪法;实用主义;分权制衡;有限政府;多元的政治主义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们持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善于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虽然美国在国际上推行霸权主义,备受非议。但在其国内,其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本文从制宪角度考察美国的民主进程,以期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美国是一个倡导全民参与、自由开放的民主国家,而这种基调是从美国制宪伊始就确立的。不能笼统地说,国与国之间的理念大相径庭,但是也不能否认中西方的确存在着很大的文化差异。举个例子来说,“administration”在英语世界出的词典中,除了类似英汉词典的“管理”、“行政机构”之外,它在作为专有名词(第一个字母大写)时,是指政府的“执行分支”的官员和他们的政策及原则。〔1〕很显然,以小见大,这是一种文化的对比。当我们在进行对比研究时,想要深入理解别国的制度和政策,就要试着“把自己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暂时放一放,顺着对方的思维轨迹先走走看”。
相比法国为抵抗全欧进攻所做出的努力而言,美国为摆脱宗主国控制所付出的代价是较小的。1775年,莱克星顿枪声的响起,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帷幕。1776年7月4日,费城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向天下公告:北美各州殖民地自此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1777年11月,《邦联条例》的通过使得新成立的国家开始探索通过在各州之间建立松散联盟的方式发展壮大。然而,现实见证了邦联政府在政治、经济方面的羸弱以及应对英、法、西班牙外交威胁的软弱无能,《邦联条例》的短命也自在情理之中。
1787年,为改变这种内忧外患的处境,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各州议会代表等云集费城,商讨修改《邦联条例》。在此过程中,代表较大州利益的“弗吉尼亚方案”的提出,使会议的宗旨发生了转向,催生了新宪法。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作为第九个批准宪法的州,满足了制宪会议规定的宪法生效的要求。1789年4月,第一届联邦国会和联邦政府相继成立,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的宣誓就职标志着美国真正成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1791年12月15日,国会提交各州的10条宪法修正案获得批准,即“权利法案”。直到今天,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的美国,依然在美国宪法的指引下不断发展壮大,它以其制度设计的独特和远见卓识,彰显着美国国父们在那个年代博爱的品格和高尚的智慧。
回首美国的制宪过程,笔者认为实用主义的理性思维、对制度的信赖、有限政府的理念、多元的政治主义、对宪法的敬畏这五个方面彰显了美国的宪政精神,是美国宪法强大的内因。
一、实用主义的理性思维
在大多数人的直观印象中,美国人是实用主义的典型代表,他们在考虑和解决问题时,通常不会过多地花费时间去思考太深的理论问题,而是习惯从实际走向实际。他们更信赖一种机器或者一种机制的作用,而不太愿意轻信人,这就是实用主义的典型思维。
美国的制宪者虽然熟悉当时在欧美流行的政治理论,但他们都不是理论家,他们在制定宪法时固然有着坚实厚重的理论底蕴,但却是依据他们对美国社会的实际理解、为了现实社会的当前利益来设计宪法的原则和机制的。〔2〕简言之,美国宪法的设计思想就是坦白地承认一个事实:人是欲望的载体,总会有自己的爱好和偏见,再高尚的人也无法确保始终如一地做正确的事,所以人是靠不住的,即使是总统,也是靠不住的。因此,必须用一种机制去排除不可靠的人,同时用这种机制去限制和规范人的不可靠的行为。
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美国国父们以其客观的政治理性和务实的法律技巧,寻求各种可供利用的资源,将其巧妙地糅合在一起,使比较僵硬的原则和制度安排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民情。总之,美国宪法是一部“活宪法”,这并不是说国父们在制定宪法时能预见到今后的具体变化,而是他们擅于预设,用制度的框架给适应社会的变化留出空间,使看似简洁概括的宪法文本历久弥新。
实用主义的理性思维,激发了美国国父们制定宪法的想法,但这仅仅是治国理政的起步阶段,而如何用文本固定有序、开明、合理而又可预期的制度体系,是摆在他们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二、对制度的信赖
既然人是靠不住的,那么就自然会想到通过制度来勾勒国家的治理体系;涉及制度体系的规划,关于权力的谈判和妥协便自然成为争议焦点。制宪过程的第一步就是进行权力的分置。除了分权之外,他们又在整个权力结构中设计了一套内在的、与整个权力结构同时存在、同时工作的“安全刹车装置”,以防止联邦政府演变成“联邦暴君”,即美国权力结构中所谓的“制衡”。〔3〕关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具体内容,已经有足够的资料可供参阅,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简言之,三权分立制度和收银机的设计原理类似,都是在寻求一种互相监督却又相得益彰的平衡机制。
关于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唇枪舌战中也可见一斑。分权必然会导致集团利益的划分、派系的产生,麦迪逊称之为“党争”。他认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感情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经过论证后,麦迪逊认为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如果党争所包括的人不是多数,可用共和政体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来击败其阴险的企图。当党争包括大多数人在内时,民众政府的机构能使他们把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当作占统治地位的感情或利益而作出牺牲。”〔4〕经过上述剖析后,麦迪逊认为,民主政体并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而共和政体不仅可以做到,而且还能管制更广阔的地域。
无论是宏观方面的权力划分,还是微观方面的党争,无可否认的是,只要存在利益差异,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都要接受考验,这是权力的特征使然,亦是人类的本性所致。
三、有限政府的理念
