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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六项亮点

2017-02-13潘光林

21世纪 2017年11期
关键词:重整温州审判

文/潘光林

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六项亮点

文/潘光林

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前不久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重要性。2011 年下半年,温州受局部民间金融风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企业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频频发生,出现了一大批停止经营或濒临停产的“僵尸企业”,对温州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温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支持下,温州两级法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全力推动破产审判的开展。大力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优化破产审判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内部审判机制,推动资不抵债且无力生还的“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助力尚存优质资产的企业实现重生,走出了一条“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处置、专业化审理、机制化推进”的温州民营企业破产审判之路。

2012年至2017年6月期间,在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受理难的形势下,温州两级法院初步实现了破产案件受理常态化,破产案件的收结数一直保持高位运行,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132件,审结779件,分别占浙江全省的41.51%和51.32%。通过破产审判,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企业优质资产,促成了庄吉集团、海鹤药业、中城建设集团等一批温州本土龙头企业重生。盘活土地2391.58亩、厂房141.35万平方米,化解不良资产135.44亿元,为推动温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6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一行专门到温州调研破产审判工作,包括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在内的相关工作得到高度肯定。同时,温州的破产审判经验得到了全国政协副主席、央行行长周小川,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的批示肯定;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等十余家中央媒体进行了集中采访报道;最高法院发专刊信息介绍推广;时任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批示要求对温州情况作进一步总结,并印送各地参阅;去年下半年,浙江省委深改组把温州破产审判经验确定为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

2017年8月17日至18日,“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案督办座谈会暨温州破产审判工作经验推广会”在温州召开。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吴晶、省高院副院长徐建新带领省提案督办组到破产重整企业庄吉集团走访调研,并在温州中院举行座谈会。吴晶、徐建新高度评价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全省各主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破产审判庭负责人、基层法院副院长等参加了会议。

全力优化破产审判协同环境

破产审判工作是一项多方积极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实施市场化的破产,除了有市场化的破产法、法律实施组织与人员的建设,即主要包括法院与管理人两个方面外,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当前,党政部门、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不到位,破产配套制度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也导致企业破产法实施效果不够理想。对此,温州法院积极先行先试,大力加强破产审判的外部机制建设,推动政府建立、健全破产审判的相关配套制度,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外部环境。

2012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积极借助各类新闻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破产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破除破产理念障碍;全力优化破产审判环境,积极推动成立企业破产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破产审判专项援助资金,出台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一、二,强化了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破解协同处置难题;推动成立全省首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破产管理人建设,并指导使其成为全省、全国的样板。

(一)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而在上市企业、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可能并不突出。2012年以来,温州法院共审理了44件破产重整案件,从实践来看,重整计划执行通常需要一定期间,有些甚至长达2至3年。在战略投资人接管企业、开始经营时,重整计划往往未执行完毕,从而使得重整企业依然背负着历史不良信用记录的包袱。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不良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税务系统存在不良信用、法院执行系统的黑名单等。因此,如果上述不良信用不予修复,信用修复难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企业即使有战略投资人投入资金后得以重生,也会在后续经营中步履维艰,甚至再次走向死亡。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战略投资人的积极性,进而会导致重整制度在民营企业这个重要商事主体上有“破产”的危险。对此,温州中院在总结大量重整个案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推动出台了全国第一个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地方性会议纪要,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温州的经验。

1.破解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基本户的难题。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需要正常使用银行账户,尤其是基本户。而破产企业的开户行往往是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开户行通常会主张未清偿的债权(债务)要挂在账户上,款项进入账户会被自动扣划用于还款,这就会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而且通常会以“这是总行系统已经设计好的”为由拒绝提供解决方案。经反复沟通、论证,最终在人民银行和重整企业开户行的大力支持下,形成如下解决方案:由管理人通过开户行提出撤销及重新开立基本户申请,人民银行予以核准后,将原挂有债务的基本户撤销,重新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开立基本户,从而使重整企业可以正常使用基本户。

2.推动解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难题。因历史原因,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作好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开具保函、参加招投标等,进而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并对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实践中,法院经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此问题进行沟通,但多由于所欠债务尚未偿还完毕而未有结果。现纪要明确规定,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分别向温州市人民银行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市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市人民银行根据函件将重整成功的信息作为该企业的重要事件载入征信系统,即大事记,以借此起到隔断原失信记录的效果。

3.推动解决税务登记证信用修复难题。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会涉及税务登记证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问题,若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务部门的黑名单,税务机关通常会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逃税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换言之,税务登记证载明的仍是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这将严重影响重整企业的后续正常税务活动。对此,纪要规定,不管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何种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亦不得以税收债权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

4.推动解决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问题。针对建筑类、医药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障碍,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之前向温州市住建委、温州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报送重整成功的民事裁定书后,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给予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并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参与招投标资格。

5.推动解决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对于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后又因破产重整期间营业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暂时恢复营业执照的手续,期限为半年;如到期需要延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期限仍为半年。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立法的缺失。纵观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法规、规章,只是针对正常经营的企业,缺乏重整企业的相关规定。温州法院的探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但仅仅是地方“粮票”,其最终解决还是需要国家立法的完善。要修改企业破产法,对重整企业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重塑其良好的信用记录。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银行的征信条例等,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重整企业的不良信用修复有法可依。

