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野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探析
2017-02-23刘记福
刘记福,彭 维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检察视野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探析
刘记福,彭 维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全新诉讼模式,主要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其提高了诉讼效率及被告人认罪服判判决生效率,但在实践中需解决如下矛盾: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公诉部门如何简化案件审查模式和审批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特点复杂情况下如何提高启动速裁程序建议的采纳率,庭审简化情况下如何保证速裁案件被告人的权利,认罪服判情况下如何保证检察量刑建议的庭审采纳率。建议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时,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权力清单,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据标准,创建被告人认罪的辩诉量刑交易机制,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全程监管制度,以推动刑事速裁程序不断完善。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正;效率
Abstract: As a brand new model of litigation, the fast adjudication procedure of criminal cases, advocated and started mainly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optimizes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nd facilitates the judgment, However, it’s required to solve the following problems in practice. First, how do public-prosecuting departments with a big load of cases simplify case review and approval procedure to improve working efficiency? Second, how to improve the adoption rate of fast adjudication procedure in the case of complicated cases? Third, how to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in the case of simplified court trial? And lastly how to guarantee the trial adoption rate of procuratorial sentencing suggestions when the accused plead guilty and comply with the adjudication? Therefore, it’s suggested tha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when promoting fast adjudication procedure of criminal cases, should establish its independent status in criminal litigation procedures, make a power list for the case undertaker, clarify the evidence standard for the accused to plead guilty, establish a plea bargaining mechanism for the accused to plead guilty, and establish a supervisory system for the whole procedure for the litigation right of the accused, so as to perfect criminal fast adjudication procedure.
Keywords:criminal cases; fast adjudication procedure; justice; efficiency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是我国继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简易程序以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新尝试。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处罚令程序、以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为代表的被告人认罪程序以及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狭义的庭审简化程序等,为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立提供了有益借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基本程序、正义底限的前提下,简化审判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一种快速审判程序。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1]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需正确处理速裁程序的定位问题,牢牢把握“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原则,构建科学、正当和可行的诉讼程序。本文基于检察监督视角,对如何应对和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机制进行探讨。[2]
一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现状及特点
(一)速裁程序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
过去司法机关试点的繁简分流、快速办理等更多的是工作制度层面的创新提速,而速裁程序并非是在现有办案模式下各环节的简单提速,而是一种有别于普通审和简易审的新庭审模式,其在对司法机关的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批权限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简化和重构。[3]如2015年4月22日,首批试点刑事速裁程序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4名被告人依次当庭认罪之后法官随即宣判,4起刑事案件庭审仅用了6分钟,此次庭审并未经过质证及辩论环节。[4]
(二)速裁程序主要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显示:65%的速裁案件是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侦查机关建议适用的速裁案件接近30%,法院主动建议适用的为5%左右,还有极少数为律师、被告人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相对集中,其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三类案件占比达90%,这三类案件又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多数主动认罪但证据相对单薄的刑事案件。
(三)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无论是检察环节的认罪快办模式,还是审判环节的速裁模式,适用速裁程序的审结期限明显短于普通程序甚至简易程序案件。[5]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指出,试行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由平均20天缩短至6天以内。2013年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设立了被告人认罪的轻刑案件业务组,由一名检察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仅10个月就办结案件145起,约占当时公诉科受理案数的48%。
(四)被告人认罪服判的判决生效率高
从试点情况来看,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率为0,而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普遍低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抗诉率和上诉率。[6]法院判决的及时生效率较高,二审程序启动较少,这减少了诉累,节省了司法成本。[7]
二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面临的问题
(一)案多人少情况下如何提高速裁案件的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的价值基础就在于实现司法效率,故有效缩短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办案期限是这项改革成功的关键。根据《办法》规定,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建议启动。因此,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前要全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速裁程序的实质要件,做好证据审查、讯问、量刑建议告知及征询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工作,办案任务并未减少,而这些工作的结果又直接决定了速裁程序启动与否。另外,检察机关办案系统繁杂的审批程序和流程要求,使得一些被告人认罪案件更多的办案时间消耗在内部审批流转中,导致适用速裁程序的办案时间并不比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少。因此,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公诉部门如何简化案件审查模式和审批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这是需解决的首要矛盾。
(二)案件特点复杂情况下如何提高启动速裁程序建议的采纳率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辩护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速裁程序的启动具有庭前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也应当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才可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法》仅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但速裁程序最大的特点在于简化普通审中最核心的质证和辩论环节。实践中,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各阶段的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在犯罪主体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非核心事实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才会使法官在庭前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简化庭审的质证和辩论程序,最终达到速裁的效果,这是需要解决的又一矛盾。
(三)庭审简化情况下如何保证速裁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办法》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创设了值班律师试点,其主要工作为法律咨询服务。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速裁案件在庭审时并没有律师出庭辩护,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些传统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8]仅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对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就是说庭审阶段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序都省略了,[9]那么势必会使被告人的举证权和辩护权被剥夺,简化的庭审程序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成为又一需要解决的矛盾。
