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正当及其合理性阐释

2017-02-24崔岐恩

关键词:法理正当性伦理学

崔岐恩

(岭南师范学院粤西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广东湛江524048)

·哲学研究·

正当及其合理性阐释

崔岐恩

(岭南师范学院粤西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广东湛江524048)

正当一直是伦理学、政治学中的核心命题之一。在古希腊伦理学中,正当、善、美好生活三者内在统一,但是在康德之后日益分离。“正当”即指人们(包括个体和群体)在行动时所应该坚持和体现的合理性原则,同时也是人们评价其他人行为“对错”(真理意义)、“好坏”(法理意义)、或“高尚与低俗”(伦理意义)的价值标准。基于正当的三维解析,可以得出结论:正当即合理。合理性原则具体化为三种小写的“理”:合真理——真理性正当;合伦理——伦理性正当;合法理——法理性正当。具体领域“理”(right)是大写“理”(RIGHT)之种,大写“理”是具体领域“理”之属。最完美的实践行为应该在三种意义上都具备正当性或者达到某种和谐,即“厚正当”,只有“厚正当”才与最理想的“正当”完全对应。

正当;合理;真理性正当;伦理性正当;法理性正当

正当一直是伦理学、政治学中的核心命题之一,如西季威克提出:伦理学与政治学这两个学科共同的独特目标是系统思考“如何行为才算是正当的”[1]49。在古希腊伦理学中,正当、善、美好生活三者内在统一,但是在康德之后日益分离。越来越多的伦理学者提出善无法与正当划等号,如罗斯强调:正当更多的意义在于行为的合法性,而善则取决于动机,因此正当的未必善而善者未必正当[2]。唐凯麟则认为“正当”所指为非道德行为,即无关乎善恶问题[3]。康德、西季威克、罗斯、罗尔斯、波特等把正当(right)与应当(ought)视为意义相同的概念[4]。但也有很多人并不认同,如布劳德反对道:“应当的都是正当的,但是正当的未必都是应当的”[5]。“应当”可分为道德应当与非道德应当(知识应当)两种。西季威克同时认为正当是人们实践推理的第一个直接尺度,但是它绝不同于善[1]49。生态伦理学者莱奥波尔德说,“一种事情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性、稳定和优美时,它就是正当的,而当它们与此相反时,它就是不正当的”[6]。生物伦理学家彼得·辛格认为正当的事情就是尽力满足由行为引起的所有人的偏好[7]。廖申白教授认为,正当行为,“通常以满足那行为所处的同其他相关行为关系的那些特有约束性的方式去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我们自身或相关他人是适度的、合宜的,因而是正当的。”[8]85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出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拥有实践理性的人进行自我立法是人的内在自由),自由法则相应有外在律法(实践理性的权利法则,由外在立法机关规定的义务即法律义务或权利义务)与内在律法(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即善德的义务或伦理的义务)。正当行为是出于我们对外在律法的尊重。《法权论》中德语“Recht”公正、正当、权利等义,且隐含道德性正当[9]50-54。在康德看来,“可普遍化原则”是判断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标准。康德基于正当(权利)的普遍规律,认为正当同他人自由兼容,行动者只要不侵犯他人正当,不必苛求行动者自身德性的完善,而仅需行动本身的正当即可(如同性恋等)。康德之后的权利论规范伦理学有个明显的趋向——善、正当、德性各自分崩离析。正当不以善目的为根基,也不再内嵌于德性,而是从人的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中直接引申出独立的正当概念。此正当须通过社会正义来实现,以制度、律法、权利等为表征。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为此种进路的标杆。对于全球化、多元化社会共同生活而言,社会正义是首要价值,因此相比德性而言,正当(法权)更具优先价值。事实上,今天的网络环境、市场经济中,法理性正当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

