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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之体会*
——谈诈病与主诉偏倚

2017-02-28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

河北中医药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主证伤寒论病情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

周雨玫 李宇航 (北京100029)

读《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之体会*
——谈诈病与主诉偏倚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

周雨玫 李宇航 (北京100029)

目的:《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例举“诈病”论四诊合参,舍脉从证,及舍证从脉的辨证方法。笔者受此启发,结合当今中医临床所见,首次提出“主诉偏倚”的概念,并将“非刻意诈病”视为是影响主诉偏倚的主要因素之一。提示:在患者描述病情受到多种媒体信息影响的今天,中医临床辨证,更应该排除各种干扰,全面采集四诊信息,综合分析,注意去伪存真,才能真正做到“方-证对应”,以充分体现《伤寒论》“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的辨证论治精神。

伤寒论;平脉法;诈病;主诉偏倚;主诉;辨证论治;舍脉从证;舍证从脉;误诊误治

1《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原文解析

1.1 原文释义 《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云:“师曰:病家人来请云,病人发热烦极。明日师到,病人向壁卧,此热已去也。设令脉不和,处言已愈。设令向壁卧,闻师到,不惊起而盻视,若三言三止,脉之嚥唾者,此诈病也。设令脉自和,处言此病大重,当须服吐下药,针灸数百十处乃愈。”本条可分为两段理解:[1]

第一段:“师曰……设令脉不和,处言已愈。”讲的是舍脉从证。文中“处言”,指断言,即告诉病人。本段大意为,病人家属来请医生时说,病人发热烦极。第二天医生到了病人家中,见病人朝墙而卧,呼吸均匀,安然入睡,表明烦热已去。此时诊脉,即便是脉象“不和”,即脉象尚未完全恢复如常,也可以断言其大病已愈。

第二段:“设令向壁卧……针灸数百十处乃愈。”讲的是舍证从脉。理解本段原文,先来了解两字词的含义,一是对盻(xì,音细)字的理解。

《说文》:“盻,仇视也”。而一个想装病的患者面对医生不但不害怕,还带着怨恨的目光看医生实在不符常理,也于文义不合。根据钱超尘教授考证后认为[2]文中的“盻”形误,当做“眄”。古书中“盻”与“眄(miǎn,音缅)”多混淆。《说文》目部“眄,目偏合也,一云斜视也。”此处“盻视”当作“眄视”,是目光流动斜眼看人的意思。若将“眄视”带入文中,即患者因害怕装病被识破,目光流动闪躲,不敢正眼看医生。可见,钱氏解释更合医理。二是诈病的含义,即假装或伪装患病。本段大意为,假如病人朝墙而卧,闻听医生来后,不是惊喜相迎,而是躲躲闪闪,不敢直视面对。问其所患,反复支吾却说不出病之所在。给他诊脉,患者装出喉咽难受、唾沫等假症,如果脉象平和,则可断定为“诈病”。对于诈病的治疗,可采用“以诈治诈”之法,故意夸大病情,告患者“此病大重”,需用剧烈吐泻及多处强刺重灸加以治疗,使诈病者产生畏惧而不敢继续装病,故此诈病不治“乃愈”。

1.2 原文讨论 本条以案例的形式,在强调“四诊合参”的同时,列举了“舍脉从症”及“舍症从脉”2种诊法。

1.2.1 四诊合参:中医四诊,即望、闻、问、切。四诊合参是强调中医诊断要全面采集信息,故临证之时,切不可片面,更不能因个人偏好,而以一诊代替四诊。

仲景《伤寒论·序》强调:“按寸不及尺,握手不及足;人迎趺阳,三部不参;动数发息,不满五十。……明堂阙庭,尽不见察,所谓窺管而已。夫欲视死別生,实为难矣。”因此,四诊合参是中医诊法的基本原则。

但临床所见的疾病是复杂而多变的,证候显然有真相也有假象,有的假在脉象上,有的假在症状上,故诊法有“舍脉从症”和“舍症从脉”等不同。

1.2.2 舍脉从症:舍脉从症即以症状作为治疗的依据。在辨证过程中,脉症表现不一致,经全面分析,认为症状反映了疾病本质,而脉象只能说明病情复杂。《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原文第一段“师曰:病家人来请云,病人发热烦极。明日师到,病人向壁卧,此热已去也。设令脉不和,处言已愈。”即是舍脉从症的经典范例。

