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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研究

2017-02-12梁静

21世纪 2017年2期
关键词:执行力法规公民

文/梁静

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研究

文/梁静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须依规。没有健全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做约束,就无法管理好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拥有8600多万名党员、43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即使有了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没有好的执行力,依然治理不好这个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研究如何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对于不断提升党的治国理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根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内法规制度的涵义

“党内法规”这一名词,最早由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此后,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均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十四大更是将党内法规制度写入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规治党,2012年5月,制定颁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3年5月,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给党内法规制度定义为“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而在学术界,由于长时间应该被归属于哪个学科范畴的问题所约束,常把党内法规制度与党内法规制度、反腐倡廉制度等混淆在一起,没有完整的总结论述。刘红凛教授指出,党内法规制度就是党内规范,包括政党的内部规范与外部规范。王韶兴教授认为党内法规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本文认为,党内法规制度指的是为了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为了调整好党内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为了遵循民主集中制从而实现党的团结统一,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为了筑牢党的执政根基,而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规范等的总称。

党内法规制度的分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种类型四个层次。

1.党章,是我们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依据,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大约束力。党的二大制定的党章是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也是第一个党内法规。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对其进行了第六次修改。2.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过两部准则:一是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于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2015年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3.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目前,重要的条例主要有重在保障权利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重在选人用人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在自我净化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在立规纠错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在立威震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重在“关键少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4.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则是规范党的领导机关的议事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党内法规,常见的有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定是调整党内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内法规,规范的范围和对象比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较具体。办法是对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或者进行某项具体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措施做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具有较强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细则是为保证条例、规定正确实施而制定的配套规范,是对条例、规定中有关内容的含义、界限、程序、责任的细化、具体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涵义

2005年左右,公共管理学科衍生出了“公共政策执行力”的观点。至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没有达成共识。从实践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应该蕴含丰富的内容:一是“强制力”,即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依靠权威,强制执行客体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二是“意志力”,即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客体愿意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程度。如果从心理上不想执行,肯定执行不好;三是“能力”,有执行的意愿还不够,还要有能力执行;四是“力量”,有“能力”不一定能够转化成现实的“力量”,即使转化成了“力量”,力量也有大小强弱之分;五是“效力”,即党内法规制度被执行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所以,本文认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应该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组织和个人为使党内法规制度达到预期效果,在准确理解党内法规制度精神和精心设计执行方案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合理配置各种执行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将党内法规制度内容施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客体的强制力、能力、力量及效力等构成的合力系统。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高低可以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意愿、执行力度、执行标准、执行效率和执行成果五个方面进行衡量。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构成要素。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活动的始终,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活动前期主要表现为知晓力、理解力等;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活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领导力即组织力、控制力、应变力、协调力、认同力、支持力等;在执行活动后期主要表现为评估力、激励力、问责力、创新力等。

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意义。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科学化、常态化、具体化。一是回应“全面”。党内法规制度具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和普遍适用性,有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二是体现“从严”。党纪严于国法,党内法规制度彰显了“从严”的政治信号。三是针对“治党”。党内法规制度蕴含“治本”的深意,有助于形成全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烈震慑氛围。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现状

(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成效

1.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从2012年12月4日八项规定实施,截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已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43111起、处理1923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5610人。其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92人。2014年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2015年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966人,较上一年增长44%。2016年1至9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0306人,已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并接近2015年全年总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占总处理人数的比重持续提高,彰显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越来越严。

2.始终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1万人。其中,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22.6万件,结案2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3万件,结案31.7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9万件,处分26万人。2013至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数量均持续增加。

3.持续发挥中央巡视震慑作用

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截至2016年9月,中央已开展十轮巡视,巡视对象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巡视监督越做越实、越做越细,震慑遏制作用不断增强。2013年,2轮中央巡视20个巡视对象;2014年,3轮巡视40个巡视对象;2015年,3轮巡视83个巡视对象;2016年截至9月,已经开展2轮巡视,覆盖64个巡视对象,同时对巡视过的8个省市开展“巡视回头看”意见反馈与整改落实。中央巡视利剑频频出鞘,剑指要害,成效显著。

