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妻”群体维权的法律途径
2017-02-23刘昕悦
刘昕悦
(洛阳广播电视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0)
浅析“同妻”群体维权的法律途径
刘昕悦
(洛阳广播电视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0)
“同妻”是男同性恋者的妻子的简称。她们多为在嫁给男同性恋者之前不知晓对方的性取向或是知晓后妄图以自己的女性柔情改变对方的性取向,最终沦为婚姻悲剧的承受者。著名的“同妻”研究学者张北川曾说过,男同进入婚姻势必造成对女性权利的践踏。在“同妻”现象背后有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同妻”现象当中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进行系列法理分析,试图找到解决现如今“同妻”群体维权的法律途径。
“同妻”;维权;法律途径
“同妻”,一个对大多数人而言都还较为陌生的名词,它的背后是超过1600万女性的血与泪,是无数女性被践踏的尊严与人生。何为 “同妻”?“同妻”是男同性恋者的配偶,也即男同性恋者的妻子,简称“同妻”。[1]
一、“同妻”现状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包容度和心态变得越来越开放,价值观变得越来越多元。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包容度变得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引起世人的关注。例如,以同性恋群体为题材的网络剧火极一时,诸如《太子妃升职记》等等的各类影视作品、文学作品变得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和喜爱。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同妻”这样的一个少数人的群体。她们的生活可以说是异常悲惨。一份历时三年跟访“同妻”群的社会学调查,佐证了“同妻”的现实困境:“逾九成人遭遇过家庭暴力,三成人在婚姻中没有性生活,但仅有三成人选择离婚。”[2]一个被广泛引用和认可的数据是,“中国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有2000万,其中8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约有1600万女性嫁给了同性恋或双性恋的男子。”[3]由此可见,“同妻”的群体是多么的庞大。
“同妻”的生活现状是悲惨而压抑的。在最近十年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同妻”的各种报道,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在2012年四川大学一名准博士生兼学校教师罗洪玲因自己的同性恋丈夫骗婚,在绝望之下跳楼自杀,轰动性的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同妻”群体的广泛关注。“同妻”的生活既是痛苦而压抑的,也是扭曲而残酷的。数据显示,有超过九成的“同妻”出现抑郁症状,超过一成的“同妻”曾有过自杀行为。她们生活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被传统从一而终的腐朽文化打压,很多情况下又不得不为孩子忍辱负重,不敢发声不敢申诉。她们的数量庞大,各个年龄段都有。“同妻”群体不仅在性生活上得不得满足,还要遭受丈夫的冷落、漠视,甚至是家庭暴力。更有甚者,可能会不幸遭遇到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胁。这就是我国目前大部分“同妻”的生活现状。
二、产生原因
“同妻”群体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中国自古以来男性群体就被天生地赋予了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任务。很多家庭养育男孩子就是为了让血脉延续告慰祖先。很多男同性恋者娶妻生子是迫于家庭的压力和父母的威逼利诱,但是这无形中却伤害了最为无辜的那名女性,她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丈夫爱的是男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同妻”可以说是中国传统伦理家庭观念对女性的伤害。
二是现如今婚姻制度的局限。众所周知,在我国同性婚姻不合法。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平等的,也即必须由一男一女组合,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不认可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有组建正常家庭意愿的同性恋者无法在国内进行婚姻登记。在这种背景下,男同性恋者无法组建与自己同性伴侣的家庭,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与性取向正常的女性结合的方式来进入婚姻状态。
三是同性恋者社会认可度低。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大洋彼岸让人应接不暇的货物到来的同时,各类新潮的意识形态也来到我们身边。人们逐渐知道了同性恋这个较为“新潮”的群体的存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包容度越来越高,同性恋者也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古国,礼乐文化下根深蒂固的封建道德观依然统治着人们的思维和价值观。作为少数人群体存在的同性恋者即使是在现如今的21世纪也一样有着被指指点点划归异类的情形发生。因此,很多男同性恋者为了向社会证明自己是一个“正常”的男人,便会违背自身性取向与女性结合。男同在这种因素驱使下的骗婚情形居多,很多“同妻”都是由于男同性恋者惧怕世俗的眼光而沦为男同掩饰自己性取向的工具。
四是性教育的缺失。进入青春期后,人的性器官开始发育,性征开始表现。而在这个时期,如果没有及时做好少年的性教育,从而让他们对性有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就很可能出现误导,让本来就对性没有任何辨识能力的少年陷入性模糊的误区。加上现在社会价值多元,网络媒介发达,各种社交媒体充斥着同性恋的相关词汇,甚至会让少年以为同性恋是一种时尚,是很酷的一种行为表达。性教育的缺失显然会造成少年成长后期男同性恋者数量的增加,进而导致“同妻”群体的增加。同时,女性性教育的缺失会导致她们对于男同性恋者认识的模糊,甚至对他们抱有通过自己努力改变其性取向的幻想,这无疑也是“同妻”悲剧酿成的原因之一。在一些论坛上经常看到有女性发帖,大意是自己喜欢上了一个同性恋男人,发帖求助如何改变其性取向,这无疑是性教育缺失的明显体现。
三、法理分析
前文讨论了“同妻”目前遇到的现实困境及产生原因。若想要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些“同妻”群体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对“同妻”群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法理分析。
(一)夫妻间权利义务分析
济青高铁济南东站(不含)至胶州北站(不含)区段,自2018年8月9日开始,自180km/h速度值开始,上下行线路分别进行逐级提速,到8月21日,测试速度值达到济青高铁联调联试大纲确定的385km/h最高速度目标值。在385km/h试验速度下,检测列车运行平稳,轨道几何状态、动车组动力学响应、接触网、轨旁信号设备状态、通信电磁环境和GSM-R系统、振动噪声等施工质量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婚姻家庭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之主要体现,其内容在不同的社会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所不同。[4]它主要是针对夫妻双方的一种法律上的拘束效果,具体而言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1.身份权
