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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控制及监管研究
——以P2P网络借贷模式为例

2017-02-23杜明鸣刘司墨

关键词:借款人信用风险借贷

杜明鸣,刘司墨

(1.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06;2.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控制及监管研究
——以P2P网络借贷模式为例

杜明鸣1,刘司墨2

(1.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06;2.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P2P借贷;信用风险;征信系统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以互联网支付、P2P借贷、众筹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也随之兴起。其中,P2P借贷凭其风险成本及风控成本分担机制,吸引了大批中小投资者参与融资,填充了中国小微企业借贷的空白市场;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P2P借贷模式中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交相充斥,风险控制机制并不成熟,如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对安全的投资环境,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成为衡量P2P平台质量的重要指标,更是平台竞争的核心所在。

一、P2P网络借贷概念及其信用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概念

P2P一词并非互联网金融的产物,而是缘起于互联网交互技术。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所有用户均通过中央服务器下载,易导致因用户需求量过大引发的网络拥堵,信息传送效率极低。P2P技术的应用使每一个终端均成为一台服务器,中央服务器的压力被大大缓解,实现了对有限带宽的充分利用。

P2P网络借贷(下简称"P2P借贷"正是借助P2P技术"网状平衡流动分布"的思想,将个人手中闲置的资金流向资金需求方,出资方获得高于现金和存款的利息收益,融资方也具有了更为有效的融资途径,充分实现双方"共赢"。简单来说,P2P借贷主要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拥有资金的出资方和需要资金的融资方建立联系,使二者实现资金借贷的融通行为, 是一种没有类似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企业的直接融资模式。 P2P借贷主要在美国、英国等地发展较早,其中以Zopa、Lending 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借贷服务机构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吸收了大批客户;欧洲、亚洲虽然起步稍迟,但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借贷成本和难度大幅提高,导致市场借贷需求较大,故这些国家和地区P2P借贷机构发展迅猛,大有赶超英美等国的趋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普及,以互联网为支撑的电子商务日益繁荣,并因此带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不能否认的是,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萌芽并非国际上通认形式, 而是以渠道创新为主、并不具有本质革新的"余额宝"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及发展。直到2007年作为面向网商的贷款产品"速贷通"和"e贷通"面世,才真正开启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大门;互联网支付、P2P借贷、众筹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等互联网模式随之相继开展,传统金融集团和各大互联网巨头紧随其后,纷纷加入互联网金融浪潮。同所有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具有的优势一样,依靠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P2P网络借贷,既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完成了对多数借款人的资信审查,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人力审查方式节省了风险控制成本,又贯彻了"小额分散投资"的理念,在为出资人提供一种新型低风险投资选择的同时,实现了具体借款人违约风险成本由众多投资者分担,故自出现以来,受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支持。

(二)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

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P2P借贷亦如此。它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活跃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也随着融资进程的不断推进呈现出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平台倒闭或跑路的情形,对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以及国内金融环境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具体来说,P2P借贷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大体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以及资金安全风险等。 但需要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一种表现,这也意味着它与其他金融交易并无区别,根本上是信用交易; 因此,信用风险也就当然成为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所有金融市场中所需要面临的首要风险。

通常来说,信用风险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逆向选择和道德困境,出现"柠檬产品"充斥市场以致最终市场崩溃的局面, 而在信贷市场上则表现为出资人并不能随时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出借资金的实际流向以及借款人的内部信息,即相对于借款人来说其存在明显的信息劣势,故长此以往必会导致信贷市场萎缩。而金融中介的出现能够很好解决这一道德困境:一方面金融中介搭建了借款人信息披露平台,通过对借款人的差异化对待实现信用分级,大大降低信用风险;而且相对于单个储蓄者而言,金融中介更便于对借款人后期资金运用和清偿进行监督。