4.加快实现派驻监督全部覆盖

2015年底,根据《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要求,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全覆盖。各省市区参照中央派驻经验,推进省市区派驻机构改革,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真正做到精简高效。

5.严查侵害群众利益腐败问题

自2015年7月起,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发布一次《每月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截至2016年10月19日,“每月通报”已连续发布16个月,通报曝光问题1884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2603人,其中有1227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占被通报曝光总人数的47.1%,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暴露在阳光之下,对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形成持续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

(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的表现类型

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相当程度上存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党内法规制度意识比较淡薄,“制定完了束之高阁,是否执行不予过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等现象时时涌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抵抗式执行,指的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对某项党内法规制度不认可、不服从、不宣传、不学习甚至隐瞒、截留。随着全媒体时代的来临,政府信息越来越公开,这种行为也越来越少。例如,在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贿选案中,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明目张胆地拉票贿选,视党内法规制度为无物。

2.象征性执行,指的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在执行党内法规制度过程中表态很坚决,口号很响亮,但是只做表面文章,只搞党内法规制度宣传,以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使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从而成为一纸空文,不了了之。比如,在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有的地方打着“建设长效机制”的幌子,东拼西凑、照搬照抄地制定了很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但大多只是文字垃圾,毫无用处。

3.选择性执行,指的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在执行党内法规制度过程中对原有完整的党内法规制度进行“拆分截取”“断章取义”“筛选过滤”,“精挑细选”出易遵循的、对自己有好处的部分去落实,难落实的或对自己无利的甚至是有害的就不落实。例如,某些地区纪检监察机关存在“选择性办案”现象,在搜集到的诸多腐败案件线索中,选择线索明朗的、调查起来容易的、不容易得罪人的线索进行立案审查;对违纪违法事实相类似的腐败分子,有的处分较重,有的处分较轻,有的被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则逃脱了司法处罚。

4.机械式执行,主要是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在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时,忽视实际,不顾条件,只看到“上级规定”,忘了“自身结合”,只对原有党内法规制度照搬照抄。比如,某些单位或部门存在对八项规定照抄照搬问题,只机械化执行八项规定,却不制定符合八项规定要求的配套政策,缺乏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有的单位、部门的会议一味求高效求简短,省去了本该进行会议讨论的环节,却造成了对会议精神理解不透,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的单位、部门借反腐之名拿掉干部职工应有的福利,三八妇女节女职工的体检没了,中秋节的二斤简装月饼没了,这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的本意。

执行力不强原因探析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一个拥有复杂运行机制的动态系统,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因素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导致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乏力

1.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意愿不强。执行意愿是执行主体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坚强意志和信念。稳定、坚强、有力、可持续的执行意愿在依规治党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仅仅有口头承诺是毫无用处的,真正决定党内法规制度有效执行的是政治意愿量。由于没有意识到执行的重要性或是害怕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等原因,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意愿普遍不强。

2.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能力不强。一些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认知能力不足,不能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党内法规制度的内涵和要求,使得制度执行起来出现困难。例如,有些地市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没有参与过案件查办,缺乏案件查办经验甚至连基本的问话笔录都不会做,同时查办案件需要的法律、审计、财务、犯罪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也不精通。

(二)党内法规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1.党内法规制度缺乏科学性

有些党内法规制度内容过于笼统宽泛、普遍采用“原则上按照要求执行”“一般要求”等词句,其执行起来要么无法确定约束的对象,要么无法找到参考的标准,执行者执行起来“避重就轻”“避难就易”“趋利避害”甚至把党内法规制度束之高阁、拒不执行;有些党内法规制度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党的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导致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权威性降低;有些党内法规制度虽然规定了“严禁”“不准”“不许”“禁止”等事项,但对违反党内法规制度的后果即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导致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在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时没有抓手。例如对“影响正常行使公共权力的礼金和吃请”包括哪些,党内法规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2.党内法规制度缺乏系统性

