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TRIPs框架下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与协调
——以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的冲突为例

2017-03-06孙洁丽

关键词:私权健康权专利权

孙洁丽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TRIPs框架下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与协调
——以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的冲突为例

孙洁丽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力扩张。知识产权与健康权、文化权及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产生严重冲突,其中以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的冲突最受瞩目,知识产权制度固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TRIPs对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调体现在其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制度之中。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遵守TRIPs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应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完善知识产权立法,运用强制许可制度保护公共利益,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私权性;社会性;TRIPs;健康权;药品专利权

当今社会,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其保护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权利类型等不断扩张。例如,著作权领域美国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专利领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可专利物质解释为专利权可以授予阳光下任何人为的事物。然而,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及过度膨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构建新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私权的同时,捍卫公共领域。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属性,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private right)”。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权是存在于国家或公共团体和个人之间的权利,而私权则为存在于私人间的相互权利。私权神圣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权利主体不但可以要求其他一般私人对之勿加侵害,对于国家权力,亦有要求其不得违法侵害。①[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8-164页。

根据自然法原理及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个人必须通过施加劳动才能拥有私人财产权。社会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又包括智力劳动;智力劳动的结果即智力产品可以被理解为“精神概念的有形表达”,是创造者手和脑的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果实,智力产品与有形财产的劳动果实一样,能够成为财产的标的。②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48页。而每个人对其财产、人格、自由及安全都拥有自然权利。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7页。知识产品是人们创造性劳动的结果,故知识产权当然属于私权,应纳入财产权保护的范畴。

与上述理论不同,经济学家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在任何时候,如果社会不能界定资源的所有者,必然会导致低效率。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一旦被生产出来,就进入了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车的状态。生产知识产品的固定成本很高,而使用的边际成本非常低。生产者想要收回其研究和开发的的固定成本就面临困难,从而导致市场上富有创造性的主体再投资时间,资源,和智力从事科学研究的激励明显减少。“不受管制的市场将在有创造力的思想上和创造性的作品上生产出小于最优的信息数量”。②[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94页。为了对知识财产的创造者提供充分的激励,必须对知识财产予以产权化,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制度授予信息首创者们以独占权,从而可以使知识财产的创造者收回其成本,不至于因为信息搭便车者的行为而无法被收回。

综上所述,给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独占的财产权,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保护方法纳入对私权的保护水平和保护方法的体系中去,符合自然法“劳动者对劳动果实具有自然权利”的基本观念,是激励创新,增加整个社会有价值的信息数量的合理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为创造者提供完备的私法保护,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社会属性

尽管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知识产权法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却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知识产权制度既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又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但是商标却承载着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有效竞争的社会公共利益功能。TRIPs在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private right)”的同时,强调对相关公共政策目标(public policy objectives)的关注。③TRIPs协议第7条。

如前所述,洛克理论主张通过个人劳动,占有和拥有财产的权利出现,但是这种财产权利受到“给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的限制。这一先决条件通常被称为“没有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④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8页。这种不以损害为前提的财产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思想被认为是人类的集体财富,知识产权制度对思想的产品赋予产权,却禁止思想被独占,不容许成为私有财产。例如,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专利法对抽象思想以及科学原理不授予专利。公众具有不受伤害地接近智力创造物的权利。倘若赋予创造者对抽象思想的所有权,必然阻碍后续的发明创造,损害公有领域。知识生产依赖于丰富的公有领域以及充分自由的科研环境。社会公众有权接近不受损害的公有领域。对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必须符合“先决条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学家认为,给予思想的创造者以独占的财产权,让其获取垄断利润,是激励创新所要求的,但是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损害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最终损害创新,阻碍科学进步与发展。首先,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交易成本,即转让知识产权的成本。例如,专利权的授予使得企业在使用专利技术时需要向权利人支付许可费。其次,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会产生严重的寻租问题。例如“专利竞赛(patentrace)”导致“对某项技术的投资超过最优投资,减去由于投资增加所产生的任何社会收益,是寻租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①[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页。最后,知识产权制度会带来高昂的保护成本。行政机关、财产权利人以及法院为了审查、授予知识产权并阻止不法侵权行为所需要的费用。知识产权制度是成本和收益权衡的结果。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损害公平自由竞争和创新,阻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创新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没有丰富的公有领域,创新是不可能的。知识财富具有天然的社会性。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并不是免费的:他们以牺牲未来的创造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为代价,具有巨大的社会成本。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如同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一样是有害的。知识产权法是成本与收益权衡的结果,在保护私人产权的同时,必须关注公有领域。因为公有领域的减少损害创新赖以生存的环境。

三、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以健康权为例

任何人的知识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今天的发明建立在昨天的创作者的思想基础之上,新知识的产生依赖于自由的创新机制以及丰富的公有领域。经过三十多年的扩张,现行的法律政策可能已经达到了另一个极端,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提升,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泛,保护时间越来越长。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得到巨大扩张,与健康权、文化权及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产生现实冲突,知识产权制度固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加剧,甚至产生质疑和批判知识产权的呼声。下文主要以药品专利的私权性与健康权的冲突为例揭示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

(一)什么是健康权?

