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7-02-27蒋超潘翠云
蒋超 潘翠云
摘 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为了将自身商品或服务更好的区别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纷纷采用触觉、嗅觉、听觉等多感官体验式的商标来彰显自身的与众不同。声音商标就是利用听觉来为消费者根植记忆,从而对消费者产生潜移默化的一种全新的商标营销形式。不过虽然声音商标的出现得到了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广泛认可和高度重视,但是同样的也滋生了许多声音商标侵权的问题。特别是我国虽然也对声音商标表现出了充分的重视,但是无论是在法律法规上还是在审查技术上都相对比较落后,文章就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对我国未来的声音商标法律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声音商标 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87-02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营销手段的一部分,不仅能够将一种商品或服务有效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而且还有很多商标浓缩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在创造商品或服务上的核心理念,在达到营销目的的同时也在传递一种价值取向。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层次越来越高,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商标也日渐呈现出“立体化”的现象。这种“立体化”并不仅仅是商标的三维立体化,而是说现代社会的商标在传统商标的可视性上又融入了可触性、可嗅性、可闻性、可听性等多感官立体化的感受特点。换而言之就是消费者能够借助于不同的感官来感知商标,从而认定商标,进而体现出商标的“立体化”。而声音商标就是在这种全新的商标发展形势下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商标形式。
一、声音商标综述
(一)声音商标的界定
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標形势,虽然说早在1950年美国就允许全球广播公司将“三声钟响”音阶注册为声音商标,但是实际上声音商标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商标形势存在还是要从2008年,印度第一个声音商标注册成功开始算起。目前来说世界各国对于声音商标的重视程度在有所提升,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声音商标注册成功,世界各国实际上对声音商标的界定也有了基本的判断,不过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对于声音商标的研究程度不同,所以虽然说在宏观角度上对声音商标的认知大致雷同,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还是有所差距的。
2014年我国明确建立《商标法》用于对商标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和保护。虽然说我国《商标法》中有提及对声音商标的保护,但是就该《商标法》的内容来说并没有对声音商标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过我国台湾、香港等对外口岸在声音商标方面已经给出了相对清晰的定义。譬如我国香港《商标条例》中对声音商标如此规定:“如任何由声音构成的标志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通过绘图等方式表述,就可以注册为商标。”而我国台湾为了迎合现代商标的多感官化而出台了《立体、颜色及声音商标审查基准》,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商家商标应享有的被保护权。虽然说我国目前尚未对针对声音商标给出明确的判断规则,但是随着我国商业市场营销手段的不断创新化,声音商标的出现已经是一种必然趋势,甚至还会出现气味商标等新型的商标种类,所以我国《商标法》仍然有待进行修正和弥补。
相较于我国来说,国外对于声音商标的研究和认可是比较早的。虽然说世界各国对于声音商标的规定严谨程度不同,不过无论是对声音予以认可的国家还是尚未明确声音商标狭义定义的国家,都已经开始对声音商标进行保护。从国际上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中已经明确表示对声音商标予以承认,并明确规定声音商标的表现物可以是五线谱,也可以是声音商标的录音,或者是文字、录音、五线谱等各种组合。
(二)声音商标的特点
声音商标顾名思义,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声音,所以声音商标的特点中首要的就是其依赖听觉进行识别。客观来说,目前世界上众多的声音商标中,大多数的声音商标是可以被广大的消费者所识别的。不过这种识别并非是专业的声音元素识别,而是一种潜意识的识别,或者说是一种记忆识别。因为声音商标最本质的作用还是帮助人们来辨别商品或服务,所以人们记住声音商标实际上记住的并不是声音商标所内涵的音乐元素,而是声音商标背后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仅有少数音乐专业人士才能够在声音商标中对声音元素有所把握。
二、声音商标侵权认定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传统法律意识容易忽略声音商标的独特性
所谓声音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上就是指在未经过声音商标的获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声音商标,并借助这种混淆的声音商标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被视为是声音商标侵权行为。虽然说目前我国《商标法》中明确了对声音商标的重视和保护,但是客观来说声音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并非是轻而易举的,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尤其声音商标本身是由多种声音元素构成的,譬如旋律与文字的组合、声调,乐器以及文字的组合等,不同元素组合所形成的效果也不尽相同,那么这就使得许多的企业抱持一种“借鉴”的心态,对知名声音商标的商标元素进行调整,虽然构成元素不同,但是整体效果却与知名声音商标相去不大,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会被判定为相似,然后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在实践的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限制着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譬如说相关法律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监管过程中的人为操作等。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声音商标实际的侵权判定结果,特别说许多地区性的商标管理机构,由于在声音商标的专业性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所以经常会出现监管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较于传统商标来说,声音商标有着其非常明显的独特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声音商标的研究和讨论还处于低级阶段,所以往往在对声音商标进行处理的时候还在沿用传统的法律思维,而忽视了声音商标其内在的独特性,无法正确、科学地认识声音商标,那么对于声音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声音商标的独特性在于其并非是以视觉、平面或立体的效果呈现在消费者面前,而是一种声音的形式传递到消费者的耳边,而消费者通过声音所能够产生的营销刺激与视觉营销刺激从本质上来讲还是有所区别的。尤其是感官感受不同所能够对消费者产生的刺激效果也不尽相同,同一种商品的视觉商标与声音商标虽然都能够起到对商品进行分辨和界定的作用,但是客观来说,声音商标所具有的被动性营销要比视觉商标的营销效果强的多。被动性是指人们不能选择是否听,但是却可以选择是否看,那么这样的话声音商标的出现无疑也推动着我国商标监管体系的监管力度再一次的提升。因为消费者对于视觉商标的欺骗拥有选择接受和不接受的权利,但是消费者面对声音商标时这种选择权则要薄弱很多。而且随着近年来声音商标的逐渐发展,未来必然还会有更多种类的声音商标出现,因此要想清楚地界定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最基础的还是要以发展的法律视角来看待。
