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探析
2017-02-27史军李超
史军,李超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4;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探析
史军1,李超2
(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4;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历届世界气候大会难以达成有效的全球气候协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国从经济利益出发,纠缠于历史与现实责任的分担,未能充分探析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使全球气候治理缺乏共识性的伦理基础。全球气候治理要取得成功,各国必须首先就相关的伦理原则达成共识。伦理原则可以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一个道德评判框架,并规定不同国家与群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伦理原则可以按从消极到积极的顺序建构,依次是:为保障基本生存与发展排放权的“非伤害原则”、为维护代内气候正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促进代际气候正义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为实现全球气候正义的“能力原则”。
气候伦理原则;非伤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能力原则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考虑气候变化问题,使得每年的世界气候大会变成了各国争取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竞技场。各国在气候治理问题上的分歧,既是利益分歧,也是伦理价值立场的分歧。全球气候治理要取得成功,就必须放弃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利益博弈式的治理路径,而通过各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伦理原则上的价值共识,建构一种基于全球正义的全球气候治理路径。
一、非伤害原则
气候变化不仅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伤害,也会通过洪水、干旱、疾病等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而且气候变化对富国/富人的影响与对穷国/穷人的影响是不对称的,同时,对气候变化最负有责任的国家/人群与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人群之间也是不对称的。例如,气候变化会造成一些地区因降水增加而产生洪水灾害或使一些小岛国和低海拔地区被淹没,同时使另一些地区降水减少而形成干旱。贫困国家和地区往往以农业为主,而农业最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些国家也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低,从而缺乏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成为遭受气候伤害最严重的国家。
在伦理规范上,底线伦理是最容易达成共识的,因为底线伦理是无论人们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都不能违反的基本规则。底线伦理要求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权,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非伤害精神。进一步的价值追求,应当在不违反底线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去追求。底线伦理首先考虑的是防止最坏,其目的是为所有“好的社会”建构一个不致坍塌的地基,因此,底线伦理所强调的是伦理原则的普遍性。由约翰·密尔所提出的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非伤害原则——是最符合底线伦理要求的一条具有普遍优先性的原则,因为不伤害人的生命的意义,能在最大范围内为人们所认同;并且,不伤害能在最大范围内为人们所执行。该原则要求人类的行为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某些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就必须加以干涉。这是一种消极自由观,是一种底线伦理要求,也应当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底线伦理原则。由于气候变化涉及大量的伤害,因此,强调非伤害原则,使得气候变化成为一个权利与道德问题[1]264。人们有权享有清洁安全的空气,也有权不受到全球气候变化的伤害[2]。由于当前的全球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发的,因此,非伤害原则要求全球积极行动,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以避免气候变化对人类(尤其是对穷国和弱势群体)造成严重伤害。
但是,仅仅通过温室气体减排就能防止气候变化造成的伤害吗?虽然温室气体减排可以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但是温室气体减排对不同的国家和人群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并且减排也会造成间接的伤害。对于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来说,通过积极减排,确实可以减少对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的气候伤害。但是,对于许多仍处在贫困状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幅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意味着经济的迅速下滑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迅速下降,从而在这些国家造成疾病、饥荒和死亡等严重的伤害。也就是说,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适度增加排放量反而更有可能防止气候伤害。
