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中情、理、法的失衡与错位
2017-02-16范玉吉杨心怡
范玉吉+杨心怡
内容提要:情、理、法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传统中国历来把“人情”、“天理”、“国法”用整体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其三位一体的文化特征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礼法格局”。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中,新闻写作是情、理、法的有效载体,又受到情、理、法的制约。面对法制新闻事件,媒体报道应如何平衡和规范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亟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本文从极具典型意义的“真假王娜娜事件”入手,浅析当前媒体法制新闻报道中情、理、法失衡与错位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当代媒体提升法律与伦理素养,平衡情、理、法的矛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王娜娜;法制新闻;传统文化;情理法;失衡;错位
基金项目: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职业伦理视阈中的当代新闻传播研究”(14ZS143)
作者简介:范玉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人文学院院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常务理事、法制新闻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要从事新闻传播法和新闻传播伦理研究;杨心怡,华东政法大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传媒产业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6年2月24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客户端发布的一篇深度调查性报道,引起了全国关注,该报道被新浪河南转载后,事件逐步在网络舆论场发酵,全国各大媒体、新闻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了转载和跟踪报道,引发网络热议,形成了所谓的“真假王娜娜事件”。
这一事件在媒体发端的初期,新媒体情绪化标题《周口女孩被冒名上大学 顶替者:折腾到联合国我们也不怕》被转发达46000次之多。而随后的标题《河南周口女孩被冒名上大学 顶替者花5000元买指标》又引起了受众对“高考利益链”的强烈关注。在“标题党”的刺激下,王娜娜的遭遇引发了公众的强烈愤慨,“热心”网友甚至积极地开展了“人肉搜索”,大肆曝光“假王娜娜”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引发了新一轮的舆论浪潮。
事件的中期,煽情主义的报道又偏向了冒名者,有的报道通篇是对冒名者生活不易的叙述,贫穷、低调、卖房、流产、担惊受怕等负面词汇引发了公众舆论对“弱者”的同情,而工资极低与几乎不缺勤的强烈反差又凸显了冒名者爱岗敬业的正面形象。本来是对一个违法事件的报道,却完全不见客观冷静的法理分析。本应是“肃清业内、以正视听”的普法范本,媒体却罔顾法律与真相,以情逐理,扭曲事实,误导民意,导致了价值观的混乱,也引发了错误的“舆论同情”。
事件报道的后期,@环球时报官方微博发布评论《他们毁了别人的前途,还说自己很可怜?》,触发了法治新闻报道中的媒体反思,一些媒体在报道社会热点事件时,那股悲天悯人的“情怀”时常还是会投射给那些“又穷又弱”的“加害者”、“施暴者”。当这种与公众的意识已经脱节的报道出现在公众面前时,大家内心就开始有了对媒体的负面印象。“真假王娜娜事件”报道中情、理、法的失衡与错位,让媒体真实、公正的形象遭到质疑。
仔細分析该事件的报道,认真剖析该报道背后的文化因素就会发现,对其中蕴含的情、理、法矛盾产生的根源进行批判,同时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途,对推动法治新闻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媒体报道情理法失衡与错位的原因
无论是传统中国社会还是依法治国的当下,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剪不断、理还乱。可以说,“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制化进程中所必须面对的事实:一方面,法律因违背情理而引发司法信任危机;另一方面,情理因高于法律而诱发舆论导向失衡。“真假王娜娜事件”报道中情、理、法失衡与错位的原因,值得我们反复思考。
(一)中国传统思想中以情为体对媒体的影响。
1、情、理为法之本源
情、理、法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传统中国历来把“人情”、“天理”、“国法”用整体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其三位一体的文化特征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礼法格局,此即谓“通达治体于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皆到,虽老于吏事者,不能易也。”[1]
在纠纷解决中,中国人自古以来的传统首先是依据情,其次是理,最后才是依据法。中国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是以人情、公平和需求为法则。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把情、理认作是“法之本源”,将法律建立在民众的普遍正义观和社会情理之上。当情、理、法发生冲突时,我们时常用“人伦之理”来调和情法矛盾。“法”的“情理化”,修正了法律的刻板和教条,也促进了法律的生活化和大众化。然而,在新闻报道中,媒体承担了普法宣传的职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需要媒体承担不干预司法、不诱导舆论、不“美化”犯罪行为的社会责任。中国传统“情理至上”的处事理念,让媒体在处理情、理、法时容易摇摆不定、误导民意,往往会因怜悯弱者而忽略弱者在法理上的违法行为而转向情理上简单的同情。
2、儒家与法家意识形态的二元对立
在传统思想中,以“仁政、礼治”为核心的儒家和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家形成了思想上的二元对立,造成了思想史上“人治”与“法治”的博弈。儒家的法律思想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情、理不仅是区分良法恶法的首要标准,也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根本准则。而法家秉承“以力而治”的理念,强调“有治法,无治人”,提出了“尊法”的统治思想,要求应制定普适性的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2]
