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日本利用《大西洋宪章》向美国索要土地的真相
2017-03-01胡德坤汪凡家
胡德坤,汪凡家
(1.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战后日本利用《大西洋宪章》向美国索要土地的真相
胡德坤1,汪凡家2
(1.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1941年美英共同发布的《大西洋宪章》规定,不同意法西斯国家侵略扩张而引起的领土变更,也不同意反法西斯盟国追求新的领土。这被同盟国所认可,称为“领土不扩大”原则,是战后处理领土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然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高举《大西洋宪章》中“领土不扩大”原则的大旗,将其以扩张手段所获得的领土视为固有领土,紧紧依靠美国并利用美苏冷战契机,索要被盟国明确规定从日本剥离的土地。美国虽然不认同日方对《大西洋宪章》的曲解利用,但因冷战的升级需要拉拢日本,便与日本达成妥协,承认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剩余主权,从而部分改变了盟国对日本的领土处置决定,成为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等地的“依据”,这不仅影响了东亚的和平,甚至还为战后日本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埋下了祸根。
《大西洋宪章》;领土不扩大;琉球群岛
1941年8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大西洋一艘军舰上会晤并共同发表了《大西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1942年1月中美英苏等26国在华盛顿发表的《联合国家宣言》中,《宪章》得到中美英苏为首的国际反法西斯同盟国的认同。《宪章》关于领土问题的内容有:“第一,他们的国家(引者注:英美)不寻求领土或其他方面的扩张。第二,两国反对不符合有关民族自由表达的愿望的领土变更。”[1]375上述第一条是规定反法西斯国家不得在战争中进行领土扩张,这是反法西斯国家的一种自律,体现了反法西斯战争的正义性;第二条是规定“反对不符合有关民族自由表达的愿望的领土变更”原则,这被称之为“领土不扩大”原则,是战后处理法西斯国家领土的基本准则。学界对战后日本的领土政策和领土处置已有一些研究①参见胡德坤、沈亚楠:《对盟国的抵制与索取——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政策(1945-1951)》,载《世界历史》,2015年第1期;胡德坤、韩永利:《〈旧金山和约〉与日本领土处置》,载《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11期;隋淑英、陈芳:《战后初期日本对琉球的领土政策——兼论钓鱼岛问题》,载《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5期;刘少东:《日美冲绳问题起源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等。。鉴于日本学界多声称日本索回领土乃是依据《宪章》的合法行为这一错误观点,本文愿就日本假借《宪章》大旗索要领土与美日私相授受领土之真相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战时和战后初期盟国对日本领土的处置设想和决定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战后日本领土处置问题有过设想。1942年11月3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宋子文在就职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战后中国将收复台湾、满洲和琉球,朝鲜应该获得独立”②FRUS.1942,The Ambassador in China(Gauss)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China,pp.174.,明确表达了收回琉球主权的态度。据美国外交档案记载,在1943年11月23日的开罗会议上,罗斯福谈到琉球诸岛并询问中国是否需要这些岛屿,蒋介石的回答是“希望由中美共同占领琉球,最终参与到相关国际组织对琉球的托管统治之中”③FRUS.1943,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pp.324.。另外,据宋子文档案记载,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还提出“琉球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引者注:中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想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2],这反映出罗斯福清楚琉球的历史,将中国在战后恢复琉球宗主权视作一种选项。据另一份美国外交档案显示,1944年1月12日的一次白宫会议中,罗斯福回忆他和斯大林的谈话时说,斯大林也曾表示“他很熟悉琉球的历史,他完全同意琉球属于中国且归还中国”①FRUS.1943,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pp.869-870.。这表明当时苏联领导者也认可琉球回归中国。从以上文献可知,基于战时盟国的意见,鉴于琉球被日本侵占的历史,根据《宪章》战后琉球应从日本剥离出来,即使不交给中国管理,也该由中美共同托管,其最终走向是独立或自治。
