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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制度的天地
——第三只眼睛看“于欢案”

2017-03-0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催债高利贷民意

王 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走进制度的天地
——第三只眼睛看“于欢案”

王 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民众对“于欢案”的关注,是对司法的关注,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注。小微企业困局、高利贷乱象、私力救济的失范等多种原因导致此案的发生。司法机关处理于欢案件应该回归事实和法律本身,通过理性司法引领民意,不能简单地迎合或屈从民意。

“于欢案”;民意;引领;制度建设

一、案情简介

山东省冠县公民于欢(本案被告人)之母苏银霞因其源大工贸公司两次向本县房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毛,年息120%。苏银霞先后归还吴学占184万元,外加抵给吴学占一套价值70万元的住房。因还欠17万元,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指使杜志浩(本案被害人)等10余人到源大工贸公司催要。他们一直跟着苏银霞要钱,苏银霞表示实在没钱,他们就在公司办公楼门廊支起烧烤摊,烤串喝酒。后来催债人又把于欢、苏银霞母子围困到公司传达室,不停谩骂,其间杜志浩还曾当着苏银霞的面脱下裤子、内裤,露出下体,还扇了于欢一个耳光。警方接警后来到现场,双方各执一词,警察就说:“要钱可以,但不能打人!”并叫人到外边调查情况。于欢想跟着警察出去,被杜志浩等人制止。于欢摸到桌子上一把水果刀,指着他们说,谁来就攮谁。杜志浩走向于欢,被捅,另外三个催债人也走向于欢,二人被捅成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于欢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组成工作组到山东调查此案,行使法律监督权力。

此案最先于2017年3月23日被《南方周末》报道,遂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微信刷屏,网络上铺天盖地进行评论,法学家、律师纷纷发声,一时间“于欢案”成了街谈巷议的公众话题。

“于欢案”,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的巨大社会关注,直逼2004年沈阳“刘涌案”。因舆情汹涌,民意沸腾,“刘涌案”成为新中国成立5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的普通刑事案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刘涌也早已被执行死刑,该案仍引起持久而广泛的争议。希望这一次,因民众的关注而处于风口浪尖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回归基本事实和法律,回归法官职业本身,平等对待被告人、被害人,本着慎重、谦抑、平和、理性的心态把这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给各方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为后人留下一个经典的司法判例。

关于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其处罚是否过重,因为笔者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看到全部卷宗材料,不敢妄加评判。司法要求亲历性,任何人没有参加庭审,没有亲耳聆听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不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就草率下结论,是不太恰当的,普通民众这样做,尚可理解,职业法律人这样做就稍欠妥当。

铺天盖地的评论,压倒性的多数认为于欢属于正当防卫,对其量刑显属过重。也有个别法律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太多不当。笔者无意评价孰是孰非,原因前文已经说明,加之还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把关,公众无须太过担心。笔者在此只想跳出案件来思考案件。本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是因为于欢的命运、苏银霞的命运、杜志浩的命运不仅仅代表他们自己的命运,也是经历转型之痛的时代的很多人的共同命运。关注他们,就是关注我们自己。民众对“于欢案”的关注,是对司法的关注,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关注。

结构失衡、出口不畅、需求不足、经济下行,多重困难叠加,造成时代性焦虑。焦虑需要宣泄,“于欢案”也许就是焦虑无奈情绪的一个宣泄口。作为一名法律教学和研究者,除了就案论案外,还应当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本案引起舆论关注的原因,这样对有关机关更好地处理此案,才会有所裨益。

二、“于欢案”产生的原因

(一)苏银霞的困局是小微制造业的困局

于欢之母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主要生产刹车片)遭遇资金困境,该公司属于传统制造业小型企业,是传统制造企业的一个缩影。因其已经欠浦发银行本息800多万元(文中所涉数字都是引用,不一定太准确),还欠其他债权人数百万元,又无力还钱,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她的公司已经无法再向正规的金融机构借款,一般的亲朋借款给她作为经营资金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企业举步维艰,面临倒闭破产的窘境。苏银霞不愿看到自己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想做最后一搏。她把目光瞄向了高利贷,她无望地努力试图爬出一个坑,没有想到自己最终会掉进一个更大的坑——高利贷陷阱。借,企业还能再维持一段,也许能咸鱼翻身;不借,企业立即无法运转,关门停产。

