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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讯问研究

2017-02-23顾凯辉

西部论丛 2017年10期
关键词:侦查

摘 要: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不断强调自己有正当的经营活动来虚构主观故意,掩盖非法占有的目的,避重就轻,模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在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活动中,做为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证据,口供对罪行的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侦查机关必须加强研究,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应讯心理,有的放矢的制定侦查策略,把案件办成铁案。

关键词:集资诈骗 侦查 应讯心理 讯问策略

Abstract: In order to veil illegal purposes, the crime suspects of fraudulent fund-raising always emphasize that they have some legitimate business activities. They make the boundary of crime and non crime fuzzy, so that they can avoid legal sanctions. As we all know, affidavit of the crime suspects is significant in investigating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dentifying crime. Therefore,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need to investigate more in order to know the mind of crime suspects and take the right strategy of interrogation.

Key words: fraudulent fund-raising; investigation; criminal mind of crime suspects ; strategy of interrogation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经济日益增长,普通社会民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资本的不断沉淀与社会投资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大量的滋生了集资诈骗犯罪。这类犯罪案值动辄上亿,对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而这类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讯问在侦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一、研究集资诈骗讯问的必要性

在侦查每类案件时,都有其不同于其他犯罪侦查活动的侦查重点和针对性侦查措施。讯问无疑是集资诈骗犯罪侦查中的一个重中之重。

(一)集资诈骗犯罪侦查的特点

从集资诈骗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1]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犯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以及结果犯。在侦查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根据群众举报或者金融监管机构的移送,侦查机关通过走访问询、冻结账户、清查财产等措施,通常可以非常快的获得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而且这类案件的侦破,一般都直接知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予以控制,并不会在缉拿犯罪嫌疑人上耗费大量警力。

但实践证明,如何有效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犯罪主观方面往往成了侦办此类案件的硬伤。从犯罪构成可以看出,如果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将使其犯罪认定产生重大难题,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把柄。

媒体热炒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最好的例子。[2]吴英及其辩护人不断强调自身是为了扩大经营的目的进行集资,试图模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虽然辩护没有成功,但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国家的司法形象造成了相当的冲击。

如何有效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除了搜集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后大肆挥霍的客观证据之外,口供这一证据形式,其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二)侦查讯问中必须引入证据观念

要认识到讯问在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活动中的重要性,还需要进一步牢固侦查活动中的证据观念。当前许多侦查人员的观念仍旧停留在“破案抓人”的层面上,没有深刻的认识到侦查对刑事诉讼的服务性。侦查活动归根到底是为诉讼服务的,其终极目的除了破案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外,同样也要求建立起一个牢固的证据体系,这个证据体系必须无懈可击,能够得到法官的采信,才能真正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如果仅仅是破案抓人,最后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免于刑罚,那之前的侦查活动都只是无用功罢了。[3]在集资诈骗犯罪的侦查中,讯问得到的能够佐证“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是此类案件证据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所以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犯罪的讯问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二、犯罪嫌疑人应讯心理研究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过程中,其应讯心理和行为特点是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的基本依据和参考。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应讯过程中,一般会形成以抗拒心理为核心的一系列心理活动状态,诸如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等,在这些心理状态形成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会保持稳定性,给讯问造成障碍。

(一)人格心理特征具有高复杂性

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能够成功的进行集资诈骗犯罪,说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煽动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较强的理性思考能力,对成就有较强的追逐欲望。根據九型人格理论,应该为“成就型实干者”类型[4]。这类人格特点者一般是工作狂、野心家,有强烈的好胜心,可同时又惧怕表达自己的内心,极其自恋和极端。这就造成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会处于一个高度的不稳定状态中,其应激反应要远远大于普通犯罪嫌疑人,审讯初始讯问人员任何一个语言失误都可能将其态度重新洗牌。而一旦心理稳定之后,其稳定性亦强于一般犯罪嫌疑人。除此以外,每个犯罪嫌疑人又有其特定的心理成长轨迹,这种成长轨迹会在每个人的人格特点外形成万中无一的个性。再加之每个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气质类型和受教育程度等,其人格特诊的复杂性对审讯人员掌握其心理动态并且主导审讯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抗审心理状态具有高复合性

抗审是一种犯罪份子在应讯过程中存在的普遍心理状态,但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这种心理状态表现的极其复杂,其成因具有高复合型。一是个人心理因素。集资诈骗的犯罪份子通常具有专业的资本运作手段,有表面化的经营行为,有可能还有“权力保护伞”。这些因素造成犯罪份子认为可能有人为了避免被牵连下水,会替他疏通关系,或者认为侦查人员无法掌握其确凿的犯罪证据,是对其虚张声势。二是生物因素。这是从生物趋利避害的本能产生的原因。讯问时,犯罪份子有对获得自由的需要,其意识在与外界交互过程中,形成了其完全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潜在认知,并与其心理活动相互印证,强化了其侥幸心理。三是社会因素。社会上大肆讨论开放民间融资渠道、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等问题,很大程度上给犯罪份子造成了“其罪可恕”、“其罪非罪”的错觉,使犯罪份子产生了利用舆论避罪,“或许能逃过一劫”的想法,助长了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三)自卫心理体系极其牢固

