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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角度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

2017-02-23宁,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个人信息

李 宁, 贾 茜

(1.辽宁师范大学 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6029;2.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23)



民法角度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探讨

李 宁1, 贾 茜2

(1.辽宁师范大学 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6029;2.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23)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人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用于非法途径,个人信息无端被盗窃使用的行为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制度的存在作用近乎空白,导致越来越多的信息盗窃侵权案件发生。对于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各种民法学家众说纷纭,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民法缺失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失职。导致我国当前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要明确我国当前个人信息的法制规定保护,就要对个人所属信息的法治属性进行分析,得知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利等问题。但是个人信息仍然处于一种框架制的权利概念,因此,必须针对该概念做出解释,才更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权益,从而有效达成个人信息的财产理论保护延续。

民法角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全国各地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来实现对国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我国自2005年制定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但是至今还仍未全面实施。由于我国当前科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针对个人的信息咨询依赖程度也相应加大。绝大多数商家为了更快地谋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违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且广泛地应用于商业范围。由于个人信息所涉及的价值巨大,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在商业范围被广泛地公开或者隐蔽性出售,从而谋取非法权益。因此,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乎我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还关乎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否进一步推广。为了保护我国国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盗集利用,我们有必要站在民法的角度上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探究,努力探索解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渠道。

一、 个人信息的权利理论发展及现状

(一)个人信息权利所含人格的内涵所在

在当代社会,人们所拥有的独立人格往往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人格利益也被称为人们利益的最高点。人格权利可分为三种解释:一是人们的性格特点、气质等总和;二是个人所拥有的道德品质;三是个人权力所赋有的行为义务资格[1]。由此可见人们的人格权利重要性,从法制的角度来看却很抽象。因此,我们在当下社会所实行的民法制度下,并没有采用人格权这个概念,而是选择采用人身权取而代之。而所谓人格权利,指的是人们作为民事的主体而实行自身的权利,这种权利随出生而生,随死亡而亡,在当前民法制度下,作为民法制度所承认的一种人身资格,与其他民事主体等法律代词经常相互代用,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民的人格权放于民法规章制度中,是有道理的。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理念

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部分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之下,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权利载体。而国外关于个人信息,已经产生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早在20世纪90年代欧洲就已经颁布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加工以及对信息主体的权利维护等多项内容。公民的个人数据资料是其个人信息的最全面的反应,也是二者之间最为相似的概念转达。由于公民之间具有明显的识别性,因此,识别特性就成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中与别人所不相同的明显特征。所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比如,生活、工作、精神、身份、地址、学历、联系方式等众多与个人相关的基本信息都包括其中。个人信息作为得到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正是由于涉及较广,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确切概念还没有得到统一。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与公民主体有直接识别性的直观信息,比如,身份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以及学历等直观数据。

(三)个人信息所体现的法律特性

首先,通过个人信息能够直观或者间接地反映公民主体的身份,比如,在不需要借助公民身份证信息以及姓名、长相等直观信息就能够识别公民身份,或者通过公民性别、爱好以及学历等客观信息得知公民身份的两种形式;其次,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所囊括的内容也在持续增加,不断地多样化,而主要的个人信息还是公民的个人身份证、信用情况、财产消费、居住地址以及活动行踪等[2](P33);还有就是当前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限定大多是由于绝大部分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概念限制在“自然人”,而部分国家则将其扩展为“法人”。

二、从民法角度分析个人信息特性

(一)个人信息所受权利保护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相关规定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已经受到广泛认可,但是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更多关于个人信息的理论支持。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理解,都泛化为以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具有法律效益、财产特性。中国确定了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等制度,将姓名、肖像等内容都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中国的隐私权与美国相比,在概念范围上要小很多,只是作为一种与人格权利处于同等地位的权利。我国当前的立法并没有将公民的隐私权利作为一项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损害时,则需要借助名誉权的相关明文法规来维护,如果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利,进行明确法规制度的时候将隐私权作为其中一部分,那么必定会造成理论错乱。

(二)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随着社会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能够在不同市场交易情况下进行交易,在不同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中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在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产业化是经由公民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将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或者是除了本人之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获取利益而将个人信息作为交易物品进行贩卖。再者就是当前由于公民个人的主体信息被二次利用,使得人们在掌握个人信息基础之上进行分析、加工,实现个人信息的再度使用,从而实现个人信息所产生的利益价值[3](P97)。

三、 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当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没有得到完善,仍然未能得到其主要原因,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确切理论探析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当下实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当前实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所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有: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借助人格权来实现的,而对当前我国人格权利的保护,在实行相应救助措施的时候,主要是呈现保护无力状态的。人格权是依附于人们自身的一种抽象的权利,在对于人格权的相应法律惩罚后果中,人们更多的是需要精神层面的慰藉,让损害主体对被损害个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和道歉,来维护被害主体的人格权。而针对某些大的精神伤害情况,也可以采取财产赔偿,但是正是由于事情的难以预料性以及多变性,对于赔偿标准也不能来进行定量;由于目前我国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事件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在针对某一事件时能够得以解决。虽然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没有被纳入民法权利,但是并不代表公民的隐私权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多种法律的条例中,都有涉及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足

