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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的当代特征

2017-02-14田川流

齐鲁艺苑 2017年2期
关键词:艺术活动文化

田川流

(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论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的当代特征

田川流

(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我国当代文化与艺术管理呈现出丰富的特征。比如,文化管理与艺术管理外延的重合;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并行发展;管理职能与特色的多样呈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长期共存;市场驱动与政府制导同时发挥作用;依法治文与行政管理相互交织;地域之间与城乡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以上特征,决定了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的研究及其学科建设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而要充分尊重我国的国情和现实,科学辨析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艺术样式、不同文化与艺术体制等方面的异同,实施有区别有差异的管理方式,探寻适合中国特色的文化与艺术管理的发展道路。

文化与艺术管理;当代特征;中国国情与特色

加强文化与艺术管理建设,已为当代社会及其学术界高度重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管理机制与体制,需要对我国文化艺术管理的基本特征予以科学的认识,同时深刻剖析其间存在的各种关系和存在问题,方能准确把握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的内在规律,将文化及艺术管理推向更加科学与规范的轨道,使之成为提高文化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和驱动力。

一、文化管理与艺术管理外延的重合

我国文化管理与艺术管理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其外延超过西方关于文化管理和艺术管理的一般认知。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及相关方面管理者就提出了文化管理的概念,人们实际已经开始了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与艺术管理的研究。在我国,作为狭义的文化,通常除了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美术、设计、电影、电视等所有艺术部类外,还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会展、旅游、游戏、娱乐、群众文化等。这些活动具有一般纯粹艺术所不具备的其他方面的元素,同时又无不渗透了大量的艺术元素,因此,在人们所从事的文化管理中,很难与艺术管理划开界限。其间,文化管理包容艺术,而艺术管理也需要向更广阔的文化辐射,对那些不属于艺术范畴,但与艺术息息相关的其他文化范畴方面的内容予以观照。

而在艺术管理或文化管理的外延上,其相互交叉与重合也是时常出现的。文化与艺术管理既包括属于文化产业和市场运行的文化部类和活动,又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容,还包括对文化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及利用的研究。有些文化机构,诸如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即同时具有文化管理与艺术管理的特点。国家和政府对文化或艺术管理的要求正是基于我国自身的特点,如果将上述艺术方面的活动及其管理与属于文化方面的活动及其管理截然分离开来是不合适的,同时也是难以做到的。在国外,有的国家虽然称艺术管理,其实质也将更多其他文化的范畴包括在内;有的称之为文化管理,但在实质上,也是将艺术管理作为其核心,二者并非是截然分开的。当然,每个国家都有自身文化建设的具体特点,任何国家也没有必要照搬他国的经验与模式。作为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工作者及其相关学科建设,没有必要画地为牢,抑制自我发展和建设的视野,束缚自己的手脚,而应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将文化或艺术管理的目标及使命服从于国家与民族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人们推进文化创意和艺术设计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更多第一、第二产业中的大量项目融入了越来越多的文化内涵,使人们从事的文化活动增添了更新的内容。事实表明,文化与农业、工业、科技等领域的广泛融合,具有极为广阔的前景,不仅可以大大丰富文化的内涵以及扩展文化辐射的疆域,同时由于文化因素的进入,使得更多产业及其产品创造具有了丰富的文化和艺术色彩,文化附加值大幅增加,创造出更高的产值。面对越来越丰富和广阔的文化与艺术管理领域,人们应具有更为开放的认知。不仅一般艺术管理应当充分注重管理活动中对艺术活动、艺术现象、艺术运行的规律的考量,文化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活动也需要融入大量艺术元素,使之拥有更为广阔的时空和更为丰富多样的审美表现方式。

二、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并行

在我国,宏观文化与艺术管理主要体现为国家和政府的管理,是由各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和操作的管理行为;微观文化与艺术管理主要体现为各类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事业性单位、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以及各类文化与艺术企业,包括生产性、经营性、传播性企业的管理活动。

