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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挪用资金的罪与罚

2017-02-21严学锋

董事会 2016年11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数额创始人

严学锋

作为雷士公司创始人、颇具传奇色彩的企业家,吴长江很可能要在挪用资金方面栽大跟头。中国企业家挪用资金的“罪与罚”,何以前赴后继?

受累于创始人、时任董事长王恩权涉挪用资金,时空客集团2016年10月24日发布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据公告,王恩权2015年年初占用公司资金241万元,全年累计占用1.86亿元,截至2015年底仍占用6607萬元:通过指使基层员工借用备用金和以预付款名义向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转款等方式。今年5月,王恩权因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自首;公安局认为王恩权挪用资金一案有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其后公司出现严重人事震荡、运营资金严重短缺、需继续投资项目停滞不前、未能按期披露半年报等问题。

另一重大的企业家涉挪用资金案例,是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2016年9月1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称,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在未经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金,雷士中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高达9.2388亿元。作为雷士公司创始人、颇具传奇色彩的企业家,吴长江很可能要在挪用资金方面栽大跟头。

中国企业家挪用资金的“罪与罚”,何以前赴后继?

一项高频罪名

《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两倍执行。

近年来,挪用资金罪一直是企业家的高频罪名。

大案如:2012年,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2亿元;2013年,青岛华盾公司创始人、董事长何宽以挪用资金罪获刑7年,涉253万元;2013年,原托普集团董事长宋如华以挪用资金罪获刑9年,涉3.4771亿元;2013年,真功夫创始人、董事长蔡达标获刑14年——侵占、挪用资金3300多万元;2014年,深圳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泽源以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单独或伙同5名深航原高管挪用20.3亿元。

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5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显示,触犯频率最高的10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排名第7,除去受贿罪及贪污罪这两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排名第5。

雷士照明2014年亏损3.5亿元、吴长江离开后的2015年净利润0.5亿元,此外,长期任董事长、CEO的吴长江从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相差不到1个百分点)变为第四大股东,进而被董事会解职,去年1月被逮捕,今年9月遭起诉。不管犯罪是否坐实,企业、企业家个人付出的代价无疑都很大。

法制观念淡薄

最高刑罚10年、企业发展受伤:挪用资金的罪与罚不小。个人素质问题是企业家身犯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因素。

首当其>中的是法律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的法制已相对健全,近几年更是明显。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国策,法制势必进一步完善。守法,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家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最关键保障,企业野蛮生长、企业家恣意妄为的时代已经过去。理所当然,企业家应该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带头守法。吴长江被人评价不按规则出牌、霸道。时空客公告称,王恩权法律意识不强。如因法律意识不强而犯错、犯罪,则只能怪自己。

第二,公司治理方面缺乏意识、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意味着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董事长、CEO等各公司治理的行权得到规范。实践中,很多企业家缺乏健全公司治理的意识、能力,习惯、喜欢人治,导致企业在相当程度上权责混乱、企业家权力高度集中、内控制度失灵,企业家违规包括挪用资金相当容易。权力过大、缺乏有效制衡,事实上增加了掌权者的个人风险,对企业同样不利,包括成败系于一人。健全公司治理,理该是企业家的一大责任。

2016年9月,吴长江在自我辩护时反复提及自己作为创始人曾带领公司取得的成绩;公诉人回应称,作为创始人,吴长江更应该审慎对待公司财产,但在本案当中,未看到吴长江所应尽到的勤勉责任。深陷挪用资金罪,对创始人群体而言的一个特别之处是,较为特殊的公私不分观念。起初创始人是企业的唯一股东,绝对控股,容易有企业是我的观念,人、财、物随意使用。随着其他股东的进入、创始人股权的稀释,部分创始人信奉企业属于全体股东,有人认为企业属全社会,但有些人依然认为企业是“我的”。这种僵化的思维之下——类似刻舟求剑,创始人容易犯挪用资金罪:企业是我的,哪有什么挪用?这背后的一个法律常识是: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侵犯了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乃至法律责任;动用公司财产须合法依规。

刻舟求剑,自己也就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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