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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法律制度构建

2017-02-17阮默

关键词:法律制度家族企业

阮默

摘 要:经过多年的发展,家族企业即将在未来五到十年内迎来巨大规模的传承与变革,如何平稳地度过该动荡期,如何顺利的完成企业财富的传承,既保证对家族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又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家族企业实践者和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构建与企业财富传承配套的法律制度是保持控制权,实现财富传承的关键问题之一。

关键词: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100-2

1 简述家族企业

具体什么是家族企业,至今学界并未得出一致的认识,研究侧重的不同和定义方法的不同,家族企业的概念也不尽相同。大部分的专家学者都是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归属来对家族企业进行定义,美国的管理学家钱勒德就是典型代表,其认为,当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被一个家族或者具有紧密联系的家族拥有,其管理权也直接或间接被家族掌控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根据对企业经营权和管理权所有者的不同,对家族企业做以下分类。

1.1 家庭式企业

当企业的所有权全部掌握在企业主以及其家庭成员中,企业主义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家族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企业中的财产权、控制权全部集中于一个家庭之中,此乃家族企业的最极端形态,这样的家族企业规模一般不大,家庭式企业主要集中在饮食、日用品等行业。

1.2 纯家族式企业

此类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企业主与其家庭成员中,与家庭式企业不同的是,纯家族式企业成员中加入了企业主的姻亲,但是未超出血缘与亲缘的范围。

1.3 准家族式企业

考虑到家族企业的发展,当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需要考虑从外部引进人才,但由于人才引进必然会造成企业内部信息共享,这使得风险成本增大,因此,为了均衡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企业的风险成本,企业主选择从朋友、同学以及自己熟悉的人际圈子中寻找符合条件的人才,这些人员均被约束在特定的伦理范围内,仍使得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1.4 混合式家族企业

由于家族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单纯的依靠血缘和亲友不足以满足企业对员工数量的需求,混合式家族企业是在准家族式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人开放的程度,但是其所有权依然掌握在家族中。

上述四种类型的家族企业都有一个核心特征,就是家族对企业拥有全部或主要的财产权和控制权,企业产权高度集中,这样会使得企业在成立初期具有无限的发展动力。家族企业主要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了三十多年来不断的发展,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也由中年迈入老年,家族企业的传承是近年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2 家族企业财富传承在继承法框架下的基本问题

家族企业的传承是一个过于宽泛的内容,不但包括财富的传承,即企业所有权的传承,还包括企业控制权的传承,我们重点对企业的财富传承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传承总是与继承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家族企业财富传承过程中,继承法律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来看,家族企业财富传承面临着许多问题。

2.1 家族企业财富的范围

家族企业性质上属于私营企业,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可继承财产的范畴;家族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也是企业所有者继承人能继承的财产;另外还可以继承的有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被继承人在家族企业中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而非家族企业本身。《继承法》中并未将家族企业纳入遗产的范围。然而,有权威学者认为应当将处于经营状态的私人企业也纳入遗产的范围,根据家族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性,家族企业更有成为可继承的财产的必要。

2.2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我国《继承法》改变了中国古代的宗祧制度,不再坚持嫡长子继承,而是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均纳入继承人的范围,坚持平等原则并严格划分继承顺序,按照继承顺序继承有利于保障继承人的继承权。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然而,由于处以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主体的增多,继承顺序的划分无法有效避免分家时产生的隐患。

2.3 遗嘱继承中的问题

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家族企业企业主为了避免企业的分崩离析,避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中产生纠纷,往往会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尽可能的保全家族企业的完整性。 然而,遗嘱继承中对订立的遗嘱具有严格的要求,订立遗嘱乃是一种要是法律行为,其形式、条件均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甚至有可能会让家族企业的继承雪上加霜。

3 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法律制度构建

家族企业的财富传承不单单只是考虑到财富分配的问题,由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和管理阶层的相对封闭性,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重点是保持企业的完整性,确保资本的集中和对家族企业管理权的绝对控制。研究历史上的家族企业和国外家族企业可以发现,大多数家族企业都是一代打拼,二代守成,三代就走向衰亡了,这就是所谓的“富不过三代”。原本家族企业经营过程中虽具有别于其他企业的优势,但也面临着比其他企业更多的问题,想要保持家族企业的持续发展已是不易,因此,在家族企业传承的过渡时期更是要谨慎,避免众多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纠纷,最终导致家族企业分裂。家族企业的顺利传承,单靠企业主的力量是不够的,只有通过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为家族企业的传承提供指导依据,调和家族企业遗产分割与保持企业完整性之间的矛盾。

3.1 确认自主协商遗产分割的时间

在家族企业财富传承过程中面临的最严峻的考验便是有财产分割导致的企业分裂,但事实上在进行财产分割前,众多财产继承人对待分割的财产属于共有状态,家族企业财富传承在此共有状态下反而能实现财产分割与保持企业完整的和谐统一。我国现有的继承制度中,并未对遗产分割的时间作出具体的限制,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继承法可以对家族企业自主协商财产分割时间的约定予以确认,或者是认可协议约定的禁止遗产分割的期限。通过延长对家族企业财产的共有期限,平稳完成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过渡。

3.2 将家族企业纳入不宜分割的遗产范围

我国继承法上对遗产分割做了详细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不损害财产效用,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方式处理。由于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给企业带来的打击极有可能是毁灭性的,财产分割并不利于资本的集中和企业的长足发展,若将家族企业纳入不易分割的遗产的范围,对于避免家族企业的分崩离析有着重大作用。当然了,虽将家族企业纳入遗产的范围,并不意味着限制遗产继承人以协议的方式达成合意,和平的分割家族企业。

3.3 限制对外转让家族企业股份

通过协议约定或者法律途径确定了对企业的分割后,企业主的所有权只是实现了产权的再分割,对企业享有完整或主要财产权的依旧是家族内部成员,若是成员在遗产分割后将其股份对外转让,也是大大破坏了家族企业的完整性,因此,需要设计限制对外转让家族企业股份的制度,防止份额转让稀释和淡化家族企业。当继承人欲向家族成员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时,应当经由股东的一致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主要是为了避免家族成员为了将其所享有的股份变现而损害家族企业,同时也是为了通过优先购买权再次将股权集中,发挥家族企业的优势。

4 结语

家族企业的人合性极为显著,这使得其拥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在应对市场瞬息万变的变化时,反应速度也比一般企业要快易抓住商机,此外,高效率、低成本也是家族企业的优势。为了保持家族企业的优势,势必要在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时重视继承法律制度的作用,避免产生纠纷,导致家族企业的分崩离析。

参 考 文 献

[1] 潘晨光,方虹.家族企业的继承问题初探[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01).

[2] 吴高庆.家族企业继承法律制度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05).

[3] 余功文,李海嬰.家族企业的传承制度创新[J].管理科学文摘,2003(09).

[4] 杨光飞.财富分化—子承父权与华人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J].社会科学,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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