儒家尊崇的“情理法”与法家秉持的“法理情”分别将“情理”与“法”置于治国之道的核心,二者在不同程度上均起到了“固国维稳”的作用,然而,它们所蕴含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儒家一味强调人治的作用,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稳定,其“泛道德化”的人治理念混淆了法与情、理之间的界限,为“恶治”提供了可能。[3]而法家则有意忽视社会生活可以凭借道德力量来维系,以“绝对君权制”为根据,通过暴力、酷刑与赏罚来统治人民,激化了社会矛盾。秦以后,统治者“以法为据”的司法理念开始向“以情断狱”过渡和转变。而后,汉代兴起的“春秋决狱”又使“情理至上”的过程进一步加快。“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的观念影响至今,让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时往往在合情、合理还是合法中举棋不定,往往使舆论失衡。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的“南京彭宇案”、“西安药家鑫案”、“林森浩投毒案”等的报道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中矛盾时现。
1、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以情为体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肩负当代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目标的现代法治,提出了“法大于情”的司法观念[4]。这一理念强调法律作为一种专业知识和职业活动,具备对内的统一性和对外的自主性[5]。从这一角度出发,必须将“法律”取代“情理”作为权力行使的最高准则,才能确保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6]
现代法治理念要求在情、理、法发生矛盾时,坚持“法律至上”的唯一原则。然而,在传统情理至上思想的影响下,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人情关系网络根深蒂固,“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理念深入人心,“国法”的帽子下,是“天理”与“人情”的道德取向。[7]
当代中国,“人治”的含义不再是西方学者所说的“人为意志之治”,而是“人情之治”。与西方传统的理性法治不同,中国始终无法挣脱“以情为本”的特殊国情。我国立法之初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却忽略了对传统文化的深刻反思和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由于缺乏对治国理念方面基本国情警惕和审慎,媒体报道出现情、理、法的失衡与错位,也就不足为奇了。
2、媒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传媒产业格局、组织结构和发展战略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让媒体与受众的分布格局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新媒体不断蚕食传统媒体的市场份额。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裂变式传播的及时性让它瞬间就占据了大半市场,而传统媒体却不得不面对这一尴尬的局面。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把传媒纳入其优胜劣汰的市场逻辑中[8]。为了抢占先机,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脱颖而出”,各大新闻单位纷纷将“敛财”的目光投向受众市场。恶性竞争的加剧,眼球经济成为受众争夺战中的“致胜法宝”。人咬狗才是新闻,耸人听闻才是好新闻,吸睛才是硬道理。法制新闻往往具备反常、离奇、血腥、暴力、反人伦、悖常理等吸睛的基本特性,所以会成为各类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面对法制新闻事件中情、理、法的纠葛,媒体轻则将情、理肆意夸大,煽情主义、标题党泛滥,误导公众视线;重则越过司法界限,试图用媒介审判、虚假报道甚至权力寻租来实现“圈人运动”。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的挤压,让新闻媒体逐渐丧失了面对事件时本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一味地吸引受众的眼球,而罔顾事件的法律真相和法律准则。
(三)传媒从业者法律与伦理素养缺失。
1、新闻记者法律素养的缺失
在媒体大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传媒市场由“大众传媒”进入到了“分众传媒”时代,传媒业分众化趋势对新闻记者的专业化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法制新闻而言,记者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到报道的准确度,而真实、准确的媒体报道又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面对法治新闻事件,为吸引受众眼球、强化矛盾冲突,媒体往往尚未等到法院判決,就“想当然”地进行“有罪推定”式报道,既违背了司法程序,也误导了社会舆论。更有甚者还未查阅、核实相关法律法规,就随意使用不准确、不全面的法律术语,任意评论,缺乏对法律基本的尊重。[9]“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以后、到法院判决之前,媒体应保持适当的克制,甚至是必要的沉默。如报道,应仅就法律程序和当事各方的相关言行据实报道,避免媒体自身的倾向性。”[10]媒体在处理情、理、法的矛盾时,有时会因为情感战胜理智,由于对弱者的同情而滥用法律保护,结果忽略了司法裁判的公正,“舆论监督”摇身一变成“舆论暴力”,媒体报道的越位让“媒介审判”更加猖獗。
2、从业人员职业伦理的缺陷
新闻记者被称作时代变迁的记录者、民主社会的监督者,被冠以“无冕之王”的美誉。然而,在“监督者”的角色期待下,记者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发生了错位。与西方相比,中国的传媒业起步晚、发展慢,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的制定相对滞后,因此也产生了职业伦理认同危机。近二十年来传媒业界和政府监管部门最关注的是有偿新闻、虚假新闻、新闻侵权等明显违背职业伦理、损害新闻公信力的行为,而对新闻报道中缺乏专业主义精神所带来的隐形新闻失实、媒介审判、舆论误导等职业伦理问题则重视不够,特别是新闻职业良知的守护还不到位。笔者曾经呼吁媒体应当“以传媒职业伦理为基础而形成的一整套具有某一媒体特色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的“媒体人格”,一批优秀的记者编辑能造就一个优秀的媒体,一个优秀的媒体也培养出一批优秀的记者。一个媒体要有自己的个性,在立场和观点上不附和,不盲从,但是也不能为了显示个性而故意标新立异。媒体应当明白自己对人类文明进步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不能只顾及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略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11]在消费主义与媚俗主义的驱使下,新闻从业人员的伦理素养日趋下滑,这直接导致了记者“职业神圣感”的减弱。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断裂,让媒体从业人员失去了理应具备的理性与批判精神,“情法矛盾”也愈发尖锐。