一是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如某些党内法规制度颁布后,没有进行及时准确的宣传,造成公众和党内法规制度对象等不了解党内法规制度,使法规制度在执行中受阻。二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有待完善。一般采取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检查组对某项党内法规制度落实情况展开实地督查,但是由于检查组工作人员多为临时抽调,对所要检查的党内法规制度不熟悉,这种检查的效果都不会很好,多数流于形式。三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由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普遍缺乏想追究的意愿,缺乏敢追究的勇气,缺乏会追究的能力,导致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方面的责任追究表现为数量不多、范围不大、处分不重。四是各项党内法规制度之间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系统,法规制度与法规制度之间关联不紧密、不配套。某些党内法规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存在交叉、重叠甚至矛盾。

(三)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参与度低

1.公民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参与介入程度不高

公民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广泛参与和支持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地促进党内法规制度顺利执行,也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民主性。当然也要考虑到,公民个体在认知能力、价值观念、利益取向等方面都是存在差异的,公民中有拥护政府的,也有不太赞同甚至对抗政府的;有些公民是某一项党内法规制度的受益者,另外一些公民是利益受损者,还有一些公民则是无关紧要者。不同公民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关注度、支持度都有差别,这就需要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正确分析不同公民的特性。一是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意识不强。公民既对自己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也对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是自己的一项权利缺乏认识,加之从长期政治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教训,使得公民对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表现出普遍的政治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害怕引火烧身。二是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能力不足。由于党内法规制度宣传力度不够、公民自身理解能力有限、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民众的能力不足导致参与度低。三是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例如,信访揭露腐败官员的公民的人身安全等方面得不到保护,信访者遭受暴力打击的情况仍然存在,这极大地打击了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热情,使原本就十分不宽松的公民参与路径越发不畅。四是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方法较少、方式单调、路径不宽。

2.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低

虽然有些公民个人具有参与党内法规执行的意识,但是个人力量毕竟有限,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非政府组织为每个想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个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路径。某个地方的民主化程度、社会构成等因素都影响着非政府组织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参与。从我国目前的形势看,非政府组织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还有一定程度的困难。

3.传播媒体的参与度低

传播媒体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中肩负着监督政府并勇于揭露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重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传播媒体在反腐倡廉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方面的作用。但目前来看,无论是官方传媒,还是社会传媒在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时都存在问题。一是官方传媒在参与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官媒主要站在官方的立场说话,缺乏活力。二是社会化传媒。这类媒体是由公民个人或是非政府组织创办的、没有官方背景的传播媒体,主要以手机、网络和各种人际交往渠道为传播载体,信息形形色色,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亟须进一步规范。例如,有些社会传媒在反腐报道中刻意使用“通奸”“暴力”“草菅人命”“滥用职权、一手遮天”等敏感字眼辅以刺激性图片和视频来吸引公众注意力,误导公众视线。另外,社会化网络媒体对举报信息的核实也往往不准确。

(四)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环境复杂

1.经济环境。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经济基础。从微观角度,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所必须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并不是能无限取得的,而是要受到政府财政收入的限制,这就是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经济成本。例如,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是建立在国富的基础上的;而在我国实行不了是因为我国的富裕程度达不到。

2.政治环境。例如,在民主化程度比较低的地区,党委一把手的权力就会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大打折扣。

3.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因素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面子、关系深刻影响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当官的”和“普通老百姓”都被“熟人社会”所包围,谁也跳不出这个圈子,人们无论办什么事,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拼爹”、“拼娘”、“拼七大姑八大姨”、“拼同学”、“拼老乡”,而不是按法律、按规则办事,各种人情关系造就了各种人情腐败:只顾亲情不讲规则,掏空心思为近亲属谋求不合法私利的亲情腐败;基于老乡、同事等地缘关系的乡情腐败;色令智昏的情欲腐败。

4.文化环境。一是当官发财的价值取向。“当官不仅好办事,当官还能发大财”的价值观,在现行的官场依然存在。二是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仍有相当一部分官员认为官做到一定级别就应该享受一定级别的特权,官就该享受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殊优待。

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当前迫切需要做的就是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主体的能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环境。

(一)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素质能力

1.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意识。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端正执行者的工作态度,培养执行者敬畏党规、遵守党规、严格依照党规办事的意识,增强执行者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和使命感。要使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有这样一种认识,即按照党内法规制度办事是一种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内化为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觉行动,进而提升为一种依党规办事的政治素养。要确保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时刻在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界限内活动,党内法规制度是行动的标尺,是不可逾越的雷池,谁越了雷池,谁就要受到党内法规制度的处理。

