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疆回部纪略》与《回疆则例》中的伯克制度
2017-03-07王莎
文 / 王莎
一
回疆,是清代对新疆天山南路的统称。李时升在《新疆回部记略》序中说:“新疆不皆回族也,以回族居大多数,群称之曰‘回国’。回族亦非阿拉伯种也,其先皆突厥族,故称之曰‘回部’”[1]3。清代将新疆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称为“回子”,这不仅包括回族、维吾尔族,还包括其他穆斯林群众。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统一天山南北后,在治理回疆的问题上,清代统治者基本没有改变南疆原有的统治制度,依然沿用原有的伯克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改造。而伯克制度从实施到废止,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这可以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的文献找到依据。
成书于清代光绪年间的《新疆回部纪略》,是慕璋于光绪九年(1883)受命在新疆考察时,调阅正史和地方档案的基础上编纂而成。慕璋在编纂过程中,亲自踏勘地形,参考史书记载,加入舆论,几经修改,终于成书。其结构包括总论、凡例、目录、分论、居京师之回爵列传、土尔扈特、余论部分。通过对其内容的研究,可窥见当时回疆地区人们的政治生活图景,特别是伯克制度在回疆地区的实施情况。
清廷对伯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文件是《回疆则例》。《回疆则例》于嘉庆十九年(1814)三月缮写完成,之后不断修订,对新疆回部地区的管理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伯克制度的确立,对回疆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回疆则例》作为清政府管理新疆民族地区的主要依据,是清政府在新疆地区实行的单行法规。它的制定有“因俗而治”的特点,吸收了回部地区原本通俗法的一些原则。
二
清政府在新疆的治理上,以1884年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的军政管理制度中,对南疆实行驻疆大臣与伯克制度相结合的管理;后期,新疆建立了行省制度。《新疆回部纪略》成书于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立行省制度之前,书中记录的回部地区仍然实行的是军政制度与伯克制度结合的体制,那么两种文献中伯克制度的记述理论上就是相互印证的关系。
(一)伯克名称和执掌
“伯克”原是回部的酋长,采用世袭制,经清朝重新任命,按照职责和品级成为某某伯克。关于伯克的职责在《回疆则例》和《新疆回部纪略》中都有详细的介绍,通过参照,发现两个版本的伯克职责大体一致,但介绍详细程度略有不同,职位多寡也有区别。
其一,阿奇木伯克(总辖城村大小事务)、伊什罕伯克(协同阿奇木伯克办理事务)、密图瓦里伯克(管理田屋买卖、税契)、明伯克(管理回子一千名)、玉资伯克(管理回子一百名)、阿尔巴布伯克(催缴钱粮)、哈资伯克(总理刑名)、巴克马塔勒伯克(专管瓜果园圃)、呐克布伯克(管理各项工役)、巴济格尔伯克(专管税务)、密喇布伯克(水田水利),这九种伯克名称及执掌在两本文献中是完全相同的。
其二,这类名称相同但执掌稍有差异,见表1。
表1 《回疆则例》和《新疆回部纪略》中伯克职能的差异
其三,这两部文献中伯克的名称和职能极为相似,主管伯克的名称和执掌基本相同,见表2。
表2 《回疆则例》和《新疆回部纪略》中各自记录的伯克执掌
(二)伯克拣选
伯克制度纳入清政府的管制之后,改世袭制为任命制,但对于特殊情况的伯克空缺,清政府也有特殊政策。如《回疆则例·卷五》中记载:“回子王、公等准照蒙古例预保一子授职,如有军功被赏给世职出缺时,其子弟经驻扎大臣叶尔羌参赞大臣拣选、奏请,可承袭其世职。”《回疆则例·卷八》记载,“色呼库勒伯克缺出秉公拣补”,但因“叶尔羌所属之色呼库勒回庄远处卡外,且奥巴达克山等处地方连界,所设大小伯克非熟悉情形者,难期胜任。此后遇有伯克缺出,准该大臣以本庄之人秉公拣补,仍咨明参赞大臣,分别奏咨办理”。伯克的拣选必须经过参赞大臣的审核和选拔。在《新疆回部纪略·乌什》伯克条目中,也注明五品以下伯克由参赞大臣在各伯克内拣选调放,五品以下各缺由本处拣选,咨送参赞大臣验放。在《新疆回部纪略》的其他地区分论的“事宜”条目中大致都要向驻城衙门上报伯克拣选册。可见,在伯克拣选制度上,《新疆回部纪略》基本遵循《回疆则例》的管理条例[4]12-22。
(三)伯克管理