赫斯特豪斯在解析行动正当性的三种逻辑结构(道义论、功利论、品质论)[10]后,力推规范美德伦理学(Normative Virtue Ethics)。在他看来,规范美德伦理学对行为正当性的辩护基于行为者的美德品质。换言之,这种伦理学行为正当性的主张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Agent-Based),这有别于其他如道义论或功利主义的正当性辩护——他们以行动为中心(Action-Centered)[11]。这正是规范美德伦理学之优势,本文企图为将来建构价值品质伦理学(Value Character Ethics)初做探索就是借鉴于此,希望把基于行动本身的行为正当性的价值原则与基于行为者本身的内在品质相融合。

一、何谓正当

目前,关于正当已经出现多维的理解,正当既有道德性又含非道德性,既专注行动本身又不放弃目的善。如合目的性的建制性正当与基于内在冲动的原生性正当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不同“道德谋划”间的派别之争,也是道德“反知识论”、“反理论”的争论焦点[12]。

石中英以“主体提出或满足需要的正当性原则”[13],来定义伦理学、哲学领域的价值。他认为正当性原则并非直接相关于客体本身属性,而是与主体行为直接有关,是支配与引导主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在此意义上,“正当”即指人们(包括个体和群体)在行动时所应该坚持和体现的价值原则,同时也是人们评价其他人行为“对错”(真理意义)、“好坏”(法理意义)、或“高尚与低俗”(伦理意义)的重要标准。正当或正当性虽如罗斯所言[14]难以做统一的定义,但是我们可尝试从三种意义上进行应用分析:真理意义的正当the truth or fact)、伦理意义的正当the right(being in accordance with whatis just,good,or proper)[15]、法理意义的正当the rightor legitimate(accordantwith law or with established legal forms and require⁃ments)[16]。为何从这三个方面对正当性进行分析?三分法主要来源于石中英的价值思想,同时还参考了蒋开富[17]、金观涛[18]423-462等的观点。

真理意义、伦理意义和法理意义都含有一个“理”,为了遵从“奥卡姆剃刀”,特此提出一个简明精要的概念——正当即合理(大写的“理”RIGHT,异于日常用语之“理”、也异于具体理域之“理”。后两类可称为小写的“理”right)。这也契合了金观涛的观点:“理”是正当性的最终根据[18]423-462。其实,在伦理学史上,“正当”、“善”、“合理”这些概念一直相伴左右,彼此从未远离,如西季威克认为“善的”就是“合理地被欲求的”;“个人为了他人的更大幸福而牺牲他自己的善或幸福实际上也是正当的”[1]2。弗兰克纳认为,伦理学方法可解释为某种“合理”程序,据此我们可以决定每个人“应当”做什么——或者对他们来说做什么才是“正当的”。陈江进说,“正当是指人们只要按此行动就肯定是根本合理的”[19]。

正当性原则即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具体化为3种小写的“理”:合真理(right truly)——真理正当性;合伦理(right morally)——伦理正当性;合法理(right legally)——法理正当性。具体领域“理”(right)是大写“理”(RIGHT)之种,大写“理”是具体领域“理”之属。现实行动中的正当性依据何种“理”,需要价值智慧运作。价值智慧就是价值主体在各种情感、天赋、理性和经验的作用下对价值原则进行判断与择取、解构与重构、内化与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多元智能[20]。价值理性的能量有限,在由价值智慧选定“理”之后,在具体的理域中方能凸显理性的运作功能。最完美的实践行为应该在三种意义上都具备正当性或者达到某种和谐,可以被称为三维正当,也可称为“厚正当”[21],只有“厚正当”才与“应当”完全对应。三者关系如此:真理意义的正当性是基础,也是正当性的背景性条件;伦理意义的正当性乃核心,常常起着终极价值的角色;法理意义的正当性是对前两者的确认和固化,经常有滞后性。人类在迈向终极的幸福社会过程中,三者间总是处于紧张的互动中。首先是真理及其实践的基础作用,使得由此决定的伦理正当性和法理正当性在总体上螺旋式上升。人类从初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因其理智而逐渐从必然王国迈向自由王国,进而因其“自由”,人才能真正践履并享有伦理正当性和法理正当性。在人类对“自由”的获得性历程中,其正当性也同步演进,日益合理、完备。在其中任意两种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可称为二维正当;仅仅满足一个意义上的正当性,可称为一维正当。在现实中,很难达到厚正当,因而我们所谓的正当性总是不完备的。一维正当如只合伦理:“好心办坏事”、“老好人”;一维正当如只合法理:“合规行为产生坏效果”、“大义灭亲”、“公报私仇”、“愚忠”;一维正当如只合真理:“太较真儿”、“认死理”。