在开罗会议上,中美就如何处置日本领土问题还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一)日本获取于中国之土地,应归还于中国;(二)太平洋上日本所强占之岛屿,应永久予以剥夺;(三)日本溃败以后,应使朝鲜获得自由与独立。”②台湾“国史馆”,开罗会议(二),档案号:002000001245A。开罗会议结束后,在征得苏联同意的情况下,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正式发布《开罗宣言》,其核心内容如下:“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绝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3]3另外,根据“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这一兜底条款,其期限应该追溯至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对外扩张。
1945年2月11日,美英苏三国在雅尔塔会议上签订了《雅尔塔协定》,其中就日本领土规定如下:“库页岛南部及附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问题地予以实现”[4]129。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对战后日本领土声明如下:“开罗会议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4]130以上是战时盟国对日本领土处置所作出的设想和决定。
战后,处置日本领土问题由设想走向实践。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即盟总)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训令(第677号)》(以下简称《677号训令》)文件,规定“日本国土是以四个主岛及其邻接之约1000个小岛、对马岛及北纬三十度以北之琉球(南西)诸岛(不含口岛)构成”③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419/0004。。同日,盟总向日本下达《某些外围地区的政府和管理与日本分离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指令,明确规定日本领土范围: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和四国)和大约一千个较小的邻近岛屿,包括对马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群岛(不包括口岛);不包括:(a)郁陵岛、竹岛和济州岛,(b)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岛(包括口岛)、伊豆、南方、小笠原和硫磺列岛和所有包括大东群岛的其他外围太平洋岛以及冲鸟岛、南鸟岛和中鸟岛,以及(c)千岛群岛、哈火马涩(齿舞)群岛(包括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岛)和伊丹(色丹)岛。明确从日本管理的权力之下剥离出去的还有如下地区:(a)日本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时以委任统治或其他任何名义掠取或占领一切太平洋岛屿;(b)中华民国之东北九省(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c)朝鲜;(d)桦太(库页岛)④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2.6/0138。。《备忘录》对日本领土的处置方案是盟总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加以细化的结果,虽然还不是《波茨坦公告》第八项规定的关于“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的盟国最终解释,但《备忘录》在第五条中写到:“关于‘日本’之定义除本总司令部另有规定外,今后所颁发之训令、命令、指令、备忘录等,均以本指令所定者为准。”⑤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2.6/0138。这表明该指令具有代表美国官方意见的权威性。当时,盟总将训令传达至中苏英和其他盟国,中国与其他盟国均未提出异议。可见盟总《677号训令》和《备忘录》指令实际上得到了中国和其他盟国认可,属于盟国的共同规定,并且中国政府也是在认同盟总《677号训令》和《备忘录》的基础上提出对日本领土的处置方案。