2.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者的执行能力,特别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选拔和培训,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充实到党内法规制度执行队伍当中来。要不断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持续推动执政行为的科学化、法制化。

3.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坚持一案三查,坚持责任追究,使领导干部既能保证自身不违规,又能约束下属不违规。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的能力,努力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法治环境,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当好模范,发挥带头作用。

(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1.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

一是要定期对已有党内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对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要坚持贯彻执行;对不够严谨、缺陷明显的党内法规制度要及时查缺补漏、修订完善;对落实过程中发生失误的党内法规制度,要及时纠偏改正;对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度要及时废止;对现实中需要但是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要认真研究,及时出台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二是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程序,减少制定程序上的漏洞,使党内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

一是要运用统筹规划的思想,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和体系化。可以通过组织权威专家从宏观上规划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制度首先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各项党内法规制度的内容要明确,没有交叉重叠、没有相互矛盾,要有连续性,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一个政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程度越高,代表了这个政党的政治成熟度越高、执政的合法性越稳固、执政能力越强有力。一个政党随着自身的不断修正完善进步,越往高级阶段迈进,越要求有体系化完整性的党内法规制度,只有具备完善的党内法规做标尺,才能规范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立铁的纪律和标准,保持政党的干净廉洁。目前,党内法规经过长期不懈的颁布、修订、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迎来了新的挑战,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呼唤更加迫切。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由一系列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二是要建立和健全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开展党务、政务、村务、厂务等方面的公开,畅通执行主体和执行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渠道,确保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参与者能够正确理解党内法规制度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从而转化为认同、支持等具体行动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机制。把对党内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提上工作日程,制定周密的督导方案和考核标准、规范督导程序、建立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库而不是临时抽调业务不熟悉的人员等方面。健全党内法规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严厉实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追究,断绝“有责无究”“有责轻究”。

(三)扩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参与

1.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

一是通过塑造参与型的政治文化,不断提高民众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意识,这是公民参与的基础。要对培育公民社会有足够的信心,要注重培育民众的平等观念、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正确地指引鼓励公民自觉地参与到各项党内法规制度落实中去。营造社会中的民主氛围和参与氛围,帮助广大民众冲破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糟粕,转而营造起公民规范参与的政治氛围,树立起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公众意识到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出谋划策本来就是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二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内法规制度教育,有效提高公民参与能力,这是扩大公众参与的关键。通过加强科技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科技水平和文化素质,进而加深人们对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解。随着全媒体时代来临,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等各种传播媒介,开展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专题讲座、集体讨论等,普及“准则”“条例”等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大力宣传解读政策的精神实质及公民参与政策执行的重要意义,使党内法规制度家喻户晓、如春雨润物般深入公民的心灵。这样一来,公民既有参与落实的强烈意愿,又有参与落实的能力,这将会大大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支持力和协同力。三是通过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这是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保障。应制定一项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宏观层面的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渠道途径、激励奖惩等方面,最好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将参与制度固化下来。在制定宏观层面参与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完善公民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配套机制,尤其要针对当前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事件频发的现象,急需健全一整套确保公民参与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度。

2.提高传播媒体的参与

一是要制定一部保障传媒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法规,法规要赋予传播媒体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等,对阻挠传媒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要依法处理;法规中还应规范传媒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原则、范围、方式方法等,传媒对党内法规制度相关信息进行虚假、歪曲等不实报道时也要追究传媒的责任。二是要加强传媒自身建设。近年来,传媒自身也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或是赤裸裸地直接索要“负面新闻封口费”等,或是羞答答地变相拉广告、拉赞助、收礼品等。要对传媒行业里的职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操守教育,要提高职员的业务能力。未来应该明确细致地划分官方传媒和社会传媒参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职责范围,使其各具特色又能取长补短,以多元、灵活的传媒形式,发挥二者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参与中的最佳状态。

(四)优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环境

要优化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环境,特别是社会文化环境,根治传统的“人情”“人治”恶疾顽症,让“熟”不能生“巧”、让“潜规则”变成“明规则”,从而让党内法规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作者系中共菏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督查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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