可见,非伤害原则也是一条环境正义原则,它要求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不能使一些人受益而使另一些人受到伤害,不能像贝克所描述的风险社会那样,使“无产阶级居住在临近烟囱的地方,居住在第三世界的工业中心的精炼厂和化工厂的旁边……在极端的贫困和极端的风险之间存在系统的‘吸引’。在风险分配的中转场里,‘不发达的偏远角落’里的车站最受欢迎”[3]45。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在地域上总是不均衡,这意味着强大和富裕的国家有可能将这种生态问题转移出去,危险的工业常常被转移到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保护了发达国家的环境,却牺牲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如果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人幸福地生活在优美的环境中,却把高排放、高污染的工厂迁移到贫困地区,我们如何相信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能够真正应对气候变化?如果世界上一半的人生活富裕,另一半人的生活却极端贫困,而人类又拥有足够的资源与能力应对气候变化,那么,我们如何论证要优先应对气候变化而不是消除贫困的道德合理性?我们是否有道德理由,要求世界上的穷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放弃为生存去砍伐森林?这也表明,保护气候这一环境目标不能独立于其他社会目标而实现。虽然气候变化表现为一个环境问题,但全球气候治理不能仅仅靠“环境工程”来实现,还需要更广泛的“社会工程”的支持。如果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不考虑公平、正义要素,保护气候的环境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如果不考虑国家与人群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而让所有人在气候治理中承担同样的责任,最终只会加大不平等的“暴力性”,剥夺穷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对穷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并且也无法在全球达成价值共识,无法在全球气候治理上采取共同行动。
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一种底线伦理原则,非伤害原则主要保障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权。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发展也是保障自由的基本手段。没有基本的物质资源,人类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发展是维持生存和改善生活的根本途径。没有发展,人类就无法摆脱贫困,无法摆脱时时被伤害的处境,也无法实现人与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应该死于饥饿或没有住所”[4]30。生活在贫困中没有自由,乞丐的自由毫无意义,因为“穷人不是自由人”[5]192。国家及其市场的首要职责是利用自身力量并配置资源,消除贫困饥饿,确保人民生活安全——保障他们不受生活中大变动的影响,保障他们过上体面的家庭生活。“发展的首要目的是消灭贫困而不是取得丰裕。不发达国家的当务之急是消灭贫困,因为贫困是非人性的,会使人失去自由、丧失做人的尊严”[6]260。试想一下,如果孟加拉国是一个发达国家,气候变化对它的伤害会不会减少?如果孟加拉国通过经济发展而成为发达国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穷人在洪水泛滥的地区依靠农业为生(人们会更多地居住在适应能力更强、更安全的城市里),政府也有资金和技术修建更多的防洪设施或更合理地利用水利资源(甚至像荷兰那样拦海造田)。
我国之所以长期以来一直坚持认为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其原因就在于认识到,由于缺乏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气候变化会对贫困人群和发展中国家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通过发展减少贫困也是应对气候变化,防止气候变化造成的伤害的重要路径。非伤害原则对全球气候治理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以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伤害。如果发达国家的历史温室气体排放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发展中国家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那么,发达国家就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另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通过经济发展提升自身应对气候伤害的适应能力。这实际上意味着发达国家要继续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为了维护基本生存与发展权而在地球大气空间可承载的安全范围内适当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由于各国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差异巨大,而温室气体减排对各国的影响也差异巨大,因此,全球气候治理的困难在于责任分担问题。底线伦理原则虽然易于达成伦理共识,但过于消极,不足以指导气候治理中的具体利益冲突和历史与现实责任分担问题。要解决现实的责任分担问题,还需要较为积极的比底线伦理原则的要求更高的伦理原则。
在气候治理中,常见的责任分担方法有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所强调的是历史责任,它强调历史排放责任是界定当前责任的前提,即谁污染谁付费。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污染者“收拾自己的烂摊子”,要求发达国家为其过去的高排放行为负责。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现实困难在于,历史上的污染者可能因为破产、死亡等原则而无法继续付费,于是只能找到当前的污染者。而当前的污染者大多是正处在脱贫致富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让它们成为气候治理的责任主体,明显是不公正的。受益者付费原则虽然“现实”,能够找到现实存在且有付费能力的主体,但受益者不一定是污染者,受益者的受益与过去的污染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受益者不一定“愿意”付费。要解决这两条原则所遭遇的难题,就需要对责任进行区分,使责任的分配真正公平。
