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征管体系
2017-03-04宋曼曼
宋曼曼
【摘要】本文说明了目前我国地方税征管体系的存在的缺陷,从地方税法律体系、征管信息化程度、纳税服务质量和税务代理四个方面说明其问题所在。并简单介绍了发达国家地方税征管的先进经验,将其与我国当前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从地方税收立法、提高征管信息化程度、建设和改善纳税服务质量三个方面来具体改革我国地方税征管体系。
【关键词】地方税;征管体系;税收立法权;纳税服务
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收,一般是将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又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地方税在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地方税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税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始终呈现高度集中性特征,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均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制定。同时,地方税收立法权严重缺位,地方政府只对“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有有限的决定权。
2.地方税收执法问题
第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失导致地方税收执法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可依。第二,涉税部门的协税意识弱,各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未能形成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导致水源部分流失。对由此导致的涉税信息不准确传递不及时所导致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难以完成高效的综合治税。第三,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存在人员专业素质低,对税收法规理解不深刻,不能做到完全依法征税、高效征税。
(二)地方税征管信息化程度低
信息化的征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方税征管效率,但目前的地方税信息应用系统仍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省级大集中、大统一的架构仍未完全形成形成。各地方税务机关各自开发,各自投入,系统间数据标准不统一,应用系统间相互封闭,难以实现资源、经验的共享致使综合治税难以实现,总体上效率不高。
(三)纳税服务水平低。
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开始了纳税服务建设,但是由于是刚刚起步,目前纳税服务工作仍存在许多大的问题。第一、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差,在思想上没有把纳税服务作为其税收征管中的重要问题,仍停留在被动的纳税服务层面上。总体上纳税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第二、纳税服务的规范性弱。目前,《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实施细则》尽管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达国家地方税征管的经验及特点
(一)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税权与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
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在宪法的原则行规定下,联邦政府、州政府、州政府以下的政府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有独立的税收管理权。各级政府有各自独立的税收法律系统来征收与管理其地方税收。
(二)先进的纳税服务理念
发达国家普遍树立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贯穿服务”的理念,将为纳税人服务视为税收征管这座“金字塔”的基石,并确立了提高纳税服务的目标,让所有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力与义务、办税的制度与规程、违反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向纳税人提供持续、公正、便捷有礼貌的及时服务。美国在1998年颁布《纳税人权利法案》、澳大利亚在1997年颁布《纳税人宪章》先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并保证纳税人的利益。
(三)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
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表现为具体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制化是税征管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西方国家对税收法治特别提倡与崇尚,把它作为社会活动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力量。例如,美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就比较完备,它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规程、环节、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罚、复议、起诉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征管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地方税立法与执法建设
1.正确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立法权。可借鉴美国的经验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是地方政府结合各自的实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为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地制宜的涵养和培植地方税源。
2.合理的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管理权。目前,我国应逐步下放部分地方税种的税收管理权。将涉及收入分配,具有宏观调控意义的,在全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的税收征收权、税款支配划分权归地方,减免权限适度地下方到省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便于地方根据自身特点贯彻实施。
3.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司法保障体制。我国地方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必须既立足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又要大胆的借鉴和吸收当今发达国家的税务司法、税务执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二)加快地方征管信息化建设
经过这几年的征管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地方税征管新格局。今后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纳税申报制度,节约征税成本:要通过计算机等高等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款核算、税款运动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监控管理,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专业化,以节约人力,提高征管质量。
(三)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认真开展权力公告服务。除了国家公告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及时性文件,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以此建立健全税收法规信息库。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享有获得涉税信息的权利、被热情接待的权利、被公正处理的权利。
2.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积极提供厅室、柜台服务。在城区、县城等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要本着相对集中、实用、方便和节约原则合理的设置办税大厅。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驗。按经济区来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税收服务中心,可使纳税人通过邮寄或直接递送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传递到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