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这一问题复杂化。一方面,P2P借贷作为一类金融中介,实质上是为减少信息不对称而生,同时,借助网络时代下大数据搜集及分析功能,可以更好地为解决信息偏在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信息获取的便捷,资信作假的成本也随之下降,借款人真实的信用状况难以确认。此外,鉴于我国中小企业庞大的融资需求,在追求审核效率及业务成交额的考量下,实际操作中进行线下审核并不现实。因此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在提供创新途径、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加重了信用风险。众所周知,在金融市场上,对金融产品定价就是对其蕴含对信用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鉴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P2P借贷模式中信用风险防控制度建设仍留有大片可供探索的空间。

二、我国P2P借贷信用风险控制及监管实践

(一)我国P2P借贷信用风控实践

如上所述,风险控制的核心是信用风险的防控,金融消费者的目的是在较低风险成本的前提下取得大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因此可以说,未来P2P借贷平台的竞争不只是服务和营销的竞争,更是信用风险防控机制的竞争。从另一侧面来讲,落实对借款人资信材料的审核是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前提。因只有确认借款人真实还款能力及坏账几率,P2P平台才能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投资水平履行风险适当性义务。因此,自P2P借贷模式形成以来,大部分平台均把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置于首位。

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注册成立。其作为国内首家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大部分在网络上完成。首先,借款人需要通过社交网站关联或手机号完成注册,之后可在相应页面提交借款申请。借款时需提供包括身份证、手机认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以及工资卡银行流水等必要资料以及其他补充资料,资料上传的越多,审核越容易通过。可以看出,拍拍贷不仅要求包括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的硬性指标(必要资料),而且着眼于互联网社交网络搭建的行为特征,并基于此建立了自己的风险控制模型。通过线上审核与模型评估,拍拍贷将不同借款人划分为6个信用等级,作为出资人判断违约风险的可视化依据。在这一点上,拍拍贷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不同与拍拍贷的纯线上审核,红岭创投、点融网综合了"线上"与"线下"两种风险控制模式,即对于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进行线下实地考察,有效减少材料作假风险。同时,点融网借鉴了Lending-Club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对借款人对信用等级划分,决定其所适用的利率,实现了风险与收益应有的对应关系。

虽然我国部分借贷平台,尤其是大型借贷平台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然而,受发展时间所限,国内P2P借贷平台在信用风险防控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各平台征信系统分散,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一方面,部分P2P借贷平台各扫门前雪,将其作为一种信息资源,不主动甚至拒绝与其他平台分享,更有征信机构将保护各平台自由信用信息作为宣传噱头; 另一方面,虽然央行牵头设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了部分P2P平台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但是接入系统的平台数量较少,且该共享系统未与央行征信系统衔接,仍存在信息资源利用不足的缺陷。其次,信用识别途径单一。平台往往仅凭借各自掌握的人员和资源加以识别,缺少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同时,未规定奖惩制度,缺少社会激励机制。再次,沿用传统银行打分卡系统,信用评级能力建设落后。 各个平台对于信息处理仅停留在收集和审核阶段,且采集的数据大部分属于传统银行要求借款人进行资信证明的内容,缺乏独立分析和判断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依据和标准。最后,信用风险控制模式单一。除了红岭创投、点融网外,囿于资金和人力成本,其他网贷平台较少采用"线上+线下"模式,故在对借款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审查方面,风险控制机制有待提高。

(二)我国P2P借贷信用风险监管探索

相对P2P借贷平台自身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而言,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探索显得更为薄弱。2016年8月之前,尚未出台一部关于网贷平台的专属性监管法律文件,只有基于防范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风险的考量给出零散的风险提示,。直至2016年8月,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成为P2P网贷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从《办法》的规定指向上来看,监管初期的重点主要是对平台的性质加以明确,即P2P借贷模式本质上是借助网络渠道实现民间资本的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身份,只为双方直接融资提供场所和服务。因为在我国实践中,P2P借贷平台的中介责任不断强化,而双方直接借贷关系却被弱化,也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P2P借贷实质上是间接融资。但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存款业务,也就意味着一旦P2P借贷平台超越中介机构身份,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时,将被法律禁止和打击。然而,该《办法》只是界定出P2P借贷平台本原性质及其业务范畴,在平台机构准入门槛、风险监控以及运作规范等方面却缺乏详细规定,至于信用风险防控机制的标准更是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就互联网金融产业制定相应产业政策,以推动P2P借贷等模式的发展。在推进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方面,各地区的共性措施主要表现在:深圳市开始着手推动互联网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与共享;上海市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尤其在信用产品研发与服务创新角度给予优惠支持;北京市则关注与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交互,实现对企业基础、政务以及经营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机制。

