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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新政

2017-02-10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38

国际税收 2017年1期
关键词:优惠纳税股权

薛 薇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38)

论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新政

薛 薇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北京 100038)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新政策基于我国创新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吸引和稳定创新创业人才的现状和现实需求,并借鉴了国际经验,对原政策进行了突破性的合理调整,是对人力资本投入创新创业的全面支持,有利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新政策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提出了初步完善建议。

股权激励 技术入股 税收优惠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政策”)。与原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5年分期纳税①股权奖励5年分期纳税最早于2010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2013年推广至东湖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2015年,推广至全国(《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式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期间,2014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允许延期纳税的试点工作(见《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上述(试点)政策实施经验为新政策制定积累了宝贵经验。和技术投资5年分期纳税②《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政策相比,新政策实现了重大突破,有助于吸引人力资本向创新创业企业聚集。新政策针对三类行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但上市公司新政仅是延长了缴税期限③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其他政策内容未变化。,无其他新增内容。因此,新政策主要支持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一、新政策是对人力资本投入创新创业的全面支持

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给予延期纳税优惠,涵盖了企业“人力资本”可能涉及的全部股权问题。

(一)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吸引和稳定创新人才

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数据,2015年至2016年7月,无人享受股权奖励分期纳税和中关村股权奖励延期纳税优惠,普惠性差、优惠力度小④5年分期缴纳意味着激励人员仍然要在未获得股权转让实际收益的情况下就要先行缴纳相关税款,未来如果股票贬值甚至企业破产,激励人员已缴纳的税款可能大于实际收益。是主要原因。新政策解决了原政策存在的问题,政策效果值得期待。

1.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新政策取消了关于实施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股权激励方式也由单一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利于支持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创业企业,也符合股权激励的发展实践。

(1)股权激励是创新创业企业吸引和稳定人才的主要方式。从股权激励发展历程看,尚不具备现金薪酬吸引力优势的创新创业企业更倾向实施具有“企业请客,市场买单”特点的股权激励来吸引和稳定创新创业团队。正如硅谷有句名言,美国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双轮驱动”:一个轮子是风险投资,另一个轮子是股权激励。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为吸引、培养和稳定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也一直在探索股权激励机制。①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近些年,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推进,股权激励快速发展。2015年,上市公司中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有557家。2016年,随着《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的发布实施,国有科技企业股权激励力度将继续加大。因此,新政策扩大覆盖面到创新创业企业,有助于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2)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在两种方式下,激励对象一般在授予日或行权日按照市场价值或折价购买“股权”。与无偿获得股权奖励相比,员工付出真金白银,他们与企业“捆绑”的效果更好,因为企业若经营不好,其损失更大。因此,新政策在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上做出了合理调整。

(3)新政策借鉴了国际经验。欧美发达国家虽然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差异很大,但很多国家都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给予税收优惠,且条件较为严格,包括股权激励的规范性、授予对象与实施公司的关联性、持股时间等许多方面。其中,股权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多种。比如,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且对前者允许延期纳税,对后者则不允许;员工获得合格限制性股票可选择按照一般纳税规定在既得日纳税,也可选择按特殊纳税规定在授予日纳税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Sec. 83 ( b)。特殊纳税法虽然纳税时点前移,但可规避既得日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且税收成本明确、容易获得长期资本利得税优惠。“选择权”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时点,以降低税收负担。。法国则规定,公司雇员获得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允许到转让日才纳税,且可以选择转让所得是按照普通所得或资本利得纳税;允许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直到转让日才纳税,但在转让日必须分开计算授予日所得和转让日所得并按相应所得规定纳税。

2.支持“境内”创新创业企业就“本公司”股权实施激励。

新政策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必须属于“境内居民企业”,且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因此新政策支持的是“境内”创新创业企业,不支持“协议控制企业”,即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结构。

