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情感设计的视觉传达设计研究
2017-02-24林源
林源
摘 要:目前,视觉设计正处于视觉化和情感性相融合的发展时期,视觉传达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更倾向于情感设计。在对商品进行设计时,视觉传达设计者应用情感设计能充分发挥商品的功能价值和美观价值,并且提高自身的设計水平、开拓自身的设计视野。本文在对情感设计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探究了情感设计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体现。
关键词:情感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体现分析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7)02-0061-0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设计领域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在视觉传达设计中应用情感设计能够拉近受众与商品之间的距离,加强受众对商品情感设计的理解。但是,现阶段设计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设计者会经常弱化设计的终极体验,进而忽视受众的感受。由此可见,设计者在视觉传达设计中要科学运用情感设计,使情感设计的价值充分体现。
一、情感设计的内涵
在学习情感设计这一概念之前,首先要了解情感的意义。情感具有双面性,即积极的情感和消极的情感,双面性的情感在生活中对于人的情感沟通具有重要作用。情感设计指的是,设计者在设计商品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达到设计目标,有计划性、能动性的设计商品,进而激发受众内心的情感,使受众获得相应的感受。简言之,设计者通过对商品进行情感设计,使受众产生相应的情感体验,进而在丰富情绪的影响下,引导受众的消费认知和消费行为。由此可见,情感设计能够作为沟通设计者和受众的联系纽带,设计者通过对商品进行情感设计,不仅能丰富商品的内涵、提高商品的价值,而且能迎合受众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所设计商品的实用性和观赏性,设计者的情感表达要让位于设计商品的情感体验,进而充分体现商品的设计目的。
此外,由于设计者的情感也具有双面性,进而设计者在进行商品设计时,设计后的商品能够真实的传递设计信息,即设计者的设计效率和设计思路能够被完整体现。不同类型视觉传达设计商品的情感体验,对受众注意的引导方向也不尽相同①。
二、情感设计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体现
(一)情感设计的层次
唐纳德·诺曼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提出人类大脑活动分为本能层次、行为层次和反思层次,由于这三个层次的设计风格具有差异性,进而在人体机能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唐纳德·诺曼利用大脑活动的三个层次对视觉传达设计进行规范的三层次划分。本能层次的设计主要调动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情感体验;行为层次的设计主要调动消费者对商品的应用情感体验;反思层次的设计主要调动消费者对商品的满足情感体验和记忆情感体验②。
(二)情感设计的具体表现
设计者在对商品进行视觉传达设计时不仅要掌握科学的方法、有效的策略,而且要注重设计时所运用的色彩、材质和肌理,因为在视觉传达设计中,色彩、材质和肌理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丰富的情感体验,进而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受众在选择商品时,最能对受众产生视觉冲击的就是商品的颜色,不同的颜色使受众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红色是活力的代表色,白色是纯洁的代表色,紫色是神秘的代表色,黑色是庄重的代表色,绿色是生命力的代表色,蓝色是安静的代表色;商品色彩明度的高低对受众的内心情感也会产生不同的体验。例如,百事可乐的商品瓶体以蓝色色调为主,进而能使消费者产生清凉之感;可口可乐的商品瓶体以红色色调为主,进而能使消费者产生力量和活力之感。又如,市场上有关儿童的商品,其包装色彩的明度普遍较高、色彩多样,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儿童的心理特征和发展要求;市场上有关中老年人的商品,其包装色彩的明度普遍较低、色彩单一;市场上有关女性的商品,其包装色彩偏向浅紫色、浅粉色,象征着女性对浪漫的追求;市场上有关男性的商品,其包装色彩偏向灰色、黑色,是男性成熟、稳重的代表色。
此外,商品材质的不同,对受众也会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木质商品会呈现给受众自然、质朴的感觉;金属材质的商品会呈现给受众高贵、奢华的感觉;塑料材质的商品会呈献给受众低廉、劣质的感觉。例如,室内为了营造真实的冬季氛围,经常以白色的柔软纸张为空间背景,纸张上的图文设置成半透明状,进而给人一种薄冰的感觉,当人们进入室内,脚踏在白纸上,真的犹如走在冬季的雪地上③。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视觉传达设计中巧妙的运用情感设计,能够对消费者的消费认知和消费行为产生较大影响。进而设计者在对商品进行视觉传达设计时,要科学的运用情感设计,并且重视商品色彩、材质以及肌理对受众产生的情感体验。丰富的情感设计,能够彰显商品的设计主题、体现商品的设计风格、引导受众对商品的判断。
注释:
①罗婧,李响.情感设计涉入视觉传达设计领域之理论探讨[J].美术教育研究,2016(05):85.
②郭楚燕. 探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情感化设计[J].现代装饰(理论),2016(09):110.
③罗军.情感设计在视觉传达设计中的运用[J].美术大观,2015(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