1947年6月19日,盟国远东委员会在《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决策的决议》中,对《波茨坦公告》中规定的日本领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可能之附近岛屿”[3]43一项进行了重申。这些战争期间和战后初期对日领土处置条约,除极个别条款,总体体现了《宪章》所规定的“领土不扩大”原则,是对自明治维新以后日本通过侵略扩张所导致的领土变更的否定,也是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收复领土的国际法依据。
二、战后初期日本索要领土的努力和失败
战后的日本并未像纳粹德国那样得到彻底清算和改造,战前的文官体制得以延续,许多原法西斯内阁官员在战后仍然担任政府要职,所以投降后的日本政府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和旧官员。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不但不能对战争罪责进行彻底反省,不配合盟国从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清算法西斯主义,反而是明里暗里对此进行抵制。尤其是在盟国对日本的领土处置方面,日本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索要已被盟国剥夺的土地。其重要手段是曲解《宪章》关于领土处置的原则并利用美国冷战中在远东地区的战略需要,作为索要被盟国剥夺的领土的“依据”。
为了影响美国当局对日本领土的处置判断,日本制造了大量的资料。1946年1月26日,由日本外务省政务局起草的《盟国和平条约案与我方希望案之比较研究》,表明日方希望能充分利用盟国在战时提出的《宪章》和《开罗宣言》中的“领土不扩大”原则来影响盟国对日领土处置[5]18,目的是尽量减少日本的领土损失。另外该《研究》中提到战时日本政府还不知道《雅尔塔协定》的存在,因此,“日本应该只遵守《开罗宣言》‘不扩大领土’原则,由于千岛群岛并非日本采用战争手段获得的,所以也没必要放弃千岛群岛。这实际上是主张《雅尔塔协定》完全无效”[6]125~126。1月31日,政务局起草的《国体及民主主义问题与和平条约》中第三部分之《领土条项》的第二条提到“和平条约中关于领土问题之我方希望条件里,第一款就是依据《大西洋宪章》和《开罗宣言》精神,领土的变更必须依据当地居民的意愿”[5]48。2月1日,日本外务省条约局起草了《关于和平条约内容的原则方针研究及联合国草案与我方所期望方案之比较》,借助《波茨坦公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中未明确规定小岛范围,希望促使盟国让“日方保有特别从地理上、民族上和经济上来讲重要的诸小岛”[7]74。5月22日,第一届吉田茂政府成立当天,外务省下属的条约问题事务干事会制定出《和平条约问题研究干事会第一份研究报告书》提出“联合国方面在《大西洋宪章》第一项、《开罗宣言》等历次提出没有领土的野心”[7]95。该报告书第三个文件《联合国的和平条约方案(预计)与我方希望方案的比较探讨》中提出:“第一,千岛群岛不是日本以侵略手段获得。第二,至少要求千岛群岛南部①按日本主张,所谓千岛群岛南部指国后岛、择捉岛,而齿舞群岛、色丹岛为北海道的一部分。、齿舞群岛及色丹岛,应保留为日本领土。第三,千岛群岛北部应交由联合国委托统治。”[8]103另外,“因《雅尔塔协定》是密约,日本没有必要受其限制……应依据领土不扩张主义由当地居民投票决定千岛这些岛屿的归属”[7]96。正如吉田茂在回忆录中写到:“关于领土问题的资料,也是我们花费力量最大的资料之一。关于冲绳岛、小笠原群岛、库页岛、千岛群岛、齿舞岛和色丹岛等,我们从历史、地理、民族和经济等一切观点,详细叙述了这些岛屿与日本不可分割的关系。尤其关于千岛、齿舞和色丹等岛,会详陈理由,证明它们是日本传统的固有领土。仅仅领土问题一项就编写了七册资料。”[9]7由此可见,二战刚结束,日本就想利用《宪章》确立的“领土不扩大”原则,通过制造大量材料说明琉球、小笠原等地为其固有领土来影响美国占领当局,以索回被剥离的领土。
1947年5月和6月,日本内阁总务局提起的《日本政府对日和约的一般见解》[5]181,194的第一稿、第二稿和第三稿,都提到对日和约应该遵循《宪章》。然而,麦克阿瑟在6月27日会见美国记者团时表示:“冲绳群岛是我们的天然疆界。对美国持有冲绳,我想日本人中不会有反对的。这是因为,冲绳人不是日本人,而且日本人已经放弃了战争。”[10]这里麦克阿瑟除了表达冲绳不是日本固有领土外,还表达了日本因为放弃了战争选择投降,就没有资格插手盟国对其领土处置。