我国多数互联网企业采用VIE结构,即境外注册公司与境内的业务运营相分离,境外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业务实体。境外公司又称“协议控制企业”,其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境内员工的股份通常为境外公司的股权。VIE的诞生源于对法律监管的规避,在我国突出表现为规避外资准入、境外上市、外资并购和外汇流动等方面的监管,因此VIE结构的合法性值得商榷。③我国监管部门对VIE结构的合法性尚未作出定论,但实际上监管日趋严格。此外,协议控制企业多注册在国际避税地,方便其通过财务筹划避税,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巨大风险。因此,综合考虑,新政策不支持VIE结构具有合理性。

事实上,VIE结构在欧美国家也难享受股权激励税收优惠。因为欧美国家在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几乎都要求激励对象须为本公司雇员或者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不能是被控制公司等。

3.支持以股权吸引和留住“创新创业人才”。

新政策要求激励对象为研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且增加了激励比例要求,即在近6个月内不能超过30%。因此,新政策所支持的并不是针对普通员工的一般“职工持股计划”,而是针对少数“创新创业人才”的股权激励计划,旨在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向企业聚集,这是我国创新税收政策由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向激励其他社会资本包括人力资本进入创新领域转变的重要标志。

人才是企业创新的关键,但我国现阶段高水平的研发人才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创业企业“招人难、留人难”问题突出。据对中关村75家创新创业企业主要困难的调查结果显示,63%在前三项困难中选择了人才问题,20%则将人才问题列为第一大难题。④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使投资与新兴产业创业(机制)研究》结题报告,2015年10月。对我国博士毕业生调查的结果也显示,分别仅有15.2%和37.2%的理科和工科博士生希望去企业①博士学位获得者职业取向调查报告R.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对比欧盟国家经验,美、英等发达国家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多种类型,虽然有的也包括所有员工均可参加的“雇员持股计划”,但其政策目标主要是鼓励储蓄。

4.支持以长期持股稳定“创新创业人才”。

新政策提高激励对象长期持股要求:股权奖励要求自奖励日起持有满3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要求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自行权日或解禁日持有满1年。稳定创新创业团队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目标,只有长期持股才能实现“稳定”。

欧美国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普遍有长期持股要求。比如,美国规定“法定股票期权”自行权日起持股时间须满1年,自授予日起持股时间不少于2年;比利时“20%折扣股票购买计划”要求雇员认购股票后5年内不得转让。②薛薇等.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国内外实践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28-229.

5.支持方式——“双重优惠”。

一是延期纳税优惠,即激励对象直到转让股权获得现金收益时才纳税,彻底解决了在原政策下员工持股未获收益就先行缴税的负担和风险问题。二是税收减免优惠,即允许缴税时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激励对象在原政策下获得股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的超额累进税率,转让股权时才能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而很多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会高于20%,因此新政策也有减税优惠。

新政策的“双重优惠”在国际上属于优惠力度较大的税收激励。以OECD国家股票期权计划为例,“双重优惠”基本属于最大优惠(见右表)。

(二)支持技术入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新政策允许技术成果投资人在“5年分期纳税”和“延期纳税”之间选择,相比较原政策增加了“延期纳税”的选择,即合格技术成果的投资人(个人或企业)可以延期到股权转让获得现金收益时再纳税,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入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机制。相比较现金形式,对于技术成果所有人,如果企业成长顺利,未来股权收益会远远高于一次性转让收益,其技术会更“值钱”,转让积极性增加;对于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在技术和资金都较为缺乏的情况下,不用现金支付技术是最佳选择③赵捷,张杰军,汤世国,邸晓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入股问题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1.10J.。技术入股在创新创业企业中也非常普遍。

从国际来看,部分国家对技术入股也实施了延期纳税优惠且条件严格。比如,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51条,当技术成果投资人或与其他财产投资人共占被投资企业股份总额的比重超过80%时,技术成果投资人则可在当期不确认收益和损失,直到股权转让时纳税。

部分OECD国家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收处理概览表

二、新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

新政策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延期,不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传统优惠方式,再加上股权激励和转让行为的复杂性,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无法适用新政策。很多企业出于股权管理、融资、工商变更便利等需要,成立了间接持股平台,代激励对象持股,但不符合新政策所规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因此不能享受延期纳税。据调研,多数企业,特别是拟上市企业,都更倾向于激励人员间接持股,且基本选择有限合伙制的持股平台①据调研,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基本都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法人,而某位信得过的高管是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间接持股平台是伴随企业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而产生。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是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一般也会成为有限合伙人,但受有限合伙人人数限制和管理便利需要,之后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一般都由有限合伙人中那位信用高的高管代持。。企业每次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激励对象和持股平台都会签署有关“三方”协议。