二、真理性正当

真理即客观规律或事实真相,真理性正当即合真理——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和取得某种客观功效。作为行为正当性的理据之一,这里所说的“真理”有别于自然科学中那些与价值无涉的真理,即切近于伦理学中所说的“良知”[8]413。福柯说,“真理其实是在某一历史环境中被当作真理的事物”,因此合真理其实是以当时人们所掌握的知识为判据。[22]。

皮尔士也认为:“真理这个概念要通过一种永无止境的探索、试验活动来获得理解,而且真理服从于为我们的经验所认可的东西。那是在某一阶段、某一范围达到真的效果,是暂时的真理。”[23]74-77王成兵在解析皮尔士科学形而上学观时说,不管是“意义的澄清”还是“信念的确立”,最终要达到的都是对实在的真理性的把握[23]74-77。虽然这里的真理性相殊于本文之义,但“意义”、“信念”很难脱离与价值的干系,也即价值和某一境遇的所谓真理天然具有联系。诚如龚群所说,“价值问题是以事实问题为前提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事实,就抽掉了价值问题的客观基础。”[24]

张岱年认为,正确的认识,称之为真。谋求满足主体的需要,必须对于客体和主体自身有正确的认识,即对于客观世界与人类自身有正确的认识[25]。这里“谋求满足主体的需要”与石中英对价值的界定“主体提出和满足需要的正当性原则”具有很强的相通性,也即关涉到价值。张岱年也认识到价值与“真”的内在关联性,“真”便是正确认识、客观规律、经验事实等。客观规律或经验事实被人所掌握或体悟就化为人们所知的“知识”,知识是真理的化身、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结果,同时也是人们指导自己行为的准则之一[26]。正如实用主义者的主张,知识是“行动的工具”,“真理”就是“符合实际效用”或“行动的成功”[27]。这一点契合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德性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28]。如果我们评价一个行为是正当的而实际上却没有成功,那么这种正当只是一种个人玄虚。用实用主义奠基者詹姆斯的一句名言来说就是“有用的就是真理”。所以真理意义上的正当还意味着行为符合实际、取得某种功效,但并非纯粹个人功利主义的。马克思所说的客观尺度(人类必须按照客观世界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追求和服从真理)与主观尺度(人类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使社会适应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启示我们:真正的正当行为应该在“真”(真理)与“正”(正当)上力求达到统一。美德伦理学家也强调这样的事实:“若我们教育孩子们要诚实,那么仅仅教育他们不要说谎难以奏效。我们必须教育他们要珍视真理。”[29]

维特根斯坦说,意义存在于用法之中。在这里我们将规律、事实、科学权当同一组近义的概念。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混用,并且都相通于知识。在古希腊,“德性”(virtue)即人的能力和优秀性,包含优秀的价值品质。苏格拉底说“德性即知识”[30],开启了伦理学探索的一个基本方向,即“德性”与“知识”的基本维度。这也是伦理学中价值与真理关系问题的基本视域。苏格拉底认为,“没有人是故意做恶的”,恶行乃是由于缺少善知识之故,因而拥有关于善的知识就成为价值行为的前提。人类对自然、社会以及自身的认识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这些认识结果作为真理的一部分,是对客观规律的把握,经过提炼凝结可称之为知识或科学知识。人类行为无时无刻不受制于科学知识,知识的水平与标准成为人类行为正当性的基础性标尺。当然,从真理的意义探讨正当性,是有很大风险。然而基于如下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呢?