1947年7月24日,日本外务省在与美国国务院驻盟总顾问艾奇逊会谈前制定了《日方希望案》,表达了“希望(盟国)能充分考虑这些小岛同日本本土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方面的紧密关系”[5]247,并“期待《大西洋宪章》公正的精神能够得到体现”[5]245。日本企图用“当地居民投票等手段”,挽回那些已被盟国剥离的土地。时任日本外相芦田均表达出“虽然知晓因为冲绳是日本固有领土而希望归还是违反《波茨坦公告》”[11]38,但还是于7月26日向美国盟军总司令部提交了《芦田备忘录》,再次表达“在决定这些小岛之际,希望(引者注:盟国)能充分考虑这些小岛同日本本土之间的历史、人种、经济、文化方面的紧密关系”[12]。结果,美方退回了《芦田备忘录》,不接受日方对盟国处置领土指手画脚。同时,时任盟总民政局长惠特尼对日本政府戒告:“对于现在的日本来说,最明智的做法是一直到媾和会议开始前保持沉默。”[5]264从盟总的角度来看,当时的日本应该处于被迫接受条约的立场,而不是采取自傲且会刺激曾被日本侵略的国家的方针。
面对索要领土被拒的局面,日本并未死心。1947年9月30日,国民政府从日本外务省获取的秘密文件《日本对和会要求》中提到如果盟国按照《波茨坦公告》提出“须割让之岛屿,包括冲绳、西南太平洋、小笠原群岛及日本本土附近之岛屿”时,“须强调日本并未用侵略手段获得此等岛屿,并当提及盟国在《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宪章》中所申述并无扩张领土之企图,吾人当设法保有此等岛屿仍属日本”①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研究史所档案馆”,《“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12.6/0016。。由此看出日本为了表明琉球等地并非日本侵略所得,不惜篡改历史。
随着冷战的加剧,美英苏中盟国在签订对日和约问题上分歧难以弥合,美国为取得在东亚有利的战略地位,需要长期占领琉球群岛,企图建立从琉球到菲律宾的战略地带,以控制东亚地区。1947年9月1日,驻日盟军司令麦克阿瑟致信国务院顾问杜勒斯指出,“琉球群岛对美国的西太平洋防卫必不可少,必须由美国控制”[6]257。10月7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SC13/2文件确定,应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对琉球群岛等南方诸岛的“长期的战略控制权”[13]42。1949年12月,美国拟定的《对日和约草案》规定“日本放弃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包括西之岛、火山列岛、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的全部权利与权利根据”[6]261,明确要求日本放弃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表明美国仍在遵照盟国对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将琉球群岛等地从日本领土中剥离出来,这使日本索要琉球群岛等土地的愿望落空。
战后初期日本向美国索要琉球群岛等土地的图谋未能得逞,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中国、英国等反法西斯盟国都希望被日本吞并的琉球从日本脱离出来,因此麦克阿瑟认为目前的日本应该处于被迫接受条约的立场,如果现在盟总采纳日本的媾和希望案,必将会刺激其他国家,尤其是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第二,尽管此时美国国务院建议将琉球还给一个非武装化的日本,其考虑是虽然历史上琉球遭到日本吞并,但是现实是“居住在岛上的冲绳人,无论从语言,还是文化上都极为接近日本人,群岛已经有60多年被日本占领,在政治上,三个世纪一直从属于日本。日本在琉球群岛中部及南部的占领已经正当化。无论是琉球的任何部分只要由美国占领,无论是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还是为了其他国家,这都表明与美国反对领土扩张政策背道而驰。即使现实层面进行考虑,从对各个岛屿的援助及其发展的必要性来看,……美国要统治与美国人文化背景截然不同的75万之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14]57,然而,美国军方认为将琉球还给日本有损于美国的安全利益,尤其是随着冷战的加剧,琉球的战略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美军放弃琉球,琉球就存在被苏联控制的可能,另外,麦克阿瑟认为“冲绳人不是日本人,而且日本人已经放弃了战争”,因此盟总和军方希望对琉球进行战略托管。由此可见,在美国内部还未就琉球处置达成一致的时候是不可能接受日本的请求的。因此从日本的战败国身份和彼时美国的战略利益出发,对日和约不可能接受日本的领土提案。
另外,众所周知,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军国主义以武力为后盾,不顾琉球人民的反对,于1879年强行吞并了琉球王国,将琉球群岛改为冲绳县。到1945年,日本已统治琉球半个多世纪,与日本在地理、历史、民族、经济等方面肯定有关系,但这种关系建立在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统治之上,琉球人民忍受的是亡国之痛。日本不让琉球从日本剥离出来,是举着《宪章》的大旗仍在努力维护殖民扩张成果。