同在冠县的高利贷放贷人吴学占知道苏银霞的经营困境,也知道借钱给她的风险。一般的民间借贷月息三分,年息36%,而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月息一毛,年息120%。我们都知道年息超过36%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为何还有人愿意借,有人敢出借?这就是金融乱象的冰山一角。

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不是一天两天了,但至今未有解决良策,正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都被封死之后,苏银霞被逼无奈,才寻求向高利贷借款,为本案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民间借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秩序,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爆发高息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金融乱象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主要分析高利贷,其他乱象不在此讨论。高利贷屡禁不止,没有人愿意高息借款,没有其他渠道可以融资的时候,有些人如苏银霞就会抱着侥幸心理饮鸩止渴。受高利贷之困的何止一个苏银霞,多少人、多少家庭贪图高息,结果“投资款”血本无归。多少人因为躲避高利贷追债有家不能归,就有多少人像杜志浩一样游走于违法犯罪边缘,采取下三滥手段帮人把债催……杜志浩已逝,希望其他追债人尽量放弃此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措施,退一步,用相对文明和缓的方法讨债,本案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国家三令五申高利贷非法,但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高利贷打击不力,有些地方甚至对高利贷听之任之,对高利贷非法索债行为缺乏必要规制和打击,造成因催债引发的犯罪时有发生。本案正是因为违法催债,私力救济措施超过正常的限度。杜志浩等人为何不通过合法的公力救济方法——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法院根本不支持其超越上限的高利息,民间借贷法院支持的利息不超过36%。那么对非法索债行为,警方正确的做法是,轻者警告,重者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双方的矛盾就不会升级,本案也许就不会发生。

(三)法院案件堆积如山,不能承受之重

司法成了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数量大幅飙升,法官数量几无增长,法官们不堪重负,加之审结期限等诸多限制,很多案件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案件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诸多矛盾聚集于法院——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过高的期待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有很多问题是系统性问题,需要很长时间逐步改变。“存在的不一定合理,不合理的不一定立即消失。”但纠纷终要解决,判决必须按时限而下。2016年3月初,北京马彩云法官的悲剧就是因为过重的案件负担,导致法官没有时间跟当事人耐心解释,没有足够的时间保持足够的耐心去和风细雨地对待当事人,导致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而怨恨法官,报复法官。

社会矛盾的化解不仅仅是法院的职责,它也是全社会的职责。从接触的有限的纠纷和争议中,笔者发现很多纠纷就是因为当事人缺乏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如果各方当事人都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重合同,守信用,很多纠纷本来就不会发生。

三、正确处理“于欢案”的对策

(一)司法应该引领民意,而不应屈从民意

汹涌的民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组前往山东调查,查阅案卷材料,听取当地检察机关案情介绍,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对于欢造成杜志浩死亡的事件进行重新审查认定,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这是司法机关对民意的回应,这种积极态度无疑是值得赞同的,对民众的关切作出回应,是对民众诉求的重视,是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

但需要注意的是,回应民意不是屈从或者迎合民意。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定处理“于欢案”的时候,所考虑的因素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不能是其他。毕竟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司法是一门专门的工作,非一般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民众所能胜任。英国柯克大法官曾对英王詹姆士说过:“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者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普通民众对案件的看法是靠朴素的法感情、自然理性形成的,是随机的、情绪化的、易变的、相互矛盾的,所以司法机关应该通过专业的行为、专业的法律文书来引领民意,而不是被情绪化的民意所引领或者屈从于民意,那不仅会影响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理性文明平和的民族思维的形成,更不利于法治建设。笔者并不是说司法可以完全无视民意,其实在民意极大关切的案件中,法官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决定法律上的是与非,就必须考虑多种目的,考虑多种情势约束和实际选择”〔2〕,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势必会考虑被告人、被害人、公诉方、警方、公众等综合因素,权衡各种利益得失,最终作出审慎的裁判。如若经过耐心审慎的判断与处理,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与民众的预期处理结果有一定的出入,司法机关应该做的是坚持自己的专业和理性判断,然后对公众用通俗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这样做,不仅可以化解民众的情绪,也可以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多措并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小微企业之困、高利贷乱象、法院不堪重负……诸如此类的时代问题,非大智慧不能解决,笔者并无济世良策。但有关机构应该通过适当改变,稳步推进改革。