此外,部分社会团体也愈加重视互联网信贷在信用风险防控方面的发展。今年"两会"上,民盟中央就P2P借贷平台的征信系统建立提交了《关于促进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和健康发展的提案》。 提案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联合第三方征信机构以及打通互联网征信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等方面,建议强化互联网信贷信用防控机制建设,以进一步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无论是金融监管机构还是社会团体,均将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防控视为发展的主要矛盾。

三、国际P2P借贷信用风险控制及监管经验借鉴

自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金融伴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已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2005年以来,在web2.0技术支持的契机下,Zopa、Lending Club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借贷在英、美等国家率先流行开来,同时伴随2008年金融危机后信贷收紧,很多融资者转向网贷平台寻求资金,直接促进P2P平台的快速成长。

(一)美国

美国的互联网借贷行业集中度较高,平台主要有Prosper、Lending Club两家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改良,两家平台在风险控制方面已积累了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以Lending Club为例,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信用情况的等级划分以及由之决定的贷款利率。具体而言,Lending Club首先参考FICO 的信用评分法,结合平台自有数据进行进一步修订,形成独有的信用评级制度;之后依据该信用评级制度将所有借款人分为7个大等级(A-G,由高至低)与每一等项下5个小等级;最后对每一等级对应的贷款利率进行规定。该种信用风险定价模式,保护了缺乏专业信贷风险知识的出资者,将大部分信用风险识别义务归集到机构平台中,最大程度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此外,Lending Club对借款人资质也进行了一定限制,以确保借款人资信材料真实可查,如要求有美国社会保障号、FICO信用评分高于660分以及信用历史长达三年等。这些措施确保了借款客户的高信用度,整体违约率较低,吸引稳健型投资者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潜在的信用风险。

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角度看,美国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对网贷行业发展方向和格局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总体来看,美国金融监管呈现"伞式+行为"监管模式特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承担起联邦层面的监管职责,负责平台注册登记;各州监管机构按照州一级证券法发放相关业务经营牌照。在信用风险监管理念上,重视对投资者及借款人两方面的保护,一方面要求平台充分落实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借款人历史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报告进行了规定,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博弈平衡,值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深入思考。

(二)英国

英国P2P借贷平台设立早于美国,首个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Zopa于2005年成立于伦敦, 其主要提供个人对个人的网贷服务。在Zopa的业务模式下,信用认证通常需要经过两轮审查,并联合征信机构Equifax实施。第一轮信用审查较为浅显且不会影响借款人信用记录,侧重于是否发放以及拟适用利率;第二轮审查则深入至借款人偿付能力,该调查结果将对其他银行机构可见。此外,对借款人资质也有一定要求,包括居住地、国籍、年龄、收入情况以及信用记录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英国P2P借贷包括对个人和对企业的借款以及票据融资,Market Invoice作为一家在线企业票据融资平台,主要业务集中在撮合票据持有人和投资者达成投融资协议。该业务模式下,对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其用于融资的票据必须为"蓝筹" 企业的票据,融资方范围也排除了个体经营者和总部在英国之外的企业。

基于扩大覆盖性的考虑,英国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分类采取不同于业内的方式,即英国P2P借贷与股权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并列归入广义众筹范围。 自2014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对P2P借贷及众筹平台实施全面监管,在信用风险防范方面,监管重点主要表现在要求平台机构及时、全面、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状况、客户资金状况以及定期投资状况等。此外,英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也承担起信用信息核实与监督者的角色,通过P2P金融协会,确立了包括风险隔离、营销透明等在内的九条原则,对规范网贷市场发展、保护出资者利益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促进效果。