健康权是一项至上权利,没有了健康任何其他权利都没有意义。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权包括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预防和控制地方性疾病,常见疾病和创伤的适当治疗,以及基本药物的供给。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ESCR)第12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本文认为,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是国家以及某些个人承当的相应义务,国家负有积极主动的义务干预医药资源的合理生产与分配,预防和控制威胁人民健康的严重疾病。获得药品的权利是健康权的基本组成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ESCR Committee)阐明了所有的保健品应该对所有人不加歧视的提供足够数量并且容易获取。但是事实表明很多国家对预防传染病扩散的基本药物供给不足。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因为贫穷无法负担高昂的药品价格。

(二)药品专利私权性与健康权的冲突

药品专利授予专利权人短暂的垄断权利作为对专利申请人公开发明信息的奖励。根据上文所述洛克理论以及经济学观点,药品行业的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因为医药实际的制造成本很低,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发明成本的非专利权人可能搭便车,药品专利保护可以让发明者回收发明成本,激励其公开药品信息,促进专利的工业化以及对医药行业的再投资,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创新和经济的发展。事实表明,专利制度对药品的发现提供了必要的激励。世界健康报告显示,近十多年来,人类在减少儿童和孕妇的死亡率,改善营养,和降低由于HIV感染、肺结核、疟疾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步。由于人类医疗及制药水平的提高,艾滋病患者中越来越少的人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原因。如果没有专利制度以及专利将带来的市场利润的激励,人类不会在疾病的控制与治疗方面取得巨大成功。

然而,诚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却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与社会性。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损害公有领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固有矛盾。TRIPs要求所有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实行同样的保护标准。在TRIPs之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对药品提供较小的专利保护或者不保护。主要因为他们将居民健康的提高视为更有意义和更紧迫的目标。TRIPs的颁布与施行对这些国家产生重大影响。药品专利使得专利权人在市场上具有排他性垄断权利并且提高了药品价格。当药品生产成本升高之后,药品的供应量自然降低。这对一些贫穷的中低收入国家产生了不利影响。过多的专利保护导致穷人无法负担必需的救命药品,进一步加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世界健康报告表明非洲地区一些中低收入国家近十多年在疾病的控制与治疗方面进步很小或根本没有进步。以艾滋病为例,2011年,全球艾滋病毒携带者大约有3400万人且有增长趋势,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sub-Saharan Africa)艾滋病毒携带者占69%,在死于艾滋病的170万人中,撒哈拉以南非洲占70%。①世界健康报告2013。目前,世界上尚无有效的药品可以充分治疗艾滋病,主要是以抗滤过性病毒的药品抑制艾滋病毒及其并发症。然而,药品的价格非常昂贵。中低收入国家的人们很难获得所需药品。昂贵的药品价格以及药品供给不足损害了中低收入国家的利益。结果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限制了公众尤其是穷人对救命药品的获取。药品专利集中体现了,公众获取药品保持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获取市场利润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综上所述,伴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逐步提升,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以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的冲突最受瞩目。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社会公众享受科技进步,获取健康药品,接受文化教育以及分享信息的权利限制就越多,成本就越高。TRIPs体现了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高度扩张和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了发达国家的要求,损害了发展中国家获取救命药品,提高科技文化水平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社会性之间产生严重冲突。

四、TRIPs框架下的协调机制

实现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的及时广泛传播和利用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目标。②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第68页。然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倾向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市场竞争者以及终极消费者的利益经常被忽视,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本文试图在TRIPs框架下,重构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TRIPs对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协调

TRIPs对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调体现在其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制度之中。如下:

1.TRIPs协议的目标和原则

TRIPs协议在第7条协议目标中规定: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促进技术创新与传播,以有利于增进社会与经济福利方式,维护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第8条基本原则第1款中规定: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协议目标强调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基本原则强调,成员国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可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TRIPs协议的目标和原则是协调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基本依据,为成员国在其框架下修订本国法律留下极大的弹性空间。

