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流行音乐传播的机遇和挑战
2017-02-12任增吉
■任增吉
(郑州工商学院,郑州,451400)
新媒体环境下流行音乐传播的机遇和挑战
■任增吉
(郑州工商学院,郑州,451400)
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给流行音乐的传播、发展与转型既提供了动因,创造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比如,新媒体的全方位数字化特点为流行音乐传播开辟了新的渠道,给受众带来了新的体验,并且契合了流行音乐的互动式传播精神,但同时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侵犯版权的问题,亟待解决。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进一步打破了传播地域和传播空间的局限,为流行音乐的传播创造了优质的条件。这一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流行音乐传播的新渠道数字化技术是新媒体的重要根基。数字化趋势不仅改变了流行音乐的传统制作流程与表演方式,还改变了流行音乐的传统载体——唱片(含CD)的店面销售模式。当大部分用户将购买习惯改到付费下载之后,音乐的营销成本乃至制作成本都出现了相应的降低。近几年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还出现了APP音乐专辑的形式,让用户通过手机等设备下载APP来批量欣赏音乐。由此可见,流行音乐借助新媒体全方位数字化的特点,可以不断拓宽传播渠道,既在原有传播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又依靠新兴技术为传播提供技术支持。
流行音乐受众的新体验新媒体擅长将信息资源进行处理、整合,比如按照不同的音乐风格把来自不同音乐人、不同专辑以及不同唱片公司的流行音乐整合到一张音乐专辑中,受众可以从一张专辑里听到自己喜欢的多位音乐人的作品,这让流行音乐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传播。此外,新媒体使得流行音乐的传播更少受国别的局限,“韩流”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它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设备流传到世界各地的。由此可以说,新媒体不仅让流行音乐的传播更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还更有利于将世界各地的流行音乐进行整合传播,带给用户独特的新体验。
流行音乐互动式传播的更好实现新媒体具有强烈的互动性与海量信息共享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流行音乐更频繁地由单向传播变为双向互动式传播。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络终端设备的发展,不仅为流行音乐的传播提供了新型的载体,也为用户提供了优质的自我展现平台,使其能够与流行音乐发布者进行有效互动。例如,“唱吧”作为一种新兴的手机“K歌”应用,将KTV的概念植入了移动网络电子设备,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K歌”,还允许用户利用这一活动去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交流,使音乐在传播的同时就能收到反馈。
综上所述,借力新媒体,流行音乐不仅实现了传播渠道上的创新,发展出多样化的网络、移动设备、数字媒体传播形式,还在提高传播效率的同时给了受众更具新鲜感的音乐接受状态。
当然,机遇和挑战难免是并存的。理论上,数字内容在互联网上可以无限次地快速复制并传播,所以侵权频发就成了当前流行音乐界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间,数字音乐市场份额增大了将近10倍,但是全球音乐产业的整体利润却减少了近30%,而全球超过25%的互联网用户经常浏览未经授权和许可的音乐类网站。此外,全球虽然拥有500多家经过授权的数字音乐服务商,但是非法下载、非法定制手机铃声等行为仍然多见,音乐创作人、音乐软件提供商、门户网站、搜索引擎、音乐类网站等方面之间关于音乐版权的纠纷不断发生。①张艳、柯任泰展、佟雪娜《数字音乐带来的现实难题》,载《中国艺术报》2015年3月25日,第3版。黎瑛《浅谈音乐教育的审美性与功能性》,载《歌海》2006年第6期,第12-13页。在这种生态里,或许某些当事方的获利是可观的,但是音乐创作人通常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网红”曲目《忐忑》的创作人老锣据说曾在一次访谈中提到他没有从中拿到任何版权费,这或许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说,侵权问题已不只是音乐创作者的损失问题,它已经成为新媒体环境下流行音乐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虽然我国的音乐侵权问题经过近期的大力治理已经有所缓解,但是我国音乐受众版权意识总体淡薄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据英国Harris互动调查公司进行的调查显示,52%接受调查的互联网用户都承认“免费”是非法下载的动机,且他们不认为从未经授权的网站免费下载音乐文件是违法的。②同上。 Ekholm O.,Juel K.,and Bonde L.,“Music and public health-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Use of Music in the Daily Life of Adult Danes and the Health Implications of Musical Participation”,Arts&Health,2016(2),pp.154-168.此外,在版权应用中,企业或网站也经常出现多次授权或多次转让的情况,造成一部音乐作品的版权被多家公司、多个表演者同时拥有的局面。于是,一旦产生利益冲突,确认音乐作品的实际版权所有者的工作难度就大大增加了,通常会造成虽然发现了侵权事实却无力承担过高的举证成本的结果。
作者认为,要减轻新媒体环境下的流行音乐侵权问题,最先应做到的是平衡版权授权方之间的利益,鼓励音乐创作人加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适应数字时代的一种规模化的、集中的方法,既可使版权人减少交易费用的支出,还可将版权人从烦琐的版权交易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节省时间、集中精力去进行艺术创作。③同上。其次,要重视法律监管,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并加强其宣传,增强消费者、企业和网站的版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结合数字音乐技术的特点,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性,健全网络监管部门,健全其执行能力。最后,可借鉴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该制度以合理使用为前提,必须考虑可行性、收益扩张、符合正义、求取衡平、有利于著作利用、法律规定等因素,一方面补偿因利用重制机器或媒介时的合理使用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避免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手伸入个人隐私权范围内的保障领域。这种制度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向无限复制音乐文件等个人行为直接收取版权费,保证受众在数字音乐传播上享有的便捷性,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这类复制行为对著作版权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所以能够适度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此减少相关的利益冲突,保证流行音乐在新媒体环境下健康发展。
任增吉,硕士,郑州工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声乐表演、艺术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