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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问题探究

2017-02-25张继男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盈余社员异质性

张继男 李 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问题探究

张继男 李 桃

(哈尔滨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的主要分配原则有按出资额分配、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提取的公基金及政府补贴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目前的盈余分配机制存在难以顾全异质性成员对盈余分配的不同诉求、公基金分配不合理以及社员对合作社盈余相关了解甚少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于农村环境中,可根据其社会习俗约定不同的分配方式,强化利益获得和风险分担的联系,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归属感,并完善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成员异质性

一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了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盈利性机构,合作社的“利润”被称为“盈余”。[1][2]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出资额分配

1.社员费受益与股份分红并存的分配方式。合作社成员以社员费或股份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在利润分配时采取“一股一票”制遵循“股权多数”的利润分配原则。具体有以下两种:只缴纳社员费的成员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优惠,不承担合作社风险,也不参与合作社收益分配;既缴纳社员费又认购股份的成员,承担合作社风险并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经过不断探索和发展,目前部分合作社社员可以以出资的土地份额折价成股份,并参与股份分红。

2.筹资股采取支付股息的分配方式。合作社创立与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普遍存在,部分合作社创立阶段会向社员筹集资金,产生“投资股”。[3]这种“投资股”既不分担合作社风险也不参与盈余分配,而是由合作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支付股息,但这种股息支付方式要求遵循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这是因为合作社是为社员提供优惠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并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在盈余中提取部分公基金、公益金、风险金目的是维持合作社运作和发展,因此要遵循资本报酬有限原则,防止合作社以外的人以投机行为分割合作社“利润”。[4]

(二)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罗虚代尔原则”诞生,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是其七方面内容之一。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时“罗虚代尔原则”作为合作社普遍遵循的原则被确认,该原则后经国际合作社联盟1921年、1937年、1966年和1995年等多次修改,但按交易量(额)返还始终是其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众多学者的实际调查显示,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确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采用也是成员们较乐于接受的方式。当然,在返还比例上也存在一些需调整和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合作社不进行积累而直接将全部剩余分配给社员,这显然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根据增长理论,只有储蓄高于投资,且差额越大时经济才会出现高增长。有些合作社按“一次让利”和“二次返利”相结合的方法,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或者采取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相结合的方式。

(三)提取的公基金及政府补贴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

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按交易量(额)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在社员退社时,将其账户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按规定返还。

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员异质性使分配机制难以考虑周全

成员异质性是指在合作社中,由于出资额以及承担的角色和风险程度不同而产生的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即中小社员)并存的现象[5],这种成员异质性的存在,使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难以考虑周全。出资占绝大比重,且承担合作社管理者角色的核心成员,希望按资本报酬分配,但此种分配方式影响了中小社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系,使其入社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若不按资本报酬分配,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确实是核心社员对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且承担几乎全部责任,当其收益与中小社员差别不大也会对核心社员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合作社中小社员“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对合作社管理的参与度低,另一方面由于合作社内部不完全契约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6],核心成员有利己行为,影响了中小社员的利益。

(二)合作社利润主要为大股东所有,违背了“资本报酬有限原则”

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的说明中提到,股金利息发放置于可分配盈余之前,这就给了资本很大的获利空间。在提取股金利息等资金后弥补合作社上一年的亏损剩余作为可分配利润,再按不同分配方法分配给合作社社员。股份分红时出资较多的大户有着利润分配的决定权,而为数众多的中小社员占比较少。[6]合作社收益的大部分都在股金发放中流入大股东手中,侵犯了中小社员的利益。

(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明确导致的问题

1.公基金提取随意性强。在参与合作社的动机中,利益获得是成员参与的核心要求。我国合作社法中虽然提到了合作社可以在盈余中提取公基金以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社员出资,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基金提取比例,使合作社在公基金提取比例上有很大的“自主发挥”空间。目前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能人决策”“能人治社”的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公基金分配提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有利于合作社管理者、生产大户和龙头企业的提取方式,从而损害中小社员的利益,也不利于吸引新社员的参与。

2.管理者报酬属于合作社的成本还是应该按盈余分配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学者在讨论合作社管理者报酬是属于合作社成本,还是应该参与盈余分配问题。虽然这部分报酬对合作社盈余方面影响不大,但是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作用是很明显的。合作社中的管理者相当于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对合作社的方方面面都有较大的影响。

