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規管有待完善
2017-03-07
為何“零團費”旅行團一直備受詬病?究其原因,無非是成團混亂、對接問題漏洞百出、服務態度惡劣等,早些年更有內地旅客參加低價團赴香港旅遊,疑因被迫購物引發爭執被打死,諸如此類的事件均會掀起軒然大波。對於澳門來說,“零團費”團的泛濫帶來旅遊巴士亂泊、購物吵雜等種種亂象,影響本澳居民的生活秩序,同時,也時常出現遊客投訴強迫定點購物、以次充好等市場不良行爲,旅行社和導遊被視爲投訴對象,進而影響到本澳城市旅遊形象,那麼,本澳旅遊規管面臨哪些檢討空間?
葉榮發提出,原則上此類“零團費”的低價團是不合法的。第一個大的詬病就是往往涉及強制消費、虛假誘導等非法行為,侵犯購物者的權益。國家旅遊局早在2013年就已經正式出臺法例不允許旅遊團強制消費,奈何卻屢禁不止。追溯源頭,可以發現原因很多,一是對消費者而言,跟團旅遊不用付出“昂貴”服務費,因此導致此類團有市場需求。零團費,低團費,都是一種吸引手法,但是“一分價錢一分貨”,消費者在選擇旅遊方式的同時,就應該知道自己需要什麼樣的服務。
仔細分析澳門的旅遊條件,硬件方面,除了交通配套問題之外,其他硬件措施都不錯;而軟件方面,則是根據不同檔次的消費水平提供不同的服務,有低價團消費的商舖往往需付出很高的回扣,才會有導遊帶團前往消費,這種旅行社和組團社之間的交易方式如今發展成導遊“買人頭”,導遊必須想盡一切辦法鼓勵團友消費,甚至出現了“影子團友”,導遊、旅行社逼迫旅客消費,進而影響到澳門旅遊形象。對此,澳門政府有相關的法例規範,如規定對被投訴的旅行社,處以扣分、罰款等處罰,有關導遊會被警告,嚴重的甚至取消牌照等。現實中,我們不知道多少業界是會遵循本澳法規、條例的。
胡惠芳指出,現時澳門的旅遊法例基本上覆蓋全面,如對非法旅館的打擊持續不斷;對定點購物的商店也有公開、透明的要求,消費團所指定的購物地點,往往價格高昂,品質低劣,但自由經濟之下,有關部門並不可以對此有強硬的限制,只要店舖無假貨、違禁品,就可以自行運營。而遇到投訴個案,建議採取退貨的方式,澳門的消費者委員會有一套完整的退貨機制,足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澳門的導遊界都很有職業素養,至今未出現類似香港“阿珍事件”(注:2010年3月,香港惡女導遊李巧珍以“這輩子不還,下輩子也要還”大罵內地客的刻薄言行令內地旅客及港人震驚。)即使來澳旅行團沒有達到預期的消費水平,澳門的導遊也不會強逼消費,可以說服務質素水平也遠高於其他地區。現時本澳導遊並沒有底薪,有團才有薪資,導致他們的收入與“零團費”、低團費掛鉤,若將來取締了低價旅行團,或許導遊能爭取到更為合理的待遇方式。
黃輝直言,2013年,國家出臺旅遊法對旅遊團購物進行了一系列的規範,至今成效有限。對此,應該從兩方面來看,一是是否有法可依,條例明確;二是執法方式和力度,是否嚴格,不同地區、層次該如何執行,對執法部門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考驗。港澳地區畢竟不直接受內地旅遊局的規管,但也有地區的旅遊法例進行補充。個人認為,澳門地區法規是較為完善和嚴謹的。
對於業界來說,本澳的旅遊法已經足夠,相關規定和細則均有,並且有關部門也提供了足夠的監管,儘管有時也會爆出旅遊團的個別問題,細究之下可以發現大多問題並不在澳門業界,而是在組團社俗稱的“上家”。此類組團社往往資質不全、不規範,成為旅遊業界中的“害群之馬”。澳門作為地接社一方,已經有足夠的監管,在澳門的每個旅行團都可以追查溯源,每個環節都清晰可查,若有問題,旅遊局也會有相關條例進行處罰,決不手軟。
張健中表示,“零團費”團可以從三級管理進行控制,最主要的就是從源頭,嚴格把控組團社。國家旅遊局規定,旅行社不得組織“零團費”團,為的是保證旅行團的高品質和良好的市場發展。第二個管理就是旅遊目的地的管控,特別是參與的商戶和旅行社,如果源頭做到控制,旅遊目的地也加以配合,管理的成效將會很顯著。第三個管理就是消費者本身,作為旅遊的參與者,消費者需要提高自己的消費意識、維權意識,要明白“零團費”不可能沒有成本,背後往往就是通過消費者的補貼來轉介成本。我相信若從以上三個方面加強規管,“零團費”定會得到有效的控制。
針對“零團費”團常常存在誘導消費者購物,用高昂的價格購買質量低劣的產品,賺取差價來彌補所產生的運營開支,不少旅行團將旅客集體帶到某些只對旅客開放的店鋪,甚至打著“免稅”的旗號試圖誤導旅客,以次充好地出售商品以牟取利益,損害消費者的同時,也影響到了本澳的居民生活秩序。當然,並不能以店舖開在居民區等偏僻處所就認定商家有引誘購物的行為,畢竟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只能有待有關部門加強執法和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