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梳理与问题对策
2017-02-23龚廷泰
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一直位于全国前列,被国家媒体誉为“法治江苏样本”。在建设工作中,江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总结法治建设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经验
以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坚实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法脱离经济社会发展而孤立进行,它是建设新江苏、再上新台阶的系统性工程之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的率先发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基础,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则为江苏经济增長、社会进步不断提供法治引领、制度规范和保障作用。数据显示,江苏GDP突破7万亿,在全国占比达1/10,与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形成的良性互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化能力提升与文化建设为精神动力。据观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必须与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法治能力至为重要,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江苏始终坚持把法治惠民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推进法治实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过实施法治实事工程,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经费、医疗卫生、劳动争议、公正规范执法、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迁等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据统计,全省公众安全感达到95%,群众法治建设满意率达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与机制优化作为重要保障。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将制度构建和体制机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础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设规律,结合省情实际,不断总结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社互动的“太仓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海安样本”等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大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用法治创建与实效考评做有力杠杆。法治创建和实效考评是推动江苏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检验、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开发创建了考评方面的量化指标体系并付诸应用,大大提升了省内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法治思维与办事能力尚需提升。据观察,部分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上,在作出决策、处置重大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公众参与和社会沟通尚待深化。据调研,江苏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有时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在组织、引导普通社会公众介入日常性的参与活动方面的工作成效不显著,对公众意见尊重吸纳程度较差,公众参与的动力减弱,导致公众对政府作出的部分决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制度建设与政策实施仍待强化。一是江苏部分涉及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的建章立制工作轻重缓急把握有时不到位,部分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设存在应付上级要求、追求政绩色彩,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或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不及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元互动与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主体互动参与,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调研显示,现有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重管理轻服务,重控制轻商谈,重秩序轻权利,重结果、轻程序,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监督问责与考核量化仍需加强。主要表现一是问责制度虽已普遍建立,但难以严格实施。二是立体化监督体系虽然形成,但及时监督乏力。三是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与规避外部监督时有存在。四是考评机制已经运行,但评价体系及具体标准的科学化程度尚需继续提升。五是考评结果运用尚不够规范,考核指引效应尚不明显。
三、推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深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建议:一是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重点培养领导干部的规则思维、权利思维与程序思维。二是可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要求谙熟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强化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建议一是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制度建设兼顾前瞻性与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干扰。三是开展制度实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动,注重制度实效的发挥。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活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制度内容,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五是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
规范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议:一是应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提升参与效果。如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开,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前提条件。二是需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确保各类公众参与都能在制度渠道内妥当地进行。三是防止公众参与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强化对未采纳公众意见说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设。四是将说理贯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载体建设。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议:一是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二是需积极培育基层群众自我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三是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提升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强化监督问责和考核制度落实。建议: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的监督,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及时地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公布。二是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的问责制度。注重对地方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本文系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主持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钱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