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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比较研究

2017-02-23冉华庆

关键词:规章欠发达法规

冉华庆

(成都文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1)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比较研究

冉华庆

(成都文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1)

2006年,商务部等四部委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展会业的健康发展。但自该《办法》颁布后的十年间,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鲜有颁布专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否奏效,值得我们深思。据此,文章采用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比较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现状并分析其背后存在的问题。

展会;展会知识产权;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本文探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将“展会”适用于展览业领域。因此,“展会”的定义适用《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中对“展览(会)”(exhibition; show; fair)的定义,即“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区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有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根据该定义可知,展会就是一种临时性的企业展销场所,它能够让企业的产品、技术与服务在最短时间内接触到尽可能多的买家。这样短时间的高度集中性给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特殊的影响。第一,展会高度集聚性,大量展品高度集中,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问题在短时间内同时出现,就会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投诉机构带来巨大的压力;第二,由于参展商分散,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全部程序,那么在案件后续的处理上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管辖权、移送、送达等问题。 所以,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在推动展会活动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所谓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指针对展会期间涉及的所有展品及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它既包括对展会本身所具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展会标志、展会域名等),也包括对展会期间各参展项目、宣传册、展具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体系的历史与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历史与现状

有据可循的我国最早涉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层面的规范是1989年3月1日邮电部颁布的《关于邮电涉及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项目进行科技报名审查的暂行办法》。虽然这一部门规章只是规定对邮电系统参加各类科技展会展品的保密审查问题,所涉及的也只是关于部分具有技术秘密的产品禁止参展的事项,并没有真正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以及如何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但是它毕竟是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迈出的第一步。

此后,在国家层面上,外经贸部于1994年颁布《关于进出口商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于1995年颁布《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但之后的十年间,虽然国家科委、海关总署、国务院办公厅等也先后颁布有关展会管理方面的办法或通知,但都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无关。直到2005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四部委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1年商务部拟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进行修订,但至今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修订版)仍未颁布。2016年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并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修订后的《指南》增设了有关“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内容。

(二)地方层面的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1.经济发达地区颁布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情况

(1)经济发达地区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统计情况:经济发达地区包括的九个省(直辖市)中,只有北京市人民政府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另外,广东省人民政府还专门针对展会专利保护颁布《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2)经济发达地区颁布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统计情况:经济发达地区的九个省(直辖市)都颁布与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其中,除了山东省与江苏省南京市颁布的法规或规章中包含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以外,其余省(直辖市)颁布的法规或规章仅涉及展会专利保护。山东省颁布涉及展会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最多,有4部,其次是江苏省2部。其余的省(直辖市)只有1部。

2.经济欠发达地区颁布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情况具体统计情况

(1)经济欠发达地区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统计情况:10个欠发达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没有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四川博览事务局于2016年颁布《西博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法》。

(2)经济欠发达地区颁布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统计情况:欠发达地区的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有6个省(自治区)颁布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占60%。并且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只包含展会专利保护内容,与展会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无关。从颁布的文件数量来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多,共计2部。

二、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现状引发的思考

(一)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四部委办法》)究竟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

首先,《四部委办法》尤其强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现场或实地指导、监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其次,《四部委办法》对于展会管理部门的规定只是泛泛而谈,且没有明确谁是展会管理部门。最后,《四部委办法》对于展会主办方的要求主要是事前审查,而一旦展会设立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主办方的职责相应地就转嫁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显然,这一制度安排主要是通过其官僚机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而执行该安排,无疑加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运行成本。

(二)为什么自2006《四部委办法》颁布之后的十一年里,除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颁布了《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办法》)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颁布了《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广州办法》) ,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没有颁布专门的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其实这是个伪命题。因为无论是根据2000年还是2015年的《立法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也没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说。所以,2006年《四部委办法》只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内部适用。其效力即使辐射到地方,也只能在地方上述系统内部适用,而不能辐射到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

经济发达地区颁布专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完全出于各自的实际需要。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颁布《北京办法》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颁布《广州办法》的背景。我国展览业,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如北京、广州等地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亦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抄袭与剽窃往往导致知识产权人不敢将技术于展会上展示,国外的技术发明者与产品设计者也对我国的国际展会望而生畏。 这种现象促使2006年《四部委办法》颁布、北京市与广州市也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北京办法》与《广州办法》在程序规定方面,摒弃了“多头监管”的弊端,统一协调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管理者、展会主办方与参展商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动,“理顺关系”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省(直辖市)没有颁布专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原因。

