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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升审议质量

2017-03-01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列席决议言论

卢鸿福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即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目的是为了保障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充分行使权力,不受各方干扰,更好履行职责。但对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发言,却不在保障之列。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有利于提高审议的质量。

按照法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以地级人大常委会为例):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中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副处级以上干部;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县市区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本级人大代表以及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级人大代表。

实行常委会会议列席制度,对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来说,不仅是一项权利,更重要的是一项义务,是接受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列席目的主要是了解和准确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决议、决定;听取组成人员的建议和批评,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和质询,以便改进工作,促进发展。而对于其他列席的人员而言,便于他们代表有关方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宣传和自觉执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决议决定。

目前,法律赋予了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权利,但却没有赋予保障列席人员的言论免责的权利,因此,列席人员在发表意见时,怕影响关系,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等出于自身因素的考量,常常明哲保身,小心谨慎,不敢越雷池一步,不敢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从现实情况来看,更多的列席人员往往心不在焉,人在心不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乐于“当看客”“当听众”,很少积极主动进嘉言、献良策,列席会议成为事实上的“旁听”会议。

诚然,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不作为不能全部归罪于其发言保障措施不力,但却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列席人员的发言行为。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一是可以让列席人员消除顾虑,大胆发言,阐明观点,提出建议;二是可以让人大常委会听到更多的来自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利益诉求;三是可以有效地提高常委会审议的质量。可以说列席人員的发言是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人大常委会集思广益,汇聚众智,凝成共识,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地集中各方意见,反映群众意愿,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当然,赋予列席人员言论免责权,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充分保障其发言的自由时,也应该严格有关规定,比如在发言中不得运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不得发表蛮横无理的言论,不准利用发言扰乱会议秩序等等。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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