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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机制:基于职业群体的双重比较理论

2017-02-22李煜复旦大学社会学系上海200433

关键词:微观公平利益

李煜,复旦大学 社会学系,上海 200433

朱妍,上海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机制:基于职业群体的双重比较理论

本研究也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都市社会学”团队成果。

李煜,复旦大学 社会学系,上海 200433

朱妍,上海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微观公平感指的是人们评价自己的收入所得是否公平合理。既有研究提出了“参照群体理论”,认为人们会参照他人来形成对自己收入是否公平的判断,却未能澄清人们如何选择参照群体,以及相应的微观公平感形成机制。本文基于新涂尔干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提出“职业群体参照理论”,强调“职业”构成了群内与群际比较的参照边界。具体而言,人们通过双重比较过程形成自己的微观公平感判断,一方面将自己与同职业的其他从业者进行比较,形成“个体利益受损与否”的判断;另一方面则会将本职业群体与其他职业群体进行比较,形成“群体利益受损与否”的判断,进而整合为个体的微观公平感认知。而且,当人们判断个体利益与本职业群体利益均受损时,会产生加乘效应,加剧恶化人们的微观公平感。

微观公平感; 个体利益受损; 群体利益受损

引 言

研究者认为,分配公平感反映了民众对社会资源分配状况的评价和态度[1] 393。其中,很重要的一项维度就是微观分配公平感(microjustice),即人们如何看待自身的收入所得是否公平合理。微观公平感有别于宏观公平感(macrojustice),后者衡量了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认为整个社会的资源分配状况是公平合理的[2]176-181[3]3。

与宏观公平感更多受到意识形态与政治信仰主导不同[4],微观公平感的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更复杂,更难以预测。既有对微观公平感的研究提出,人们并不是机械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所得形成公平判断,而是会参照他人的境遇来评价自身所得是否公平[3]6-7[5]165-168,然而这些研究却没有对参照群体进行具体化。

本文借鉴新涂尔干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6]1188-1195[7]189-190,提出同职业群体是人们形成微观公平感时重要的参照群体。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提出比较的两重机制,人们不仅会将自己与同职业群体的从业人员比较,也会将自身所处的职业群体与其他职业群体比较,从而形成对自身所得是否公平的判断。而当两重比较的结果都是利益受损时,会加剧对微观公平感的负向影响,使得人们更倾向于认为自身所得并不公平。

一、理论回顾: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机制

研究微观公平感的学者试图回答,个体层次上的收入公平感知如何形成,不同人群对于自身所得是否公平的判断有否差异,以及是什么机制导致了这种差异。研究大体沿着以下两种思路展开,并形成理论对话。

第一类理论基于“既得利益原则”(the underdog principle)[8]128-129,通常被称为“结构决定论”[9]33-34。研究者发现,人们的社会特征与其微观公平感之间存在稳定的联系:那些优势地位群体,也就是从分层体系中获益的人群会倾向于认为自己所得是公平的。例如,职业声望较高、家庭收入较高的人群,将倾向认为自己的收入是公平合理的。解释的逻辑是强调人的自利主义归因,认为人们通常以追逐物质利益为目标,当获得较多社会和经济的回报时,会将自身的成功归因为自己的能力或道德优势,从而认为自己获得高收入是合理的[10]956-960[11]3-10。

根据这一逻辑推演,在社会结构中处于较高地位的人群会持较强的公平感,而在社会结构中居于劣势的人群也同样受到自利主义的驱动,会自然地追逐更高的收入和地位,当他们求之不得时,应有更强的不公平感,即认为自己的收入所得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然而,又有研究发现,弱势群体未必有更强烈的不公平感,阶层地位、教育程度或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也会认为目前自己获得的收入是公平的[12]96。因此,“既得利益原则”也许能够解释地位较高群体持有较高的公平感,却无法解释弱势群体可能并没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客观结构位置与微观公平感之间的不一致对“既得利益原则”提出了挑战。

第二类理论是公平感的“参照比较原则”,这一原则对结构决定论提出了质疑,认为公平感是基于相对比较的结果。比较的内容有经济性与社会性之分,故又发展出两种主要的解释路径:投入-产出理论和相对剥夺理论。