三、美国因冷战需要对日本索要领土的妥协
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打败国民党,建立社会主义政权,1950年6月,朝韩爆发战争,美国感到其冷战战略在东亚格局上受到了巨大的挑战,这促使其改变了对日政策,即从惩罚法西斯战败国日本转变为扶植日本,使之成为美国在亚洲冷战的堡垒。随着冷战的升级,最终导致美英苏中战时盟国关系彻底破裂,美国需要利用日本遏制苏、中。美国由追求对日全面媾和改为片面媾和,且加快了对日媾和的步伐,这为日本索要土地提供了契机,对美国的要价也越来越高。
1950年10月4日,日本政府提出《美国对日和平条约的构想的对应及我方期望方针》(以简称《方针》),《方针》在第二部分期望内容之领土条项中攻击“美英苏之间虽然已签订《雅尔塔秘密协定》,但与《大西洋宪章》中不谋求领土扩张的条款是相违背的”[15]19。另外,日本还强调“琉球群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岛不能从日本分离出去,因为这是今后长期关乎国民感情问题”,美国方面即使坚持将其作为基地,“也应该限制在最小地域,同时期望以某种方式保留日本在这些地区的剩余领土主权”[15]19。同日日方给美国的《对美陈述书》中,在领土部分提出:“我们赞同《大西洋宪章》诸原则,已经不想违反居民意愿来保有领土”,“我们对于不得不放弃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表示不理解”,“我们希望继续保有现在在日本行政范围外,还保有由美国所占领的南西诸岛(引者注:包括琉球诸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岛”,“为何包含南千岛群岛的整个千岛群岛都必须让渡给苏联?这些和《大西洋宪章》所反对的领土扩张政策的条款和精神是背道而驰的”[15]25~26。关于南西诸岛、小笠原诸岛以及硫磺诸岛的主权定位,《陈述书》认为,“这些岛屿……居民和我们属于同一民族,这些地域也被认为是日本本土的延伸部分”,“包括冲绳的南西诸岛的居民从人种来看属于日本人”,“冲绳诸岛七个世纪以来臣服于日本的宗主权”,“因此,这些岛屿(南西诸岛)如果被剥夺,如同日本本土四大岛被剥夺一样”[15]28~29。在《方针》中,日本虽然同意美国托管一些地域,但尽量限制在最小地域内,并且“日本与美国一起作为托管的共同施政者”,“托管结束后由日本国民投票决定其归属”或“托管期满后美国将托管施政权转让给日本”[15]18~20。10月25日,日方在绝密文件《关于美国对日讲和七原则》中再次提到“小笠原、琉球诸岛从日本分离出去,从日本人感情上来说是难以接受的”[15]75。12月27日日本在《关于杜勒斯访日文件》(又称D作业)和1951年1月5日D作业修订版以及1951年1月29日D作业再订版中三次重申了上述观点。
1951年1月26日,当意识到美国对琉球和小笠原群岛托管统治不可避免时,为了防止这些岛屿和日本永久分离,日本在《美国坚持对冲绳、小笠原群岛托管情况下的措施》中写到:“设置委任统治的期限,托管期满后,由居民自由表达意志来决定这些岛屿的未来;日本作为托管的共同施政者。”[15]162~1631月30日,日方交给美国特使杜勒斯的《我方见解》中提到:“日方满足美国的一切军事需求,当冲绳、小笠原群岛不可避免被托管时,日方希望:(a)托管统治结束时,这些岛屿回归日本;(b)岛上居民允许保留日本国籍;(c)日本和美国共同作为施政方。”[15]184此时日本在美国的谈判中要价之高连美国也难以接受,忘记了自身是法西斯战败国的身份,俨然以战胜国自居,要求与美国共同托管琉球,这是美国绝对不能同意的。1月31日,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与日本首相吉田举行会谈时断然拒绝了日方的要求,他在谈话中说:“我非常理解日本国民的感情,但这是已在投降条款上明确规定的事情,希望日本把这件事情当成是已经决定的事情来考虑。”[15]189并表示:“美国因为自身的原因,可能会重启琉球议题,但不允许日本来提出,因为日本在投降条款中已经同意日本领土限于四大岛以及由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岛屿。”①FRUS.1951.Asia and the Pacific(in two parts)Volume VI,Part1,pp.836.美国甚至表达出“日本应该放弃对美国返还小笠原和琉球所抱有的期望”②FRUS.1951.Asia and the Pacific(in two parts)Volume VI,Part1,pp.835-838.。杜勒斯还表示应该对吉田政府表明强硬态度,不再与日本政府讨论如何处置琉球群岛的问题,琉球群岛的处置与统治的决断权应在联合国一方。碰壁的吉田感到十分烦恼,认为说服杜勒斯把琉球群岛以及其他岛屿主权归还日本,还是等到美国政府与联合国协商之后为宜。这里可以看出,美国此时依然不认同日本以《宪章》为由索回领土,因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后,其领土处置权就交给了联合国,由不得日本指手画脚。
