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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社会化管护工作探讨

2017-03-01付银环孙梅英马素英

河北水利 2017年9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管护社会化

□付银环 孙梅英 马素英 张 爽

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社会化管护工作探讨

□付银环 孙梅英 马素英 张 爽

针对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存在问题,阐明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社会化管护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及有关建议。

小型水利工程;可持续;社会化管护;河北省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但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点多面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依然是制约农业生产的重要瓶颈。2014年国家投资60个亿,启动了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以此为契机,河北省积极兴建小型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长效的发挥效益,河北省水利厅下发了《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水利工程社会化管护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冀水建管〔2017〕31号),力求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社会化管护进度,有效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社会效益。

1.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现状

目前,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存在投资单一、经营不善、管理粗放、管理人员及管护经费匮乏等诸多问题,如,扬水站(点)年久失修、进水池淤积、出水口损坏、机电设备老化;渠道淤积,无防渗配套;闸涵机电设备老化、启闭机损坏、配套设施落后;机电井配套率低,报废频繁;田间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使用年限减少、难高效发挥效益等。同时,由于工程管护主体不明、责权不清,形成了“农民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国家管不到”、“无人管、不会管”的尴尬局面,不但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利于水利工程长久的发挥效益,也给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隐患。

2.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社会化管护的意义

随着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投资兴建和维修的小型水利工程长久的发挥效益,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将小型水利工程积极推向市场,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养事项,以合同方式交予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使政府从大量公共服务中“抽身”出来,为社会组织“腾”出更多“承接”公共服务的机会,一方面可以精兵简政、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一方面,有利于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中引入竞争,从而强化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监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破解当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难题,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保证农民的利益和水利工程长久的发挥效益。

3.管护的基本要求

3.1 基本目标

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管护,改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平,彻底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力求通过运行管护模式的创新,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队伍专业、资金保障、考核严格、机制长效”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方式。

3.2 管护对象

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管护的实施对象为县域内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流及其堤防、水闸、泵站、农田水利工程等。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暂不纳入此次推行范围,待总结成功经验后,可在其他类型的水利工程实施推广。

3.3 管护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取托管、承包、租赁等形式,根据区域实际,探索交由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水利施工单位等承接工程管护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成立或扶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养护公司,实现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逐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水平。

4.管护的主要内容

4.1 健全管护制度

认真梳理现有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制度,针对现有制度的时限性、针对性、操作性及覆盖面等方面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各项管护制度要符合新形势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要求。编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的权利、义务;制定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完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水利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编制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的管护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护组织的日常管理及养护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主要工作职责,制订和完善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

4.2 创新管护机制

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购买水利工程管护服务的主体,以企业为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对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社会化管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渐变、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以委托管理的模式,将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给企业,并与企业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实行年度考核。企业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考核奖惩资金,以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委托合同需明确不同水利工程的服务要求和管护标准。同时,委托企业必须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

4.3 明确管护要求

政府购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服务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是落实管护责任制,明确管护责任人,并公示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二是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新建违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危险区警示标牌醒目,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三是输、泄水等建筑物及工作桥、启闭机房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正常;四是设备维修养护良好,铭牌标识完整清晰,表面无油污、积尘,运行正常,同时制定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随时启用;五是严格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确保供水安全,不断提高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六是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工程处于高效安全状态。

4.4 严格购买程序

一是调查摸清全县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种类、数量、管护主体和现状,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确定申报的水利工程的具体类型、数量、规模、地点,测算补助金额,向县级财政申报年度购买项目及预算;二是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金编制管护实施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始采购活动。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四是确定中标企业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五是中标企业应按合同要求完成政府购买任务,履行管护责任,确保小型水利设施完好运行;六是合同期满后,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按照考核验收结构和合约约定,申请支付结算。

4.5 强化考核监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农民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的“三评”考核体系。其中,农民评判方面,定期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排名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推动相关企业及时有效地落实整改,提升管理水平;在社会评价方面,要注重社会各界的反映,对社会反响不佳的企业实行淘汰制;在科学评定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考评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完善考核程序,将考核结果与社会化管护企业的利益挂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提升其责任感。

5.建议

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管护工作建后管护服务顺利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督促中标企业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对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单位要及时发放资金到位,对不履行义务的要按程序采取限供或变更措施,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作用。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中标企业做好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中标企业应当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政府购买小型水利设施建后管护服务的相关政策,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不断拓展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新途径,力求创造出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新方法,为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提供成功经验。□

2017-09-08

付银环,女,汉族,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工程师。

孙梅英,女,汉族,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马素英,女,汉族,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张 爽,女,汉族,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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