当前的全球变暖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过去10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造成的,而非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当前的排放所造成的。发达国家一味谴责中国当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在转移视线,推卸自己的历史排放责任。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长期无约束地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18世纪西方工业革命到1950年,在人类燃烧化石燃料释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的排放占了90%。从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总排放量的77%。即便在今天,占世界人口约22%的发达国家仍消耗着全球70%以上的能源,排放50%以上的温室气体。多数发达国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阶段,由生存型阶段进入发展型阶段,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而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很少能看到大量的建设工地就是一个例子。在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要求中国承担巨大的减排责任,这对中国是不公平的,是剥夺中国的发展权。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型期,将更加注重低碳经济和生态经济的发展,更加注意社会问题的解决。这一新的发展阶段也注定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阶段。因此,不能用中国过去的发展排放量来计算中国未来的排放量,也不能以此为据限制中国的经济发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所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体现了责任分担上的公平性问题,它能够较好地促进代内气候正义,可以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理念最早出现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其涵义是,虽然保护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具体实施时需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尤其是需要充分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足”问题,给予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以“区别责任”———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责任。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引入全球气候治理领域。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则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这一理念,规定附件I中的发达国家需要承担约束性的量化减排义务,而非附件I中的国家则无需承担约束性减排义务。之所以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就是充分考虑到其历史污染责任及其现实减排能力。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强调的是责任的共同性。由于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因此,世界各国无论贫富都有保护地球大气环境的责任。但共同责任并不是责任的平均主义分配。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气候安全的限度内适度增加排放,以提升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区别责任”也是对过去的不正义分配或不公平占用进行矫正,因此,也是一种矫正正义。由于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是一种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稀缺资源,或者是一种有限的“公共池塘”[7],因此,必须对这种稀缺资源进行公正分配。由于发达国家在过去一百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地消耗了这种稀缺资源,并占用了其他国家的公平份额,因此,发达国家需要承担更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以实现对过去不正义分配或不公正占用的矫正。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但许多发达国家却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优惠待遇,这对发达国家不公平。美国就认为《京都议定书》不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行约束性减排要求,是给这些国家提供了经济优惠,降低了这些国家的生产成本,这对美国不公平。实则不然。为气候治理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与传统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有不同的伦理基础。传统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更多的是一种道义援助,而为气候治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则是发达国家的自身内在责任,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施舍。
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达国家更愿意讨论共同责任的另一个伦理原因是认为气候变化首先是一个代际气候正义问题,因为气候变化的伤害对象主要是未来世代。因此,当代人,无论穷富都应当为了子孙后代不受气候变化的伤害而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当代人用各种理由拖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就是对未来世代的不正义。一些发达国家以共同责任为名,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同样多的减排责任,从而将共同责任变成了发达国家逃避区别责任的挡箭牌。