其管理特性,宏观管理是指对国家或一个区域的文化与艺术活动的管理,其管理具有纵向性、指导性和多层次性。微观管理则是指管理主体在相对具体的艺术生产、艺术服务、艺术传播、艺术营销、艺术保护等方面活动中实施的管理行为,其管理具有具象性、操作性、实效性。在我国,无论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均具有领导与制约的意义,而在具体实施中,依据各种关系的不同,在管理一方,有时会体现出主导、引领、制导或服务的地位与功能,而在被管理一方,则主要体现为对管理的接受。作为微观管理,既要接受宏观管理的制导,又要实施对自身机构的管理,具有双重性特点;其管理使命,宏观管理主要体现于对所属区域的文化艺术的规划、战略以及实施方案的提出,对于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思想以及政策的确立,对于文化艺术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实施,对于文化艺术资源的调研、开拓及其配置,对于重大文化艺术项目的设置和提出,对于政府文化艺术资助资金的分配与监控等等。微观管理则是侧重于对本部门本企业活动与生产目标的制订,对于本机构在生产、服务或经营等方面具体运作中的创意与策划、计划与生产、组织与控制,对项目进行中的阶段性评估以及最终的反馈与绩效评定等等。

作为文化与艺术活动中的管理主体和重要领域,文化与艺术的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从来都是在一个有机的系统中运行和发展的,但也应当看到,二者会在一些局部和地域性的活动中出现某些不够和谐或矛盾的现象。注重调节和克服其间的摩擦与冲突,是推进文化艺术的社会生产和服务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环节。

文化与艺术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是社会文化艺术管理活动的两个方面。从理论来讲,二者应是相互依存,同时又是相互支撑的。作为相互依存,即没有宏观管理,就不会有微观管理,反之亦然;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支撑的,即宏观管理需要得到微观管理的协同与配合,微观管理也需要得到宏观管理的扶助与支持。宏观管理对社会文化与艺术活动起到十分重要的制约、引导、保障、支持的作用,而微观管理对社会文化与艺术活动则会发挥具体实施生产和创造文化艺术财富的功能。没有宏观管理,文化与艺术活动将会沦入无序的状态,没有微观管理,大量文化与艺术的生产及社会服务的机构和企业,也将陷于低层次运行的境地。微观文化与艺术管理需要时时得到宏观管理的指导和支持,而宏观管理政策法规的推出,也需要得到微观文化与艺术管理的经验对其理论的充实。

宏观文化与艺术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和谐共处及相互协调发展,是文化与艺术管理活动的理想境界。二者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碰撞与摩擦,是由社会文化与艺术活动的复杂性决定的,只要有两种管理模式的存在,就会有矛盾。但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其根本目标都是一致的,其摩擦也是可以化解的。由于作为宏观管理主要体现为政府的行为,因此在其实质上,这种关系又属于政府与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文化与艺术管理活动的协调发展,在其根本上正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在文化领域中目标一致性与利益共同性的体现。此外,无论是文化与艺术的宏观管理或微观管理,在其体制及其运作机制方面,还都存在一些尚待改进之处,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加以克服和解决。宏观管理层面权利过大、管理过于具体,将凸显出与微观管理层面的碰撞与摩擦。宏观管理应以法治为基石,对大量文化与艺术实体依法实施管理,更多以市场规范、经济制约、舆论引导等模式,实施间接性管理,而非直接参与对艺术实体的具体管理。国家政府机构权力过大或过分集中,易于在资源配置、投资、融资等方面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现象,同时也易于在公务人员中滋生寻租等腐败现象。作为大量文化艺术机构或企业的微观管理,也应在其管理活动中不断探索与改进,克服机构运行中的种种弊端,注入良性的管理理念与科学的管理方式。

三、管理职能与特色的多样呈现

在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的职能是丰富和多样的。人们在认真履行国家所赋予的管理使命与责任的同时,也在努力探索适应当代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科学的管理职能与方式,使其管理职能融入丰富的内涵,显现出多样性特色。

首先,制导与管控。即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以及法治和政策的力量,对不同区域或实体的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传播等项活动予以领导、制约、调控与监督。作为宏观管理,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民族利益,旨在通过科学的强有力的管理,推动文化艺术活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大众的文化利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在当代,繁荣艺术创作,提升国家文化综合实力,对大众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与充分利用等等,均成为文化管理的重要内涵。而作为微观管理,主要体现为对文化艺术的生产、服务或传播实体的组织、控制与督导。从历史与当代社会发展来看,上述职能属于文化与艺术管理的基本职能。但作为这一职能的实施,我国与西方国家具有一定差别。西方国家与政府对文化或艺术的管理均较多表现为间接的或隐形的管理。有的没有设置专门的文化管理类部门,有的即使设有管理机构,但与社会文化企业之间也需保持“一臂之距”的关系。而我国,在文化与艺术管理方面具有十分严谨的组织结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其管理的实施,作为政府,大都表现为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交织。如何使其管理行为更为科学与规范,尚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