在审讯过程中,受讯人会建立起由“支点”和“退路”构成的自卫心理体系亦即抗审心理体系。[5]“支点”是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心理评价中能够支持其抗审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客观存在”。“退路”是嫌疑人进行心理的权衡和自我选择过程中形成的对讯问人员问题进行的否定。集资诈骗案中,利害关系、密切程度、信息的反馈量、行为的原因结果、痕迹的证明等都是嫌疑人心理支点的基础。嫌疑人基于作案特征等客观因素,以合法经营的面目,可以极力否认犯罪事实,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即使在其“支点”被审讯人员拆除后,嫌疑人仍旧可以反问,“我只是像他们借钱经营罢了,怎么就犯罪了?”这一“退路”来自基于嫌疑人经验和认识的心理评价过程,不同的嫌疑人因为不同的经验和认识又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但集资诈骗犯罪的客观存在却给嫌疑人提供了足够的“支点”以及“退路”,所以这一自卫心理体系是极其牢固的。

三、集资诈骗犯罪讯问策略研究

(一)讯问的内容

注意讯问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动机和预谋情况, 集资手段、过程,赃款去向, 签订的协议书、单据情况; 诈骗的对象、手段、数额、资金去向;同案犯的情况,信用证、信用卡、保险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行贿、走私及伪造货币、公文、印章等犯罪活动。[6]根据上文所论述的,对于犯罪份子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一定要清晰准确,切不可语言模糊、似是而非,为诉讼阶段留下隐患。

(二)运用心理学手段

在讯问中运用心理学手段的原则就是要找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没有弱点的甚至要制造弱点。一方面要注意研究嫌疑人的气质类型和性格特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类型决定了其气质类型必然以胆汁质和多血质为主,所以讯问时应该适当运用挑拨离间、暗示隐喻的方法,慢慢破坏嫌疑人的心理稳定性,在其心理激荡的情况下进行围剿,获得审讯人员需要的信息。性格特点反应的是个人在社会集团中的生活方式,是一种个性心理特征,与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紧密相连,摸透嫌疑人性格后对症下药必然会事半功倍。[7]另一方面,要摸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转化规律。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就会到案,此时就需要立即进行提审,压缩嫌疑人构建自卫心理体系的时间,让其在惶恐不安中露出马脚,无法建立起牢固的抗审心理。如果已经失去先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建了相对稳定的自卫心理体系,此时,审讯人员就需要见招拆招,通过造势、利用恐惧心理等手段进行强攻,使其自卫体系出现动摇后漏洞,发现漏洞后,紧追不放,迫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进入动摇反复阶段。[8]

(三)准确灵活运用讯问语言

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充分运用讯问语言适应性和技巧性的特征,根据讯问阶段准确选择精确语言和模糊语言。讯问初期,要充分运用精确性语言,明确说明已经掌握了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对嫌疑人的心理自卫体系进行强攻。如果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搜集相关证据是在同时进行的话,模糊语言的使用能够使嫌疑人产生罪行已经被掌握的错觉,迫使其交代罪行。在讯问其主观目的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使用语言技巧,可以采取迂回包抄等手段先扫清外围,最后一举克敌。如可以先讯问“你获得集资后购买了几辆车?”“购买了多少珠宝?”“有几处房产?”等,外围扫清后,直接讯问“你集资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此时犯罪嫌疑人就会发现其否认自己无度挥霍的“退路”已经被截断。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追求威慑性、迷惑性过程中,一定要把握适度原则,避免出现诱供、引供、指供等现象。[9]

(四)加强教育感化和政策攻心

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政策攻心。讯问人员应该将党和政府的宽大政策向犯罪嫌疑人進行宣称,使其明确案件始终会在充分的证据链条建立后被侦破,积极与办案人员配合能获得法官的从轻处罚,任何不切实际的逃避制裁或者避重就轻的企图都是徒劳的。对于心理动摇的嫌疑人提出的讨价还价的要求,不能无原则的许诺,也不能随便训斥或者置之不理,而要耐心细致的向其解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适当的运用模糊语言,使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感受到主动坦白是利大于弊。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违反操作规程甚至法律法规的行为,最终导致证据非法而排除。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多种形式对口供进行固定,防止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以后以逼供、诱供为理由进行翻供。

参考文献

[1] 魏东 唐磊等.金融犯罪认定与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62-265.

[2] 邢人俨.吴英 生死未卜的明天[J].南方人物周刊,2011,(146):35-43.

[3] 肖庆平.侦查学理论研究需要引入新的理念[J].犯罪研究,2002(6):16-19.

[4] (美)海伦·帕尔默.九型人格[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121-149.

[5] 吴克利.审讯心理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75-180.

[6] 李彦斌.经济犯罪案件讯问的对象和内容[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56-57.

[7] 肖庆平.制定讯问策略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心理弱点的研究[J].犯罪研究,2009(6):22-26.

[8] 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10-312.

[9] 尚念安.讯问语言的选择与运用[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6):130-131.

作者简介:顾凯辉(1986-),男,上海青浦人,武警上海市总队第八支队政治处宣传股股长,华东政法大学攻读诉讼法学硕士,侦查学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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