但发展中国家更愿意讨论区别责任,认为气候变化首先是一个代内气候正义问题,许多当代人已经成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而且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的超额温室气体排放是气候变化的主要肇因。如果发展中国家为了未来世代的利益而放弃排放和发展,那么最终保护的可能只是发达国家的后代,而发展中国家的后代仍将继续生活在贫困之中。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今天的晚餐”如何解决,而不是去想“明天的世界”如何[8]195。如果发达国家不关心当前活着的全球穷人,不愿意解决现实存在的全球不正义问题,我们怎能相信它们是真关心未来世代和代际气候正义问题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全球气候治理应负担的历史责任,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对平衡不同国家的利益与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以促进代内气候正义,使当代各国拥有生存与发展的公平机会。
三、风险预防原则
由于气候变化最严重的风险将在未来出现,气候变化可能成为未来世代的最大威胁,因此,气候变化还是一个代际正义问题。虽然代内气候正义是代际气候正义的前提,但未来世代的权利也是全球气候治理中必须考虑的正义问题。由于气候变化及其风险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是否应当为了不确定的未来收益而放弃当前较为确定的利益就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一种代际伦理博弈。气候变化的科学不确定性问题成为许多人反对为了未来世代而应对气候变化的理由,也是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
所有科学都存在不确定性问题,气候科学也不例外。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体现在气候怀疑论者的以下三个方面的质疑:(1)气候是否在变暖?一些科学家认为温室效应与全球变暖理论是可疑的(或被夸大了),地球暖期即将结束转而进入一个新的冰期[9]16。(2)气候变暖是否是人类活动引发的?或许太阳黑子暴发、地球偏心轴变化等自然因素才是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就连联合国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也承认了人类引发的气候变暖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认为只有90%的概率能证明气候变暖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3)人类活动引发的气候变暖是否一定是坏事?由于地球上的大部分陆地处于相对寒冷的地区,因此,气候变暖会使西伯利亚、格陵兰岛、加拿大北部、青藏高原等大面积的寒冷地区变成良田沃土。当然,这些质疑大多不为主流气候科学家们所接受。
气候科学家们普遍认为,气候变化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上的问题,只要继续完善模型,使观测资料更充足,计算更精确等就可以消除不确定性。实际上,科学研究只能相对地减少气候科学的不确定性,却无法彻底消除气候科学的不确定性,因为不确定性是所有科学的特性。况且,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不仅是科学层面的不确定性,还是社会层面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与广泛的政治、经济、技术、人文因素紧密联系,国际社会的政治稳定情况、经济发展状况、技术革命的发生频率、人口增长趋势、人口生活与消费习惯的变迁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未来社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气候变化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问题并非我们无法消除的不确定性问题本身,而是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与行动。我们是否应当为了减少未来世代所面临的气候风险,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牺牲一些当代人的利益?如果我们不及时应对气候变化,就是给未来世代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这是极不正义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确保我们自己的孩子和未来世代从我们这里所继承的环境,不比我们从我们的前辈那里继承到的环境差——在预防气候变化问题上也是如此[10]222。
气候变化是风险社会中的一种非传统安全,气候变化所引发的危机是工业社会的制度性危机和全球性危机,而不只是环境问题。这种危机只有在风险社会的视野中才能被认识。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其引发的未来风险恰恰符合风险社会的特征。乌尔里希·贝克指出,人类文明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经从工业社会转向了风险社会。在新的风险社会中,风险生产与分配的逻辑取代了财富生产与分配的逻辑而成为时代的主题和社会的中心组织原理。传统工业社会的心理状态是“我饥饿”,而风险社会的心理状态是“我害怕”。在风险社会中,人类总是处在安全的威胁之中,正如叔本华所说:“人类,从来没有‘安全’的时刻”[11]9。在风险社会中,如果某项政策会给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巨大风险,那么,人们宁愿放弃这项政策带来的短期利益,也不愿拿未来去冒险。换言之,人们愿意为了未来的长期安全而付出一些机会成本。风险就意味着不确定性,并且是一种坏的不确定性。因此,风险社会必然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和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12]。与其他类型的风险不同,气候风险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1)气候风险的影响范围具有全球性,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2)气候风险具有长期性,气候治理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3)气候风险具有间接性,能通过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间接对人类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威胁。还有学者将气候变化比拟为“全球性核战争”,认为二者均具有高度毁灭性[13]。既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与伤害具有如此大的不确定性,我们为什么还要等到科学给出最终结论后再采取各种措施对它们加以防范?
