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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的创新与适用(专题讨论)

2017-02-23孟庆瑜

关键词:红线京津冀补偿

特约主持人:孟庆瑜

环境资源法的创新与适用(专题讨论)

特约主持人:孟庆瑜a,b

(河北大学a.政法学院;b.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主持人语: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国的环境资源法正经历着从基本理念到法律制度、从立法创制到法律实施的系统化调整与转型。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主旨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被抬升至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而且将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法治建设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跨行政区污染防治、严厉的法律责任等都是本次修订取得的重要创新成果。但是制度创新仅仅是迈出了制度变迁的第一步,制度设计目标的最终实现必将受到制度设计、实施机制、运行环境和社会认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或阻滞。因此,遵循法解释学的正当原则和科学路径,加强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与诠释,搭建立法与法律适用之间的信息反馈与互动机制,无论对于环境资源法的制度创新,还是对于环境资源法的目标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目标指引与组织保障,而且需要国家法律的权威确认和保障实施。陈海嵩教授的《“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解释及其法律实现》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词义辨析以及对中央和地方层面立法落实的全面梳理,为《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理论参考。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要求区域间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实现率先突破,但区际间生态补偿问题的悬而未决则是横亘在京津冀三地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刘广明副教授的《协同发展视域下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为宗旨,基于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实际,对三地区际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做出了初步理论架构。尽管两篇论文的研究立场、基本论断和论证逻辑等尚存进一步商榷之处,但都不失为对新时期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解释与适用的有益探索。

2017-04-24

孟庆瑜(1973—),男,河北阜平人,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主任,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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