1.伯克养廉制度。《回疆则例·卷五》中有“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等养赡停其攒凑由库支给匀出”和“和田阿奇木伯克等养廉钱给予沙尔琥”的记述。可见,回部伯克在当时和清政府其他官员一样享有优待,在养廉制度体内。清朝为了保证官员的廉洁性,采用高薪养廉制度。养廉制度创于1723年,本意是为了防止贪污的发生,给官员提供高于薪水多倍的薪金,称为“养廉银”,一般由地方赋税支出,养廉银的多寡也由地区富庶程度决定。当伯克制度纳入官制之后,伯克也享有养廉制的优待。从《回疆则例》这两条就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伯克养廉制度是有法律保证的。《新疆回部纪略》中也有伯克养廉银支出的记录。《和田·粮饷》分论中有“伯克养廉钱三百五十三千七百五十文”的记录。《喀什噶尔》分论中更是详细地记录了各级伯克养廉钱的数目、田地的数目、佃户的多寡,不支养廉的伯克名称以及原因。这些伯克的主管事务可以带来某些财政上的收益,可以将这些收益抵作养廉钱。可见,《新疆回部纪略》仍然遵守《回疆则例》的伯克养廉制度。
2.伯克调放制度。《回疆则例·卷五》中有“各城调放回子伯克赏给银两”的规定,回子伯克除了拣选外,各城伯克之间还采用升迁调选制度,并根据升调各城的远近、伯克品级大小、道路的远近酌情定嘉赏数目。在《新疆回部纪略·喀什噶尔》分论中,详细记录了回疆各城之间伯克升调的盘缠数目,包括叶而羌、和田、喀什噶尔、英吉沙而、喀拉沙而、不古而、库尔勒、阿克苏、乌什、赛里木、拜城、库车、沙雅尔等回疆十三城之间的伯克迁升、调放费用都有明确记录。所以,伯克调放制度在《新疆回部纪略》中也有体现。
3.禁止伯克私通外藩。《回疆则例·卷六》中有“阿奇木伯克不得私交外藩”的禁令。“嘉庆十九年,理藩院议定,阿奇木伯克通信外藩,严行禁止。遇有必应寄事件皆禀明参赞大臣,奏闻办理”。在《新疆回部纪略》的每个地区分论的事宜条目中都有每年查报回子伯克有无私买外番愽罗,年终咨报理藩院,在每一个地区的分论中都可以看到这点要求,所以清政府对伯克与外藩来往管控严密,每个地区都有与外藩交流的详细记录。直至新疆建省之前,对于伯克与外藩的来往管理自始至终都十分严格。
三
从伯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我们也可以窥见清政府的边疆政策和民族政策及其立法精神,这对于当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具有启示作用。
(一)因俗而治
清政府采用的伯克制度与其以人治为主的戍边策略有关。清政府推行“守德安民”的守边之道。康熙三十五年(1696),古北口总兵蔡元上奏说古北口一带的边墙多有塌陷,请旨修理,康熙回复斥蔡元未谙事宜。[5]2-3由此可见,清朝统治者在防卫边患上依靠人治,并不依靠长城险阻为边防。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清政府对回疆的管理采用了军政制与伯克制相结合的方法。有学者将这种治疆思想总结为“因俗而治”,具体就是对伯克制进行改造,并将其纳入统治体系。[6]19-21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平定了大小和卓叛乱之后,统一了天山南北,将回部原有的世袭伯克制度保留了下来,改世袭制为任命制,仍将伯克制作为回部的官员制度,并根据伯克权力的大小定以三至七品的品级,并限定不同等级伯克所占有的土地和农奴的数额,限制和削弱伯克权利。
(二)机构牵制
在对伯克的管理上则采用“半土半流”的管理方式,即伯克的管理不仅仅是回疆本土官员担任伯克来维护伯克制度运行,还设置由汉族官员组成的执政机构来管理伯克官员,并且伯克体制内部也实行流动性管理,对伯克进行选调、规避、调放等。具体来说,清朝设置伊犁将军统辖天山南北军政事务,理藩院总掌外藩政令。理藩院来源于清入关之前设立的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门扩充,更名为“理藩院”,地位也升高,与六部齐。雍正元年(1723),请朝廷的王公、大学士等重臣开始担任理藩院院事,理藩院的职能是“掌外藩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这里的外藩指的是内外蒙古、青海蒙古、新疆厄鲁特蒙古、维吾尔族、西藏青海及四川大小金川藏族、黑龙江索伦、达呼尔等。所以,清政府对于回疆的管理也是由理藩院、伊犁将军府这两个机构以及伯克制度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合作来完成的。
(三)回人自治
清政府对回疆的治理体系主体上是采取驻扎大臣总理、伯克具体分管的制度。回疆驻扎的参赞大臣并不是回疆事务亲力亲为的管理者,而是通过各级伯克实施对回疆的治理。伯克制体现出“回人治回”的思想。
[1][2]慕璋.新疆回部纪略[M].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5.
[3]蒙古律例·回疆则例[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1988.
[4]李奋.回疆则例研究[D].石河子大学,2007.
[5]承德府志·卷首一[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6.
[6]白京兰.略论清政府辖制新疆的法律[J].新疆大学学报,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