其次,指导与引领。即采用各种举措,对社会文化活动与广大生产实体及其从业者予以充分的指导,同时实施引领,使人们获得有效的启示。在当代文化与艺术管理中,管理主体既不应成为脱离实际、颐指气使的衙门,也不应放弃对社会及大众的管理性责任,而要加强对文化艺术从业者及其大众的指导与引领。应当看到,文化与艺术活动既有别于物质生产活动,也与一般精神活动有较大的不同。无论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还是服务与传播,均充溢着极为丰富的审美精神内涵。而作为文化艺术活动的参与者和生产者均是鲜活的具有丰富情感的人,既体现出多样的精神风貌和活动方式,也显现出文化水准、科学素质及生产能力的差异。正是基于此,需要人们在实施管理中既能遵循文化与艺术的规律,又要充分尊重人及其人的情感。应在对文化艺术活动实施法治与政策性管控的同时,对人们予以高屋建瓴的指导,帮助他们理解政策,把握方向,要求他们切实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恪守行业与市场规范,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与调控,而不能逾越规范自行其是,引领他们生产出更多更好的艺术产品,满足社会与大众的文化需求。而在大众与文化消费者层面,也需要指导与引领。大众的文化需求应予满足,而大众的文化品位也需要不断提升,只有在实施制导与管控的同时,对大众文化接受与消费予以充分的指导和引领,方能使大众逐步提升审美认知与辨析能力,自觉选择和从事健康与有益的审美活动,自觉抵制腐朽与低俗的艺术活动,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应当看到,当下一些管理者尚存在强力控制有余,引领与指导不足的现象,因而有时难以与消费者获得有效的沟通,这正是当下文化与艺术管理需要改进与强化的重要方面。

再次,保障与服务。这同样是当代文化与艺术管理的重要拓展,即指管理不能止于对管理对象的一般性管控、约束与制约,而要通过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具体的行政方式和相关举措的实施,对文化与艺术生产实体及其从业者的基本权利与权益予以保护,保障其合法生产与经营,推动文化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通过保障与服务型管理的开展,不断排除种种传统理念或者制度方面的羁绊,充分解放生产力,为文化企业的建设及运行铺路,减少运营中各种繁琐的手续与环节,排除种种不必要的审查与批复,使文化与艺术生产实体得到更多自由与自主的空间,迸发出更大的创造与创新的能量。同时为文化创意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设立优质的平台,为大量文化与艺术生产的从业者排忧解难,令其放开手脚,大胆创新,为文化与艺术建设贡献才智。应当看到,实施保障与服务性管理是在传统管理模式基础上的延展和补充,同时也是管理职能的深化,近年来已然在我国兴起,但是还不够普遍。应当通过深化探索与实践,使这一理念成为文化与艺术管理者的自觉意识。

四、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长期共存

在我国,由于国情与当代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与规定性,不可能像西方社会那样全部或基本上实施文化艺术机构的私有化。至少在部分领域,例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将会长期实行或主要实行以国有为主体。这样,我国的文化与艺术管理,就与西方的文化产业活动及其管理存在较大差异。我们许多政策的制订,以及具体管理的方针、政策、方式与路径均要以此为基点,由此而显现出突出的文化与社会特征。

我国当下文化艺术的生产、服务与传播机构呈现为多种所有制形式。首先,是国有的文化与艺术实体,又分为文化事业机构和文化企业机构。作为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公益性的文化艺术服务,以及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等项工作,其归属纳入政府管理体制,由政府拨款,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是当代社会对人民大众文化权益予以充分保障的体现。作为国有文化与艺术企业,主要是由原来的国有事业单位转型而来,也有不少是在近年来成立的,他们在当代文化艺术建设与发展中承担着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任务;其次,是民营文化与艺术企业,出现在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之中,经过20余年的建设,已经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又次,是混合体制的文化与艺术机构。这些机构一般体现为国有、民营的联合经营,或者国有、民营与境外、国外企业之间的联营。此外,还有大量个体的文化与艺术的从业者。这种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共存,既成为我国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同时也为当代文化与艺术管理提出了严峻与复杂的课题。