在身份权方面,夫妻间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忠实义务、同居权和生育权三个方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理应负有忠实义务。忠实,意为需要对伴侣保持忠贞不二的态度,也即夫妻之间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损害两人之间的亲密伴侣关系。这是由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及社会伦理结构所决定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有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对于忠实义务的最直接表述。
同居权是顺应婚姻家庭社会功能和人性本能的一种身份权。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这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即是对于同居权的表述。
生育权是每个人享有的一种为自身繁衍后代的人身权利。生育权可以自我选择享有或放弃,也即每个人都享有自由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对于生育权的表述主要集中在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权
从财产权方面看,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夫妻之间应该保持同等的生活水准以及日常生活水平,这也就决定了两人之间负有互相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理论和实践中均将抚养义务区分为生活保持的义务和一般生活的扶助义务。生活保持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是作为夫妻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生活的扶助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按扶养权利人的需要及义务人的财产进行给付。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夫妻扶助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婚姻法第20条当中:“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同妻”夫妻间婚姻权利受侵害分析
1.忠实义务履行
“同妻”的夫妻间“忠实义务”无法得到保障,男同性恋者明显存在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男同性恋者误导“同妻”进入婚姻生活是一种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同妻”之所以会答应嫁给男同性恋者,都是因为对对方的同性恋的性取向不知情。男同性恋者隐瞒自己性取向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欺诈,在这样的一种欺诈行为误导下,“同妻”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瑕疵的。而忠实义务要求夫妻之间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还是性层面均应当对对方忠诚、忠贞,不得为他人或自己私利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男同性恋者对女性的欺骗行为明显与忠实义务的初衷相背离,也同样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5条中关于“自愿”的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欺诈行为本身就是违背忠实义务的。
第二,男同性恋者在与妻子进入婚姻生活这种事实状态后,通常会选择欺瞒对方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在一起密会,发生婚外情。在夫妻忠实义务中最重要的便是夫妻二人中任一方均应当对配偶忠诚,不得与除自己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这也是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起码要求。男同性恋者在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显然是一种对于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背。
2.同居权
婚姻家庭功能的实现要求夫妻必须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因此,婚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夫妻间同居的权利义务的产生,这是同居权产生的依据。但是,在男同性恋者一方隐瞒性取向的前提下,妻子的同居权显然无法得到保障。在对一位“同妻”的采访当中,她透露自己的丈夫算好自己的排卵期,每个月只进行一次夫妻生活,与她同居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传宗接代。因此,大部分情况下,男同性恋者都抵触与自己的配偶进行夫妻生活,即使偶尔有夫妻生活也是为了让妻子生下孩子完成自己结婚的“任务”,更有男同性恋者会公然拒绝夫妻生活,这显然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妻子的同居权。男同性恋者在精神与性的方面对自己配偶敷衍的态度,无疑给“同妻”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侵害到了其同居权。
3.生育权
从生物学角度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单靠一个人的力量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男同性恋者常常由于其性取向的原因,对异性没有爱慕之情,不愿意与其进行性生活反而对同性表现出明显的性兴趣,因此导致“同妻”的生育权难以得到保障。很多“同妻”也因此没法拥有自己的孩子,这严重损害了她们的生育权。
4.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
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是基于对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实现而设立的。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应当维持在同等的生活水准之上。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同性恋者常常由于缺乏对妻子的感情进而没有对婚姻家庭的忠诚以及责任感,导致配偶在出现物质或精神上的困难时不愿意对对方进行扶助,对对方冷眼相待,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男同性恋者选择与性取向正常的女性结婚是对女性权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对女性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侵害。
四、“同妻”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可行性分析