金融机构应改变资金脱实入虚的不良倾向,对小微企业融资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是向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手续和条件应当比大中型企业的手续更简便,条件更低一些。财政部门要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应当关心帮助小微企业,为它们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严厉打击高利贷

金融秩序的稳定是经济稳定的基石,国家必须保持金融的稳定。高利贷的危害人尽皆知,超过合理数额的利息的非法性也无争议。金融机构、各地政府、执法部门应当对高利贷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对利息超过合理的限度,应依法加强监管,对发放高利贷,扰乱社会秩序、金融秩序者依法打击,决不姑息。

(四)规范限制私力救济

“于欢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高利贷违法催债,手段极其恶劣,杜志浩等人侮辱殴打债务人于欢、苏银霞,限制其人身自由。且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已经因为催债人侵犯其人身自由向当地警方报警,4月14日是被告人方第二次报警,警察来时,时间已经接近晚上10点。笔者认为出警警察正常的做法应当是明确告知催债人违法,必须立即停止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再有不当行为,立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并告知催债人,民事债权债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是自己采取粗暴、野蛮侵犯对方人格尊严、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催要。如果(仅仅是如果)当时警方的措施更得当更坚决一些,也许这场悲剧就可以避免。当然笔者不在现场,基层民警执法难问题也确实存在,但此案的确值得警方深思,如何采取更好的措施化解矛盾,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确实需要更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提高法院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制度的演进,有时候会遭遇很大的阻力和困难,但无论遭遇千难万险,我们应该群策群力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逐步解决。每当棘手之事无法解决,每当社会遭遇困局,每当遇到社会热点事件……总让人想起司法部刘武俊先生的一句话:“与其笃信人性的神话,不如青睐制度的价值;与其相信虚幻的道德教化,不如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解决乱象,必须发挥法治的制度优势,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破解发展中的难题,逐步使整个社会变得有序、规范、信法、守法,社会矛盾少了,民众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纠纷就会减少,违法犯罪也会随之减少。边沁说过,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医治犯罪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而且,由于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最容易消除和改善,因此我们同意普林斯的观点:对于社会疾病,我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3〕唯其如此,杜志浩的死,于欢的“刑事责任”被世人关注,才更有价值,更有意义。

纠纷减少,法院的负担就会减轻,法官办案的质量就会得到明显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也会随之提升。没有法院法官的公信力,法治建设就会是空中楼阁。

死者已矣,生者(于欢)还在等待二审。希望媒体、公众多关注制度建设,少进行单纯的情绪性宣泄;多点平和理性的心态,少点偏激意气的言辞;二审法院应在考虑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作出合理合情公正的裁判。

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请相信法院,相信法官,并尊重终审裁判。

〔1〕 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P.诺内特,P.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9.

〔3〕 陈婕.有感于“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J〕.商品与质量,2010(8).

(责任编辑 宋艺秋)

Stepping into the Space of the System —To Review“Yu Huan Case” in the Third Eye

WANG Yong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00)

The public’s concern about “Yu huan case” is the concern of not only the judiciary, but also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Small micro-enterprise dilemma, usury chaos, private relief of the anomie and other reasons le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case. The judiciary should be able to return to the facts and the law itself, through rational justice to lead public opinion, cannot simply meet or succumb to public opinion.

“Yu Huan”case; public opinion; lead; system construction

2017-04-20

王勇(1970-),男,河南西峡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主要从事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

DF0-52

A

1672-2663(2017)02-0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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