1.2.3 舍症从脉:舍症从脉是在辨证过程中,出现脉症表现不一致情况,经全面分析,认为脉象反映了疾病本质,即以脉象作为治疗的依据。《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原文第二段“设令向壁卧,闻师到,不惊起而盻视,若三言三止,脉之嚥唾者,此诈病也。设令脉自和,处言此病大重,当须服吐下药,针灸数百十处乃愈。”即是舍症从脉的经典范例。

2 《伤寒论·平脉法》第4条对中医临床的启示

2.1 去伪存真,避免主诉偏倚

2.1.1 主诉偏倚的基本概念:主诉是患者就诊时所陈述的最主要的症状及其所持续的时间。中医临床上,记录主诉一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主诉能反映患者就诊的主要原因,也是疾病的主要矛盾。(2)主诉可以帮助医生判断疾病的大致类别,病情的轻重缓急。(3)主诉应对中医诊断及“抓主证”具有重要价值。刘渡舟教授《伤寒十四讲》指出:[3]“主证是指决定全局而占主导地位的证候。临床辨证,要先抓主证。只有先抓主证,才符合辨证的思维方法,才能分清辨证的层次,而使辨证的程序井然不紊。”也就是说,抓住了“主证”也就抓住了疾病的核心,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正确的治疗方案。因此,当今临床上,病人前来就诊时口述的、第一个症状或主要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是多个症状之一,而并不一定符合作为主诉的要求。因此,病人描述的主诉,与医生记录在案的主诉是有所不同的。病人描述的主诉可能与主证无关,而医生所记录的主诉应该是主证之一。

偏倚(bias)的基本词义是偏斜。倚,即偏,歪。偏倚一词在测量学、统计学及医学流行病学等各学科中的具体定义虽然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的解释差别不大,统指与目标有所偏离的意思,即与真实情况相比,发生了偏离。

主诉偏倚,是指主诉偏离了真实情况。这种情况,在当今临床上是经常发生的。由于因患者不具备医学知识,直接描述的往往受到来自媒体或网络信息多种名词的影响,或道听途说的某种病症或疾病的民间俗称,所以对主诉的描述往往会偏离客观事实,从而造成主诉偏倚。主诉偏倚,根据患者描述,又可以分为“主观刻意”及“非主观刻意”两类。

2.1.2 主观刻意所造成的主诉偏倚——诈病:患者主观刻意隐瞒客观事实,编造症状,或无病谎称有病,或小病夸大,导致主诉偏离了客观事实,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伤寒论》中所描述的“诈病”。

明代张景岳在《景岳全书》曰:[4]“夫病非人之所好,而何以有诈病?盖或以争讼,或以斗殴,或以妻妾相妒,或以名利相关,则人情诈伪出乎其间,使不有以烛之,则未有不为其欺者。其治之之法,亦惟借其欺而反欺之,则真情自露而假病自瘳矣。此亦医家所必不可少者。”

张景岳在此分析了诈病产生的原因,往往与争讼、斗殴、嫉妒或与名利相关,并例举医案告诫后世“凡遇此类,不可不加之详审”,同时指出“有以假病而延成真病者。有以小忿而延成大祸者。”而作为医生,一定要详审明辨,有所提防,妥善处置。

现代临床中,诈病的发生也并不少见,《新编实用医学词典》解释诈病,[5]系一种伪造病。即某些人或某些患者出于某种目的伪造出某些病史、某种症状、某种体征、某种检查结果、乃至某种疾病,要求医生给以治疗、诊断、证明以达到其目的。

据有关报道:[6]诈病的患病率以罪犯中最高,可达10%~20%的求医病例,战时部队医院可达5%,而市民综合医院临床估计为1%,在有行为问题儿童中,求医者50%有不实的临床症状。

另外,尚有骗假条、骗证明打官司、骗证明调换工作,骗开处方药,骗取医保等多种情况。由此可见,诈病患者故意模拟或夸大躯体或精神障碍或伤残的行为,往往是为了逃避外界某种不利于个人的情境,摆脱某种责任或获得某种个人利益。这就要求医生既要明察秋毫,又要理解病人,同时恪守职业道德。

2.1.3 非主观刻意所造成的主诉偏倚——非刻意诈病:非刻意所造成的主诉偏倚,是指患者就诊时所陈述的病情并非客观事实,但患者并没有捏造虚假病情的主观故意性。这种情况,也可以称为是“非刻意诈病”。

非刻意诈病造成主诉偏倚的常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2.1.3.1 受某些广告宣传误导:如患者自觉神疲乏力,便自以气虚、血虚、肾虚等为主诉前来就医。若脉濡数或滑数,舌苔厚腻,多与湿热有关,患者往往吃过人参、鹿茸等补药,症情不减,反而加重,遂来就诊,这种情况在当今临床上并不少见。

