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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病逝,陪伴者能否获得遗产?

2017-02-26秦风

益寿宝典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黄莺继承法

文/秦风

孤寡老人病逝,陪伴者能否获得遗产?

文/秦风

【案例】

黄莺高中毕业后,顺利进入南京市某车辆公司工作。领导安排她跟着师傅陈玉芬做学徒,两人此后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友。由于陈玉芬一直未婚,所以在她退休后,黄莺在生活上照顾陈玉芬十余年,直到老人最后因病去世。那么问题来了!孤寡老人陈玉芬病逝后留有遗产,请问其好友黄莺能否请求继承。在死者陈玉芬生前未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遗赠扶养人的情况下,给予陈玉芬精神陪护的友人是否有权获得这份遗产呢?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死亡后一般是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遗产进行处理。像本案中陈玉芬这样的孤寡老人,在其去世后既无法定继承人且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如何处理?继承人以外的人就无法参与遗产分配吗?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若死者在死亡时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且无《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的情形,其遗产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其次,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条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别的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此案中,黄莺作为朋友在陈玉芬生前既对其在生活起居上进行照料,也在精神上对其陪伴与抚慰,并在其身故后亦承担了丧葬的义务。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判决黄莺取得一定的遗产,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践行,也是对中华美德的一种支持和弘扬。

再次,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这些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对死者尽扶养义务的多少,还要把他们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相比,综合考虑,分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死者有无法定继承人,尽过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都可以继承部分或全部遗产,有无法定继承人并不影响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最后,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社会上的老人需要更多的照顾,尤其是精神上的抚慰,孤寡老人在年老时,应该有人在身边照料,找一个信任负责任的人在生活上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并给予适当的精神上的慰藉。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为了保障双方的各自权益,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一份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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