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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的培育:人的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与重要表征

2017-02-23吕前昌

关键词:公民培育法治

吕前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57061)

公民意识的培育:人的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与重要表征

吕前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57061)

现代化作为全球的发展趋势,不仅包括社会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还包含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与重要表征在于公民意识的培育。作为公民对自身在国家中的权利与义务、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自觉认知的公民意识,其基本内容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培育的基础;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培育的核心;公民的独立自由全面发展:公民意识培育的终极目的”。公民意识的大力培育有利于提高国家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加强公民意识的培育要做好顶层设计,优化培育公民意识的社会舆论与文化氛围;要加强自我教育与社会化教育,将社会的公民意识内化为公民个体的自觉意识;要不断扩大社会自治空间,在实践中促进提升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主体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我国的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明了清晰的目标导向与方向道路。当前要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不断加强人的教育,逐步提升国民的素质,实现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1](P48)。而人的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与重要表征在于培育公民意识。通过培育公民意识,使每个社会成员成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有良好的权利与义务意识的好公民。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公民意识的培育关系到我国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关系到社会的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文明进步,关系到民族国家的永续发展。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基本内容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60)这表明: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社会性是人的能动性、主体性与创造性的根源。同时,由于社会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进步的,处于社会中的人也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可见,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学术范畴,具有很强的社会历史性,其内涵也随着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制度的历史趋势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与进步。在当前,作为理性认知的公民意识,其内涵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公民意识培育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是现代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已经充分认识到并能正确履行《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与义务、自身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的自我意识与自觉认知,即公民的主人翁意识。

公民意识围绕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展示着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与行为规范等,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公民对自我身份认同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国家稳定意识与全球意识等。如果从层次的高低来理性分析,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公民意识培育的基础: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是联结个人与社会、国家关系的主要桥梁,是主体的个人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关系中地位的体现。现代公民身份意味着每个个体具有主人翁意识,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与地位。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深度理解与理性认知公民自身在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才能正确理解与践行公民所享有的特定权利与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才能以公民的身份主动积极地参与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才能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关心与维护公共利益,并追求社会的民主、自由、公正与平等。可见,公民的主体意识的培育不仅包括公民对自我权利与自我利益的觉醒与追求,还包括正确认识与处理公民自身与国家、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并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价值与作用。因此,只有培育正确的公民主体意识,公民自身才能具备社会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与法治意识。二是公民意识培育的核心: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自由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与追求目标,是公民主体意识、法治与权利义务意识的升华与超越,是公民意识培育的核心。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受客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3](P507)。这意味着,公民的自由平等的实现程度有很强的历史性,必然受其所处的社会与历史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另一个方面也表明,公民对自由平等的积极主动的追求应该遵从客观实际,应当在社会生产力所达到的水平与范围之内,尊重并理性运用所处的客观环境。可见,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只有从具体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才是具体的、现实的,否则就是虚幻的、不现实的。因此,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既不能无限夸大,也不能忽略降低。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的培育应该尊重当前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都应该建立在具体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与进步水平之上。这就要求每一个理性的公民,在追求自身的自由平等的时候,务必切实观照自己国家具体的社会制度与实际情况,不能超越、无视现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制度框架。只有这样,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才是科学的、合理的,才能真正将社会的发展与公民自由平等意识的实现有机地统一起来。三是公民意识培育的终极目标:公民的独立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由于社会实践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因此,人的发展也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人的自身发展也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马克思提出人的发展的三个阶段:“人的依赖”“物的依赖”“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的这一基础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家无偿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因此,资产阶级革命虽然解放了市民社会,但并没有给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真正的空间,没有解放全人类;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公民意识的培养重点在于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其最终目标也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加强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由人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公民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与最终归宿。在一个国家与社会中,“其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与广泛性,政治权利的充分发挥从而塑造科学的公共精神,在竞争合作等社会关系领域中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否能充分发挥自由个性与自律精神”等,是这个国家制度是否先进、社会是否法治的重要标志。而以上这些正能量的获取关键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公民意识觉醒与确立。公民理性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源泉是公民自身的主体意识、理性与能力的确立与升华。因此,在当前加强公民意识的培育并使之不断完善成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对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公民意识的培育促进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绝对不是抽象虚无的,其程度必然要通过公民意识的状况来反映出来。因此,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包括权利与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法治建设、契约观念、权力制衡等,而这些恰恰正是现代文明的主要特征。公民只有具有这些思想与观念,才能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实施对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与监督,才能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主动参与。同时,一个国家、社会的科学技术、尖端设备、管理方法等都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其他国家引进,但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公民素质与公民意识是不可引进的,而只能经过自身漫长的培育与积淀。