2.1.3.2 对某项检查指标的过度解读:如有的患者因体检结果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升高,而以肝病为主诉前来就诊。首先,中医诊断肝病,要根据中医五脏生理病理特点及病人临床表现而作出。其次,就单项ALT升高而言,也不一定都是肝病,在某些生理条件下,如剧烈活动后,孕妇在妊娠后期等都可使ALT增高,心肌炎、胰腺炎、胆囊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各种发热性疾病如伤寒、肠炎、出血热、流性感冒等亦均可使ALT增高。这就需要现代中医临床医师,不但要掌握中医诊断知识,对西医化验指标也要有基本的了解。

2.1.3.3 症情比较复杂,患者难分主次:如有患者前来就诊,自述病情复杂,滔滔不绝,从头到脚,哪哪都不舒服。这就需要医生全面分析,先说出来的症状不一定能反应出病情的主要环节。如患者先说失眠,后又说胃胀,打嗝,便溏,全面问诊后可以看出,此为中焦升降紊乱、气机痞塞,而失眠与胃胀存在着因果关系,属于“胃不和则卧不安”,故本证应该以“心下痞”作为主诉。

2.1.3.4 道听途说,对号入座:根据民间传说、单位同事,某某邻居,或电视节目所述病情及诊断,套用在自己的身上,看诊前就已经自我诊断完毕,如有心烦失眠即自认为是“肾虚更年期”、见手足冷即认为是“肾阳虚”、有乏力汗出便以 “气虚”为主诉前来就诊等等,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一般而言,这对有经验的医生不会产生什么误导效应,但却需要医生做一些必要的解释工作。

2.2 详细采集四诊信息,综合分析 《伤寒论》第16条曰:“太阳病三日,已发汗,若吐,若下,若温针,仍不解者,此为坏病,桂枝不中与之也。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讲述了误治后导致病情错综复杂,难以用六经证候称其名者,此为坏病亦称作变证,以及应对坏病的诊治原则。因此,不能够再依照原始病证加以治疗,应该根据疾病变化,予以辨证论治。刘渡舟《伤寒论诠解》指出:“‘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这一观点,不仅对治疗坏病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治疗其他各种疾病,都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为这一法则的基本精神就是辨证论治。”[7]同样,这十二字也是应对当今各种“诈病”的法宝。

“观其脉证”,即临床病情多样,且疾病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证候往往变化多端,而患者前来就医时所陈述的病情,有时也是真伪难辨。因此,医生必仔细观察,排除各种干扰,脉证并举,四诊合参,全面完整地搜集病情资料,以供分析甄别病机实质之用。

“知犯何逆”,是在“观其脉证”的基础上,运用中医基本理论及原理,进行综合判断与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出疾病的症结所在,即所谓“抓主证”,从而做到见病知源,得出正确的诊断。

“随证治之”,是根据正确诊断,运用理、法、方、药的知识储备,针对疾病主证,即核心病机,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病有万变,法必随之而变,做到“方-证对应” ,[8-9]因人制宜。

上述十二字的原则,仲景虽因坏病而立,但蕴含着丰富的哲理,是对中医辨证论治精神高度而准确的概括。因此,它对各种疾病,包括应对各种“诈病”均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总而言之,主诉偏倚是现代中医学发展中一直存在却未被人重视的现象,与诈病相似却不同于诈病。提高辨识主诉偏倚的能力,提高辨别各种诈病的能力,则有利于医生更好遵循辨证论治原则,尽可能避免误诊误治,对于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1]李宇航.伤寒论研读[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6.31

[2]钱超尘. 读余云岫《古代疾病名候疏义》[J]. 中医药文化,2013(1):47-49

[3]刘渡舟.伤寒十四讲[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73

[4](明)张介宾著.景岳全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771-773

[5]张俊武.新编实用医学词典[S].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4.434

[6]杨德森. 诈病[J]. 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3(6):411-414

[7]刘渡舟.伤寒论诠解[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33

[8]李宇航.谈“证候要素”与“方剂要素”[J].中华中医药杂志,2009,24(2):117-112

[9]郑丰杰,孙燕,李宇航. 经方方证要素解析[J].世界中医药,2015,10(1):1-7

(2017-06-22 收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o.81673868;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No.2011-CXTD-04

李宇航,男,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R222.19

A

1007-5615(2017)04-0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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