了解了党争背后的法理与人情,不得不去考虑在总统共和制政体下的行政分支如何运用职权去协调解决这种利益之争。虽有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保驾护航”,但毕竟“术业有专攻”,在制宪过程中,行政分支(为避免引起歧义,后文将“行政分支”称为“政府”)如何凝聚人心管理国家也是国父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仔细阅读美国宪法文本不难发现,其最初的制宪文本和后来的宪法修正案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固然不乏对政府权力的约束限定,但是它的性质总体来说是美国人民向政府“授权”,而作为“权利法案”的十条修正案,它的性质完全是对美国政府“限权”,换一种说法就是更侧重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但结合美国的建国历史及实践发展不难发现,所谓的“限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保护,正是由于有限的权力,所以产生了有限的政府,而“责权统一”的法治原则又意味着有限的政府责任,这不是一种更深邃的保护主义在“作祟”吗?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5〕因此,美国宪法先是人民基于“契约精神”和“信赖利益”将部分权力授予政府,是出于管理被统治者、管理国家秩序的需要;其次,是基于对让权人民的“补偿“,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
深究美国宪法设计的法理,我们或许可以将其视为国家建立之需使然。任何一个国家,在建国伊始,结束动乱之后必先休养生息,羸弱的新生政权总要先采取措施总揽全局巩固政权,之后国家稳定,兼听则明、关心百姓疾苦、关注社情民意。总之,美国宪法所谓的“限权”“授权”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对于人民,都是相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互利互惠的双赢设计格局。
美国宪法所设定的政府虽然是有限的,但也是统一稳定的。“统一才有力量,这是毋庸置疑的。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而人数越多,这些好处就越少。”“行政权集于一人更易于加以规范,人民的警惕和监督只有一个对象,这样就安全得多;总之,执掌行政权的人越多,越不利于自由。”〔6〕
因此,在大政府的背景下,小行政分支的权力却是相对集中统一的,只是这种统一需要稳定的更迭模式来保障。所以,文官制度在美国有良好的社会生存土壤,上层官员换届时不会对下层事务官造成太大影响,不会导致政府人事多变、政策多变、公务多变等诸多弊端,更不会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剧烈动荡,国家是按照其固有的惯性和规律发展着。
四、多元的政治主义
美国作为民主国家,不仅在于标榜“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也是公众讨论政治并不断妥协的结果。美国制宪的特殊背景,使得政府作出任何决定都不得不考虑多元政治主义的背景。
个人自由与权利是美国从建国开始后一直坚持的首要价值。张千帆教授认为,美国的自由主义体现为政治多元主义:它要求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允许代表不同利益和观点的公民自由发表政见并积极参与政府的管理,并通过设计政府的宪法形式以及权力分配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政治多元主义要求政府对不同思想、言论与宗教信仰保持中立。
这是美国对利益多元化的包容,成就了美国宪法经久不衰的神话。一个只着眼于保护精英群体的利益的国家,一个不重视和保护广大公民群体的基本权利的国家,一个公民无法有效而平等地参与政治权力的运用的国家,既不是公正的,也不能实现长治久安。〔7〕多元的政治主义推动了美国民主自由的政治氛围,也使其成为一种特色文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通过对各州历史的研究指出:美国在成为一个民主的社会之前,首先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即自由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自由,并不是“放浪形骸”的代名词,而是一种开明的立场、兼容并包的雅量,允许百家平等争鸣的气度。孟德斯鸠曰:“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界定自由,既离不开法律体制的确认和保障,又需要适度干预公民的积极自由以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还应确保权利主体之间自由的平等,探索“刺猬聚集时适度的间距”。在日益开放的时代,学术、新闻、网络、经济自由等都应当得到尊重和鼓励。毋庸置疑的是,美国民主和自由的形式,一直走在世界前沿。
五、对宪法的敬畏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唯其如此,宪法的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试想,如果在宪法遭遇危机的时候,人民能铿锵有力地宣言:我们对宪法的信任是彻底的、全面的,任何对宪法进行损害、限制的行为,我们都不会无动于衷,都将竭力反抗!那将是多么神圣、美妙的时刻!
在美国,证人在法庭作证之前,一只手必须按在圣经上,另一只手举起来宣誓,发誓自己此后的作证都是事实。随着岁月的流逝,这个敬畏上帝的基督教仪式已经被抽去了宗教的色彩,却把神圣和敬畏抽象出来,自然地成为法律尊严的一部分了。自此,我们也就理解了为什么作伪证在美国并不常见,一是因为人们对圣经、宪法的敬畏,二是源于法律对伪证罪严厉的处罚规定,此外还有社会严苛道德标准的制约。
历史从来都是即兴之作、无法重写,不论它是一场划时代的社会变革,还是一段微不足道的寻常经历。一切都过去了,一切都留下了。美国制宪的过程,虽历时不长,却缔造了一个神话。它犹如一本厚重的史书,经久不息、历久弥新,美国国父们敢为天下先的智慧和格局让人钦佩!相信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我国,在借鉴他国优秀传统的基础上,一定会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1〕〔3〕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M〕.北京:三联书店,2006.
〔2〕李剑鸣.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J〕.美国研究,2001(2).
〔4〕〔5〕〔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王 勇)
Reflections on the Constitutional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LI Jian-wei
(Henan Bosong Law Firm, Zhengzhou, Henan 450000)
We should accelerate our country’s democracy by thinking about the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learning its useful experience, such as pragmatism’s rational thinking, trust in the system, concept of limited government, pluralistic politicalism and constitutional aw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merican Constitution; pragmatism; decentralization checks and balances; limited government; pluralistic politicalism
2017-03-06
李建伟(1982-),男,河南叶县人,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DF045
A
1672-2663(2017)02-00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