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视角下农户土地产权认知的形成
2017-02-15仇童伟李宁邹宝玲马贤磊
仇童伟 李宁 邹宝玲 马贤磊
摘要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国家赋权的重要举措,农户对国家赋权的主观认知则建构了政策实施的重要基础。为辨析不同治理层面国家赋权对农户产权认知的影响特征及其差异性,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引入“国家赋权×农户行为能力”交叉项的Probit模型和Oprobit模型,并利用苏、赣、辽三省2477户农户的调查数据经验分析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农户产权认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求解不同主体行为能力下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认知的偏效应,识别了治理层次与主体行为能力的互动特征。研究结果表明,国家赋权更易提高农户对公共治理领域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且对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激励作用大于行为能力较弱的农户,具有典型的主体“歧视性”。经验结果表明,国家赋权更易提高农户对公共治理领域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其次,国家赋权在村庄自治层面对直接行为能力较弱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的抑制作用大于直接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但在公共治理层面则对直接行为能力和间接行为能力较强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均具有更强的正向激励。为此,本文认为政策改革需关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国家赋权的实施差异及避免主体歧视,产权认知领域的研究则需综合考虑国家赋权、社会规范和主体行为能力三个层次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 产权认知;土地确权登记;行为能力;公共治理;村庄自治
中图分类号 F301.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9-0053-09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9.007
依据现代产权理论,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及激励农户的生产性行为,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安全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激励农户参与农地流转市场。但正如罗必良关于产权与农户土地禀赋效应的研究所示,农户关于土地价值和产权安全的主观认知对他们的土地经济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国外研究已经明确指出土地产权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是通过影响农户对产权安全的认知实现的,只有通过考察农户的产权安全认知才能有效识别产权情景对农户行为的作用机制。为考察国家赋权对农户产权安全认知的影响,学界普遍采用土地调整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持有情况表征土地产权的安全性。但据叶剑平、蒋妍等的调查,二轮承包以来全国仅有26%的农户拥有符合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且34.6%的村庄经历了土地调整,这种不安全的产权情景进一步导致了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下降。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2008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作为国家“还权赋能”的重要举措旨在纠正侵害农户土地权益的政府和集体行为,如地方政府不合法的土地征收和村集体定期的土地调整。已有研究表明土地确权或者国家赋权确实可以提高农户的产权安全认知。但按照Ma的研究逻辑,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其实受到了法律和现实情景两个维度的影响,以往研究仅以赋权特征和现实状况表征产权安全而忽视了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国家赋权实施的差异性。此外,依据Albarracin和Wyer的研究,不同主体的经验、禀赋特征和对标的物的重视程度均会影响他们对事件重要性的认知。因此,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村庄土地治理的地区风俗化、集体行动逻辑和非正式治理环境可能造成法律层面、实际层面和农户感知层面的产权安全存在较大差异。罗必良的研究也表明,产权的强度不仅取决于国家赋权,也与主体的财产保护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作为国家赋权的表征是否能够提高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不仅取决于赋权实施情景,也受到农户行为能力的影响。
鉴于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农户产权认知形成的情景依赖性,本文将分析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情景下对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进而剖析国家赋权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农户的作用差异,为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绩效和优化土地确权登记实施路径提供经验参考。
1理论基础
1.1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视角下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
