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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欺凌应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

2017-02-12史奉楚

21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教学秩序体罚惩戒

文/史奉楚

遏制校园欺凌应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

文/史奉楚

背景:教育界呼吁多年的可对学生进行“惩戒”首度出现在地方政府的规章中,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法定学校权力范畴。近日正式对外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此外,《办法》还要求,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2月21日财新网)

近年来,学生太顽皮不好管教让很多学校管理者和老师头疼,校园欺凌事件也频频发生。但目前对过于顽劣的学生或校园欺凌施暴者的惩戒相当“软弱无力”。很多学校无权也不敢对涉事学生施加惩戒,这就无法让犯错者意识到规则和对他人权利尊重的重要性。因此,地方政府规章首次赋予学校惩戒权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学校惩戒权也有必要上升到更加细化、科学、易操作的国家立法层面。

当前,多数中小学生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这样的话,即便其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施暴造成非常严重后果,根据现行的法规条例,也无法对其施加相应的处罚和制裁。这使得未成年身份成了可以不断违规、肆意妄为、欺凌他人、甚至为非作歹的“护身符”。如果不赋予学校惩戒权,有劣迹者更会无法无天乃至走上歪路,受害人也感觉不到公平正义。

应该说,学生的教育管理涉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多重因素。而社会因素过于宏观,短期难以改善。家庭环境相对封闭,外部干预通常难以进入。从可操作性上讲,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非常必要。

一方面,目前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学校均承担了相应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却没有被授权对学生进行惩戒式教育,老师只能苦口婆心地劝说学生,无权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施加更严厉的惩戒。学校的权力义务并不对等。

应该强调,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如果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这是不负责任、没有担当的表现。一些国家的长期教育经验认为,对于年龄小、认知差的孩子,要通过即时性的痛苦,才能让其意识到自己犯错。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因此,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讨,将学校惩戒权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用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并对惩戒的方式和范围作出界定,如明确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及适当体罚,与此同时要严格禁止不当体罚。这样才能让学校和老师有恰当的约束与惩戒手段来维护教学秩序。进而真正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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