第一,虽然真理意义的正当并非简单地相关于行为的物理性质,而是行为的方式。但是方式也依据一定的客观规律。康德提出“要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31],自由规律、道德律和善良意志难道没有客观规律吗?客观规律不仅是关于自然的,还有关于社会的和人自身的,而正当着重言说的对象是后两个。马斯洛说:“包罗一切的一般法则,即在它们充满事实这一属性上,事实的现实性的增加会同时导致这些行为的义务属性的增加。”[32]我们可以说,现实性产生义务性,义务性增强价值使命感。某事或某行为越“是”未必越正当,越“不是”则一定离厚正当越远。

第二,正当与善在德性伦理学中的同质性过渡到规范伦理学中二者分立,我们发现,正当的内在要求含有一种共性,那就是对某种客观法则的满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意味着适度、中道,在康德那里则是责任、义务。廖申白说:“说一个行为是正当的,是说它满足它所处的同其他相关行为关系的那种特有约束性……”[8]83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约束性”也包含了基于客观规律或经验事实的客观法则。“正当也意味着行为具备可靠理由和根据,因为这些行为与事情是出于对一个值得尊重的力量的尊重”[8]255。这里“可靠理由和根据”、“值得尊重的力量”似乎不应该排除真理或客观规律。

真理意义的正当性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俗语的“合理”(小写的“理”,异于元概念“正当即合理”中大写的“理”)。石中英在其专著《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一书中认为,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人类有四种知识型(原始知识型、古代知识型、现代知识型、后现代知识型[33]。当代建基于后现代知识型的教育改革和教师行为是否正当(在此也可用“恰当”,英语中均可用Right)正是教育评价中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从真理维度来看,这种知识性质的变革呼唤着正当性教学行为——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人文意识、怀疑意识、批判意识和创新意识,使学生从小懂得知识都是相对的,任何真理都需批判和建构。所以正当性教学行为应以问题为核心、师生共同探索真理、价值。

真理正当性的典型实践者如布鲁诺。由神甫养育长大的孤儿布鲁诺捍卫和发展哥白尼的日心说,提出“宇宙无限论”,并把它传遍欧洲,被世人誉为是反教会、反经院哲学的无畏战士,是捍卫真理的殉道者。他的行为在真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但其正当性不完善表现在法理意义上(违背当时教义、教廷)和伦理意义上(僭越师长、忤逆不孝)。有些人为了伦理意义和法理意义的正当性,而装疯卖傻、难得糊涂,故意如鸵鸟把头埋在地下,因而大部分人的生活都建立在假相之上,也即是缺乏真理意义的正当性。

基于真理意义的正当性原则主要有:追求真理、求真务实、实事求是、胸怀坦荡、光明磊落、诚实、认真、求实、尚思、崇理、理性、创新、与时俱进、质疑精神、批判意识、精益求精、寻根问底、一丝不苟、勤俭节约、勤学苦练、学而不厌、不耻下问、追根求源,等等。

三、伦理性正当

伦理指人与人相处的良心[8]382-389和道德善,伦理性正当即合伦理——基于人与人相处的良心和道德善而行事。此种意义的正当性具有目的性、内在性。俗语的“合情”(小写的“理”,异于元概念“正当即合理”中大写的“理”)。如袁世凯称帝等,虽然在伦理意义上具有1维程度正当性,然而明显违背历史发展规律。我们对其批判主要基于真理意义和法理意义上的不正当。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宣称,“正当”意味着“能产生尽可能多的善”[34]。杨义芹认为恶即不正当,就是不利于社会存在与发展;凡有利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就是善,也就是正当的[35]。有人认为,符合道德目的者,便是所谓的正当;违背道德目的者,便是所谓的不正当[36]。正如石里克说:“道德上的善只是更一般的善的特殊情形。”[37]在传统的德性伦理学中,目的、善、德性是内在统一的,德性中自然就蕴含着正当概念[9]50-54。德性论者认为,善永远优先于正当,“怎样过一种好生活,怎么成为有德性的人”是首要关注点。康德就认为,德福统一就是最高善[38]。而正当就包含在德性之内,并不需要展开。

