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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合作中的利益博弈和机制创新

2017-02-27闫凯黄玉全丽

经济师 2017年1期
关键词:聚居区省际利益

闫凯 黄玉 全丽

摘 要:省际民族聚居区在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合作并存。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间合作往往会陷入“囚徒困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往往会罔顾其他地方政府的利益,导致形成“负和博弈”和“零和博弈”。为破解“囚徒困境”,实现“正和博弈”,应从构建契约式约束机制和成立跨省级或国家级区域协调管理机构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创新,达到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间博弈成本降低、自利与利他平衡、合作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省际民族聚居区 地方政府 博弈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77-02

作为我国扶贫攻坚主战场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中的武陵山区、乌蒙山区和滇桂黔石漠化区为我国典型的省际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省际民族聚居区山川河流相连、民族文化同根同源,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相似,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中央将国有经济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转移给地方政府,在组织人事安排上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这一制度安排强化和激勵地方政府为提高政绩,干预当地经济,谋求区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省际民族聚居区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竞争愈演愈烈。

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有强烈地方利益取向、谋求社会经济发展的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在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弱弱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实施不合作和“损人利己”的竞争策略,损害区域整体利益。因此,如何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破解地方政府间合作困境,对于促进省际民族聚居区抱团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实中地方政府合作过程利益博弈分析

地方政府拥有独立的经济自主权,具备独立博弈主体的地位,能够选择自己的策略(行动),现在构建一个基本的模型分析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合作与竞争的利益博弈。假定区域内地方政府A和B,每个地方政府都有合作与不合作两个策略可供选择,其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

通过分析矩阵图可知,A、B地方政府双方都选择合作时,总报酬即区域内总利益最大为20,双方各得利益为10;如果A、B双方中有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不合作,则选择合作一方所得利益为6,而选择不合作一方所得利益为12;如果A、B两方都选择不合作的策略,则区域内总利益最小为16,双方各得利益8。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由报酬矩阵可知,无论一方选择何种策略,不合作都是另一方的占优策略。在A、B两政府都选择不合作占优策略所构成的利益组合即(不合作、不合作)策略组合就是占优策略均衡。在地方政府A和B的一次博弈中,不合作是双方政府的占优策略,(8,8)为纳什均衡,但从区域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大家都选择合作时的结果(10,10)是对(8,8)的帕累托改善,双方政府在一次博弈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大家陷入“囚徒困境”。

在每一届地方政府的任期内,两个地方政府都会进行多次博弈,在多次博弈中的最后一次中采取不合作行为都是占优策略,如果逆推到倒数第2次博弈,则每个地方政府都推知下一次肯定不合作,双方在倒数第2次博弈中也都会选择不合作,如此一直逆推到第1次博弈。故在博弈开始的第1次到最后一次,双方政府都会选择不合作策略,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双方政府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双方的不合作,最终结果也是(8,8)。因此,在省际民族聚居区中,如果地方政府只合作一次或进行有限次合作,则从利己角度出发所选择的占优策略将会带来单方面理性和整体理性的冲突,导致整体利益最差的结局。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都有任期限制,每一届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都可以看作是有限重复博弈,如果没有任何约束,不合作策略都是地方政府领导的占优策略。因此,从博弈论的视角来看,导致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不合作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政绩和现行的任期限制制度。

二、理想状态下地方政府合作过程利益博弈分析

如果取消现行的地方政府任期限制制度,则地方政府在每一次博弈中都会意识到此次博弈非最后一次,如果此次中自己采取不合作策略,则担心对方下次采取报复的不合作策略,因此双方在一开始就选择合作。只要其他地方政府选择合作共赢,则每一个地方政府都会选择将合作继续下去,如果某一个地方政府选择不合作而独赢,则其他地方政府将不会再与其合作,这样会带来首先选择不合作的一方将有可能丧失与其他地方政府合作的机会,遭受长期大的损失。因此,取消地方政府任期限制,有限次重复博弈就会转变为无限期重复博弈。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作为最后一次博弈的阶段已不复存在, 这导致无法运用逆推归纳法进行推理,惩罚和报复的行为总能在下一次博弈中付诸实施,在实际利益和心理因素的驱动下,每一个地方政府都不会采取不合作的利己行为,各个地方政府采取长期合作策略将能提高省际民族聚居区区域内整体利益,具体博弈过程如下。

假定区域内地方政府A和B,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中,其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考虑地方政府A或B的触发策略:第一次博弈采取合作,如果前n-1次博弈结果都是(4,4),则会继续选择合作,否则选择不合作,即为先采取合作,如果发现对方不合作,则以后永远都采取不合作。设δ为区域内地方政府未来收益的贴现系数,如果某一地方政府一开始就采取不合作,则每一期的收益5,1,1,1,…的得益现值之和为:5+δ×1+δ2×1+δ3×1+δ4×1+…=5+δ/(1-δ),如果一直采取合作,则每一期的收益4,4,4,4,…的得益现值之和为:4+δ×4+δ2×4+δ3×4+δ4×4+…=4/(1-δ)。若要达到合作的现值大于或等于不合作的现值,则