2.公民意识的培育促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封建势力的统治是以牺牲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前提的,人民只是统治阶级的附件,没有任何的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社会活力极度衰弱。在传统社会中,人民参与意识和能力的薄弱严重制约了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严重窒息了社会的创新与发展速度。而当前,我们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近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政治体制改革有序地促进了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自由、民主、平等、和谐与公正的社会,其建设的主体必然是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富有责任感使命感与参与意识、思想活跃开放的现代公民。他们能够合法地参与民主政治活动,保障国家、社会与公民自身利益,主动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这些良好的公民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加强公民意识培育的结果。因此,大力培育公民意识,不断提升公民的民主素养,熟悉我国政治系统的特色运转方式,大力提高公民的理性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与意识,培育公民遵守基本政治道德的自觉性,形成积极健康的政治心态,自觉地维护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有序运行。

3.公民意识的培育促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因为法治是维护公民自由平等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与保证。法治既可以科学合理地界定权力的分配,限制权力的无限滥用,也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是否属于现代法治国家,其中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如何通过法律来保障与实施。在传统社会里,人民是“臣民”,是国家的臣仆;臣民之间有严明的等级意识,群臣、父子、夫妻、官民之间必须有身份地位的高低差别,为了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平衡,等级之间绝对不能逾越。而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如果缺失了自由平等的公民意识,即使制定了多么严密的法律制度,都是与法治国家背道而驰的。因为这些法律会成为掌握权力者随意玩弄的工具而由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演变为维护官吏特权的武器。同时,法治的良性运行必须有公民意识的确立与升华,而不是要求公民对权力绝对服从的奴性意识。只要培育了全体国民的公民意识,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代法治国家不可能在一个没有现代公民意识的社会中产生,没有现代公民意识就不可能使法治社会得以良性运行,并不断完善发展。

三、大力加强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实现人的现代化

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表现与力量之源,现代公民意识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因素。但公民意识的培育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一个系统的有机过程需要制定系统性的方案。

1.做好顶层设计,营造优化培育公民意识的环境氛围。首先,党与政府一定要做好顶层设计,从宏观角度制定各种政策,为公民意识培育扫清教育过程中的障碍、开辟道路,改善培育公民意识的宏观环境。因此,党和政府应该发挥宏观政策引导作用,确立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地位并上升至国家政策高度,以政府决议的形式确定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与实行模式方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监督与保障公民意识教育的落实。从经济环境来看,要大力完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看到市场经济在激发公民主体性、竞争意识、能动意识的有利因素的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现代公民意识的积极促进作用;从政治制度环境来看,应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充分实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从社会文化环境来看,要形成有利于公民意识培育的社会风气、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辩证对待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外来文化,吸收先进文化因素,摒弃落后因素,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营造健康和谐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2.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将社会的公民意识内化为公民个体的自觉意识。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良好的家庭教育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的成长。对于公民意识的培育而言,父母首先要有良好的公民意识,有明显的独立人格与法治观念,以身作则从而身教示范;父母要从小有意识地锻炼孩子的意志力与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培养孩子的独立精神与团队合作精神;营造自由、民主、平等的家庭氛围,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而对于学校教育而言,教师不仅传播知识,还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师在善于运用讲授法、讨论法等显性教育方法的同时,更加注重隐性教育,主动把公民意识教育贯穿于学生具体科目的学习中,注重心灵的陶冶,通过课程的教学内化为学生的公民道德品质;学校要积极营造宽松、自由的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学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从内心获得对公民意识的认同;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要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培养学生理性爱国,养成热情的社会参与意识。公民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长期反复、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学校、家庭教育等都是培育公民意识的外部客观因素,这些外部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民自身的自觉学习与自我修养,因此,每个公民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树立正确的判断标准,锻造坚定的意志力,不断进行自我修养、自我管理和自我反思,发掘自我创造、自我完善的巨大潜力,促进思想的教育与认识觉悟的提升,实现社会的公民意识向个体意识的内化。

3.不断扩大社会自治空间,在实践中促进培育提升公民意识。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培育,必须依靠政府、经济政治制度与文化氛围等的宏观优良环境,离不开家庭、学校与自我的教育以获得必要的知识,但是,公民意识的实现与显现不应该单纯以宏观环境的优劣与公民知识的多寡来衡量,最终需要实践来检验公民意识的有无与高低。亚里士多德说:“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品质也就怎样。”[4](P373)“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4](P121)可见,实践既是培育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最终目的。既需要公民通过教育等途径获取相关知识并逐渐内化为公民意识,也需要公民通过实践形成参政议政等能力来提升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实践能力也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需要为公民意识的实践提供多元化的平台:在社会领域,不断扩大公民自治的空间,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国家管制和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管理模式,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自治;在经济领域,不断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民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与平台;在政治领域,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各级政治参与制度和机制,让公民能合法顺畅地实现参政议政。

[1][美]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M].殷陆君,编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D64

A

2095-0292(2017)05-0021-04

2017-08-10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自主创新科研计划项目“论现代社会我国公民意识的转变与提升”(13CX04016B)

吕前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伦理学。

[责任编辑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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