虽然杜勒斯拒绝了吉田的要求,但是杜勒斯仍然没有找到一个既能满足军方对琉球群岛的统治权,又避免美国遭致“帝国主义”领土扩张的批判的对日媾和思路。此时,美国国务院希望尽早对日签订“非惩罚性条约”。作为负责对日媾和的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也主张尽快对日媾和。另外,麦克阿瑟也希望早日对日媾和,并认为媾和条约“不应委托JCS(引者注:参谋长联席会议,即美国军方)作出决定”。在此背景下,杜勒斯加紧对日媾和步伐,这无疑给了日本“收回”领土的机会。2月6日,杜勒斯提出“日本将保有北纬29度而不是原来的北纬30度以北的领土”③FRUS.1951.Asia and the Pacific(in two parts)Volume VI,Part1,pp.861.,这让日本政府备受鼓舞。
1951年4月底,美英达成对日和约共同草案,其内容有“日本国完全同意美利坚合众国向联合国提出的将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小笠群岛(包括西之岛、火山列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归属在联合国为当局的托管统治之下”④FRUS.1951.Asia and the Pacific(in two parts)Volume VI,Part1,pp.1025-1026.,这里美英都认为应该托管琉球群岛。尽管此时英国依然有人强烈主张日本应该放弃对琉球群岛的领土要求,但5月23日英国外长莫里逊认为“日本对琉球群岛主权的认可问题,基本上是美国方面的问题”[14]188,这表明英国对原本由反法西斯盟国处置琉球群岛变为由美国掌握处置琉球群岛主导权的认可,这为美日私相授受领土开了绿灯。
6月27日或更早时期,杜勒斯与同僚开会提到“应该创造办法确保‘潜在主权’(引者注:也可译为剩余主权)的表述”[14]192,这样“剩余主权”的提案就此诞生。杜勒斯表示美国“‘无意夺取群岛的主权’,但是日本在投降后被强制放弃主权,若不制定接受主权的国家,包括苏联在内对日战争中获胜国家都有权利得到日本放弃的主权”[14]192,这从法理上是美国无法接受的。因此为了满足美国军方对琉球“排他性统治权”和使美国不受“帝国主义”批判,“与琉球群岛在历史、经济上具有的密切联系”的日本应该保留对琉球群岛的“剩余主权”。此前日本向美国提出返回琉球遭拒绝后,认识到只有和美国紧密合作才能设法保全领土。6月28日,吉田首相拜访艾奇逊,艾奇逊表示愿意接受日本方面的提议。1951年6月30日,日本正式接受美国单独对北纬29度以南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实施托管统治。7月2日,日本政府在《关于应被置于托管统治的诸岛屿》中,提到“琉球、小笠原群岛及其他相关岛屿是原日本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居民与日本本土居民相同,从这一点上来说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他托管地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15]508。这份文件一方面接受琉球被托管,另一方面强调琉球、小笠原群岛等是日本固有领土,和别的托管区域不同,因此,托管的最终出路是回归日本。
1951年8月2日,美国国务卿发送美国政府的文件中谈到:“美国将史无前例地让和约公正自由,保证日本获得平等的未来。尽管有些条款如领土问题,日本会不喜欢。但是除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外,其他领土条款在日本接受投降时一并接受因此日本无需讨论。如果齿舞群岛不属于千岛群岛范围,那日本可以不放弃。和约同意日本的请求,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日本不用放弃”①FRUS.1951.Asia and the Pacific(in two parts)Volume VI,Part1,pp.1235.。这里可以看出,美国借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在投降条款中没有明确被要求放弃,而认为其与日本其他所放弃的领土不同,因此日本可以不放弃其主权,显然这种说法与盟国对日领土处置精神和意见不符,是美国违背“大国一致原则”的主张。另外,日本在千岛群岛问题上也获得了美国部分支持,这增强了日本进一步改变盟国战时对其领土处置的自信心。
1951年9月4日,在旧金山由美国主导的对日媾和会议正式召开,杜勒斯作为美国全权代表在会议就小笠原和琉球问题作出说明:“尽管联合国成员国有不同意见,但美国感到最佳方案是由美国对这些岛屿进行托管行使施政权,而允许日本拥有剩余主权。”[12]9月7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对日和平条约受诺演说》中说:“这不是复仇的条约,而是‘和解和信赖’的文书,我作为日本全权代表对这一公正宽大的条约表示欣然受诺”,“根据和平条约第三条,日本对置于联合国托管下的北纬29度以南诸岛,即奄美大岛、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及其他岛屿拥有‘剩余主权’,对此,我以日本国民的名义,以极其高兴的心情,表示接受。我期望,……这些托管的诸岛能早日回到日本”[16]136。