“投入-产出”论 。“投入-产出”论强调不公平感产生的原因是人们的实际所得与自己认定的贡献或投入之间出现落差,而并不取决于客观的结构位置[13]335-343[14]48-50。研究者认为,人们的收入(产出)与贡献(投入)会构成一组交换关系,在这种交换关系中,人们会估量自己的资质、贡献与投入,然后将其与实际所得报酬进行理性的比较[15]72-73,公平感是通过对这种交换关系的评估而形成的[16]395-401。此时,“公平”的涵义是经济性的,即个体的投入与产出之间要成比例,即,个体的工作资质、所付出的劳动和努力要与其所得到的报酬相当[17] 791。个体所获得的绝对报酬即便很高,他也可能会认为与其投入并不相称,从而产生不公平感;而相反,即使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并不高,一旦他认为自身地位与其资质或努力相匹配,也不会有强烈的不公平感。

与结构决定论不同,“投入-产出”论认为,不能将客观不平等结构与公平感之间的关联简单化,而要看人们如何评价自己的投入与回报。它提出了“比较”的概念,认为公平感是对“投入-产出”进行主观评估的结果,然而,该理论对主观评估公平与否的过程过于含糊,未能清晰地回答比较的标准是什么,又是如何形成的,在不同人群存在怎样的变异等重要问题。

其实“投入-产出论”也隐含了外部社会比较的意涵,因为投入-产出比的高低是评判公平与否的依据,当不同个体或群体的投入-产出比不同时,个体和群体间的盈亏比较是造成公平感差异的原因。但“投入-产出论”并没有清晰说明“公平的”投入产出比是以“谁的”投入产出比为基准,即比较的对象是谁。

相对剥夺理论。相对剥夺理论着重探讨了“比较对象”的问题,强调人们是在社会性比较中形成对于公平的判断[18][19]339。在此,社会性比较的核心在于当群体间原有相对境遇状况不佳或发生恶化时,不公平感就随之而生。具体而言,公平感一般来源于几种比较:一是与参照群体进行横向比较,即人们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相比,当在各种资源的占有上处于相对剥夺地位时,会产生不公平感[20]82-83;二是与自身的历史状况进行纵向比较,当人们的境遇较先前有所恶化,即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向下流动时,即便绝对的收入没有缩减,也会产生不公平感[21]18-22;三是与他人境遇变化相比而产生的“隧道效应”,如果他人的境遇改善程度和速度超过自身,也会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触发不公平感[22]29-30。

根据相对剥夺理论的解释,如果人们认为自己当前收入状况与社会上的其他群体相比居于劣势,则会倾向于做出收入不公的判断;当自身收入绝对量有所提升时,如果他人的提升幅度更大,也会对收入分配产生不满。

相对剥夺理论强调“比较对象”对于形塑公平感的重要性,但它并未具体指出参照对象是哪一群体,而只是借用了“概化他人”(generalized others)和“显著他者”(significant others)的概念,泛泛提出人们的参照群体是社会环境中的其他人、周围的人、同龄人、自己过去的境况等。但正如Shepelak等人所指出的,相对剥夺理论往往假定人们的期望值来源于心目中既定的参照标准,但对于这一标准具体指什么,又是怎么形成的,缺乏进一步讨论[23]31-32。

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作为参照群体。有一些研究试图将参照群体具体化,主要关注单位对于微观公平感的作用。研究组织公平的学者提出,单位组织内部的资源分配对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人们会参照单位内部其他员工的资源获得情况,来评价自己的收入所得是否公平[24]355-358。研究中国单位体制的学者也发现,人们在单位组织中所处的客观位置,包括政治面貌、资历、权力地位等都会影响其公平感[25]3-4[26]。

本文认为,结构决定论无法解释人们的客观结构位置与其微观公平感并不一致的现实,“投入-产出”论和相对剥夺理论虽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视角,但都没有具体提出人们“所参照者何人”,即人们是将自身的获利状况与哪些群体进行比较从而形成公平感的。与强调单位作为参照体系的研究不同,本文提出,个体所在的职业群体才是更为核心的参照群体:一方面,人们会将自己的处境与同职业群体的其他人相比,来判断自己所得收入公平与否;另一方面,人们会考察自己所属的职业群体是否获得了应得收入,职业群体的公平感也对个体的公平感产生作用。