“有用性”是经济价值,“真”是科学价值,“善”和“正当性”是伦理价值,“美”是艺术价值,“力”是军事价值,“巧”是技术价值。“善”作为伦理价值在中华文化的价值系统中,它是统摄和支配其它一切价值的。“正当性先于有用性”、“德高于力”、“义重于利”、“文以载道”、“诗以言志”、“智知善恶”、“学以成德”、“技以扬善”等都是中华文化关于善的价值统摄各种文化价值的精炼概述。中华文化的价值观集中体现在“止于至善”的思想中。“止于至善”是善的最高境界。“止于至善”出自《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世界各民族文化有一个共性,那就是以追求真善美的价值为共同目标,但它们在对真善美的理解和对真善美的价值层次安排及其内在联系等方面有较大不同。“至善”是中华文化最高的价值追求,因而其他价值追求都被“善”所统摄,都服从于“善”。

在个体的具体行动中,若仅从伦理角度判断是否正当,那就意味着“只要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不管他做什么都行。”而这从直觉上看也是站不住脚的。如韩东屏曾举“好心办坏事”的例子:某人突发心脏病时,一个遵循见义勇为价值原则的路人背起病人就往医院跑,结果由于不知颠簸对心脏病人有害而导致病人死亡[39]。很多人认为这是善行,正是基于伦理维度正当性,而忽视了真理维度正当性。所以完善的正当性应该从真理、伦理和法理三个角度来透视。如真正的仁爱包括准确发现哪些人需要帮助,在何种程度上他们需要帮助,帮与不帮会产生何种后果,等等。这表明仁爱以及其他令人赞赏的善目的本质上包含对发生在行动者相关情境的真实性的关注,也即从真理维度上论证正当性。再如,甘肃某乡村女教师用性交易的钱帮助贫寒学生改善学习条件,尽管帮助学生这个“行为片段”具有伦理正当性(无偿帮助的道德善)和真理正当性(赤贫学生得不到帮助就会辍学;经过各种努力无果;对于该女教师来说已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但性交易这个行为缺少法理正当性和某种伦理正当性,或者说该教师以牺牲自己行为的某些正当性而获得某些外在的善(如学生的美好生活),因而总体上是否正当,需作综合考量。

四、法理性正当

法理即关于契约、法律的内在逻辑与精神主旨。法理性正当即合法理——遵循契约、法律及其内在逻辑与精神主旨。这种内在逻辑或精神主旨切近于亚当斯密所说的“与人类天性一致的正当性原则”[40],也即满足上一节伦理正当性的某些约束条件。伦理性正当和真理性正当披上“政治外衣”可能摇身一变成了法理性正当——这是一种真的正当性;真理性不正当、伦理性不正当或“与人类天性不一致的正当性原则”披上“政治外衣”也会鱼龙混珠成了法理性正当——这是一种伪正当性。按照亚当·斯密的分析,伪正当性附着在少数强权者的法律上,基于这种强权者法律的正当性已经为真正的正当埋下了陷阱。所以法理意义的正当性首先包括但不仅限于守法,还包含对法(规则、制度、契约、法律等)本身的批判和建构。

契约与法理的关联进而与价值正当的链接源远流长。古罗马时人们把契约当作为神授意的结果,契约行为应对神灵负责。因此,契约是神圣的,任何契约中欺诈、掠夺和不正当行为必遭天谴,而格守信用会得到神灵的保佑[41]。契约精神就是一种理性、自由、平等、互利至上的精神和品格,它意味价值正当是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休谟认为,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个体间的利己心彼此冲突,所以需要契约。人们行为正当意味着不要毁约,契约精神是对价值品质的最好诠释,因为服从契约更能满足大多数人总体的善[42]。近代契约观念认为契约即正义,契约内容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志的选择或真实意思的表现,当事人之间可以任意订立契约,契约被认为体现了最大公平原则。罗尔斯采取排除法[43]论证了社会契约是制订社会合作公平条款和正义原则的最有“合理性”、“直觉性”的方式,并指出是公正的理性或合情合理性成分在契约制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44]。

