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甜柿嫁接关键技术研究
2017-02-15李三成
李三成
(汝阳县国有大虎岭林场,河南汝阳 471200)
日本甜柿嫁接关键技术研究
李三成
(汝阳县国有大虎岭林场,河南汝阳 471200)
研究了嫁接方式和嫁接时间对柿树成活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柿树嫁接成活率以春季带木质部芽接最高,为90.3%;其次为夏季芽接,嫁接成活率88.6%;春季插皮接效果一般,嫁接成活率81.3%;劈接效果较差,嫁接成活率75.6%。柿树嫁接春、夏两季进行为宜,春季嫁接效果好于夏季。接穗均为随嫁接随采集,嫁接前接穗基部均要清水浸泡30分钟,浸出部分单宁;嫁接时必须速度快、时间短、技术熟练,可明显提高成活率。
柿树;嫁接时间;嫁接方式;成活率
柿(DiospyroskakiL.)原产中国,是重要的木本经济林树种,具有2000多年的栽培历史。柿树树液中富含单宁物质,易被氧化形成隔离层,故嫁接柿树较其他果树难度大[1,2],长期以来,提高柿树嫁接成活率一直是柿树生产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笔者在多年嫁接试验的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详细分析了柿树嫁接难成活的原因,总结出嫁接柿树成活率高的最佳时期和技术方法,以供生产者参考。
1 柿树嫁接材料和方法
1.1 试验地概况
汝阳县十八盘乡汝河村位于河南省汝阳县西部浅山区,北汝河上游,地处东经112°8′~112°38′,北纬33°49′~34°21′,属暧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光照充足,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年平均日照时数2177.3小时,平均气温14℃,降水量690mm,无霜期213天。土壤为砂壤土,土壤瘠薄。
1.2 材料与方法
试验用砧木为2年生君迁子苗,接穗品种为日本甜柿次郎。接穗均为随嫁接随采集,嫁接前将所采集的接穗基部浸于清水中浸泡30分钟,待排出部分单宁物质后再嫁接。
嫁接时间,设为春、夏、秋季3个时期,春季3月上旬,采用带木质部芽接、劈接和插皮接3种方法进行嫁接;夏秋两季用“T”字形芽接法或“工”字形芽接法,夏季5月下旬进行;秋季在8月中旬进行。3个时间各嫁接300株。春、夏季嫁接的50天后调查嫁接成活率,秋季嫁接的次年春季调查成活率。
2 结果与分析
2.1 接穗基部处理对柿树嫁接成活率的影响
由表1看出,春季采用带木质部芽接,并将其嫁接接穗的基部放在清水中浸泡30分钟,可明显提高柿树的嫁接成活率,其成活率为90.3%。嫁接成活率明显高于不浸泡处理的成活率为62.0%。
表1 接穗基部处理对柿树嫁接成活率的影响
注:同列数字旁,不同小写字母表示p<0.05水平下差异显著。
2.2 嫁接时间对柿树嫁接成活率的影响
由表2看出,春、夏、秋季3个时期嫁接,以春季嫁接的效果最好,成活率90.3%,当年生新梢长度40~100cm;其次是夏季嫁接的,成活率88.6%,当年生新梢长度10~30cm;秋季嫁接的效果最差,成活率仅为61.3%,为芽苗,待第2年春季才能长出新梢。
表2 嫁接时间对柿树嫁接成活率的影响
2.3 嫁接方法对柿树嫁接成活率的影响
由表3看出,春季采用劈接、带木质部芽接、插皮接3种嫁接方法中,带木质部芽接成活率最高,为90.3%;其次为插皮接,为81.3%;劈接的最差,为75.6%。春季嫁接柿树最好的方法为带木质部芽接。
表3 柿树不同嫁接方法试验结果
3 小结
在柿树嫁接过程中,以如何减少单宁氧化物为主,提高嫁接成活率为突破口[3]。通过嫁接试验结果表明,柿树最好于春季采用带木质部芽接法进行嫁接,嫁接成活率高,且当年生新梢长度达40~100cm。在嫁接前将所采的接穗基部浸于清水中浸泡30分钟,排出些单宁物质再嫁接,可提高成活率。以晴天嫁接最好,能加速切口愈合,提高成活率。切忌在雨天、大风天嫁接,更不能让水珠渗入伤口[3]。嫁接动作要快,熟练,接后立即用塑料条包扎接口,以防水分蒸发和空气接触。刚削开的接穗和砧木茬口是白色的,由于单宁易被氧化茬口很快由白变成浅黄,再变成褐色,当茬口处于白色时嫁接成活率最高[4]。
为了提高和巩固嫁接成活率,还应做好综合技术的配套和管理,嫁接后若天气持续干旱,可在每天早上或下午5时左右进行喷水。同时注意抹芽,待新梢长10cm时,插支撑柱、捆好新梢、以防风刮折断。若嫁接未成活,可进行二次补接。
[1] 刘伟.柿树嫁接成活率低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10:137-138.
[2] 王晓春.柿树嫁接育苗试验研究[J].甘肃林业科技, 2002, 27(4):42-44.
[3] 孙洪俊.提高柿树嫁接成活率的技术措施[J].落叶果树, 2009, 41(5):41-42.
[4] 郭书芳, 田士杰, 刘志国.如何提高柿树的嫁接成活率[J].果农之友, 2009, 5:45-46.
2016-06-21
李三成(1963-),男,河南洛阳人,主要从事营林生产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E-mail:rylsch@163.com
S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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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910(2017)01-0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