二、微观公平感形成机制与过程:以同职业群体为参照的逻辑

为什么同职业群体构成了最为核心的参照群体?如前所述,除了机械的结构决定论,学者们都认可公平感是通过比较而得出的主观判断。在此,参照群体不仅仅是人们用来比较、评判是否公平的坐标,也蕴涵了主观归因的逻辑。也就是说,人们会将自己的成功或不成功、公平或不公平,通过与“特定他者”的比较形成,而这个“特定他者”并非随意选定的,必须具有强烈的“可比性”,才能对公平与否进行评判和解释。比如,官员不会与工人、农民去比,而往往与企业家攀比,反之亦然。在这个比较过程中,不仅判断了自身境遇的相对高低,得出对这一状况是否合理的评判,而且能延伸出对不公平的归因。如官员在与企业家的比较中认为待遇过低,不公平的原因是制度限制了体制内人员的收入差距,要求高薪和拉开层级待遇差别。

那么,从宏观层面上看,“特定他者”的选择有什么规律呢?研究者发现,人们通常会将自己的处境与有类似的社会化经历(socialization experience)的人群做对比,比如类似的教育经历、职业履历、工作性质,等等,从而评估自己的得失是不是公平[27]299-307[28]340-341,而本文试图指出,职业群体就是一个享有相似的社会化经历的团体,是“特定他者”的核心选择项,至少是主要选择项之一。

新涂尔干主义者认为,在当代社会结构碎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传统“大阶级”的概念显得过于宏大且生硬,需要回归《社会分工论》的理论传统,用共同体(即“微观阶级”或更具体的职业群体)来取代传统阶级分析的名义类型。这一基于涂尔干职业共同体思想的唯实论分析模式,更贴近现代劳动力市场状况和社会生活的现实,对社会不平等结构和后果的分析也更具有解释力[29]68-69。他们认为,在高度专业分工的社会中,职业群体本身是由不同的封闭机制(如文凭、证书执照、资格资质要求、团体)而被社会构造出来的,劳动力市场中职业规制的制度化造就了职业群体内部的较高同质性。同时,职业群体的培训、加入和经历本身也是一种次级的社会化(secondary socialization)过程,职业培养的规训过程和职业群体内较高的社会互动,强化了以职业为区隔的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形成职业群体共享的亚文化。职业群体内工作处境和生活机遇的同质性程度高,具有先天合理的可比性;同时,他们的利益常常是一致的,基于共同利益的职业或行业协会会做出垄断保护和维护小群体封闭等集体行动。总之,在劳动力市场制度化区隔下,在共享文化和利益的基础上,相同职业者会逐渐形成作为职业群体一员的意识,职业身份也就成为个体最重要的社会身份[7]。

由此可见,职业群体是极为重要的“特定他者”,有理由成为人们参照群体的重要指向,而在现代社会,基于职业群体的比较则将成为微观公平感形成的核心机制。

这一形成机制包括了一个双重比较的过程:职业群体内和职业群体间的比较。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同职业的其他人相比,来判断自己收入所得是否公平,即职业群体内的比较。如公务员会与其他公职人员相比,因为所处系统部门、职权类型、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产生不公平感;同时,人们会考察自己所属的职业群体是否获得了应得收入,这也会对个体的公平感产生作用,即职业群体间的比较。如将公务员群体收入与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收入相比,感觉公务员群体整体上是收入不公。我们将第一种比较导致的不公平感称为“个体利益受损导致的不公平感”,而第二种比较称为“群体利益受损导致的不公平感”。

这一双重比较的过程是本文所提出“职业群体参照理论”的核心,有必要赘述几句:个体利益受损状况指个体在同职业人群中所处的客观位置,即个人与同职业的其他就业者相比,在资源的获得上是否处于劣势;群体利益受损状况指个人所属职业群体实际占有的资源与应当占有的资源相比,有否有差距,即该职业群体的估计实得收入与应得收入之间的比较。