既然男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与女性结婚对于女性的危害如此之大,那么这种欺诈骗婚的行为事实上便成立了侵权行为,受害方理应诉诸法律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同妻”运用法律维权的困境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现如今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越来越多的 “同妻”群体通过法律请求损害赔偿无法得到实现,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各式各样,如果直接以配偶一方是同性恋而遭受侵害为由提出的相关法律诉求通常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同妻”群体面临离婚举证困难的情形。当前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同的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依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虽然从世俗角度来看对于同性恋这种性取向的包容度较之前高了很多,但是同性恋作为少数人的群体,仍常常受到不理解甚至是歧视。因此,他们通常活动范围较小,并且隐蔽性非常高。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同妻”取证非常困难。即便部分“同妻”拿到了证据,常常也会因为取证的非法方式不被法院采纳。
鉴于“同妻”群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种种困境,在现有的婚姻法框架体系内,笔者将从以下两个角度来探讨“同妻”诉诸法律维权的几种可能性。
(一)关于婚姻效力认定的情形
关于婚姻效力我国规定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5],分别规定在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无效婚姻的情形分别有“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这四种情形。同性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正式从疾病名册中除去,认为同性性倾向是人类性倾向当中的一种正常类别,同性恋并非疾病,并且无需接受任何形式的治疗。因此,无法通过认定同性恋者患病而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是指存在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情形,而男同性恋者通常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对方信任进而与对方形成夫妻关系的。在我国婚姻法第5条中有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不难看出,结婚需要遵循平等自愿、达成合意原则,不得有胁迫欺诈情形的出现。因此,仅仅规定胁迫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不全面的,可以进一步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加以完善,增加欺诈和重大误解这两种情况。在国外已经有不少国家将欺诈骗婚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例如,在《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规定了无效婚姻要件,第743条至747条规定了婚姻的撤销要件;《瑞士民法典》第12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要件,第123条、128条规定了婚姻的撤销要件。因此,建议可以比照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考虑将欺诈、胁迫以及重大误解均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6]
(二)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将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具体表述是“感情破裂与否”。与此同时,在第32条中规定了5种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样没有将同性恋的婚姻列入。更为不科学的是,对于这5种情形中的第一条 “重婚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7]将其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个“异性”直接将同性恋者排除在了法定情形之外,这让同性恋者更加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和自己的性伴侣公然同居,对其配偶造成了精神和生理上的巨大痛苦,明显侵犯到了其配偶权。
有鉴于此,建议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设计将同性恋因素纳入考虑范畴,增设“因一方存在同性恋倾向,并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并且在进行后续财产分割时,将存在同性恋倾向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一方列为过错方,对其进行财产分割少分或者不分。
五、结语
男同性恋者的骗婚行为在当今社会已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背后是无数“同妻”的血与泪。我们应当正视这个严峻的问题,一方面采用广泛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对于同性恋群体的了解与关注,对同性恋者要经常性地进行各种正面且良性的引导,进而纾解他们在精神层面背负的种种压力,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这样,就会使得他们不会对自己的性取向讳莫如深,避免骗婚情形的出现。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相关制度,做好对于现有法律框架内有关条文的修改和完善,解决同案不同判、无法可依等相关的问题,维护“同妻”群体的合法权益。
[1]“同妻”[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 com/link?url=TnIXDI4xjSSfqu_evGtMs7ByG_8U yoJP6Pv1L4n2vzwIcy239QbBt3krkpbRu3MbVvf 5irfcioX7ViAGGIoTU_.
[2]“同妻”称丈夫从没看过她脱衣服 婆婆让她找男小三[N].新京报,2016-04-12.
[3]她是高校教师也是“同妻”——成都女子疑因同性恋丈夫骗婚跳楼身亡[N].海峡导报,2012-07-19.
[4]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11.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陈苇.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4).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D922.7
A
1671-2862(2017)03-0030-05
2017-04-21
刘昕悦,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洛阳广播电视大学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