Broegaard认为农户的土地安全感知表征了他们对未来失去土地或土地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主观恐惧感。基于目前中国农村地区造成农户产权不安全的两个主要因素——村庄土地调整和地方政府土地行政性征收,马贤磊等采用了农户的土地调整经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持有情况刻画农户的产权安全状况。本研究则主要关注了国家赋权(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因为Alchian认为产权的强度由其实施的成本和可能性衡量,它主要的效力来源于政府行动,即国家赋权特征。但是由于赋权的实施效力在政策层面和现实层面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公共治理层面和村庄自治层面的作用机制存在差异。为此,本研究识别了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在公共治理层面和村庄自治层面对农户土地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依据造成土地产权不安全的两个主要因素,本文区分了公共治理层面和村庄自治层面的产权安全感知指标:公共治理层面是农户的征地风险感知,因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重要性相比,征地风险感知对政府公共行为的表征更为直接;村庄自治层面则采用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土地调整引致的产权不稳定降低了农户的土地投入和农业生产效率,是导致土地产权不安全的重要因素。是否发生土地调整以及土地调整的频数均取决于村庄自主治理规则,且受到村庄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Ma认为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不仅受到法律层面赋权属性的影响,更有赖于农村基层或村庄土地产权的具体实施。因此,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不仅需要捕捉政府公共治理层面的产权实施,也需要考察在现实产权情景中国家赋权对于村庄自主治理行为的作用。
1.2行为能力与产权安全感知
除了国家赋权具有形塑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作用外,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形成也受到农户的土地禀赋特征和行为能力的影响。罗必良认为产权最终的实施效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主体自身的行为能力(合意性)。换言之,人们的资产权利并不恒定,要实现产权的排他性、可处置性和可交易性必须与主体对应的行为能力相适应。引申到土地产权感知方面,较强的行为能力和对土地较强的控制感往往给予农户对土地的积极评价,因为农户对土地产权的评价往往与他们对于客体或与之相关事件的情绪存在协同效应,即积极正面的情绪将提高主体对于事件重要性的评价。土地确权登记作为表征国家土地赋权的重要形式,其标的物为土地。因此,农户对于土地的行为能力决定了农户对产权情景信息的收集方式和信息处理的逻辑,进而影响农户对土地产权安全的主观评价。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选择了农户对土地的知觉控制和对土地的经济依赖两个指标表征农户对于土地的直接和间接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主要是考察农户对于村庄自治和公共治理中土地侵权行为的应对能力。其中土地知觉控制反映了主体对标的物的综合行为能力。Duval等发现主体对事物的主观控制感来自于他们实际的行为能力,并且这种知觉控制的强化也会增强主体行为能力和行为主导性。因此,农户对土地的知觉控制实质上反映了他们基于自身行为能力对土地产权保护强度的主观评估,能较为全面地表征农户对土地的综合行为能力。其次,本文也选择了农户对土地的间接行为能力。农户对土地的经济依附很大程度来自土地依然肩负着社会保障和吸纳劳动力的职能,因此,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还存在一种经济上依附的可能,即农户对土地的经济依赖反映了他们在面对丧失土地风险或其他侵权行为时的间接行为能力。如果农户对土地的经济依赖较小,这意味着他们具有较强的标的物属性转换能力,此时土地侵权行为对他们土地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将降低。
1.3国家赋权、行为能力与产权安全感知
公共治理层面,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通过确权和颁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了土地承包期限和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益、规范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性行为,因此政策意义上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具有约束政府行为和提高农户承包地产权强度的作用;村庄自治层面,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村集体非法干预农户土地经营、因人口变化发生的土地行政调整均可能造成农户处于不安全的土地产权情景中,因此土地确权登记一定程度上可通过规范或抑制上述情形的发生提高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但是在农村地区仍普遍存在按照乡规民俗、传统惯习等方式进行“人治”或“道德治理”的自治模式,这种由村庄惯习导致土地确权执行受阻或与村庄道德文化的相悖都会降低国家赋权的实施绩效,进而导致国家赋权在村庄自治层面对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具有复杂性。
国家赋权对不同行为能力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方面,首先考察土地标的物属性转换能力的影响。本文按照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就业、兼业和纯务农,将农户对土地的间接行为能力区分为三类。与从事非农就业和兼业的农户相比,纯务农农户的土地属性转换能力较弱,在面临公共治理中土地征收等侵权行为时缺乏其他可替代的经济资产或职业,导致在面临政府侵权行为时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进而降低了国家赋权所具有的效力。相反,在村庄自治层面,集体土地行为的发生基于农户的集体成员权,造成农户不存在因土地调整或村集体干预土地经营行为而喪失土地的可能性。因此,土地标的物属性转换能力在村庄自治层面对国家赋权效力的影响并不明显,表现在为合意性与产权情景的不匹配。