9月8日,在苏联拒绝签字,中国被非法剥夺与会资格情况下,美国等国和日本签订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其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驶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11]63。在媾和会议上,杜勒斯指出,“面对(引者注:盟国处置琉球群岛)这样的分歧,美国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允许日本对琉球群岛拥有残留主权,置于联合国的信托统治之下,美国行使施政权’”[17]68。美国以盟国之间处置琉球群岛等地意见不同为由,宣布日本对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等地拥有“剩余主权”,这不仅让美国控制琉球不被认为是领土扩张,也让日本“既逃脱了吞并的恶名,又得到了伴随吞并到手的所有利益的‘法律上的怪物’”[11]63。另外,美国在归还冲绳施政权的时间和条件上还掌握着主动。签署和约同日,美日还签订了《日美安保条约》,日本通过“同意”美国在其本土和琉球群岛等地驻军从而获得了美国的防卫保证,这就是“以土地换同盟”。
四、结语
综上,日本巧妙曲解和利用《宪章》,打着“不扩张领土的原则”旗号,以战败国身份,借助冷战插手盟国对日领土处置,向美国索要已被盟国剥夺的土地,其中包括殖民扩张所得的琉球等地。最终通过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日本获得了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托管地的“剩余主权”,并且在索要齿舞群岛和色丹岛问题上获得美国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战后初期日本的领土索要策略是有成效的。但严格说来,这并不仅是日本利用《宪章》“不扩张领土原则”单方面所获得的成果,更多是由于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权衡和妥协,且“剩余主权”的结果和日本最初的领土主张存在相当差距。另外,美国从未承认日本拥有改变联合国对其领土处置的权利,且自始至终没有承认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地是日本固有领土,也没有完全否定《雅尔塔协定》对日本领土的处置,这体现出美国不认同日本曲解《宪章》来索要领土。
《宪章》对领土的处置规定是原则性的,英苏对其接受作了相应保留,如英国在殖民地问题上。苏联在赞同《宪章》时发出声明:“这些原则的实际运用必须根据每个国家的情况、需要和历史特点”[18]。在战争的复杂情况下美国本身也没有完全按照《宪章》行事,在雅尔塔会议上就领土问题就曾对苏联妥协。据哈里曼回忆:“他(引者注:斯大林)所要求的报答,只不过是恢复1904年日本从帝俄夺去的领土和权利。严格地说,这对于千岛群岛并不适用。事实上,千岛群岛是根据日俄通商和航海条约,于1875年和平转让给日本的。但罗斯福签字前驳回了哈里曼对这个问题的保留意见。在他(引者注:罗斯福)看来,俄国能相助一臂之力出兵对日作战,由此获得的巨大利益同千岛群岛相比,后者不过是一桩小事。”[19]479因此,盟国对德日的领土处置,既有理想主义考量,也有现实主义妥协。
美国同意日本保留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托管地的“剩余主权”,实质是一种政治交易,即通过满足日本的部分领土要求来拉拢日本,同时让美国“合法”地对冲绳进行战略托管而不被指责为领土扩张。美国对日本索要领土的妥协关键不在于日本的主观努力,而在于美国对日单独占领可以让美国不惜违背盟国“大国一致原则”,以自己的战略需要作出抉择。日本政界、学界至今还在鼓吹日本是用《宪章》“不扩张领土的原则”向美国获取了日本拥有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托管地的剩余主权的承诺,目的在于掩饰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等地是违反了盟国对日本领土处置的规定,也是掩饰日本近代吞并琉球王国是殖民扩张的本质。战后,美国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日本领土处置问题上对盟国规定擅自改变,处处打下领土争议的楔子,这不仅影响了东亚的和平,甚至还为战后日本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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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建强]
K15
A
1001-4799(2017)05-0083-07
2017-05-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6KZD020
胡德坤(1946-),男,湖北随州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二战史、中日战争史、边疆与海洋史研究;汪凡家(1988-),男,湖北鄂州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