二、平衡、规范媒体报道中情理法的对策
“情”、“理”是“法”优化与革新的基础,而“法”是“情”、“理”得以固化与强化的条件。情、理、法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失衡与错位。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中,新闻写作是情、理、法的有效载体,又受到情、理、法的制约。当今社会,如何促进媒体报道中情、理、法三者的现代融合、规范与转化,是实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一)加快传媒法规顶层设计进程。在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的今天,传媒作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前进。然而,传媒法治的优化速度与传媒业的迅猛发展仍有许多不相匹配之处,需要社会、政府、媒体、公众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当前,考虑到西方传统的理性法治与中国“以情为本”特殊国情之间的矛盾,我国在引进西方法理思想的同时,应充分结合中国传统的“礼法格局”,完善法制新闻报道相关规章制度,加快传媒法规顶层设计进程。一方面,对法制新闻事件的“报道内容”进行合法引导,如发现“煽情主义”、“失实报道”、“情法失衡”、“媒介审判”等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根据相关立法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对法制新闻报道的“采编程序”进行合理规制,将新闻选题、记者采访、编辑写作、稿件发布等各个环节置于合理、严谨的制度体系下,优化媒介生态环境。
此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虚拟空间也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新媒体时代,互联网并没有脱离“法外空间”的范畴,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让网络立法的需求更加迫切了。面对网络空间的法治需求,我们应重视网络立法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以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网”。
(二)完善媒体自身管理制度建设。就新闻法治领域而言,司法机关借助媒体传播,向公众传递法律法规、司法职权、工作程序和办事规范,而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司法案件获取受众关注、推动普法教育,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对于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数字化浪潮与媒介融合的发展背景下,传媒业的生产流程和组织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媒体应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建设,在法制新闻事件的采编实务中有意识地平衡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重点规范“合法报道”和“依法报道”。一方面,加强专业的法制新闻采编队伍建设,在人力配置、人才选拔、劳动分工、业务培训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媒体报道“合法守法”;另一方面,灵活运用媒介管理的各项方法,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实现传媒业体制机制的创新。
同时,应强化互联网思维,特别是要加强互联网时代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和影响力,选择科学合理的发展路径,逐步实现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的深度融合,推动媒体巩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加强舆论引导能力建设向更深层次的方向发展。
(三)提高新闻人员能力与道德水平。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理念集中于媒体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前者是客观性新闻学,而后者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新闻专业主义要求媒体工作者将“事实”隔离于“观点”之外,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用客观的方式方法报道新闻、呈现真相,从而避免因个人偏见带来的情感导向。
由此看来,提升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树立法治思维,加强新闻职业伦理和道德修养,在法律法规限制的范围内“客观”、“独立”地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新时期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内在要求[12]。一方面,应加强媒体记者的党性修养,完善新闻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形成“自主学习、自主提升”的法律知识学习体系,帮助记者提升法律意识和素养;另一方面,应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新闻工作者行业规范条例,将新闻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植入到每一位记者的心中。
同时,新闻媒体应与高等院校紧密结合,在新闻院系中开展系统规范的传媒法规和职业伦理教育,将其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纳入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中;在新闻媒体中设立法制新闻教学实践基地,结合媒体资源优势,为法制报道采编队伍增添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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