四、我国P2P借贷信用风控机制发展探索

从当前监管形势上看,由于我国管制型立法对于整顿我国目前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之效,且在某种程度上有抑制其发展之嫌,这对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巨大的灾难。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规制失灵导致刚性兑付成为业内不成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也滋生了金融消费者无需为自己非理性投资买单的思想,加剧金融不稳定因素。而在刚刚结束的朗迪峰会上,各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代表也纷纷提出P2P借贷平台不应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而是应将重点转移至消费者理性教育层面。在信用体系建设责任上的互相推诿不仅不能解决当下P2P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瓶颈期的困难,更加重了市场对于这一新兴业态的不信任感。因而,重新厘定监管重点,明确平台机构及监管机构在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上的义务与责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风险管理意识的宣传教育,成为P2P平台成长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一)综合各平台征信系统,实现央行信息共享

征信系统是P2P 借贷平台信用信息最主要来源,一方面依赖于各平台在撮合投融资过程中审核和累积的信用数据,另一方面则依靠平台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不能否认的是,信用信息资源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确对一个公司的生死存亡起到关键性作用,各平台对于自有资源的重视本无可厚非。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全世界金融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亦不再囿于国内市场,而是在国际金融大背景下展开的角逐。正如上文所述,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上面临的首要风险,当下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是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强化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道路。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尚处发展初期,一味封锁信用信息必然导致国内平台整体竞争能力提升缓慢。因此,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过程中,除了继续开发现有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一步加速P2P平台之间的信用共享,又要采取相应鼓励机制,具体表现在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计算初期各平台投入成本,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名誉奖励及其他支持产业政策,吸引更多平台加入到共享系统中来。此外,为提高数据共享效率,信用系统标准化建设也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征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与标准设计可以参考美国信用局协会(ACR)采用的统一格式和标准的Metro2, 即要求采用统一信息录入方式,在P2P平台借款人信用信息收集内容、格式上实现统一,并结合国际主流情况,使之逐步与全球标准接轨。

同时,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衔接更是推进风险管理的重要一步。央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1997开始建立,收集了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的企业组织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则于1999年开始建立,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人次,其中有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庞大的数据库为P2P借台平台信用信息的提取和使用提供了极大便利。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建立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且深圳市已将符合资质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计划提上日程,可以预见,网贷平台借款人信用记录与央行征信系统整合并归档是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提高信用评价能力

目前网贷平台大多利用自有人力资源对信用信息加以分析、评估,忽视借助专业第三方征信机构力量。随着新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征信机构等信息使用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尊重义务,即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在P2P借贷模式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合作并建立符合互联网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机制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虽然平台何时与信息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主体如何判定、协议涵盖哪些内容,均是需要在之后实践中逐步加以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平台与第三方征信的合作不论在提高信息收集效率、扩大征信范围上,还是在节省运营成本、提高总体收益方面,均是双赢局面。

当然,在借助第三方征信机构力量的同时,各平台也应建立其自有信用评价系统,加强独立分析、评价借款人资信水平的能力,并按期信用风险等级赋予不同级别的贷款利率。如拍拍贷对于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具有独立研发的分析系统,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改进分析模式;除此之外,阿里巴巴所建立的淘宝网站的会员机制、网络交易信用记录的档案式管理与第三方评价认证体系,也成为其金融信用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应当注意到,平台积累的数据越多,越容易出现数据的极度碎片化,导致审核维度与"数据噪音"也随之剧增。 因此,建立高效全面的信用评估系统,不仅需要丰富的资信来源渠道以及庞大的信息存储数据库,更需要我国平台不断分析影响借款人偿付能力因子,以筛选、挖掘出可以判断个人信用水平的有效变量;并不断更新分析系统,建构合理应时的数据分析模型,为出资人提供准确的资信评估结果,便于对借款人信用水平进行分类及应用,而不能因一次信用卡忘还的过失即对个人信用一票否决。