(二)建立税费协作机制

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税务问题非常突出,但是相关规定并不明晰,甚至缺乏明确规定,对破产审判造成困境。对此,温州中院积极与温州市地税、温州市国税进行协商,本着先易后难,逐步达成一致意见,先后分别出台了三个税费协作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破产审判中的涉税难题,提高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促使海鹤药业税务登记证变更等难题得以成功化解。

1.建立破产重整纳税评价机制。

纪要强调税务部门应积极参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明确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时,应当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提前介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进行纳税评价,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有效弥补了管理人不精通涉税业务的短板,也免除了额外聘请税务师的费用,确保了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创新企业所得税退税机制。执行程序中交易双方已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在交易环节也已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预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债务人企业执行转破产后,若破产管理人能证明债务人在其财产被法院执行处置的会计年度内已资不抵债的,由税务部门预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破产财产退还给破产管理人,以充分调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执行转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的解决。

3.改变破产财产处置税费承担模式。针对破产财产处置中竞买人一方应纳税费不确定性,严重影响竞买人参与破产财产处置积极性的情况,纪要改变了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的模式,明确规定财产处置后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即由出卖方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方仅需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大大提高了买受人参与网拍平台购买财产的积极性。

4.明确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针对历史欠税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不同受偿顺序,纪要确定了企业历史欠税参与分配的性质与程序,既规范了税务机关追缴历史欠税行为,也使国家税收得到更有力保护。一方面,明确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执行程序后,法院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执行财产移送评估前通知税务部门参与分配。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仅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纳税人所欠税费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费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的情形。而在破产程序中,不管所欠税费是否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都应申报税收债权,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顺位进行清偿,受偿顺位列担保物权之后。

(三)设立破产专项援助资金

温州地区的企业类型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在特殊历史环境下,该地区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模式不尽完善,导致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大量呈现出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三无”特点。管理人在办理该类“无产可破”案件时,不仅可能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还可能会因公告、刻章等破产事务的推进而需要垫付部分支出。虽然部分管理人一开始可能以抓住先机、积累经验的心态积极履职,但如若长此以往则必然会严重挫伤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对此,温州中院于2013年积极推动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200万元的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并推动温州市两级财政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共计1050万元。

(四)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一是注重管理人知识积累。温州中院自2012年以来多次邀请最高法院的破产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及破产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管理人授课,并组织温州两级法院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法官、管理人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共计1000余人次。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温州中院于2016年联合管理人协会组织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法官、管理人以及市国税局代表100余人次赴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为期五天的破产实务专题培训。这些做法大大提升了管理人的理论水平与实务操作能力,从而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保证。

二是推动成立管理人协会。温州中院于2016年1月9日积极推动全省首家、全国第二家地市级管理人自治组织即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温州成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发展,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快速搭建内部运行架构的基础上,设立资金池保障管理人权益,多次以座谈会形式反映诉求,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积极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全国性研讨会,接待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邵霭帝女士、徐茹女士来访,以及应邀向泉州市、济南市管理人协会等多家单位介绍经验,应该说,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样板”。2017年6月15日,应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邀请赴美访问考察,这是中国破产管理人首次访美活动,是对G20峰会中美共识的生动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建立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

(一)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

“企业破产法具有特别的诉讼法、特别的债法、特别的商事组织法和特别的社会法的属性。”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被形象地称之为“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极高,需要专业审判队伍作保障。基于此,温州中院推动全市法院全面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强化对破产审判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同时积极争取党政支持,继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于2015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后,共有7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远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建立健全执行移送破产机制

温州法院一直非常重视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的解决。在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温州中院先行制定了《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及时终结执行程序,纳入破产程序,通过执破衔接共受理98件破产案件,促成一大批执行程序终结案件得以退出执行程序,受理难问题的解决初见成效。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移送破产程序,解决被执行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2015年6月,温州中院率先出台了《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纪要执行两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共移送执行转破产案件695件,立案346件,审结207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建立释明告知制度。释明告知是推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要灵活选取抵押物处置后债权实现不足等关键时间节点,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普通债权的清偿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6条之规定,依据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还可以视案情适时告知当事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差异,以引导当事人选择移送破产。

2.推行案件预审制度。为维护司法统一性,防止因执行部门与破产审理部门认定不一致,导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后又被退回,使执行前期审查徒劳无果,我们推动全市12家法院成立由执行、立案、破产审判部门法官组成的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案件预审小组,专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案件的预审审查,为拟移送破产的案件提前把关号脉,确保执行移送破产程序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3.指定专人负责。在执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执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人员积极性不高且素质尚不能与移送工作要求相匹配的难题。

4.规范操作流程。根据执行移送破产工作中破产申请、破产移送、相关程序释明、程序告知等不同环节,统一制作《移送破产申请书》《破产移送函》等格式化文书,方便实务操作,减轻了执行人员的移送工作压力。

5.确立担保财产视情先行处置原则。对不宜保管的财物和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执行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处置,再启动移送破产程序,这样可大大加快破产财产处置进度,防止资产价格大幅缩水,也提高了金融机构同意移送破产的积极性。

(作者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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