法理与正当性的耦合源远流长。在古希腊城邦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政治纷争,权力与正义的不平衡使得政治思考有了必要。人们对“权力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的追问反映出人们对法理正当性的关切,先人们其实已对追问做出回应——谁最了解城邦的美德与善业。柏拉图认为,只有哲人的智慧方能驾驭节制与激情,才能把个人的仁爱与城邦的正义和谐起来。亚里士多德将合法理与作为公正的德性相联系:“合法理和平等当然是正当的,而不合法理和不平等是不正当的。”[45]诚如康德所言,“正当的行为仅仅是出于我们对外在性律法的尊重”[46]。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分《法权论》中专门探讨“Re⁃cht”(德语词,表正当、公正、权利等)。他认为与别人自由共存的正当勿需行动者自身德性之完善,只需行动本身正当。这种与他人自由并存的正当主要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实践关系,并不优先考虑个体意愿的内容和目的,只考虑形式本身。“我决不应当做其他的事情,我所能意愿的,就是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种普遍的立法。”[47]如当一位老师面临学生处于地震危险中,无论他是否出自心甘情愿的真心、是否强健、是否会急救,也无论当时地震有多危险,他都应当义无返顾地救学生于危难。至于他是否能把学生救出,他将会遭遇何种后果,则勿需考虑,因为普遍性律令(法理)不允许考虑这些外在因素。康德之后的权利论规范伦理学有个明显的趋向——善、正当、德性各自分崩离析。正当不以善目的为根基,也不再内嵌于德性或品质,而是从人的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中直接引申出独立的正当概念。此正当须通过社会正义来实现,罗尔斯1971年大作《正义论》正是沿此路径的重大探索。这种正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法律、正义、规则、权利、制度、秩序,须通过外在建构的社会政治来实现。这将为弥补价值实践中个体品质的脆弱性留下空间。

亚里士多德曾把公正与合乎法(lawful)联系起来,而公正其实可被理解为一种正当,从而,正当与法理就有了内在的联系。“法”是一种强制性的价值原则,尽管它不同于道德律,但在价值原则性上,与价值领域的“当然之则”又有相通之处。立法行为本身内含着价值判断,它是一套价值观念的体系化。在立法之前,立法者也总是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和价值原则来立法的[48]。而以“法”来注解价值正当,则从一个方面确认了价值品质与价值原则之间的联系。在法治社会,我们尤须警惕把法理性正当推向极致,忘记法理性正当仅仅是厚正当的1/3维,僭越这个度便是另外一种“法理不正当”。

另外,合法理首先包括但不仅限于守法,还包含对法(规则、制度、契约、律法等)本身的批判和建构。对法理的批判和建构是更深层次的法理性正当,它要求主体具备高超的价值智慧方可驾驭,从而消解“伪法理”,使法律不仅体现出法理正当性,还体现出伦理意义和真理意义的正当性。

基于法理意义的正当性原则主要有:服从约定、重诺守信、忠诚、爱国、守法、敬业、尽职、责任、公正、和谐、秩序、维护稳定等。

五、结语:三维正当的合理性限度

最完美的实践行为应该在三种意义上都具备正当性,即合情合理又合法可以被称为三维正当,或厚正当(thick right);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正在尝试三者合一的可能性,如亚里士多德(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康德、马克思。三种意义的正当性在“原初状态”(罗尔斯)或“理念世界”(柏拉图)应该是统一的,因而可以实现完备性。然而在现实世界三者之间会有各种冲突。另外,真理性正当具备较大的普遍性(即不同主体的共识性、通约性),“真理无国界”即含此意;伦理性正当的普遍性最低,因为良心和道德善迄今为止仅仅在抽象的意义上被达成某种共识,而每个主体“内在心灵的呼唤”各不相同;法理性正当的普遍性居中,它是在对真理性正当和伦理学正当的确认与固化中,政治博弈的结果。