专门为应对环境风险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对气候变化的科学不确定性及其所引发的风险有着先天的适应性。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制定环境政策的一项指导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不得以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换言之,即使我们现有的科学水平还不足以在我们当前的某项活动与未来的风险之间建立确切的因果联系,也需要对当前的活动进行管控。风险预防原则要表达的理念是,保护环境不能过度依赖于科学证据,因为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而科学证据可能永远都存在不确定性。法国思想家帕斯卡提出的著名的“帕斯卡赌注”与风险预防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上帝有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这对我们的未来是一种风险:如果我们不相信上帝而他又存在,我们死后就会下地狱,这是不可接受的后果;如果我们相信上帝存在而他又不存在,其实我们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但如果我们相信上帝而他真得存在,我们就会获得永恒的幸福。因此,最好的赌注就是相信上帝:如果赢了,就赢得一切;而如果输了,就输了一切。在应对气候风险问题上也有类似的逻辑,如果我们相信未来的气候风险是真实的,并通过低碳发展积极预防这种风险,我们就会获得一个可持续的绿色未来。而如果气候风险是被夸大了,我们也通过低碳绿色发展获得了一个更清洁的地球和更健康的身体。实际上,风险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人们也一直在预防各类风险的出现。例如,为了预防毕业后失业的风险,学生需要努力学习;为了预防各类意外的风险,人们会购买保险。虽然预防也会有成本,但相对于长期的收益,用于预防的成本是微乎其微的——就像为了预防传染病而注射疫苗一样。
从表面上看,风险预防原则与非伤害原则似乎没有多大区别,因为二者都强调要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更大伤害的发生,但是,二者所面对的问题却有着实质上的差别:(1)非伤害原则所应对的伤害是某种能够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的伤害,即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知识确定这种伤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然而,风险预防原则所处理的风险却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我们现有的知识不能较为确定地预测这种风险所带来的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2)在非伤害原则那里,关于伤害的发生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比较清楚的。但在风险预防原则这里,伤害的发生原因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尚未得到科学的最终证明(预期的伤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非伤害原则保护的主要是当代人,而风险预防原则保护的主要是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是为了促进代际气候正义。风险预防原则的未来指向对当代人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要求当代人为了未来世代而牺牲一部分自身利益,因此,它是一种比旨在维护代内气候正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更高的伦理原则。
四、能力原则
气候变化及其风险是“去边界”性的,跨国界、跨民族、跨代际的特征使其具有特殊的全球伦理意蕴。气候变化不再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代人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全球所有国家、所有世代的公民共同面对与解决的全球性问题。把气候变化问题看成是一种国内问题,交给各个主权国家去解决,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签署《京都议定书》时相同的结果:大国的利己主义使问题的实质被抽空,使各国间的交涉最终无果而终。气候变化及其风险的全球化有助于催生“世界主义”眼光,以克服民族国家构成的环境政治之狭隘视野。气候变化问题已不是是否需要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向性”问题,而是“何时”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的政治选择问题了。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全球性风险要求各国以及其他非国家行动者之间联合起来。气候变化暗含了全球治理范式的转变。全球气候治理所需要的行动不能是单边、双边、甚至多边的,而必须是全球性的。人类要真正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避免气候和环境危机,使全球气候治理取得最终的成功,就必须跳出狭隘的利己主义观念,建构一种能够包容当代人、未来世代和非人类物种的以全球气候正义为价值基础的全球正义共同体。
可见,全球气候正义的实现以及全球气候治理的成功需要世界各国人民放弃“以邻为壑”的价值观,把应对气候变化当成每个人、每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尽其所能”地为气候稳定贡献力量。“尽其所能”是一种能力原则。能力原则鼓励每个人和国家尽其所能地应对气候变化,并且这种贡献不设“上限”,它给予气候和环境改善,以及人类社会的进步以无限的向上空间。
