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意判决书”何以走红网络
2017-03-02朱子骁
朱子骁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官王云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中,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走红网络。
“诗意判决书”因其个性化的表达,显然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诗意判决书”的进步意义并不是在于其引用诗句而带来的文采斐然,而是该判决书背后,法官试图从情、理、法的各个维度来阐释裁判理由的那份真诚。
在走红的“诗意判决书”里,其实法官还写下了这样的判词:“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
显然,一句“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判决不予离婚即可。但是,试想,当事人在拿到一份充分说理、情理法并茂的判决书,和拿到一份仅有一句法条一个结论的判决书,更容易接受哪一个?
要更好地实现所谓的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当然应该让裁判文书能够说服当事人,这就要求法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把道理讲透,把审理案件时的思维过程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公布于众。
不可否认,裁判文书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用语理当保持严肃性。但是,严肃的裁判文书并不排斥内容的丰富多元和语言的优雅动人。在公之于众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大法官们往往都会各自用自己独特的语言风格来撰写判词,没人会去追究语言是不是太引经据典了,人们只关心,這个道理说明白了没?
值得欣喜的是,另一份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法官陈文军撰写的民事判决书,因为说理充分,且援引学者观点加强论证,获得了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的一等奖。
更早之前的2013年,深圳市中院在判决一起涉黑案件时,判决书共计50万字、800多页,并在说理部分有很精彩的表述,如:“本案各被告人均应正确看待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摈除怨恨,真诚改造,以己身之教警诫当世,用勤奋利人勉励子孙。”这份被称为深圳史上最“巨无霸”的判决,同样获得了舆论的好评。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个性判决书”,走红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撰写判词的法官,是真的想让自己裁判案件的思路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因而在判决书上下了功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在呼吁“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多几份在法律文书框架之内情理并茂的判决书,显然是法治的进步,如果这些判决书还能有一些“诗意”,岂非司法史上的一段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