2.技术秘密入股尚无法适用新政策。新政策在技术入股中明确列举的合格技术成果都属于需注册认定的知识产权。但在创新全球化和创新竞争加剧的大趋势下,很多企业选择不申请知识产权,以免知识产权保护期过期后,核心技术曝光。据《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2016》显示,在技术转让合同金额中,技术秘密成交额占76.93%。

3.技术入股的技术成果原值核算困难。新政策技术入股递延纳税的税基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但个人难以对成本费用进行归集,也无法提供相应凭证;很多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法人也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资本化或专门建账核算,造成知识产权的成本核算困难。

4.企业担心涉税风险而只对部分员工备案,税务部门担心无法掌握股权转让信息而难以征税。新政策要求企业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备案,并在股权转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不控制员工股权转让后的现金流情况下,企业担心代扣代缴后有个人拒绝支付的风险。同时,税务部门担心递延纳税股权变更信息难以掌握,导致征税难。

三、政策完善的初步建议

(一)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可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按照“税收中性”原则,若无明显证据证明激励人员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哪种方式更应鼓励,税收政策不应影响企业有关决策。间接持股在国内外都较为普遍。因此,建议尽快研究间接持股享受新政策的补充办法,即间接持股满足一定条件,激励对象就可以享受延期纳税。

有关条件的考虑:(1)持股平台属于境内居民企业,且为有限合伙制;(2)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实施激励的企业或法人代表,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企业内部员工;(3)证明持股平台代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三方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经认定的技术秘密入股可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新政策规定的技术成果包括“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即为其他技术成果入股留了“口子”。

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技术秘密入股的认定办法,并遵循“宽要求、严把关、可操作”的原则。其中,“宽要求”主要考虑:第一,技术入股优惠属于延期纳税而非税收减免,纳税人滥用动机小;第二,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主要考虑企业治理和融资需要,即使入股企业可从技术入股中多摊销成本,但涉及有关股权结构重大问题,企业滥用动机也小。

建议:以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与入股企业双方必须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并到入股企业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同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查。其中,《技术转让合同》范本由各省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技术成果原值允许按技术成果评估值一定比例估算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技术入股税收负担,建议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技术成果原值的账面材料时,允许不同纳税人按不同办法依据技术成果评估值估算原值。

初步思路:第一,对于财务核算要求较高的企业法人,可根据技术成果评估值大小,设置不同的估算比例;且评估值越大,估算比例越低,激励企业加强有关财务核算。第二,对于财务核算水平较低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法人和个人,建议按照统一比例估算原值。

(四)多部门加强合作,搭建税务诚信平台

新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企业、激励对象、工商、税务、科技等多方的有效沟通和配合,否则政策效果将大打折扣。为此,建议搭建税务诚信平台,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纳税诚信。

通过平台,工商和税务部门实现股权变更信息的实时互通;企业若未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将进入“信用黑名单”,在融资、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限制;激励对象若未支付企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企业也可向税务、工商、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通报该激励对象信息,激励对象同样进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就业、银行贷款、工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限制。

[1] 薛薇等.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国内外实践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10月。

[2] 赵捷,张杰军,汤世国,邸晓燕.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入股问题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1,(10).

责任编辑:李 业

On the New Tax Policy for Stock Incentive and Technology-related Dividend

Wei Xue

On September 2016,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jointly issued the Notice on Improving the Income Tax Policy of Stock Option Incentive and the Technology-stock based Participation (Cai Shui [2016] No.101). Those reasonable adjustments made by this new policy ar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mand of attracting innovative and entrepreneurial talents by the stock incentive.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the new policy is the support for the human capital input of th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However, there are problems in its implementation and the paper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Stock option incentive Technology-related participation Tax incentive

F810.42

A

2095-6126(2017)01-0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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