读者可能会进一步追问,人们对于不同职业的“应得收入”是如何得出的,即不同职业应得收入形成的规范性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并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在此不作赘述,只是引著他人之研究,提出人们会依据不同的分配原则而对不同职业的合理收入有一组规范的预期,这些预期会帮助人们形成“社会资源应当如何分配”这样一幅图景[30]582[31]568-569[32]138-139[33]132-177。

因此,根据个体利益受损和群体利益受损这两个维度,可以将微观公平感的形成逻辑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所示。

第一类,个体与同职业的其他人相比利益受损,自己所属职业群体的利益也受损,此为“双重受损”状态,因此不公平感既来源于个体的利益受损,也来源于群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类,个体与同职业的其他人相比利益未受损害,自己所属职业群体的利益也未受损害,此为“公平”状态;

第三类,个体与同职业的其他人相比利益未受损害,而自己所属职业群体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不公平感来源于群体利益受损的程度;

第四类,个体与同职业的其他人相比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所属职业群体的利益却未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不公平感来源于个体利益受损的程度。

表1 微观公平感的形成:类型化模型

表1试图阐明形成微观公平感的两类逻辑:

第一,当人们在群体内比较时,发现自己个人未能达到本群体实际的平均收入水平,会产生不公平感,即源于个体利益受损所产生的不公平感。第二,当个体的收入等于或超过本职业群体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因为本职业群体的现实收入未能达到合理水平而产生不公平感,典型的案例是20世纪80年代,一些科技人员即使收入在知识分子中已经算较高,但因为整个社会分配的“脑体倒挂”,他们仍然会强烈地感到分配不公。这两种效应具有独立的效应,并不会相互抵消。根据这两类逻辑可得假设1和假设2。

假设1:当个体与同职业的人进行比较时,其个体利益受损程度越高,就会更倾向于认为自己的收入所得不公平。

假设2:当个体将自身所属群体的实得资源与应得资源进行比较时,其所在群体利益受损程度越高,就会更倾向于认为自己的收入所得不公平。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个体利益受损与所在群体利益受损两个影响效应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效应叠加强化的效应,即在两者都高的情况下,人们的不平等感并非只是两个独立效应的简单累加,而是存在叠加强化的正交互效应,不平等感将受到进一步强化。故有研究假设3:

假设3:在个体利益受损与所在群体利益受损两者都比较高的情况下,在两者的独立作用之外,会出现正向叠加效应,强化人们的不公平感。

三、数据与指标构建

数据。本研究使用的资料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06),城乡样本总量为1 0151。该调查采用了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抽取10 000余户家庭;对选中的家庭,采用KISH随机抽样表从18-70岁的家庭成员中选取一位进行访问,以资料发布者提供的人加权方案对数据进行了加权处理。在剔除了访问时未在业的人员和重要变量存在缺失值的样本后,本研究加权后的有效样本量为4 956。

因变量。CGSS2006问卷对城乡居民询问了“考虑到您的能力和工作状况,您认为您目前的收入是否合理”,选项为:1.非常合理;2.合理;3.不太合理;4.非常不合理。此题为微观公平感的经典测量,我们对其进行重编码,将1和2合并为“1.合理”,3和4合并为“0.不合理”,以此作为本研究的因变量微观公平感的测量。

自变量。本研究的核心自变量是个体利益受损状况(AP)和群体利益受损状况(PL)。

个体利益受损状况是本人实际所得收入(Actual income)与本职业群体的估计收入(Perceived income)之比,简称AP。当AP≥1,表示个体实际所得收入大于等于本职业群体估计收入,即个体利益未受损;0

群体利益受损状况是本职业群体的估计收入(Perceived income)与本职业群体的合理收入(Legitimate income)之比,简称为PL。当PL≥1,表示本职业群体估计收入大于等于本职业群体合理收入,即群体利益未受损;0

