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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审判”带来的社会问题及规避策略

2017-02-13闫旭凤

新媒体研究 2016年22期

闫旭凤

摘 要 文章从“新闻审判”的概念界定和“新闻审判”产生的主要问题和社会原因重点论述了媒介越位这一社会现象,并指出了防止“新闻审判”产生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新闻审判;新闻监督;媒介越位;舆论压力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6)22-0082-02

1 “新闻审判”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1.1 “新闻审判”概念界定

北京广播学院王军副教授在《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一书中指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却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的行为,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新闻审判”是相对于“司法审判”“公平审判”等而言的,是媒体越俎代庖,越过自身权限所在的表现;违反了法治社会行为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

暨南大学学者刘兢在《解读新时期的“新闻审判”现象》中阐明“新闻审判”的本质,指出:当代中国“新闻审判”现象“是传播的社会协调功能干预法的社会协调功能的结果,其本质是舆论力量的权力化,影响了法律权力的正常履行”。

我们还必须指出,“新闻审判”是指在法庭宣判之前或审判之中发表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报道和评论的行为。如果案件判决已经做出,尤其是终审结束后,由媒体发表的有关案报道和评论则不是“新闻审判”。

1.2 “新闻审判”的特征

1)时效性。时效性是“新闻审判”的第一特征。真实、快速为新闻报道原则,当一个社会热点出现时,比如“李启明案”因肇事者在事故现场大喊“我爸是李刚”,引发社会对“官二代”的讨论,这类人在社会上往往是比较强势的,易会引起受众的声讨。由于自媒体的传播,让信息蔓延的速度成几何倍数增长,体现出时效性强的特点。

2)审判性。“新闻审判”的一大特性就是超越新闻报道,行使法院的职权,比如发生在2009年5月7日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该事件成为网络热点,缘于相关部门有限制媒体报道的行为,并且交警部门仅仅依据肇事者的供述,即认定肇事车辆当时时速只有70千米。同时关于肇事者胡斌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还是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法律界有不同声音,各种媒体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新闻审判”加剧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对法制的亵渎。我国宪法第12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新闻舆论报道有意无意所包含的倾向性或多或少会给司法机关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我国呼吁媒体报道一定要谨慎报道,不要误导受众,不对案情发表评论,应交给司法机关来判决。

3)社会性。在我国,存在着滋生“新闻审判”的土壤,这与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因为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媒体易夸大或歪曲新闻事实,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定案时,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刻意进行煽情式报道,往往会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强烈情绪反应,形成一种强烈的舆论压力,从而做出了偏离法律的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媒体打着“新闻监督”的旗号,报道失实的新闻,有悖于法治精神。

2 “新闻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形成原因

2.1 “新闻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道德批判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新闻审判”中,受众对于事件往往给与强烈的道德批判,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审判”的发生,阻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如“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原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局长张金柱,驾驶轿车撞上了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肇事车辆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并拖着受害人苏东海快速行驶数百米。随后《大河报》和《焦点访谈》对张金柱案做了重点报道,张金柱成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代表,警察界的反面教材。最终法院判处张金柱死刑。

纵观整个案件,此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只不过因为案发人是公安局局长,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张金柱形成口诛笔伐的道德批判。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张金柱有罪,但是罪不至死。由新闻引发的道德批判在此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2)舆论压力影响法院的判决。在新闻媒体对某案件进行“声讨”时,此案件常常是司法机关还未定性的,这种含有倾向性的报道无疑给司法机关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这是一种非正确的引导,如“邓玉娇刺官”案。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三名工作人员在该镇某宾馆消费时,涉嫌对该宾馆服务员邓玉娇进行骚扰。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发生后,多家新闻媒体以“服务员刺死寻欢官员”“烈女”等多个带有明显倾向性的字眼对其进行报道,在司法机关做出审判前左右了受众的看法,这些带有导向的相关报道都潜移默化地给当地的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

3)媒介越位替法官提前判决。媒介越位是形成新闻审判的主要原因之一。媒介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媒介对司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而司法也需要媒介来表达自己的声音。从理论上来讲,媒体的公开化,是对司法实现公正的一种推动。另一方面,当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时,不仅需要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其它法院,而且还需要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受众。这就将司法审判严格的放在了受众监督之下,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媒介却不能很好的把握这个尺度,从而出现了媒介越位。

2.2 “新闻审判”问题形成的原因

1)新闻媒体责任的缺失。许多新闻媒体为了提高关注度,追求媒体的影响力,往往不顾及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不惜片面报道或夸大事实,煽动社会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一些新闻从业人员,社会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无法正确区分新闻监督与“新闻审判”之间的区别,把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和“新闻审判”混为一谈。

2)相关管理的缺位。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行为,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我国亟须颁布相关法律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另一方面,新闻监督行为约束机制的缺失,也表现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也不够明确,有些职能交叉的领域,各方管理部门之间还缺乏相应的联动机制,因此新闻监督行为与“新闻审判”混淆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3 “新闻审判”问题的规避策略

3.1 新闻媒体要做好把关人,在源头上要制止“新闻审判”

媒体要遵循客观报道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在报道方式上要避免言辞、情感上的误导,对毫无证据的新闻线索要求证后在报道。新闻工作者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新闻报道要明确法律的禁区,坚守法律的底线,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媒体是一个发布消息的组织,它通过报道事实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其绝不是一个权力机构,这一点一定要分清。

3.2 政府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新闻监管

媒体报道新闻事件,有时候是立足于媒体自身的利益,没有将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夸大的新闻失实报道是一种新闻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他们所关注的无非是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这些都偏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在我国,由于专门性的法律尚未出台,许多制度建设相对空白,致使大众传媒面对新闻监督时,出现违规犯忌,致使新闻媒体中屡屡出现“新闻审判”现象。

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可借鉴西方相关立法经验。

3.3 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我们有必要把媒介素养教育提到义务教育的课程上来,定期有组织地进行媒介相关知识的教育。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只有通过学校教育,正确引导学生认识媒介的性质、学会利用和使用媒介获取信息,系统地普及、提高学生对媒介的认识,才能最大限度规避网络新闻审判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2]刘兢.解读新时期的“新闻审判”现象[J].五邑大学学报,2004(5):17-19.

[3]王平.新闻审判·新闻侵权·新闻监督[J].今传媒,2005(6).

[4]张开著.媒介素养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