公民们要想正常的生活工作,必定需要五种理论需求,包括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思想及能力的实现五种需求。其中,安全需求正是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生活中所遇到的危害、疾病等所需的要求。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当,就会导致公民的私人生活及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比如,骚扰或者恐吓乃至侵犯等恶劣性犯罪案件,这就证实了我国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还远远不足。比如,孕妇刚生产,相关推销人员就来打扰,严重地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让人们体会不到社会法律所带来的安全感,那么人们相应的其他社会需求就会大打折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不仅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4]。尤其是当下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互联网技术也会对人们的个人信息造成威胁。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消费者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导致个人信息被盗;还有由于害怕个人信息的丢失而取消网上购物的行为,给社会的金融以及电子商务都带来很大的影响。

(三)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现状及原因

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在处于完善阶段,很多时候,由于公民所处的环境以及工作原因,该企业单位就会掌握多数人的个人资料,比如,房地产公司、汽车、保险、医院等工作单位,都会或多或少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而部分单位无法承受利益的诱惑,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盗取出来卖给有需求的商业单位,这就构成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之前我国影响较大的贩卖明星个人信息及电话的恶意事件,以及出售各种老板的手机号名单等。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能排除部分技术能力高强的黑客破坏相关企业的网站系统,盗取个人信息的资料等非法手段,从而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泄露侵犯。

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包括有多个方面:由于公民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比如在大学生招聘会上的各种身份信息复印件等,各种单位很有可能将这些资料作为赚取利益的资源,那么这些大学生是否要求企业单位保护其个人信息,或者在是否被录入之后要回自己的个人资料,可是据相关调查,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没有采取这样的办法;还有就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较为薄弱,比如,在制定各种电子卡的过程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竟然能高达百项之多,有着严重泛滥重复使用的危险,还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掌握近几十万份的个人资料,这都需要加固个人信息的管理系统;由于我国目前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保障,因此,个人信息被盗窃使其具有商业价值,不仅对公民造成恶劣的影响,还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是需要信用支撑的。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需要借助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实施。

四、 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导致经由互联网技术发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窃的非法案件越来越多[5]。但是我国目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的更新速度也是较慢的,无法给相关民事司法范围提供帮助。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已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我国的信息化社会发展进程。

(一)完善我国的民法保护规定

在我国的民法规定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符合我国的国情,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从目前来说,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还是呈现较为分散的形式,没有统一性。针对这种情况,就要相关学术专家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可修订稿件,虽然这类建议稿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制规定要求,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立法观点的空白以及法规漏洞。因此,对公民个人主体以及法律责任人都要实行信息的保护,从而体现民法的公正性。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障民法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在具体民法实践过程中不易操作,不易协调。而且相应民法条款对于特定的单位企业责任都不够明确,比如,银行等单位,从而导致相关法规不能执行。要完善个人信息保障民法制度,针对一些细节问题要制定明确判定条例,严格监管银行等单位的权利职能,从而让这些企业能够更合法地履行自身的责任。通过适当地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从而满足当下社会公民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

(三)建立相关民法制度

在互联网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社会,个人信息有其特有的属性,对于由于个人信息泄漏导致危害公民安全的现象,一定要加以重视。通过采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制层面直观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依靠媒体的支持,来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的建立以及宣传普及,从而让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更加便捷高效、具有安全性。

[1]陈冬梅.民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2]赵琳.从民法典编纂的角度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 现代交际:学术版,2016(6).

[3]许克谦.浅谈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J]. 人间,2016(3).

[4]马园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D].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5]翁里,叶子菁.试论当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5(36).

[责任编辑 刘馨元]

Based on Civil Law Perspective of 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LI Ning1,JIA Qian2

(1.Hayward College,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116029,China;2.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Mass Transit,Shenyang 110023,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in recent years,people’s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been illegally collected for illegal channels,personal information is no longer used to steal the use of more and more. However,there is no definite legal provision in the existing legal provision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and the existence of its legal system is almost blank,leading to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theft cases. For China’s curr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sues,a variety of civil law scholars say that the reason,or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of China’s lack of civil law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upervision of dereliction of duty.Lead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curr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China is facing a grim situation.To clarify the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it is necessary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on the rule of law attributes of the analysi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the privacy rights and other issues.Bu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still in a framework of the concept of rights,it must be explained for the concept,it is more conducive to the legal position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to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so as to effectively achiev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property theory to protect the continuation The Through the elabor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dilemma faced by the curr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so as to explore the way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civil law perspective;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legal regulation

2016-12-26

李宁,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贾茜,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

D922.8

A

2095-0292(2017)01-0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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