由此可见,农户较强的间接行为能力将强化“土地赋权一产权安全感知”的形成,并在公共治理层面表现更为明显;农户对土地知觉控制的影响方面,在公共治理情境中,土地知觉控制较弱的农户往往对土地的保护也较弱,而且他们面对政府的征地风险时往往比直接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与间接行为能力的影响类似,知觉控制能力较弱的农户在面临公共治理层面国家赋权强度的效力显化程度仍低于知觉控制能力较强的农户。在村庄自治情境中,一方面由于村庄自治的主体处于熟人关系网络中,他们对土地的保护能力取决于他们在村庄治理结构中占据的权力位置。另一方面,村庄自治中的国家赋权往往由居于权力结构中心位置的主体执行,加之村庄传统惯习对法律的本土化消融,最终导致国家赋权在村庄自治层面表现出典型的主体歧视性。即居于村庄治理结构中心位置的主体的赋权享有度更高,并且有可能对权力结构外沿主体的资源形成“回波效应”。因此,农户较强的直接行为能力显化了国家赋权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的效能。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1:国家赋权在公共治理和村庄治理层面的实施具有差异性,且对农户公共治理层面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更强。
假说2:村庄自治层面,直接行为能力可强化国家赋权对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正向影响,间接行为能力则因合意性不匹配对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不明显。
假说3:公共治理层面,较强的直接行为能力和间接行为能力均可强化国家赋权对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
2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2.1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4年8月到2015年8月组织的对江苏省、江西省和辽宁省3省份的农户调研,此次调研主题围绕“农地流转、流转契约与农业规模经营”,涉及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民收入、土地产权及其他农村经济与社会治理等相关内容。此次调研最后获取的总样本量为2 538,经过剔除不适合本研究和数据残缺的样本,本文最终使用的样本为3省、6县(区、市)、86个村的2477户农户,样本使用率为97.59%。
2.2模型选择
为考察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农户土地调整感知和征地风险感知的影响,本文识别了引入交叉项——“土地确权×行为能力”的模型。因为国家赋权在公共治理和村庄治理层面对不同行为能力农户的产权认知存在差异化的影响,引入交叉项可以捕捉这种差异化的效应。模型的基本表达式如下:
2.3变量选择与定义
本文的变量包括因变量、主要自变量、户主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土地特征变量和农户土地调整需求变量等。为控制区域未观测到的社会、经济和制度因素对农户土地产权认知的影响,本文也识别了金湖县、遂川县、丰城市、东港市和苏家屯区的区域虚拟变量,具体变量和定义见表1。
(1)因变量和主要自变量。本文的因变量包括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和征地风险感知。调研中让农户回答“您对未来5年土地调整的预期”、“您对未来(5—10)年你家因征收失去土地可能性的判断”两个问题;主要自变量包括国家赋权和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其中国家赋权采用的指标为农户的承包地是否在新一轮确权登记中已确权到个人名下,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则从对标的物的知觉控制和对土地的经济依赖度两个维度进行衡量。在调研中让农户对“你认为你家的承包地归谁所有”和“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进行回答。
(2)户主特征。户主特征变量包括户主性别、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和户主非农就业经历。第一,村庄自治层面:Bugri研究发现男性对土地法律能够保护他们土地权利的认知度要高于女性,因此男性户主的土地调整感知要低于女性户主;户主年龄越大,他们对于土地的保护力度下降,但年龄越高也意味着农户对目前国家的政策实施和日益弱化的村庄土地调整具有更强的认知。户主受教育程度增加一方面提高了农户对土地法律的理解,但也会强化农户对当前村庄自治中的寻租和村庄治理行政化的认知,提高他们的土地调整感知;户主从事非农就业经历可以带来间接行为能力的提升,但从事非农就业同样意味着土地需求的下降,由此释放的需求弱化信息不利于土地的产权安全。第二,公共治理层面:户主年龄和户主受教育程度的影响与村庄自治层面类似,但户主性别和户主非农就业经历对农户的征地风险感知的影响略有不同。由于征地是政府组织实施,农户的行为能力难以发挥效力,男性户主对其知觉程度也要显著强于女性;非农就业经历降低了农户对土地的保护,但也可以提高农户应对土地征收的间接行为能力,弱化了征地风险感知。
(3)家庭特征。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半年以上外出人员比率和家庭农业固定资产。第一,村庄自治层面:家庭外出务工人员比重越高,农户能够投入土地的资产越多,有助于提高产权安全感知,但也导致对土地的及时保护下降,提高了村庄自治损害土地权益的可能性;家庭农业固定资产越多意味着土地调整可能造成沉没资产的专用性受损,提高了农户对土地调整的恐惧感。第二,公共治理层面:家庭半年以上外出人员比率和家庭农业固定资产对农户征地风险感知的影响与之类似。
(4)其他控制变量。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承包地地块数和农户的土地调整需求。第一,村庄自治层面:家庭承包地面积越大意味着农户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社会中的社会地位越高,但土地面积越大也意味着在农村平均公平传统惯习下遭受土地调整的可能性越高;家庭地块数越多,农户的调整意愿和需求有助于提高其土地调整感知,但细碎化的土地也可以通过需求信息传递抑制土地的调整;此外,为了克服土地调整动机的影响,本文识别了农户的土地调整意愿,预期该变量与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正相关。第二,公共治理层面: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承包地地块数对他们的征地风险感知的影响与土地调整感知类似,承包地面积越大虽然可以强化农户对土地的保护能力,但由此引致的征地风险也越大。类似的,土地细碎化程度越高因提高了土地的需求性而降低了农户的征地风险感知,但细碎化的土地遭受征收的风险也高于集中的地块。
2.4村庄自治与公共治理层面农户产权安全感知的形成