在我国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历史衍变的结果,也是由中国特有的国情决定的。1949年以前,中国文化与艺术活动主要呈现为民营与私有的形态。而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领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实行与逐步完成,文化领域大量民营与私有机构逐步转变为国营或大集体性质。及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文化机构均成为国有。到了70年代末,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人们一方面看到了国有文化体制巨大作用,同时也看到其间的弊端,并开始一些新的探索。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以来,国家开始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伴随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文化领域也出现了大量改革的尝试,逐渐出现以民营体制为基础的文化机构,为社会文化艺术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但基于国情因素,我国不可能在文化艺术领域全部实施民营化,至少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将会长期实行以国有为主体的模式。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长期共存,既适应了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显现出运行中的种种难点。一方面,人们深刻地看到国有体制在许多领域的必要性,同时也看到国有体制的一些弊端,如在激励生产力发展方面,就存在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民营体制或混合体制虽然拥有有利于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一定优势,但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市场的驱动会侵蚀文化的根基,如果不加管理就会使意识形态出现失控的状态。因此,我国新世纪以来文化艺术建设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许多政策的制订,均充分顾及到这些方面,并不断探索与此相适应的管理原则、方式与路径。国家大力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将大量适宜于市场运作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使其在产业与市场大潮中增添活力;鼓励和支持大量民营文化机构的生成,使其在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倡导混合所有制的文化机构与项目的出现,以及境外企业或资金参与国内文化建设。而在仍然保留文化事业体制的部门,例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也在保持原有体制的同时,实施部分分支机构的企业化运作,倡导实施编辑与出版相分离、制作与播出相分离,这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有效的做法,能够在激活艺术生产力、调动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创造性等方面产生积极的效应。

但是也应看到,近年来,传统计划经济下文化管理的惯势在我国仍在持续,国有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型,在一些地方尚未显现出积极的效应,较多国有企业仍旧背负着沉重的人员、债务、设施陈旧、资金匮乏等压力,其内在创新活力尚未获得释放;国有企业与民营文化企业在政策与待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少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尚需改善;在投资方面,国有文化企业运营大多还是依靠国家单一方面的投资,民营文化艺术实体投资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艺术投融资方式和渠道单一,艺术基金会匮乏,文化与艺术类的非营利性组织不仅缺乏,同时也不够规范。以上方面,均有待于在深化改革中加以化解。

五、市场驱动与政府制导同在

在当代,我国政府不仅大力倡导发展文化产业,强调市场在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又基于文化艺术所具有的精神属性,始终紧紧掌握文化与艺术的发展方向,形成了我国文化艺术建设的特有景象。迄今,是充分强调市场的地位,将文化与艺术活动更多置于社会和市场的广阔领域之中,还是将文化艺术与市场隔开,更多依赖政府的行政管理推动其发展,依然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在文化与艺术领域是否实施市场驱动,历来存在不同的见解。一些人基于文化艺术活动所具有的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认为在文化及艺术领域实施市场驱动,将使文化与艺术染上浓重的金钱与利益的色彩,致使其精神性发生变异,偏离正确的方向,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积极和健康的文化建设,以及人民大众的审美文化素质的提升。因此,更多强调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约。

然而,历史又充分表明,文化及艺术始终是与市场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从来都是驱动文化与艺术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推动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发展的重要杠杆。没有市场,就没有艺术的繁荣与长足发展。特别是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对文化与艺术的繁荣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又在当代社会经济建设中与越来越多的产业活动相融合,对国民经济发展显示出支柱性作用。正是基于此,我国党和政府20多年来大力倡导努力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国内与国际间文化艺术的传播与产品贸易。