4/(1-δ)≥5+δ/(1-δ),即δ≥1/4

这说明,当δ>1/4时,此触发策略为纳什均衡策略。当且仅当贴现系数δ≥1/4,给定对方的触发策略并且对方没有首先选择不合作,自己也不会首先不合作。也即δ≥1/4时,各地方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才会选择合作策略。

上述假设是给定具体收益值,在不确定收益值的情况下,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

推导可得,若要达到合作的现值大于或等于不合作的现值,则δ≥1-(X1-X4)/(X3-X4)=δ*。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无任期限制,在无限制重复博弈下,δ*=1-(X1-X4)/(X3-X4)为地方政府选择合作策略,实现帕累托改善,达到区域利益最大化的最低要求。δ*值由博弈支付矩阵决定,具体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是首先采取不合作时的收益X3,二是双方都合作时的收益X1。假定δ确定,δ*值越小,意味着δ更容易达到,双方政府合作的可能性越大;δ*值越大,意味着δ越难达到,双方政府合作的可能性越小。当首先采取不合作时的收益值X3越大,双方都合作时的收益X1值越小,双方政府采取合作的可能性越小;相反,若首先采取不合作时的收益值X3越小,双方都合作时的收益X1值越大,双方政府采取合作的可能性越大。

尽管在无限期重复博弈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合作的收益大于等于不合作的收益,但是会得到惩罚的担心促使地方政府不会轻易选择不合作。总的来说,取消地方政府任期限制,有利于促成和穩定地方政府的长期合作关系,(合作,合作)为该无限期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有利于实现省际民族聚居区区域整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若其中一方首先采取不合作时的收益值越小,双方都合作时一方的收益值越大,则双方政府采取合作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可能性越小。

三、合同或协议等约束机制下的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分析

事实上,为促进地方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利益最大化,取消地方政府领导任期限制的措施并不现实。在任期限制下,为改变博弈支付矩阵,促进地方政府的合作,可以考虑采取在双方政府的一次合作中,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等约束性文件,给予单方面不遵守双方约定的行为一方一定的惩罚,并给予单方面信守约定的一方一定的奖励。假定惩罚为X5,奖励为X6,则双方合作过程中建立约束机制下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4所示。

对任一地方政府而言,在同时满足X1>X3-X5和X2+X6>X4时,即X5>X3-X1且X6>X4-X2时,无论对方选择任何策略,选择合作策略都是该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因此,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约束双方的行为,当有一方首先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对其采取惩罚措施,同时对合作一方给予奖励措施,在惩罚与奖励达到一定额度时,即使地方政府官员有任期限制时,在利益博弈中,双方政府仍会选择合作策略。

四、博弈视角下的制度创新

从上述地方政府合作博弈模型分析来看,要实现省际民族聚居区内地方政府普遍采取合作策略,进而达到实现省际民族聚居区区域整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需要建立相应的惩罚与约束制度,约束各方的行为,破解“囚徒困境”,实现“正和博弈”。

1.签订合同或协议,构建契约式约束机制。省际民族聚居区资源禀赋类似,开展弱弱合作势在必行,但经济发展落后,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理念落后,思想趋于保守,缺乏区域全局意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有效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避免恶性竞争,省际民族聚居区可以参照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和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区域议事和决策机制。在各地方政府能够针对区域合作中各项措施和规则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制定规章制度,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契约化的条文规程明确各方的所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对区域合作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

2.成立跨省级或国家级区域协调管理机构。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在开展弱弱合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多少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只能探索前进,会面临各种新问题和新矛盾,势必会产生因循守旧、怯于创新的行为。因此,组建能够约束省际民族聚居区各地方政府的跨省级或国家级区域协调管理机构,一方面,可以指导和督促省际民族聚居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解决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可以把地方政府间利益争端的裁决权、惩罚和奖励的执行权移交该机构,这有利于规避地方保护主义,维护裁决的独立性,且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高一级行政机构能够影响和决定下级地方政府官员的任命,具有一定的威信,能够保证对采取不合作行为政府的惩罚以及对采取合作行为政府的奖励的承诺具有可信性,促进地方政府间的合作。

[基金项目:本文是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省际民族聚居区政府跨界协作机制研究——以湘渝黔花垣、秀山、松桃为例”(课题编号:2016ZC138)项目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高伟生,许培源.区域内地方政府合作与竞争的博弈分析[J].企业经济,2007(5):132-134.

[2] 肖曾艳.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地方政府博弈和制度创新分析——以粤桂经济合作区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11(2):70-74.

[3] 陈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博弈论视角:“囚徒困境”之破解——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为例[J].开发研究,2012,158(1):52-56.

[4] 肖建忠.地方政府行为的横向博弈模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3):13-17.

[5] 饶常林.中国地方政府合作的博弈分析:困境与消解[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4,16(5):59-64.

[6] 刘祖云.政府间关系: 合作博弈与府际治理[J].学海,2007(1):79-87.

(作者单位: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贵州铜仁 554300)

[作者简介:闫凯(1986—),男,贵州铜仁人,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管理;黄玉(1985—),女,贵州玉屏人,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经济;全丽(1986—),女,贵州铜仁人,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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