(1)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土地确权对农户土地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表2汇总了引入交叉项的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土地确权登记对农户土地调整感知和征地风险感知的影响,表3给出了土地确权登记对不同行为能力农户土地调整感知和征地风险感知的边际影响。总体上看,土地确权登记有助于降低农户的征地风险感知,且对行为能力较强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的正向激励作用更强,论证了假说1和假说3。在村庄自治层面,土地确权登记的绩效尚未完全体现,但提高了直接行为能力较弱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论证了假说2。进一步分析表明,在公共治理层面,直接行为能力越强意味着农户对土地的保护更具有合意性,加之国家赋权进一步约束政府行为使得土地产权更具合法性,二者具有相互强化的内在关联。这与罗必良关于赋权的合法性必须通过主体行为能力的合意性才能有效实施对产权保护的逻辑一致。此外,间接行为能力较弱的农户对土地存在较高的社会依赖,缺乏标的物属性转换能力,导致他们面对政府治理时产权保护的合意性不足,进而造成赋权效力难以发挥。相反,间接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则可以较容易地转换土地的社会属性,进而弱化了由政府侵权行为造成的家庭损失和引致成本。
在村庄自治层面,村庄自治模式下存在的村治文化和行政嵌入的双重特征决定了国家赋权需要透过村庄场域进行实施,导致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在赋权后仍占据村庄治理结构的中心位置,即赋权并不会危及强势主体在村庄自治中的土地权益。相反,直接行为能力较弱的农户往往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在村庄治理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这些农户的土地权益往往受到中心主体的吸纳,表现为强势主体借助社会力量或行政力量加强对集体土地的控制,即国家赋权在村庄自治层面也存在变为寻租工具的潜在风险。此外,土地确权登记对间接行为能力不同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不存在显著影响。这是因为,村庄土地治理依据的是农户的集体成员权,不存在因土地调整而失去土地的可能性。因此,土地社会功能转换能力并不会影响农户对村庄自治层面土地产权实施效力的认知。
(2)其他控制变量。农户土地调整感知估计中控制变量的影响与预期基本一致,需要指出的是,遂川县的农户比其他地區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更强。这是因为二轮承包期以来,遂川县农户中有80.68%的经历过土地调整,平均调整次数2.21次。灌云县经历土地调整农户的比率和平均调整次数分别为5.97%和0.10次,金湖县经历土地调整农户的比率和平均调整次数分别为10.20%和0.12次,丰城市经历土地调整农户的比率和平均调整次数分别为21.95%和0.46次,东港市经历土地调整农户的比率和平均调整次数分别为10.59%和0.14次,苏家屯区经历土地调整农户的比率和平均调整次数分别区为16.23%和0.27次。而且遂川县的许多村庄仍保留着定期调整土地的传统,由此形成的产权情景将强化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
农户征地风险感知估计中控制变量的影响与预期也基本一致,其中家庭农业固定资产的影响并不显著,与预期不符。主要的原因是,土地征收不仅是固定投资的损失,也包括标的物本身的丧失。这意味着面对政府治理时农户的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很强的影响力,反而是区域征地现象释放的情景信息对农户的征地风险感知存在显著影响。与灌云县农户相比,遂川县、丰城市、东港市和苏家屯区农户的征地风险感知较弱。这是因为与江苏省相比,其他两个省的农户面临的征地可能性均较弱。一方面是由于江西省和辽宁省所选的样本区均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土地的经济价值较低。另一方面,这两个省的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和城镇化进程均低于江苏省,农地非农化的压力较小。
2.5进一步的讨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此次农村土地“还权赋能”在不同治理层面仍缺乏一致性,尤其是当村庄自治中存在依据乡俗民约和行政嵌入等制约土地法律有效实施的自治规则时,国家赋权仍难以实现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两个层面的协同约束。当前由于土地法律执行需要通过村庄场域具体执行,导致了农村土地法律的实施呈现典型的“碎片化”特征。加之土地市场价值诱发的“乡政”绑架“村治”。加剧了村庄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在这种村庄治理背景下,基于社会关系网络和权力政治的行动逻辑决定了行为能力较强的主体往往在乡村治理中占主导地位,呈现一定程度的“法律屏蔽”。相反,行为能力较弱的农户在国家赋权的背景下仍面临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保护的问题。而且,目前土地确权的形式类型较多,其中按村庄股份确权、将确权对象定位村集体,以及确权中呈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土地边界纠纷、土地边界重新界定和农户土地权益受损等损害农民权益或使农民主观误解的实施特征均易弱化农户对国家赋权的认可度。
此外,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冲突频繁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公权力在征地过程中的扩张和农地产权的缺位。而农地征收中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农民的征地知情权难以保证、征地补偿较低和农民的政策认知度较低。由于政府土地治理中公权力的蔓延导致了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并诱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正是由于政府公权力的持续蔓延和农地产权的缺位及土地法律实施的区域差异,农民对公权力侵占土地的恐惧感仍难以得到有效平抑。然而,公权力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治理是基于保障全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一旦该权力无法得到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必然不断侵占农民的权益。