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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評「超日債」虛假陳述索賠勝訴第一案為謊言買單

2017-03-01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6年12期
关键词:規定價格投資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不久前,大陸第一例公司債——「超日債」虛假陳述索賠案贏來一紙勝訴判決,打響了上市債券投資者維權成功的第一槍。也意味著司法認定公司債屬於證券範疇,因公司債發行人等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與股票一樣,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起訴獲得賠償。

從2007年「東方電子」股市虛假陳述索賠第一案以和解的方式讓受到損失的股民獲得一定賠償,至今十多年來,大陸證券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股民的維權意識日漸高漲,再也不願做待宰的羔羊,大陸的司法部門也積累了較多實踐裁判執法經驗,這對發展與淨化大陸證券市場是十分有利與必須的。

案情始末

上市公司*ST超日(舊名,後重組改名為協鑫集成,下稱「超日」,)主營光伏產品,在整個光伏行業水深火熱中苦熬的2011年,卻意外地於10月22日公告2011年度淨利潤同比增長50%~70%,後在2012年1月31日 發佈2011年業績預告修正,預計淨利潤同比下降35%~65%。而在2月28日,超日又發佈業績快報,公告淨利潤同比下跌 62.13%,但表述仍能在2011年實現淨利潤8000萬元(人民幣,下同)。3月7日 「11超日債」發行,受到熱捧,隨後於4月20日掛牌上市。超日原定於在2012年3月26日披露的2011年年報故意被延遲,而在4月24日,超日披露《重大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表明:超日虛增2011年營業收入9.45億元,虛增母公司淨利潤0.55億元,實則淨虧損額達0.55億元。

故伎重演,2012年超日的季報中對2012年度的盈利預測為正數,三季度將實現淨利潤1.48億元。但在2013年1月23日,超日公告稱「證監會上海稽查局因超日涉嫌未按規定披露資訊,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果然於2月28日,超日公告2012年度業績快報中顯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虧損13.69億元。

超日債規模為10億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為8.98%,至2014年3月6日期滿2年時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3月7日,但超日不能按期如數兌付,打破了大陸公募債券「零違約」。

雖然超日債後來因為超日重整通過而得到全額償付,但圍繞超日債涉嫌欺詐發行問題,部分投資者勇敢地拿起了維權的法律武器。2015年6月6日,*ST集成收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判決書》。因前身超日存在6項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超日處以60萬元的行政處罰。被行政處罰後,大陸一百多位超日股票投資者、超日債投資者陸續向協鑫集成發起了虛假陳述責任索賠訴訟。2016年9月底,股票投資者獲得勝訴判決。10月24日,超日債投資者也驚喜地拿到了大陸第一例債券虛假陳述賠償的勝訴判決。

債券是證券嗎?民事索賠的理由與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原來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發行債券並上市,現在非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債券也可以掛牌上市。債券發行上市後,由於在較長鎖定期內,需要資金的投資者會在市場上賣出債券兌現,資金閒置的投資者則會買入債券以期未來收益,再加上交易的債券受供需情況、利率、風險(自從超日債利息支付2014年首例違約,打破了大陸公募債券一律都有信用托底的潛規則後,更須注意風險評估)等綜合因素影響,會使債券二級市場價格產生波動,投資者才有動力高賣低買賺取差價。債券二級市場的蓬勃發展也促進了對債權發行上市交易的法律監管,以及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所以,《證券法》、2002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通知》、2003年《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司法解釋」)中關於虛假陳述方面的定義、標準,以及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適用於股票交易,也應同時適用於債券交易。

從案情來看,超日2011年度預盈與正式年報淨利潤差額逾億絕非正常現象。2012年3月7日發行的超日債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重大事項提示中寫道:「根據目前情況所做的合理預計,本公司2011年年報披露後仍然符合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顯然這個資訊的披露是虛假的。根據《證券法》第16條、《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公司發行債券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前三年的平均利潤要高於一年付息,惡劣的是:超日本應在2012年3月26日發佈虧損及更正年報,故意延遲至債券上市後的第四天才發佈。另外,超日在「摘要」中隻字不提美國商務部正式立案對產自中國的太陽能電池進行「雙反」調查這一重大情況,未按規定披露相關行業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一系列安排明顯可見是故意為之,目的就是為了順利發行債券,並規避債券的發行上市準入,故超日已涉虛假陳述。

更令人氣憤的是:2012年超日季報中對三季度預測盈利1.48億元,然2013年2月業績快報中「兇相畢露」「更正」為虧損13.69億元,同比損失擴大2400%,再次印證了2012年度業績預告的欺騙性。考察當時光伏產業幾乎雪崩的大環境,超日還有膽宣稱2011年三季度的高額利潤,真是赤裸裸的財務操縱。

證券市場上的虛假陳述是指有披露資訊義務的人故意違反證券法或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證券公開發行或公開的市場交易的過程中,對影響交易相對人做出投資決定的重大事件問題上,做出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損害了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大多數是在看到超日2011年三季報中的年度預盈公告後投資買入的。後從案涉虛假陳述行為與債券市場價格波動之間的聯繫來看,因固定利率的超日債正常的市場價格應以債券的原始購買本金與預期利息為基準,2012年5月至11月的價格尚在101元至106元之間波動,但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債券價格跌至80元左右,已經低於原始購買本金,由此可以說明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確實影響著投資人對於超日債二級市場價格的判斷,並實際導致了投資差額損失的發生。據此,超日對財務數據的虛增,或經營情況的遺漏、延遲披露等直接產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營業收入、淨利潤及經營情況的誤判,並作出錯誤的投資交易行為,投資者為此遭受的損失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之間產生因果關係。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規定只有在行政機關(證監會、財政部或其他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後,投資人才具有訴權,一來法院需要專業機構來確認虛假陳述行為的成立,二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投資人濫用訴權。

債券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計算?

凡是在2012年債券發行後買入超日債,並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後賣出債券(不含繼續持有至本息完全兌付)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均可提起索賠。但如果在2013年1月23日前就賣出,或者於2013年1月23日虛假陳述揭露日後買入的投資者受到損失的,則不認定為與虛假陳述行為有因果關係。

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範圍以投資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投資人的實際損失又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對應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全部損失對應的利息。

債券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應比照司法解釋第31、32條,明確的計算方法為買入均價減去賣出均價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債券數量計算。但若較頻繁買賣的話,需要借鑒虛假陳述責任股票索賠司法實踐常用的「普通加權平均法」,個別法院所用的「移動加權平均法」(這裡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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