作为正当性依据的真理、伦理、法理都有相对性、境遇性和变动性。如:我的一个表哥和一个表妹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互相爱慕准备结婚。这种行为在古代有正当性吗?今天为何正当性不足?这里显示了人类对科学知识的认识变迁,即真理的相对性和变动性。今天相对于古代,我们对遗传学、优生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近亲成员从共同祖先那里获得同一基因,很可能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传递给子女,则其子女会因突变纯合子而发病。所以从“目前所掌握的”真理意义上说,我的表兄妹结婚不正当。而今天法律规定“近亲禁止结婚”也是基于目前人类所掌握的真理或知识。但从伦理意义上看,这是“亲上加亲”,无论古今,都是正当的。

中国传统政治的突出特点就是以伦理正当性代替法理正当性,法理伦理化与伦理法理化并行。其实,伦理与法理各有边界,它们在互补中促进社会的动态和谐。若无伦理,则法理根基不深,难以令人心服;若无法理,则伦理不稳,难以服众。美国学者班菲尔德所描绘的现代社会“去道德化”境况,就是呈示了伦理性正当在人们心中日渐式微。现代化这个奇异的东西推崇法理性正当、追逐真理性正当,最终驱人碎片化和原子化,形成“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

人们在特定价值形势中,须对所有相关的具有价值意义的特征作出考察,分析所有价值理由,最终做出实际的价值行为。不同场域的主体,对正当性的优先性诉求也不尽相同,如对政治场域的公务员而言,法理性正当一般具有优先性;对教育领域的教师而言,伦理性正当具有优先性;而对学术领域的研究人员而言,真理性正当一般具有优先性。但是,一方面“优先”并不意味着排他,另一方面,“厚正当”才是最高旨趣。实际上,每当两维正当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时,当我们引入第三维正当性时,总会产生“柳暗花明又一村”的A+B>C之效。

人们的价值实践中,社会得以良性运作,须以“事实为根据、法理为准绳、人性化为内核”作为宏观管理思想。如果我们企图寻找一种固定的、单一的善势必会把价值问题转嫁给价值智慧。实际上,好的价值行为的确需要卓越的价值智慧、或者西方哲学所说的“实践智慧”。孔子在《中庸》里以其智慧告诉我们“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亚里士多德箴言“美德乃是一种中庸之道”,毕达哥拉斯名言“在一切事情里,中庸是最好的”。看来我们应该学习中外先贤价值智慧“叩其两端,执两用中”,坚持中道而行。

[1][英]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倪愫襄.善恶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12.

[3]唐凯麟.德治建设中一个重要问题——把握行为“应当”、“失当”和“正当”的维度[J].道德与文明,2001,(5).

[4]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6.

[5][英]布劳德.五种伦理学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34.

[6]LEPOLD A.A Sand Country Almanac[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6:224-225.

[7]辛格.2012年4月24日京师哲学讲坛《关于功利主义的论证》的讲话[EB/OL].http://www.bnu.edu.cn/xzhd/44730.htm.

[8]廖申白.伦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9]刘静.正当与德性的分离——康德在伦理学主题现代转向中的作用[J].道德与文明,2011,(1).

[10]赫斯特豪斯.规范美德伦理学[J].邵显侠,译.求是学刊,2004,(2):6-14.

[11]ROSALIND HURSTHOUS.Normative Virtue Ethics.How Should One Live[M].Roger Crisp.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

[12]王强.何谓“认同行动”?——规范伦理学的一种拓展性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96-102.

[13]石中英.关于当前我国中小学价值教育几个问题的思考[J].人民教育,2010,(8):6-10.