3.合作社社员对盈余没有足够的了解。通过郑丹(2011)等学者的实地调查证明,许多合作社中的管理者对合作社盈余和盈余分配的概念并未明确了解,中小社员对此的认识更少,甚至对提取公共积累、国家财政补贴等参与分配的问题闻所未闻。[7]农民参与合作社的最初动机就是得到合作社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上的帮助与优惠,并不知道自身作为合作社成员对盈余分配的天然权力。按照合作社法,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等重大事宜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组成。但实际情况是在相当比例的合作社中,非从事管理活动的社员对盈余分配并不知情,也就是说,在合作社盈余分配过程中,许多合作社只有理事会成员参与决策并“制定”分配方案。

三 改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几点建议

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是合作社诸多机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们要不断完善盈余分配机制,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一)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方法

根据不同地方的社会习俗,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可多样化,不能“一刀切”。[8]合作社是“人和”而不是“资和”,这一特点是我们可以根据社会习俗来解决分配导致合作社社员退社等不和谐行为的依据。孔祥智等对各地区合作社的调研结果表明,在合作社中选择习俗约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农村地区是一个明显的“乡土社会”[9],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属于“长老统治”[9],在这种无为政治的环境中,道德发挥着法律的作用。[5]这种格局,虽然现在有所弱化,但道德约束力及“长老”(现在为乡村能人大户)统治在我国农村仍发挥重要作用。乡村能人大户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所在的合作社有深刻的了解,可以更清楚的知道如何使社员得到最大效用的满足,怎样使合作社长远发展,且对社员有一定的说服力,这就既发挥了“能人效用”又兼顾了普通社员的利益。

(二)风险分担与盈余分配相结合。

参与风险分担可以提高社员对合作社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更积极的参与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按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并限制出资额度和返还利率,保证合作社是为了社员服务的非盈利机构本质不变。[5]但目前部分合作社中小社员只是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并不参与合作社的风险分担,不利于合作社作用的发挥和健康发展。可以考虑将普通社员“一次让利”的利润暂不执行,作为参与合作社的参与金,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参与风险分担,在“二次返利”时再进行返还,以缩小因成员异质性造成的盈余分配不易调节现象。

此外,还要明确国家对合作社财政补助的目标。财政补助作为可分配盈余的一部分,是用来直接参与合作社的最后分配还是支持合作社的生产发展后的可分配盈余?财政补助作为生产发展的比例是多少?用作盈余分配的比例是多少?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指标。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公基金提取比例。目前的合作社法提到公基金份额由合作社章程或社员大会决定,给了合作社很大的自主权,公基金提取后才是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公基金提取比例直接决定了可分配盈余的比例,公基金是用来作为合作社建设之用,过度的提取就会产生对发展目标的脱离,可以在合作社法中确定一个比例范围。

其次,完善合作社盈余的分配程序,明确管理者报酬属性。一个有效的分配方式应该是给参加生产的各种要素以剩余索取权[10],并在价格方面体现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农村能人”在合作社组建及发展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农村能人”提供的管理要素又严重稀缺。在管理者报酬方面,就目前文献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但是合作社中的管理者就像是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其行为对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规模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依我国合作社现状来看,合作社管理者都是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接受者,但这主要是因为管理者都是合作社的社员,甚至都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其得到的盈余分配是源自其出资额分红或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部分,并没有对“管理”这一“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再次,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合作社社员大会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合作社作出决策,也要提高社员对相关法律,规则和章程的理解,使其了解并懂得应用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根据不同学者的调查结果,大部分合作社并没有依法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所以合作社章程、盈余分配方案的制订等问题普通社员参与少,导致社员既不了解合作社的分配机制,也不了解国家有关合作社盈余的分配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

[1]韩洁,薛桂霞.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机制研究——以浙江省临海市翼龙农产品合作社为案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7,(Z).

[2]米新丽.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J].法律科学,2008,(6).

[3]马丽岩,李彤.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原则[J].安徽农业科学,2008,(8).

[4]孙晓红,张慧娟.中国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研究[J].中国经济研究导刊,2012,(5).

[5]黄胜忠,付红勇.成员异质性风险分担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J].农业经济问题,2014,(8).

[6]谭智心,孔祥智.不完全契约、非对称信息与合作社经营者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构建及其应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5).

[7]郑丹.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探究[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8]孔祥智,楼栋,方婵娟.成员异质性背景下农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管理学报,2015,(2).

[9]李桃.经济理性,生存智慧与行为逻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中小社员“搭便车”行为探究[J].宏观经济研究, 2014,(2).

[10]周振,孔祥智.盈余分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影响——以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5,(5).

(责任编校:张京华)

F306.4

A

1673-2219(2017)12-0075-03

2017-10-01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行动困境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6JYB01);哈尔滨师范大学应用对策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激励研究”(项目编号SYD2013-4);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黑龙江省乡村振兴战略中作用”调研团研究成果。

张继男(1992-),女,黑龙江海伦人,哈尔滨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李桃(196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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