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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论坛(9)

2017-02-25戚月娣叶亮施鸿均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7年1期
关键词:自动扶梯人行道技术规范

戚月娣叶 亮施鸿均

(1.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苏州 215031)

(3.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 200333)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论坛(9)

戚月娣1叶 亮2施鸿均3

(1.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苏州 215031)

(3.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上海 200333)

按 语:本期介绍了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工作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并继续介绍了特种设备科技协作平台(SETP)电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征集到的电梯检验规则的有关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梳理、研讨所形成的理解和建议的最后一部分内容。

1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动态

1.1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成立了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小组,开展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工作。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小组下设6个专项任务组,分别为法规体系优化组、法律与行政法规梳理组、监管职责梳理与法规清理组、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组、运行保障机制优化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组。11月3日,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特检院谢铁军副院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综合处周亮处长、节能处冷浩处长、管瓶处徐锋处长以及来自监察机构、检验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代表,共60多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优化清理工作方案、目标、内容、计划及分工进行了讨论。会后,6个工作组将分别开展以下工作:

1)研究特种设备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位,对不同层级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界定,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划目录,并确定优先等级和主要内容要点;

2)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梳理,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梳理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职责;

3)通过对质检总局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梳理,形成国家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内部职责清单,厘清不同特种设备边界及监管环节,提出急需制修订的特种设备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清单;

4)对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梳理,提出需要纳入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和需要列为协调标准的标准目录;

5)建立安全技术规范立项前论证制度,实施安全技术规范后评估制度;

6)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改建议,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实施意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 SG 21—2016)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为做好与原固定式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衔接工作,就《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实施过渡期的要求及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详见质检特函{2016}46号)。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条款理解与建议

对电梯检验规则有关问题的理解和建议(续2016年第8期)

注1:以下【问题】中的编号均指TSG T7005—2012附件A对应的条款号。

注2:本文的【理解和建议】是专家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不代表官方解释。

注3:以下问题、理解和建议由叶亮、施鸿均整理。

(四十)【问题】2.14项“紧急停止装置”,建议增加“紧急停止装置”的指示标记,以便乘客观察和操作。

【理解和建议】该装置是在紧急情况下,使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避免或降低伤害。因此,该装置的设置应清晰、醒目。检规修订时,建议考虑增加紧急停止装置的设置要求。

(四十一)【问题】3.2项规定:“(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对于此处要求的“畅通”,是否可理解为平面或者小于自动人行道倾斜角的斜面?

【理解和建议】检规中该项目的目的是使乘客能够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顺畅通行,以避免在此处发生拥堵、摔倒、干扰出入口处乘客通行等危险。因此,在该畅通区域(按GB 16899—2011 §A.2.5 所要求的宽度和纵深尺寸)范围内的地面原则上应是平坦的表面,不应出现台阶形式。特殊情况下,如果该畅通区域的地面需采用坡道作为过渡,则该坡道应符合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2 的1)“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等有关规定。

(四十二)【问题】3.2(2)项规定:“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但是GB 16899—2011附录A图A.2“出入口阻挡装置示例”仅展示了配置玻璃护壁板的自动扶梯,是否对于非玻璃护壁板可不采取预防措施?

【理解和建议】GB 16899—2011附录A图A.2给出的是示例说明的一种情况,实际检验中是否需要对出入口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应考虑人员在出入口处能否接触到扶手带外缘并引起危险来确定。

(四十三)【问题】3.4项“应该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对于防碰挡板的宽度没有规定,建议明确。

【理解和建议】本条款要求设置的“防碰挡板”,应能具备足以保护乘客免受剪切伤害的功能,防护挡板在垂直扶手带方向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确定,且不应形成新的未封闭剪切夹角。

(四十四)【问题】3.4项“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如图1所示,扶梯旁边扶手栏杆等构成的非典型剪切没有明确要求。

图1 扶手带外缘与旁边栏杆间距小于400mm

【理解和建议】该建筑物栏杆与扶手带外缘间距小于400mm,可能会引起人员伤害,虽不需要设置防护挡板,但也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如设置当心剪切的文字或图形警示标识。

(四十五)【问题】4.7项对于“防夹装置”的安装位置、尺寸等要求过于详细,现场测量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简化。

【理解和建议】围裙版防夹装置可以有效防止异物进入梯级和围裙版之间的缝隙,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对防夹装置的材质、结构、安装位置等作出详细规定,建议自动扶梯检规修订时予以考虑。

(四十六)【问题】6.3项未说明何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超速保护”,且无具体明确的试验方法,建议明确。

【理解和建议】6.3项第二款“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针对设计能防止超速,现场检验时可从如下方面查验:1)驱动主机与主驱动轮之间采用齿轮、齿条等传动方式;2)驱动主机转差率不超过10%;3)查阅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设计相关资料。通过上述主要几个方面判断自动扶梯在设计上能否防止超速。

(四十七)【问题】6.4项未明确“非操纵逆转保护”的试验方法。

【理解和建议】各电梯制造单位关于“非操纵逆转保护”的试验方法不尽一致,在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过程中,应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例如,对于光电式非操纵逆转保护装置,在检验时可拆除相应传感器或其断开其信号线接线端子,启动扶梯,查验扶梯逆转保护功能是否有效。

(四十八)【问题】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对于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或者踏板所要求的持续时间(大于15s)这一要求不是很合理,建议缩小时间范围。

【理解和建议】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 SG T7007—2016)已对该时间范围进行了修改,自动扶梯检规修订时,将考虑与之一致。

(四十九)【问题】10.3该条款检验方法规定“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仅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即可;定期检验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均只做空载试验”。仅进行空载制动试验不符合制动试验的标准规定。且随使用时间越久,制动能力越差。

【理解和建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建议在减速度限制范围内实现最小值。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时,若条件具备也可进行有载制动试验。目前,已有部分地方立法规定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使用一定年限后,应定期进行有载试验,以查验其功能的有效性。建议检规修定时考虑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时允许进行有载测试。

本论坛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主持,欢迎大家关注和支持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的持续完善,建言献策、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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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月娣(1963 ~ ),女,主任,高级工程师,从事承压设备检验与管理工作。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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