核心自变量是三个收入变量的比值,被访者自身的实际收入,被访者估计的本职业群体实际收入和本职业群体的合理收入。后两者的数据来自CGSS2006的问卷中的这样一组题目:“根据您所掌握的信息(如读书、看报、接触他人等),下列职业实际的月收入是多少元”,此题用做本职业实际收入的估计;问卷进一步询问了“您认为下列职业的月收入应该是多少元才算公平”,此题是本职业合理收入的测量。该题共包括了12类职业,但由于有些职业在实际样本中的人数过少,如市长/县长、大学教授等,因此予以剔除,最后仅保留了农民(务农)、农民工、产业工人、行政办事人员、工程师、中学教师、个体户七大类职业,同时相应剔除了非这些职业的被访者。

将样本中这七大类群体的实际收入与其估计的本群体实际收入相比,比值便是“个体利益受损状况”(AP),而将其估计得本群体实际收入与合理收入相比,比值便是“群体利益受损状况”(PL)。因为比值的取值在0到无穷大之间,1为得益与受损的分界点。为了使分界点两端取值平衡,我们分别对AP和PL分别取自然对数,评估值域扩大至(-∞, +∞),以0为得益与受损的分界点,正数为相对得益,负数为相对受损。

控制变量。本研究的控制变量包括被访者所在地的类型、所处地区、被访者的性别、年龄及教育程度,被访者近三年来生活境遇的变化状况。

被访者所在地的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城市(地级市及以上的城市人口)、城镇和农村人口,以“农村”为参照组。所处地区分为三类,分别是东部、中部和西部,以“西部地区”为参照。其他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年龄的平方项和受教育年限。除此之外,还将收入对数引入模型,以控制和检视“结构决定论”的观点。上述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本研究采用二分逻辑斯蒂(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来考察不同因素对人们微观公平感的影响。

表2 模型使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加权后,N=4956)

四、研究发现

(一)各职业群体的个体和群体利益受损度概况

图1直观地展示了七大职业群体的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评估状况。在之前的类型化模型中,我们提出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群体利益,指标以0为分界,都可能存在相对受损和得益两种状况。但在实际的数据中,有的被访者认为自己的收入超过职业群体的平均收入和应得收入,利益并未受损。但平均看来,个体利益AP和群体利益PL的自然对数均小于0,即总体上各职业群体的成员均倾向于认为其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图1 各职业群体的个体和群体利益受损度分布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总体来讲,大家认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平等是小于整个社会层面职业群体之间的分配不平等,也就是说就平均状况而言,职业收入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职业群体间。个体收入与本职业收入之比AP的平均估计值是67.4%*计算方法为,AP: exp(-.395)≈0.674。,即大部分人都低估了自己在本职业群体中的收入位置,认为自己的收入只相当于本职业群体平均收入的67.4%。而职业群体估算的平均实际收入与应得收入之比(PL)则为58.9%*计算方法为,PI:exp(-.529)≈0.589。,含义是本职业群体只挣到了应得收入的不到60%,即相比个人在职业群体内的委屈,各职业从业者都更认为自己从事的这一职业应该获得高得多的回报,目前受到了结构性的群体利益剥夺。值得注意的是,群体PL的标准差远小于个体AP(分别为0.677和0.976),说明个体间对自己在职业群体中位置判定的异质性要大于对职业群体的评估。这意味着,无论自己在职业群体中的位置如何,各职业群体对自身在社会分配体系中的不公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共识。

在图1中,有两个较为突出的职业群体是农民和个体户。农民认为其个人在农民群体中相对受损不大(AP的取值较高),觉得自己的收入和其他农民比较相对并不太吃亏,但作为职业群体,农民群体的群体平均收入比应得的低了很多(PL的值在各群体中最低),是典型的群体受损型职业。而个体户群体正好是另外一种典型,他们作为职业群体虽然总体也感到吃亏,但程度上与工人、行政人员等其他群体差不多(PL的值与其他群体类似)。但作为个体,他们感受到的个体利益受损是最严重的(AP值最低),即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在个体户群体中收入是低的,是个体受损型职业。

(二)个体、群体比较利益受损度对微观公平感的作用

在图1描述个体和职业群体的评估之后,表3则试图说明其对个体微观公平感的作用及其机制。模型将微观公平感编码为公平和不公平的二分变量,二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的结果有四点发现。

