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
2017-02-17湖南刘孙贤
湖南 刘孙贤
浅谈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
湖南 刘孙贤
改土归流也称土司改流,是指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永久世袭的土官改为由中央政府随时任免的流官的一项政治措施。改土归流始于明代,清朝雍正年间大规模地推行。
明朝中叶前后改土归流开始施行,最初只在一些具备改土归流条件的地区进行,一般改流的规模较小。
如在贵州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从1413年(永乐十一年)开始的。1413年,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蒋廷瓒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
总之,明朝的改土归流主要在贵州、四川、云南、广西4省进行,其他地区的改流并不突出。明代的改土归流总的来说是不彻底的,并遭到了土司的强烈反抗,因而出现了许多反复,在许多改设流官的府、州、县中,流官政权很不巩固,有的土司地区设流官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了复流为土的现象。这是因为明代土司制度还处在全盛时期,一方面土司制度对明王朝的统治还能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另一方面土司势力还比较强大,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起来反抗改流。同时明代改流的土司地区,大部分处于地主经济兴起的时期,还未能彻底战胜领主经济,就是说土司统治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受到根本的破坏,明王朝也没有力量对改流地区进行完全的控制,这就决定了明代改土归流的不彻底性和反复性,改土归流就只有在条件完全成熟的清朝才能彻底进行。
清初一开始也改流,但规模不大,至雍正时期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时发展到一个高潮。鄂尔泰担任云南巡抚,办理总督云贵事务,他到云南后,发现了土司问题的严重性,就向雍正皇帝上了几道奏章:一是云贵问题没有什么比得上苗族问题,安民必先制夷,制夷必改土归流;二是列举东川(今云南东川)、乌蒙(今云南昭通)、镇雄(今云南镇雄)三土司的罪恶并建议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大土府划归云南;三是澜沧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四是提出改流的做法:“计禽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五是剿夷要练兵选将。
雍正对这些建议全都批准。1726年农历五月,鄂尔泰首先平定了贵州长寨土司的叛乱,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不久,又将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管辖。乌蒙土知府禄万钟、镇雄土知府陇庆侯不肯改革,发动叛乱,鄂尔泰果断派兵摧毁了叛乱势力,将乌蒙土司改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土司改设镇雄州。广西泗城土知府岑映宸也被革去职务,将所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为永丰州(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大势所趋,湖南、湖北、四川势力较弱的土司,纷纷主动将土地、印信交出,改土归流政策推行得比较顺利。雍正对鄂尔泰的办事能力很欣赏,又委任他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将土司改设府县后,朝廷在这些地区添设了军事机构,接着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建筑城池、设立学校。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被废除,改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民众的负担有较大的减轻,经济文化得到发展,边疆地区不安定的因素减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巩固。
以后直到民国年间,改土归流还在不断进行。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