科学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保障我国文化与艺术事业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广阔的层面上,文化艺术有其特殊性,具有突出的精神性和意识形态性特征,不能忽略各种意识形态对艺术的影响。然而,不能因此就放弃对市场的重视,以及产业化运作。过分依赖市场,夸大和放纵市场的作用,将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驱使,在文化与艺术领域滋生腐朽与低俗的现象,改变社会主义文化的方向和性质。然而,文化与艺术的繁荣又离不开市场,艺术活动的再生产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均与文化与艺术市场息息相关,市场的高效运行,是驱动艺术创作繁荣与提升大众审美文化素质的强大动力。不仅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均应成为文化与艺术的重要领地。正是在这一层面的意义上,文化与艺术工作者应当成为市场的主人,善于驾驭市场,通过市场的运作,不仅实现社会与大众审美文化层次的较大提升,同时努力推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使之成为繁荣文化艺术的强劲动力,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经济领域,人们已经意识到,能够以市场的方式来完成的工作就不应由政府来解决,能够以社会的方式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以行政的方式来操作。这样做,更有利于市场的繁荣。而在文化艺术领域, 也应清醒地看到市场的重要性,只有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与经济规律,又充分尊重艺术规律,方能实现文化及艺术的创新与繁荣。

与之同时,在发展文化艺术产业和繁荣艺术创作的进程中,又应时时警惕各种不良倾向的侵袭,警惕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艺术产业的掣肘。不能为获取较大经济效益而动摇党和政府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主导地位,以及扭曲对广大艺术从业者和文化消费者的引领。坚守正确的方向,高扬积极与健康的文化内涵,追求真善美的精神价值,应当成为文化艺术创作与传播者始终不渝的信念,科学的文化与艺术管理应当成为艺术市场的有力保障。

六、依法治文与行政管理的交织

自古以来,我国便有着自上而下和严密的文化与艺术管理的体制及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既有各级党委对文化和艺术的领导,又有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文联与作协的管理,同时又有较多部门对文化艺术的间接性管理,如工商、税务、财政等。这种完整和严密的行政化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在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一方面应当充分看到这一体制存在的必然性与客观性,同时也应看到其管理机制还有较大的改革的空间与可能,但又不是向西方模式转换。对文化与艺术管理机制的研究,离不开对中国国情的客观认识与对文化艺术内在规律的遵循。

在当下,是否应当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予以改革,在文化领域加大依法治文的力度,一些人尚有疑义。尽管我国党和政府早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来强调,同时也在多年前就已提出依法治文的重大课题,使之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但在不少人的思维模式中,依然与行政管理区分不清。在客观上,我国有关文化艺术的法律案偏少,许多法规与相关政策混为一体;较多政府人员对依法治文的认知及其实施水准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人仍然习惯于以具体政策或意识形态观念管理文化与艺术,管控意识大于服务意识。种种迹象表明,强化改革意识,逐步实现依法治文,已成为繁荣艺术创作、全面提升艺术生产力的关键所在。

我国在文化产业方面起步时间不长,艺术市场虽有悠久的历史,但由于历史与现代的各种原因,以及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方面,法治建设不够完善,长期存在管理主体以计划经济下的文化管理思维模式与经验代替法规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存在市场运行不够规范,甚至混乱与无序的状况。诸如在文化资助及其投融资等方面出现的不公平与不合理,艺术生产中少数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制造与倾销低劣产品等等,均是文化与艺术管理者面临的严峻课题。事实表明,对文化产业与艺术市场运营的管理,仅靠行政管理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强化法治建设,才能标本兼治,驱动文化产业与市场的良性发展。即使在当下许多方面依然不能离开行政管理,其管理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强调依法行政。

事实上,文化产业与艺术市场的诸多问题,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得以解决。比如,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有着密切的关联,但又不能将公益性服务或者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混同于市场的产业性活动,如何使三者获得科学定位与良性发展,需要法治来保障;某些地区属于社会的文化资源被少数人所占有,有人利用掌控政府文化与艺术建设基金或项目的权力,进行权利寻租,甚至出现有人对艺术交易市场的控制,使之处于无序的境地,必须以法治的手段加以治理;某些文化与艺术领域,如美术品交易,长期以来地下运行成为主要方式,国家难以获得应有的税收。同时,假拍假卖、洗钱谋私、以假制假、欺行霸市等现象也严重存在,目前的相关法规及市场规范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尚缺少规范意义上的艺术基金会,艺术活动资金匮乏的现象普遍存在,国有艺术企业仍然主要依靠国家或有关部门拨款,或者项目性支持,而大多民营企业则更难得到资金的扶持。民营资本投入的不足、国家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极易出现的管理机构的寻租现象等,都是严重影响艺术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亟待有关法规的出台与实施。