表3 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机制(公平=1,不公平=0)

注:***:P≤.001; **:P≤.01; *:P≤.05; !:P≤.10

首先,城市、城镇比农村有更多的不公平感,回归系数均为负值,而且被访者居住地的城市化水平越高,不公平感越强烈。同时,居住地也存在一定的地区间差异,但大部分可以为其他因素所解释。从个人人口特征上看,女性和低教育者,更会感觉到不公平,年龄与公平感呈现U型,大概在中年(36岁左右)达到不满的最低值,然后回升。这些结果与以往的研究发现相似。

其次,个体对其在职业群体内的不平等(AP)、以及其职业群体在社会分配体系中的不公(PL)均显著影响了微观公平感的形成,AP和PL均处置显著的独立效应:从系数上看群体间不平等(PL)的影响力更大些(模型4),这说明群体间的不平等认知对社会成员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有更大的影响。而且,PL表现出对AP作用的压抑效应,即AP对微观公平的影响在控制了PL后(以及和两者交互效应后),效应更为显著。这充分说明人们并不是简单根据个人在本职业群体内的境遇来判断公平与否,本职业群体是否被公平对待,也许是形成微观公平感更为重要的因素。以往的研究往往简单比较自身和相似他人,未能把职业群体间的分配不公这一因素纳入研究视野,忽略了社会结构性不平等感知对微观公平感形成的作用,无法完整地把握人们因为质疑结构性不公而导致的不公平感。

第三,模型5的AP、PL交互项为正,表明当人们在AP和PL两方面的不公平感会呈现叠加乘数效应。当人们感觉自己在本职业群体内收入低下、而且本职业群体也未得到应有的收入回报时,个人的不公平感会发生跃升,即不但在AP和PL双重比较过程中的不满会相加累积起来,而且将导致额外的叠加效应。这一结果再次呈现出考虑职业群体间的分配不公在公平感形成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

最后,模型6考察了个体、群体比较效应在不同城市化程度社区的差异。AP、PL与不同城市化级别的交互项仅城市一项显著,这说明在大城市, 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更依赖于AP、PL双重比较的结果,AP和PL方面的不满感受比城镇和农村都更易引发微观不公平感。

五、余论

在微观公平感的形成机制上,已有的理论中相对剥夺理论是一个主要解释的框架,但既有的相对剥夺理论未能有效区分宏观和微观的两个比较过程,从而在比较对象上显得较为模糊和随意。本文基于新涂尔干主义的职业共同体理论,试图提出微观公平感的“职业群体参照理论”,即形成微观公平感的机制是以职业群体为边界的双重比较:在个体相对剥夺的比较过程中,是职业群体内不平等和各职业群体间社会结构性不平等比较的整合,而相对剥夺理论中含糊其词的这个“群”就是职业群体。当代中国微观公平感的形成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个人对本职业群体的群内、与他职业群间的差异比较和相对剥夺过程来理解。

这一理论的贡献在于,突破了以往的研究往往简单地比较自身和相似他人,未能把职业群体间的分配不公这一因素纳入研究视野,忽略了社会结构性不平等感知对微观公平感形成的作用,通过对微观公平感双重比较过程的描述,可以更完整地把握和理解人们因为质疑结构性不公而导致的不公平感。

[1]Jasso G., Wegener B.. “Methods for Empirical Justice Analysis: Part 1. Framework, Models, and Quantities”,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1997, 10.

[2]Brickman P., et al.. “Microjustice and Macrojustice”, In Lerner M. J. & Lerner, S. C. (eds.).TheJusticeMotiveinSocialBehavior, New York: Springer Science, 1981.

[3]Wegener B. “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mobility: Structural constraints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judgments”, 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91, 7(1).

[4]刘欣:《中国大陆公众的社会公平感:基于CGSS2010的分析》,载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编:《2015两岸四地民意调查——现状与展望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台北:政治大学社会科学资料中心2015年版。

[5]Tao Hung-Lin, Chiu Shih-Yung. “The Effects of Relative Income and Absolute Income on Happiness”, 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9, 13(1).