能力原则之所以是一种伦理原则,在于能力的“道德”属性与“共享”属性。按照罗尔斯的理解,能力属于一种偶然的天赋,它只是被个人所随机拥有,而不是一种“应得”之物。换言之,个人的能力等偶然天赋不能被个体所“独享”,而应为社会所“共享”。例如,一个拥有发明能力的人,不能独享他的发明成果。如果一个人发明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但他不拿出来与社会分享,拯救人类生命,并在临终前销毁其发明成果,这样的人能算得上一个道德上的好人吗?如果人类即将被某种力量毁灭,而你是唯一拥有某种拯救人类的超能力的人(如电影中的各种“超人”——奥特曼、蜘蛛侠、绿巨人、美国队长等),但是你却认为人类的毁灭并不是你造成的,与你无关,对人类的毁灭坐视不理,那么你是否对人类的毁灭负有道德责任?假如你在去相亲的路上看到一个幼童掉进了一个不深的水塘,幼童可能会被淹死。水塘虽浅,但很泥泞。如果你跳入水中去救这个孩子,会弄坏你最好的鞋子并使你无法准时赴约,从而失去一次重要的择偶机会,你会袖手旁观吗?你若不跳进水塘救人,任何人都不会理解你。此事关系到人类如何看待生命的价值。一个孩子的生命比任何一双鞋子和一次相亲都重要得多。假如我不慎落水,一个陌生人恰好经过,他本可以拉下操作杆扔下救生圈从而很容易地救我一命,但他却对我处于即将被淹死的危险境地熟视无睹,转过身去继续沿着海边漫步。虽然他没有把我当成手段,因而没有在康德的意义上利用我[14]69,但是他却在道德上对我负有责任,因为他是唯一有能力拯救我的人,他偶然地获得了拯救我的能力,他应当使用这种能力。
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拥有某些能力,都能为拯救他人或地球出一份力,哪怕是微薄之力。能力原则的理念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我们有多大能力,就应当出多大力。你也许很富有,能够拯救一个非洲儿童,能使他不被饿死,使他不染上某种可治愈的疾病。这么做的代价,大概不会高于你为救那个落水的孩子而准备损失的那双鞋。挨饿的非洲儿童,与你目睹的溺水儿童并没有多少不同。每年都有数千儿童因贫穷而死亡。一些儿童死于饥饿,而另一些人却在扔掉冰箱里变质的食物,因为没工夫去吃。一些儿童甚至得不到清洁的饮用水。因此,我们应当放弃一两种并不真正需要的奢侈品,去帮助那些因其出生地不好而不幸的人。你也许会说,即使我没有用于慈善的钱,别人也许会有。但问题在于,我们都会像旁观者,人人都假定别人会去做该做的事情[15]242~243。世界上有那么多的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中,每天上床睡觉时都饿着肚子,而少数人的慈善之举完全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在目睹溺水儿童的案例中,搭救儿童的做法很容易理解。但对于在那些遥远的国家里受苦的儿童,我们便难以知道自己善举的效果,也难以知道其他人善举的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袖手旁观是道德的选择。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当尽其所能地出一份力。
全球性问题只能通过全球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由于气候变化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全球所有国家、所有公民共同面对与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全球各国都应当各尽所能地出一份力。只有全人类共同努力,才能共渡气候危机。由于生产与消费的全球性,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已不能简单归咎于任何一个国家。例如,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所内含的碳排放,很大一部分出口到了人均碳排放已经很高的发达国家。因此,全球应当共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按照能力原则,全球也应为非洲国家提供动物保护所需的基金,因为非洲的动物资源不仅是非洲人的财富,也是整个人类的珍贵财富。当人们欣赏在非洲拍摄的电视节目时,就是在“享用”这些资源。如果把非洲的动物保护区看作是全人类共有的“动物园”,那么,全世界都应感谢非洲人民为人类留下了这些宝贵的动物资源,并应为之付费。这样,不仅非洲的动物保护可以获得来自全球的基金,非洲人民也可以获得来自全球的贫困补偿与援助。再以就业问题的全球解决措施为例。如果就业机会像大气空间一样是属于全球共同的宝贵资源,那么,在美国、欧洲等发展停滞国家受到优质高等教育的失业人口就可以到中国、印度等急需高素质人才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同样,中国、印度等国家的众多劳动力也可以到欧美、中东等劳动力资源匮乏的国家从事体力劳动。如果就业机会向全球开放,或许各国的失业问题也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巴黎协议》中的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所体现的就是能力原则,它使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从被动的责任分担走向主动的责任承担。通过上不封顶的能力原则,不仅气候变化问题有可能得到解决,人类也有可能跳出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尽管存在分歧和权力斗争,应对气候变化却可能成为创造一个更合作的世界的跳板”[16]255。通过这个跳板,人类的道德也会得到提升。
本文所提出的全球气候治理的四条伦理原则之间是一种互相补充的关系,作为底线伦理原则的非伤害原则是一条普遍性原则,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排放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对象是当代人,其目的是维护代内气候正义;风险预防原则的对象是未来世代,其目的是促进代际气候正义;“能力原则”的对象是所有人和国家,其目的是实现全球气候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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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文红]
B82-05
A
1001-4799(2017)02-0023-07
2016-01-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CZX079
史军(1978-),男,湖北郧县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李超(1992-),女,江苏如东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