依法治文,既包括立法,即对法律案的制订;也包括执法,特别是各级政府文化与艺术管理机构执法能力的提升;还包括守法,主要是大量文化与艺术机构的从业者守法意识的强化。只有以此为基础,方能推进文化与艺术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走向新高度。当然,依法治文的全面实施还需经过较长的时间,法治管理与行政管理也将长期共存。无论政府的管理活动,还是文化企业自身的管理,均应不断强化法治的地位与作用,将行政管理与法治相融合,这才是科学的选择。

七、地域之间与城乡之间的差异

我国文化与艺术活动的开展及其相关管理,存在几个方面的较大差异。首先,由于我国历史与自然生态状况所致,东西部之间、各民族之间、城乡之间的文化与艺术活动存在较大的差异。作为东西部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由自然地貌、人口分布等差别而形成的,西部地区在自然地理等方面的条件一般不如东部地区更为优越。同时也与文化传承有关,不同地区历史文化的积淀及其传播使之形成了基本的文化特色。基于文化传统的差异,不仅东西部,甚至南北各地间、大城市与普通城市之间文化与艺术活动的状况也呈现出较大的不同;其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不仅在社会习俗、文化传统、审美习惯等方面与汉民族有着较大不同,而且文化与艺术活动的特点也有明显的差别;再次,我国还存在较突出的城乡之间文化方面的差距。在广大农村,文化设施偏少和偏于陈旧,文化的当代资源相对不足,大众接受文化以及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偏少,与城市之间有着较大差距。

以上差异,主要体现为文化资源、文化投入、文化及艺术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平衡。在文化资源方面,有些地区以当代文化资源为主要内容,有些地区则以传统文化资源为主体;在文化投入方面,各个地区基于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也有明显的差别;在文化活动方式上,有的地区以突出时尚性、科技性活动为特色,有的地区则以突显民间工艺、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为特点。无论是东西部之间,或是不同民族之间、城乡之间,其不平衡都是客观存在的。多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消除差距、促进平衡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在许多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善一些地区文化建设的条件,其差异也在不断缩小,但由于基础条件的不同,这种差距仍是现实的,其不平衡现象还会长期存在。

其差异与不平衡当然会带来文化产业产值的差距,有的地区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有的地区其文化产业还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而在一些较为贫困和偏远的地区,文化建设主要应以广泛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为主旨,使人们尽可能多地享受到文化服务,其文化产业尚处于起步的阶段。针对不同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应当在管理理念上有所分野,在管理策略、管理方式上采取不同的举措。

其差异和不平衡同时也会产生文化的多样性特色。正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在文化艺术活动中体现出多样性特点,无论是民间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并存,或是通俗文化、通俗艺术与高雅文化、时尚艺术的同在,都是正常的现象,各种文化的相互碰撞与融合将有利于民族和地区文化特色的长足发展。

上述特点要求我们在研究文化产业管理和艺术管理及其制定政策时,应当实施差异化的思维及其管理模式。即针对不同的情况和地域,采取不同的思维方式,实施有差异的管理政策和模式。在投资、资源配置等方面,对一些基础薄弱的地区给与更多的优惠。创造条件,使得更多区域的人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发有特色的文化与艺术产业项目。作为文化与艺术管理的人才培养,同样应当基于上述差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使其理论素质与专业能力能够适应社会需求,服务于不同地区的文化建设与发展。

正是基于以上因素与特征,要求我国文化与艺术管理的探索须强化创新思维和差异化思维,充分尊重我国的国情和现实,科学辨析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艺术样式、不同文化及艺术体制等方面的异同,实事求是地看待各方面的现实问题与矛盾,既要汲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又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而要努力探寻适合中国特点的文化与艺术管理的发展道路,全面服务和推进国家文化建设与艺术发展。

(责任编辑:杜 娟)

2017-02-23

田川流,男,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教授,南京艺术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10.3969/j.issn.1002-2236.2017.02.026

J124

A

1002-2236(2017)02-0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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