2.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TRIPs协议第9条、第15条及第27条是对版权、商标及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第13条、第17条、第26条和第30条,分别是关于版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例外的规定。以上限制与例外措辞宽泛,如TRIPs第27条第2款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寿命及健康,或者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成员国可以排除该发明的可专利性。又如TRIPs第30条在“授予专利权例外”的标题下规定: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成员国可以对授予专利的专利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其条件是此类例外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开发利用相抵触,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成员国可以对TRIPs协议的限制与例外进行解释和利用,协调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3.强制许可规定

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在符合法定情由之下,不经专利权人授权,政府可以将专利强制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以满足国内市场对专利产品的需求。这些法定情由包括: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国家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公共利益需要和依赖性专利。强制许可是TRIPs协议及各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权、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实施强制许可的重要理由是:在有些情况下,公众获得有关专利产品的利益比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更加重要。①林秀芹:《TRIPs体制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页。如上文所述药品行业,当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时,政府可以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4.过渡期的规定

TRIPs对成员国制定和修订本国法律与法规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以促进成员国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健康目标。TRIPs并不要求成员国立刻修订其国内法律以与TRIPs条款相一致,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金融、行政和技术的限制,TRIPs规定了过渡期。

TRIPs是在发达国家的强烈利益驱动下制定的,是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其对协调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做出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处理。然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没有妥善平衡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其偏向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利益。为了澄清TRIPs中的一些含糊性规定以及迫于与日俱增的国际压力,WTO通过了《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确认了公共健康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WTO成员有权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每个成员国有权颁布强制许可,且有权自由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

(二)TRIPs框架下国内法对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协调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遵守TRIPs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 TRIPs赋予的自主权,协调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以适应公共利益的需要。

1.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尽管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调做出了安排,但是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利益,带来了权利义务的失衡。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完善本国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社会利益的双重目的。

如上文所述,TRIPs协议的目标、原则以及大量的例外与限制存在诸多弹性空间。作为WTO的成员国的中国应灵活运用TRIPs协议,寻求知识产权垄断权与公共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国际法向国内法的合理转化,切记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实施,减少因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甚至滥用,产生的严重的负外部效应,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立法中,我国应当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期限,设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公共知识保留等制度限制知识产权的权能范围与效力范围。①钱小刚、马晓燕:《国家治理技术视阈下的知识产权》,《求索》2010年第10期,第170页。以排除可专利性的立法规定为例,我国《专利法》第5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5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的具体情形。很明显,我国对“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糙,是对TRIPs协议第27条的简单照搬,并未充分利用TRIPs协议赋予的自主性。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在《专利法》第3、4条极其详细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其中第3条(d)规定:不会促进已知物质功效增强的已知物质新构造的微小发现或者对已知物质新特性、新用途的微小发现不具有可专利性。②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第60页。而其解释中规定:该项的立法目的是盐、酯类、 醚类、多晶体、代谢分子、纯形式、颗粒、同分异构体、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复杂复合词、结合物以及已知物质的其他衍生物将被认为是相同物质,除非其具有增强功效的明显特性。印度专利法详细规定了已知物质及其衍生物属于相同物质,对已知物质的微小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除非某些发现具有增强功效的明显特性。严格的专利立法平衡了专利的私权性与社会性,尤其避免制药公司就现有药物进行微小改造而获取专利,从而提高药品价格损害公众健康。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印度的做法,在TRIPs框架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详细规定,尤其是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详加规定,提高授予药品专利权的标准,保护公众获取基本药品的公共利益。

2.运用强制许可制度保护公共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及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日益扩张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人权。TRIPs高水平、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阻碍发展中国家中低收入人群对救命药品的获取,使得其在传染病尤其是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的控制与治疗方面无法取得进步。亚、非、拉很多发展中国家无法达到最基本的健康目标。专利强制许可是限制专利权,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措施。其中,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可以有效平衡药品专利的私权性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保护公共利益。我国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2012年通过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尤其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很遗憾,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生过一起专利强制许可,而巴西、南非、印度等国,均有过对治疗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药物进行强制许可的先例。其中,由于就治疗艾滋病的药品(efavirenz)与默克制药公司谈判未果,巴西总统卢拉于2007年5月4日签署强制许可令。该药价格从每片1.59美元降至每片45美分。这是巴西政府首次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巴西政府表示政府行为“完全遵守国际要求和巴西的法律”,专利权人将获得补偿。③《巴西首次颁布强制许可》,生物谷,http://www.bioon.com/industry/protection/302211.shtml。本文以为在我国专利强制许可有法无实践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对专利许可申请人限制过多。根据《专利法》第48条以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强制许可。这一要求超出了TRIPs的要求。印度2005年《专利法》第84条规定“任何人”(any person)可以申请强制许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最大受益者是贫困病人,而具备实施条件的药品企业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缺乏申请强制许可的动力。因此我国应修订《专利法》取消强制许可申请人限制,规定“任何人”可申请强制许可。

