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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後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是在開歷史倒車

2017-03-07

澳门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機構規定部門

近日, 透過本澳報章得悉,原定於上年底進行公開諮詢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方案彈票,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稱“因有關事宜涉及《基本法》,要先諮詢中央方面意見,故有所延,但定會在今年內做”。此番解釋經本地報章傳開,卻引起社會不滿、不收貨之聲四起,如吳國昌議員質疑當中是否涉行政當局延誤所致。

筆者早在前年留意到,15年初行政長官崔世安公佈年度施政報吿就提及,政府將啟動硏究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以落實《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後,陳海帆司長向立法會引介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時也承諾:成立研究小組,根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對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職權、職能、組成及成員產生方式等開展研究。所以,不論吳國昌議員口中所指的“行政當局延誤”,還是坊間質疑“問題出在當局行政而非中央部門”之說,的確都值得解讀一番。為何一份開放式諮詢意見方案都可經2年遲遲未能面世?當中原因何在,對此,相信很多市民也都是很在意的,當然我不敢否認陳司的說話中真實性成份有多高,若真的是中央部門有興趣關心,其實大可不必收收埋埋連究竟是哪個部門也成為不能說的秘密,如此,何來陽光政府施政之說?再說,中央部門關心澳門政事,本就是體現國家對澳門特區對澳門居民的關心和承擔,我們市民只有感謝之意,亦不會有反對之心,惟陳司長的解释如同擠牙膏式的,話到嘴邊欲言又止,難怪招來社會一眾非議了,更令市民要求關注事件背後的真相,是中央(實在看吾過眼效率太低)主動插手干預?還是陳司團隊主動就諮詢工作向中央請纓,要求中央給予進一步指示?若是後者的話,恐怕陳司要揹起最大的延誤責任,而非推卸責任給中央部門。大家都明白,任何一個面向公眾的諮詢工作,目的是集思廣益而非最終的立法程序,何必瞻前頋後,流於議而不決的境地。更何況,《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非常明確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寥寥六十個白紙黑字,彰顯了中央政府的立場。尤以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意味着設立市政機構與否,屬特區自治範圍以內事務,可由特區自行決定,並通過法律加以確立。此外,也頗為重要的,還有基本法附件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中,又另外規定:選舉委員會中包括“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這就使得這個市政機構的設立與否,不再是停留在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層面,而是其實這還關乎實際上基本法是否有效在澳門得到落實的更高一個層面了。

綜合以上的觀察而言,這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有必要且必須按照基本法來設置,儘管社會上不必去追究過去在哪一個環節上犯了認知上的錯,才導致了當年的決策有悖基本法,但隨著時間的過去,這個錯始終存在,不可能不去加以撥亂反正,所以,依照《基本法》規定重設“市政機構”,是亡羊補牢,且為時不晚,當局理當奮起直追,而非如今行一步退二步且觀且看,因為,繼續蹉跎下去,就是無異開著歷史的倒車,不作所為,還誤了政事國事。不要忘了,《基本法》賦予澳門設非政權性地方行政組織,並非澳門獨有的情况,同為特區的香港也有“區議會”作為當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倘真的我們的陳司長存心大費周章,不惜以拖延諮詢作牺牲,就難怪坊間也頗有微言了。

行政長官在2015年3月發表施政報告提出政府將啟動硏究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以落實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顯見,政府是看到問題的存在,並有意著手解決,只是待以時機成熟而已。但前期工作是完成有關公眾諮詢,而相關工作由行政法務司團隊來操作,本是正常程序。初期,陳司長公佈諮詢期限也讓社會看到其決心,可能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兩年過去,市民見到的是,一再彈票,就非常態,迫於要一個交待了,司長才承認有關諮詢計劃“延遲咗一啲”,原因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設置涉及《基本法》,中央亦很關心,特區政府要諮詢相關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所以要押後少少,唔好意思”。當司長再度講“對吾住”之類的說詞時,相信她心中的理由再有多充分,也是弱了好几分,再多的藉口,也挽不回這回司長形象的失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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