(四)认罪服判情况下如何保证检察量刑建议的庭审采纳率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出加强量刑建议工作,而检察机关在征求被告人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时,势必会就其量刑情况进行分析,这会使得被告人对自己的刑期在庭审之前就有预期。[10]如果法庭判决的刑期在检察机关的分析之内,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概率就会较高,这有利于推动法庭当庭审判,进而节省诉讼时间;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得到庭审采纳,则容易使被告人产生被欺骗的感觉,导致不服判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也将对法院的量刑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量刑建议与认罪服判之间形成了又一需要解决的矛盾。
三 检察机关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议
通过试点结果可以看出,被告人认罪案件速裁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制度设计和发展趋势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对于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在不断深化改革中予以解决和完善。
(一)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法律地位
认罪案件速裁程序不是一项办案机制创新,它实质上应该是一种新诉讼程序。首先,这项制度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的。《宪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享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权力。因此,速裁程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的修改试点。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项试点明确定义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一项新的办案程序,而不是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行颁布的用以指导检察、法院执法的一项工作机制。再次,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环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现有办案程序的全面突破和革新。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被告人认罪轻刑案件速裁程序,以确立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独立法律地位,使速裁程序成为适用这些特定的认罪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必然选择,而不是由承办人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审中再简化若干程序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权力清单
被告人认罪案件速裁程序是对原有办案模式和程序的简化和重构,这种简化和重构赋予承办人在程序适用上较大的自主裁量权,法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质证或者辩论,甚至是否进行书面审查。程序公正是确保实体公正的先决条件,要在程序上确保速裁案件实体公正,就要有效地规范速裁案件承办人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建议制定承办人适用速裁程序权力清单。考虑到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权力清单应以负面权力清单为主,明确什么不得省、什么必须报批,未限制的可以由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简化。但应当明确速裁程序简化的是程序而不是权益保障,简化的是重复性事务工作而不是执法必须工作,简化的是内部审批流程而不是内部监督。
(三)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据标准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刑事案件的基石。速裁程序要真正实现速裁效率,必须从案件源头确保侦查环节移送的速裁案件符合庭审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根据速裁案件庭审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与侦查机关联合制定速裁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相对固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取证要求和证明标准。速裁刑事案件取证要求是指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合法、迅速,不能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速裁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明确速裁刑事案件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就可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提高效率层面考虑,速裁刑事案件只要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锁链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对非核心事实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这样可以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和侦查效率,为检察环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奠定基础。
(四)创建被告人认罪的辩诉量刑交易机制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在获得较轻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其交易内容包括罪名、罪数和量刑三大部分。从速裁刑事案件的适用条件看,公诉部门可试行辩诉交易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在罪名和罪数进行辩诉交易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积极开展量刑交易。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不影响定罪的情况下,降低指控风险,提高诉讼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后最关心的是刑期长短问题,如果通过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建议符合其预期,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比例将会大幅上升,其在法庭翻供的指控风险也会大大降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空间也会更大。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对辩诉交易机制的内容和后果认识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在律师的配合下完成,并将辩诉交易的情况记入笔录,且辩诉交易内容不作为今后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律师从轻或无罪辩护的理由。
(五)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全程监管制度
传统的审判监督主要是事后对判决结果和程序进行监督,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需要全程审判监督,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一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作用。司法部门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准确了解适用速裁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是监督法院自行决定启动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在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下,法院自行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需要监督法院是否及时通知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同时要审查法院决定自行启动该程序的理由是否合法。三是监督缓刑适用情况,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法院在判决时没有适用的,要监督没有适用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如法院没有联系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将缴纳罚金作为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等明显违背速裁案件效率和公正原则的,依法进行监督,有抗诉必要的应当依法抗诉。
[1] 郑赫南.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开先河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决定[N].检察日报,2014-06-30(05).
[2] 曹建明.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检察日报,2016-03-21(01).
[3] 袁定波.18省市以保证公正为前提启动试点 专家称轻微刑案速裁罪责相适避免实报实销[N].法制日报,2014-07-01(05).
[4] 胡清文.错位与回归: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践探微与处罚令程序创设[C]//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太原:[s.n.],2015:245.
[5] 周 斌,袁定波.90家基层法院试点小额速裁[N].法制日报,2011-04-14(03).
[6] 余晓洁,罗 沙.聚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诉讼效率明显提高[EB/OL].[2017-03-02].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1/02/c_1117016685.htm.
[7] 周 斌.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担心独任审理不公不廉大可不必[N].法制日报,2011-05-23(04).
[8] 刘根菊,李利君.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9(5):71-72.
[9] 艾 静.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5-38.
[10] 刘文化.“人本主义”理念下检察文化建设之探讨[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1):63-68.
责任编辑:徐海燕
StudyontheFastAdjudicationProcedureofMinorCriminalCasesfromProcuratorialPerspective
LIU Jifu,PENGWei
(School of Law,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Hunan 412007, China)
D915.38
A
1674-117X(2017)04-0098-04
10.3969/j.issn.1674-117X.2017.04.020
2017-03-06
刘记福(1974-),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工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刑事法学;彭 维(1990-),男,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