其次,强制许可的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有关政府部门颁布强制许可令。根据《专利法》及《办法》在我国强制许可启动方式有两种:其一,依“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其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做出。根据《办法》第6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仅可以“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强制许可。第7条规定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需要依“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才能颁布。以上规定不利于药监局及卫生部为了公众健康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专利强制许可的主导权在中国政府,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药监局及卫生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这导致实践中政府颁布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被动。本文建议专利法授予药监局及卫生部为了公众健康对药品专利颁布强制许可令的权利。

3.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TRIPs协议颁布后的近几十年间,知识产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伴随不断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浮出水面。例如,授予专利权标准的降低导致大量低劣或无效专利的泛滥,知识产权搭售交易,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及拒绝许可等。其中“常青专利(evergreening of patents)”是专利权滥用的一种典型形式,是指在专利即将到期之前,专利权人对专利进行微小的改变,重新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事实上是对同一对象重新取得又一20年专利垄断权。此种现象在药品行业尤为显著。由于可专利药品特性数量的日益增长,制药公司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药品专利即将到期或到期以后,对过期专利进行微小改变重新获取专利。“常青专利”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但却未对社会的技术创新做出贡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制药公司都试图延长或拓宽专利保护,对同一药品形成所谓的“专利群(patent clusters)”或者“专利从林(patent thickets)”,其重要目的就是推迟或阻碍通用药品的市场进入。①EUROPEAN COMMISSION, Competition inquiry into the pharmaceutical sector , 8 July 2009.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用以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研发成本和实现利益,但是权利的过度扩张将会背离知识产权的立法初衷,损害后续创新,抑制公平的市场竞争,阻止、限制或者扭曲行业发展,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影响国家利益。正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法内部充满利益平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协调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然而,在后TRIPs时代,面对诸如“常青专利”滥用专利权行为,通过对知识产权予以私法层面的制约,已经不能消除其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需要运用其他领域的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抑制技术创新和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效制约。②江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第84页。

禁止垄断、鼓励创新的反垄断法是一个国家创新政策的组成部分,其通过禁止非法垄断促进创新和消费者福利。正如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试图在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与过度保护之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平衡,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从而扼杀创新,损害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严重侵扰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面对庞大的国外知识产权及TRIPs协议高水平、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中国需要加强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取得进展。继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之后,2015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反垄断规则,即《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在执法方面,2013年,美国高通公司涉嫌针对手机专利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谋利,接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反垄断调查,并最终被处以60.88亿人民币的罚款。本文认为,单靠知识产权法不足以平衡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冲突。因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警告和惩罚侵权人。反垄断法可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人具有反竞争性质的滥用垄断权利的行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及执法。

五、结语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力扩张。结果公有领域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社会性产生严重冲突,以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的冲突最为典型。重构与调整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法规迫在眉睫。中国应当在遵守TRIPs义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TRIPs赋予的自主权,协调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社会性的冲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保护公平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尤其保护中低收入人群对救命药品的获取,最终服务于整个社会。

[责任编辑 常伟]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Private Rights and Its Public Policy Objectiv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RIPs——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harmaceutical Patent Rights and the Health Rights as an Example

SUN Jie-li
(School of Law,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China)

The dual attribut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the private rights and social nature. In the information er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ange rapidly, the protection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mprove continuousl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pand strongly. Lead to the serious conflict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health rights, cultural rights, the development rights, and the other basic human rights.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pharmaceutical patent rights and the health rights are the most popular. The interests balanc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broken. In TRIPs the coordin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ts social nature and interests of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s reflected in its objectives,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rete systems. China as a member of WTO, in compliance with TRIPs minimum standards, should perf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by using TRIPs elastic clauses,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by the use of compulsory license system, and regulate the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the use of anti-monopoly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ivate rights; social nature; TRIPs; health rights; pharmaceutical patent rights

D05

A

1672-1217(2017)01-0121-08

2016-11-16

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14-ZZ-SH-04):山东省社会组织问责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

孙洁丽(1983-),女,陕西韩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猜你喜欢

私权健康权专利权
涉税信息共享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切入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健康权 健康中国的法治理论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以反“三违”行动为载体 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健康权的权利性质界定
浅谈“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论对私权限制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