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表现为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建立一个社会积极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但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建构了行为人共同遵守的信念,形成了主体的认知框架。因此,国家赋权不仅是在法律维度赋予公民权益,更为重要的是使其成为社会治理参与者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认知方式。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具有市场中“理想人”的特征,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并进行政治寻租。为此,目前农村土地的治理中,政府仍存在与民争利,以较低代价占有农民土地的倾向。尤其是在政府既是国家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时,裁判员和运动员身份的叠加更易催生政治腐败和权力寻租。这也决定了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行为能力较强的主体在运用社会资本、政治力量和结合国家赋权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但症结则在于制度本身存在的非生产性激励属性。尤其是在分税制实施之后,土地财政在政府收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更加催生了运动员属性和公权力的违规使用。而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旨在对农地“还权赋能”的最终结果仍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和公共治理中程序的合法性及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公权力与私人行为能力的结合有助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对于行为能力较弱主体的保护则体现了国家和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因此,公共治理需要通过加强第三方监督的实施,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土地财产权益,避免公权力向农村权力真空地带的延伸。
村庄自治层面,虽然国家针对区域的特殊性和农村独特的乡规民俗实施了农村居民自治制度,但村庄的集体共治也面临来自社会场域中以权力占据和资源获取为目的的“理性人”的挑战。奥斯特罗姆认为集体行动有其自成的行为准则,并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和稳定性。但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提高及基层政府行政权力嵌入乡村治理,农村基层自治也面临着政府权力的侵袭。由此导致的政府行政权力和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交织形成的社会场域导致参与者的位置占据模式呈现“差序格局”特征,即村庄治理结构具有层次性。国家赋权一旦进入该场域,必然面临资源的中心迁移和实施的本土化。而且,村庄治理中的位置也决定了主体的治理参与和资源获取。尤其是国家赋权的执行者往往是处于治理结构中心的权力持有者,处于边缘的农户则往往面临知情权缺失、赋权权益受损或合法性隔离等。因此,国家对土地“还权赋能”的出发点虽然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的财产权益,但权益保障本身除了需要着力于法律层面和政府执行维度,也需要针对村庄传统自治和行政性村治民主的特征制定有效的实施机制。尤其需要消除赋权的身份歧视和权益歧视,避免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力结合诱发农民身边的腐败。综上可知,国家赋权在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均存在局部“伪命题”的潜在风险,即“理性人”不仅存在于村庄自治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也存在于公共治理结构内部,因此在国家赋权过程中对边缘化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3结论与思考
本文利用苏、赣、辽三省2 477户农户的调查数据经验分析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不同行为能力主体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安全感知的影响呈现复杂性,但总体上具有“歧视”行为能力较弱農户的倾向。经验结果表明,国家赋权更易提高农户对公共治理领域的土地产权安全感知;其次,国家赋权在村庄自治层面对直接行为能力较弱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的抑制作用大于直接行为能力较强的农户,但在公共治理层面则对直接行为能力和间接行为能力较强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均具有更强的正向激励。
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作为国家“还权赋能”的重要举措,受到学界普遍关注。从土地产权实施与制度绩效的关系看,产权绩效的发挥较为倚重农户对土地产权安全的主观感知。罗必良教授认为农户对土地产权的认知不仅受到国家初始赋权特征的影响,也有赖于土地产权在现实中的实施路径。考虑到不同农户在行为能力、个体需求、资源禀赋特征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农户对产权情景的感知也有所不同。因此,农村土地赋权绩效的实现具有较强的复杂性①。此外,就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对土地产权实施的影响来看,目前仍缺乏防控治理结构权力导向和赋权主体差异性的有效措施。尤其考虑到主体行为能力具有强化国家赋权效力的属性,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如何剥离主体权利自我实施不足的弊端,也是提高政策改革绩效的着力点。今后的研究则需要关注治理模式、社会规范等因素对国家赋权、政策执行到农户感知这一过程的影响,着眼于农村土地产权实施中的结构性和主体性差异,并从土地与农户关系、产权实施与农户认知、村庄治理与政策执行等维度细化农户产权认知的形成逻辑。
(编辑: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