[6]Grusky D.B., S rensen J. B.. “Can Class Analysis be Salvaged?”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98, 103.

[7]Grusky D.B., S rensen J. B.. “Are There Big Social Classes?” Grusky, D. (eds).SocialStratification, Boulder: Westview,2001.

[8]Robinson R. V., Bell W.. “Equality, Success, and Social Justice in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78, 43(2).

[9]马磊、刘欣:《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0]Della Fave R.. “The meek shall not inherit the earth: self-evaluation and the legitimacy of stratificat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0, 45(6).

[11]Sears D. O., Funk C. L..“The Role of Self‐Interest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Attitudes”, In Mark P. Zanna, (ed.),AdvancesinExperimentalSocialPsychology, 24.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91.

[12]怀默霆:《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3]Adams J. S.. “Inequality in social exchange”, In L. Berkowitz (eds.).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62.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65.

[14]Markovsky B., Younts, C. W.. “Prospects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ory”, Social Justice Research, 2001, 14(1).

[15]郭星华:《城市居民相对剥夺感的实证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16]Kimberly J.. “ Inconsistency among components of stratification and cognitive consistency and reward cost process”, In R. Hambin & J. Kunkel (eds.).Behavioraltheoryinsociology,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1977.

[17]Schmidt V. H.. “Adaptive justice: Local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Theory and Society, 1992, 21(6).

[18]Stouffer S. A. et al..TheAmericanSoldier:Adjustmentduringarmylif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49.

[19]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

[20]刘欣:《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认知》,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1]Tyler T. R. et al..SocialJusticeinaDiverseSociety, Boulder: Westview, 1997.

[22]Hirschman A. O.. “The Changing Tolerance for Income Inequality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World Development, 1973, 1(12).

[23]Shepelak N. J., Alwin D. F.. “Beliefs about inequality and perception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6, 51(1).

[24]Beck J. H..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rules of the corporation: Partial versus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05, 15(3).

[25]李汉林、李路路:《单位成员的满意度和相对剥夺感——单位组织中依赖结构的主观层面》,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2期。

[26]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7]Stolte J. F.. “Internalization: a bargaining network approach”, Journal for the theory of social behavior, 1978, 8(3).

[28]Stolte J. F.. “The legitimation of structural inequality: Reformulation and test of the self-evaluation argument”,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3, 48(3).

[29]戴维·格伦斯基、加布里埃拉·加列斯库:《新涂尔干主义阶级分析基础》,载埃里克·欧林·赖特主编:《阶级分析方法》,马磊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0]Headey B..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occupational incomes: Perceptions of justice determine perceptions of fact”,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1991, 42(4).

[31]Miller D.. “Distributive justice: What the people think”, Ethics, 1992, 102(3).

[32]刘欣、胡安宁:《中国公众的收入公平感:一种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解释》,载《社会》2016年第1期。

[33]张静:《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How Microjustice Shapes Bring Occupational Groups Back to Relative Depravity Theory

LI Yu1, ZHU Yan2

(1.DepartmentofPhilosophy,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2.InstituteofSociology,ShanghaiAcademyofSocialScience,Shanghai200020,China)

Micro-justice reflects people’s perception about their individual income. Existing literature, mainly in the ally with relative depravity theory, correctly emphasizes the role of reference group, but fails to specify and delineate whom people usually refer to and thus what shapes micro-justice. Based on Emile Durkheim-inspired social stratification theory, which values occupational groups, this paper constructs a new analytical framework. On the one hand, people would refer to other fellows with similar occupation, which forms individual-based micro-justice; on the other hand, people would compare his/her own occupation groups to other occupation groups concerning gains and losses, which forms group-based micro-justice. These two segments together formulate perception of micro-justice, and when individual-based and group-based micro-justice are somehow both hampered, it would further intensify the feeling of unfair and unjust.

microjustice; individual-based loss; group-based loss

李煜,社会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社会心态;朱妍,社会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政治态度,经济社会学。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目前社会阶层状况研究”(08JZD0024)

2016-11-10

C912.81

A

1671-7023(2017)01-00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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