[14]ROSS W D.Foundations of Ethics[M].Bakhsh Press,March 15,2007:54-55.

[1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4.

[16][法]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11.

[17]蒋开富.正当性的语义学与语用学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5,(5):149-150.

[18]金观涛,刘青峰.天理、公理和真理——中国文化“合理性论证”以及“正当性”标准思想史研究[J].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1,41(10).

[19]陈江进,郭琰.试析西季威克的实践理性二元论及其理论意义[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1):51-56.

[20]崔岐恩,张晓霞.价值品质及其结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35-43.

[21][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历史与真理[M].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3):157.

[22]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序言6-7.

[23]王成兵,林建武.论皮尔士的科学形而上学观[J].江汉论坛,2007,(5).

[24]龚群.关于道德价值的概念及其层次[J].哲学动态,1998,(1).

[25]张岱年.论价值的层次[J].中国社会科学,1990,(3):3-10.

[26]张文修,梁怡,吴志伟.信息系统与知识发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1.

[27]俞吾金.杜威实用主义与现代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15-20.

[29]Rosolind Hursthouse.Normative Virtue Ethics[G]//How Should One Live,ed.Roger Crisp.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

[30]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200-201.

[3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8.

[32]彭运石.事实与价值的融合——马斯洛内在价值论述评[J].求索,1999,(1).

[33]石中英.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1-30.

[34][英]罗斯(Ross,D.),斯特拉顿·莱克(Stratton-Lake,P.).正当与善[M].林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60-65.

[35]杨义芹.公正、善、正当辨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0,(5):163-166.

[36]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

[37][德]石里克.伦理学问题[M].张国珍,赵又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2.

[38]谢地坤.从道德的“至善”到道德的“底限”——读阿多诺《道德哲学的问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2).

[39]韩东屏.论对行为的道德评价方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0-14.

[40]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孙善春,李春长,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427-428.

[41]王国银.德性伦理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116.

[42]休谟.人性论:下册[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60-570.

[43]杨伟清.正当与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2.

[44][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35.

[45]苗力田.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2.

[4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38.

[47]谢地坤.从道德的“至善”到道德“底限”——读阿多诺《道德哲学的问题》[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2).

[48]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94-195.

On the Right and Its Rationality

CUI Qi⁃en
(Academy of Education,Lingnan Normal University,Zhanjiang 524048,China)

The right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core propositions in ethics and politics.In ancient Greek ethics,the right,the good and happy life shared inherent unity,but after Kant they were increasingly separa⁃ted.the right refers to not only reasonable principle that people(includ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in action should insist on and embody,but also value standard that people evaluate other people's behavior on-right or wrong(truth meaning),good or bad(legal meaning),and noble and vulgar(ethical meaning).Based on a three-dimensional analysis,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RIGHT is rationality.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can be embodied in three kinds ofrights by lower case:righttruth(truth rationality),rightethics(ethics rational⁃ity),and right legitimacy(legitimacy rationality).The right in specific field is species of the capital RIGHT,and capital RIGHT is genera of the rightin specific field.The mostperfectpractice should be justified in three senses or achieve some kind of harmony,that is Thick Right,only which can fully correspond to ideal right.

the right;rationality;truth right;ethics right;legitimacy right

B82-02

A

1009-1971(2017)03-0088-08

[责任编辑:唐魁玉]

2016-10-24

岭南师范学院博士专项“师范生价值品质现状及改进研究”(ZW1303);岭南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计划

崔岐恩(1975—),男,陕西勉县人,副研究员,博士,从事价值教育、符号教育学研究。

猜你喜欢

法理正当性伦理学
实践音乐教育哲学中的伦理学意蕴探析
国土空间规划的法理和机理
“纪念中国伦理学会成立40周年暨2020中国伦理学大会”在无锡召开
刑事缺席审判的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
论马克思伦理学革命的三重意蕴
网络空间秩序与刑法介入的正当性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一般条款的裁判思维与方法——以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为例
试析传教活动主体的伦理正当性
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法理依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