一是展会业宏观管理体系尚不健全。长期以来,各类展会活动仅被视为商贸往来,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平台,而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来治理与监管。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成兼顾协调的展会业管理体制,也没有确定的展会业治理的牵头部门。《四部委办法》而言,也仅涉及商务部等四个部门,四个部门从各自职能角度参与事中监管,但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力,政策掌握和审批尺度也不尽相同,“批”与“管”脱节;中央与地方也缺乏有效的宏观指导和协调。 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展览业总体上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展会重短期经济效益,轻服务与法制,侵害展商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是我国除了“广交会”等少数展会具有强势地位并“一位难求”之外,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无论是政府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的展会,都还处于“谋生存”阶段,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展会主办方而言,首先,参展商在展会上提出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并要求处理的事件是他们不希望看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于他们来说,只会造成展会现场的混乱并且对于展会的形象会有所影响。其次,展会主办方在面对展位需求量的参展商是一种期待并积极争取的心态,因此即使这些大参展商侵犯了其他小参展商的知识产权利益,他们往往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毕竟展会刚起步,在没有形成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展会是买方市场,“供大于求”。因此在出现较小的侵权事件时,展会组委会往往以自律或调解的办法解决展会中出现的侵权纠纷案件,而在出现较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展会组委会往往会移交给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基于此,各地人大或政府无须启动立法手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就能以“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大部分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是地方政府与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自身的能力与利益是其考虑是否推进该制度安排的重要因素。首先,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政府都已意识到展会业以其强大的关联效应与经济带动作用,逐渐发展成为促进当地紧急与社会发展的新的产业亮点。各地政府都在大力培育本地展会产业,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将部分商家挡在本地展会之外,且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分散本地政府的精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显然与本地官僚利益不吻合。其次,《四部委办法》要求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进驻,或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然而,我国展会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展会业普遍发展良好,但是在平均举办十场以上展会的经济发达地区,要求有限的知识产权行政人员进驻每个展会的构想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展会业还处于自发性发展阶段,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在该阶段要求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基于各自的实际情况,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很难“把统治者的目标视作它们自己的目标”。它们对于制定专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积极性不高。

(三)为什么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在《专利条例》 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展会专利保护的内容

各地《专利条例》都只是对展会专利保护进行简要的规定,而且都是从程序方面进行规定。比如,《辽宁省专利条例》第26条、《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30条都对参展项目侵权如何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在评价制度安排时,都要考虑他们能否从中得到补偿。我国向来重视专利维权,并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障,比如,建立维权援助资金等。展会专利保护的关键是如何快速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这与我国强调专利维权相一致。地方政府可以从维权中获得补偿,自然也不反对此制度安排。

三、结语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既要考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也要充分考虑该制度安排所涉及各方的利益诉求。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只是一味地强调当地政府重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够的,只有不断消除政策失灵的原因,强制性制度安排才能得以切实落实。在这条路上,我们还任重道远。

[1]上海市标准化研究所.展览业标准化综述——《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国家标准解读[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2]李后强,秦勇.现代会展业与区域开放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

[3]裘晨雪.中国境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毛海波.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5]郭牧,赵闯.2014中国会展产业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4.

Establishmentoflawsystem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exhibitioninourcountry——based on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conomic developed regions and underdeveloped regions

RAN Hua-qing

(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Chengdu 610401,China)

In 2006,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other three State Departments issued “Measure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Exhibition”, which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exhibition,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xhibition industry.But after ten years since the “Measures”was issued,few bylaws or local government regulations issued specifically for th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for the exhibition both in developed areas and economic underdeveloped regions. What are the reasons behind this? Whether the “Measures”is an effective system arrangement? in this paper, using historical study,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the method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 exhibition, andanalyzes the obstacles by comparing the present by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 exhibition between the economic developed regions and underdeveloped regions .

exhibi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 exhibition;economicdeveloped regionseconomic;undeveloped regions

D913.4

A

2095-0292(2017)04-0046-04

2017-05-11

冉华庆,成都文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成都文理学院基地)负责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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