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买好却分手,房子应归谁
2017-02-09
伴侣 2017年2期
问:
2013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孩吴某,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我出资以商贷按揭的方式购买了婚房,与吴某登记为共有人。但是2015年末我们分手了。2016年初,我准备将该房出售,但房产证上因有吴某的名字,卖房必须经过她的同意。吴某却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由要求分得50%售房款。她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我无偿赠予的。我认为自己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款,该房屋应归我个人所有。对吗?
答:
你出于对吴某的感情和信任,在希望结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即为双方结婚。《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吴某并没有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也没有出资偿还房贷,最终也没能跟你结婚,她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所有权状态应变更为你全部所有。吴某享有的房屋份额是你无偿赠予的,且并没有赠予合同,而你购房时还要向银行贷款,将房产的一半无偿赠予吴某有悖常理,因此吴某的主张可视为无效,房屋权属全部归你所有。
值得提醒的是,恋爱期间购置房产,一般来说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最好采用“联名购房”方式,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保证两个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日后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出钱了,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那么分手时,这部分购房款应得到返还。此外,个人一定要保存出资证据或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证明自己在购房中的出资额度或比例。如果双方没有另外约定出资比例,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