(三)综合"线上+线下"审查模式,明确借款人征信范围

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大部分仍仅通过"线上"途径收集并审核借款人信用信息,在信息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资信作假成本大大降低,不可避免部分信用等级较差的借款人通过信息作假鱼目混珠,实现借款目的。因此,我国P2P借贷平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不仅具有归集、整理和分析的义务,更有审查其所填报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红岭创投等已率先实现将线上审核与线下调查相结合,并组成专门审核部门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内容逐项进行实地调查,确保作为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其他平台也可借鉴该审查形式,最大程度承担起对出资人的适当性义务。

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共享系统已然建立,根据我国征信业有关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信息安全,未经其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因此,确定征信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可征信用信息范围,是保护借款人隐私权的应有之义。如前所述,建立平台间数据共享系统,逐步开放符合标准的平台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是提高数据利用效率重要举措,但是,如何建立数据防火墙以保护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受非法获取和流失,更是实现共享的前置性要求。这要求网贷平台集中技术资源,投入大量资金做好数据保护与存储工作。

另外,要明确平台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落实平台信息披露责任。在此,要平衡借款人隐私权与出资人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保持必要中立,不过分夸大产品收益、隐藏潜在风险,也不过分披露借款人信用信息,尤其当涉及到隐私权且不会影响出资人出资决策时,该类信息一律不得泄露;但是,对可能影响到出资人出资意向的事项,在宣传和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对产品信息应做必要披露,采用当面及其他适当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彰示风险。

(四)实现差异化监管方式,规定社会奖惩制度

所谓差异化监管,是指对系统重要性程度不同、发展时间与规模不同的机构实施不同方式、不同侧重、不同力度的监管。有学者诟病差异化监管方式违背了公平执法原则,极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和政府腐败。但是,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包括P2P在内的各种模式发展程度仍达不到世界领先水平,不分轻重缓急的过度监管容易扼杀金融创新动力与思维,迟滞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从另一角度看,过于宽松的监管环境意味着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世界上多次全球性金融危机都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在信用风险监管中,对于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应有所侧重,对于会造成全国甚至全球影响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应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其建立相当完备对信用风险防控机制,以减少系统性风险出现的可能;而对于发展初期、尚不会对整体金融系统造成严重波及的平台,则应对其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处于相对基本的层面,避免使其承担过重的行政监管压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发挥监管辅助作用,对平台信用风险进行监管。打开各类搜索网站,无需征信的P2P借贷平台广告仍在网络中活跃,而对这些极为微小对平台进行信用风险监管是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力所不能及的。相较之下,行业自律协会最为明晰平台运行过程中风险防控的弱点,相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其更符合平台发展实际与需要。在未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中,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相应奖惩制度,鼓励出资人及其他群众对于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或不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行为予以举报;并建立平台黑名单制度,对于信用风控制度不达标、信用信息收集与分析不全面、与借款人合谋骗取出资人出资的平台实现有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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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启事

发表于本刊2017年第3期的一文《浅析慕课模式下翻转课堂在毛概课程中的应用》(作者:王成龙),工作单位是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毕业院校是华北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特此更正。

Study on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Credit Risk in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aking P2P Platform as Example

DU Ming-ming, LIU Si-mo

(1.Law School,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2206, China; 2. Institute of Criminal Law,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P2P debit and credit; credit risk;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y, e-commerce has gradually appeared in people's field of visio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also will rise, for example, paid Internet, peer-to-peer lending, and the third-party financial services. By its risk control cost and risk sharing mechanism, P2P lending has attracted a large nu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investors to participate in financing, and has filled the blank market of China'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borrowing. However, because the Internet financial market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 P2P lending has credit risk, technology risk and legal risk. At the same time, the risk control mechanism is not mature. How to provide a relatively saf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for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reduce the borrower's credit risk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ndicator to measure the quality of P2P platform, and it's also the core of platform competition.

2095-2708(2017)04-0009-07

2017-03-04

杜明鸣(1993-),女,河北滦县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D912.29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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