(二)声音的混淆性极强导致声音商标法律界定困难
目前我国虽然有很多的法律从各种层面上对于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约束,但是客观来讲,由于声音商标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声音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声音所具有的强混淆性也就意味着商标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司法部门要针对声音商标在技术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如果没有良好的分辨技术的话,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消费意识混乱的现象,根本不能够发挥出商标应有的分辨价值,而大多数的不法企业也正是以此漏洞来进行非法谋利。不过客观来讲,目前大型企业在声音商标侵权上比较少见,因为稍微有知名度的企业其商标都是在大众视野下接受监督的,无论是图形商标还是声音商标,所以社会监督管理者也就同样包括声音权益的所有人,譬如说音乐著作权的所有人,这种广泛传播的声音商标必然会被音乐著作权所有人获知并追讨权益,对于一般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来说这种错误是不会犯的,当然如果说有此类企业进行声音商标的侵权那么必然是对声音进行了技术性的处理,所以这也就给相关的司法机构造成了判定的难题。而声音商标侵权的主要滋生地主要是一些地区性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由于受众面积小,虽然他们的商标也有一定的传播范围,但是这其中并不一定包含声音权益的所有人,所以他们能够借助于这种侵权行为来提高自己在营销方面上的效果且不用或较少担心被权益人诉之法庭。而且目前我国在声音商标侵權方面的惩罚力度也不够强,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讲,他们侵权的成本不高,也就导致我国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遏止。
除了声音所具有的明显的混淆性之外,随着近年来我国企业对于声音商标的认知逐渐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声音商标这种全新的品牌营销方式来推动市场的发展,所以声音商标的种类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包括语音标识、音乐标识、音效标识等形式声音商标的出现也给我国声音商标的侵权监管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譬如说如果是“哇哈哈”这种将文字与旋律结合在一起的语音标识变成了“哈哈娃”的话,不仅文字顺序颠倒,而且声音的音节也呈现出递减音节的特征,那么这样的声音商标已经完全失去了“哇哈哈”所具有的明确的识别性,那么这种商标就不应该算作为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声音商标的侵权判定必须要进一步细化,只有从更深层的角度去分析声音商标的内在特性,才能够更准确科学地判定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但是这也很明显,不仅对我国声音商标侵权法的独立形成了一定的研究障碍,同时也为我国声音商标的实际监管提高了难度。
三、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完善建议
(一)完善我国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制度
目前来说,我国《商标法》中还尚未建立独立的声音商标侵权认定制度,更多地是以《商标法》的相关制度来进行声音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商标法》在声音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上效果不佳,无论是从技术水平上还是从惩罚措施上都不能够具有良好的针对性。而且随着我国商业市场对于声音商标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未来必然还会有更多的声音商标出现,所以我国《商标法》必须要尽快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制度,在商标管理部门之下设立专门的声音商标处理部门,引进国外对声音商标识别的先进技术,从法律、技术、人员等方面对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予以严肃打击。声音商标的出现必然会滋生声音商标侵权行为的出现,我国在商标管理方面相较于国外来说存在明显的落后性,但是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才必须尽快完善声音商标的侵权认定制度,要把一切违法的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
(二)强化我国声音商标侵权的民事惩罚
目前我国要想有效的解决声音商标的侵权问题,那么强化我国声音商标侵权的民事惩罚就是一条必走的道路。首先我国可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声音商标侵权行为处罚的主要原则,利用过错责任制来有效地规避在声音侵权案件中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和赔偿的可能性,而且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声音商标侵权制度内还必须要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做到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的处罚。其次就是要落实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在我国的《商标法》中明确表明如果认定被告是“恶意”侵权话的,那么法院可以判处被告5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的侵权赔偿额。客观来说,声音商标侵权的损害是难以衡量的,所以以过错程度来作为判罚侵权责任人民事赔偿的依据,可能是目前我国在声音商标侵权问题处理上能够做到最好的判决方式了。只有当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规定了民事惩罚措施,并保证这种措施能够切实的起到惩罚效果,提高不法企业的侵权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声音商标侵权行为的出现。
四、结论
有光明的地方就必定有黑暗,而声音商标的出现势必就会出现声音商标侵权的问题。所以在声音商标这种新型商标管理上必须要严肃对待。只有进一步完善《商标法》中对声音商标的法规制度,做到相关案件有相关的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管理,才能够更好地打击声音商标的侵权行为,才能够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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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通讯作者:潘翠云,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