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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路径

2017-02-05曾秀维臧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反腐败职务犯罪预防

曾秀维 臧伟

内容摘要: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于促进廉政氛围,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应从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加强预防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坚持纪在法前,落实预防“四种形态”;强化司法反腐,坚守预防职务犯罪底线;深化廉政教育,培育法治反腐文化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 反腐败 法治反腐 预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重要指示切中了公权私用、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腐败滋生蔓延的要害,既是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重中之重,又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本文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内涵为视角,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内涵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向度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正当性思维和系统思维。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必须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思维方式。但法治思维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以法律规范为尺度来认识和解决问题。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思维,是以党纪国法为依椐衡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理性思维。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规的职务行为,由党委、行政等各级组织进行教育、训诫和处分,而当职务行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时,再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评价和处罚。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包括职务违纪的预防和职务违法的预防,即通过预防工作阻断、隔绝、排除职务违纪和违法犯罪因素。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逻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实质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过程,而生产力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决定着生产关系,进而决定着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全部社会关系。在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人,是劳动者中间的引领者、指挥者和管理者。而职务犯罪则使他们中一些人的劳动者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蜕变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者。而这种蜕变是以职务行为的纪律、法律评价为依据,以其职务行为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为标准的。一个人不廉洁的或轻微腐败的行为,如果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其劳动者的性质不会改变。只有当腐败行为达到了违法或犯罪程度,才能从量变到质变,其劳动者的性质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蜕变。这一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集体财产变为私有,或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的蜕变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其它间接损失和危害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大量事实证明,绝大多数涉嫌职务犯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都不是天生的犯罪者。他们也曾经朝气蓬勃,立志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和才智;他们也曾经积极向上,期望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奉献自己的才干和力量,特别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没有他们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也就难以走上后来的领导岗位。正是因为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治本之策不到位,预防工作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到位,警示教育和思想改造不深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一些本来很优秀、很有能力的干部发生异化和蜕变,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变成了破坏者。因此,用制度和法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权力的行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逻辑。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通过纪律、法律适用,纪律和法律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基本价值实现的效益。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是依纪依法适用惩治和防范的执纪执法措施后,取得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得到控制、当事人腐败蜕变受到抵御的直接效益。它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效益的基础,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无论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还是整个国家,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和消灭,都会取得多层次的综合效益,如政治效益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经济效益是净化发展环境,社会效益是促进社会诚信、净化道德风气等。但这些效益都是宏观的、抽象的,它必须由一件件违纪违法涉腐案件的有效查处,一件件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支撑才能实现,而这正是以纪律、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法治预防的具体体现。

防控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变,必须以行为人的破“纪”为先导,破“法”为保障,结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来进行,因为以此为依托的预防更具有针对性、实在性和可操作性。如果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有涉腐违纪犯罪的人打消了“违纪”念头,正在实施一般违纪行为的人中止了向“违法”发展,轻微腐败犯罪者或严重腐败犯罪者有了中止犯罪或投案自首的“自知之明”,发案单位或领域通过查办案件和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或减少了同类职务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等,就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直接价值。这就是预防腐败的纪律和法律两道防线。只要守住这两道防线,就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进而为党和国家从源头治理腐败并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提供了具体实在的法治保障。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现途径

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是以法治权。当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之所以不尽人意,与现有的权力约束机制单薄脆弱有关。大量事实充分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失去监督和约束,就会走向反面甚至变质。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运用法治方式给权力这只狂躁的“野兽”安上辔头,才能解决核心问题,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一)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法治的要义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一是坚持权力法定。长期以来我国一些部门公权力授予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职权范围不尽明晰、自由裁量权大。要遏制腐败必须简政放权、依法确权,界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二是坚持程序法定。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是建设廉洁政府的基础。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公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过程和步骤,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策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以及有关会议的审议乃至票决程序,保证公众参与和领导班子集体的民主参与,防止公权力寻租带来腐败。三是坚持监督法定。有权就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建立对公权力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监督机制,有效压缩腐败活动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间”。当前,我国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既包括纪律检查、监察监督的环节,也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环节,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公信度,增强权威性。四是坚持公开法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以老百姓看得懂的形式公开信息,实行“玻璃房”式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贪腐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和土壤。社会各界呼吁建立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都是利用公开制度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五是坚持问责法定。所谓问责,是指对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要以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为抓手,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法律制度,打造真正的官员“问责制”。

(二)加强预防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

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权提供反腐败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是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时,增加了一些反腐败的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加之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认真解决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要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力度,抓紧制定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机关编制法、重大决策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法律,完善刑法以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从制度源头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预防腐败的国家立法,应当充分贯彻党中央零容忍的反腐败理念和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预防思想;充分吸收地方立法经验,将权力清单、行政责任制、行贿档案查询、两法衔接、制度的廉洁性评估等等纳入预防立法范畴。

(三)坚持纪在法前,落实预防“四种形态”

靠纪律管住党员干部,靠法律惩治职务犯罪,是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特别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的有效践行,形成了各有侧重、层层设防、分类施治、标本兼治的反腐败党内执纪问责工作新格局。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积极运用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管住“大多数”,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又要坚决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决不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有藏身之处。“四种形态”的腐败预防措施,是防止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第一道防线。

(四)强化司法反腐,坚守预防职务犯罪底线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反腐的专门力量,要坚持以查办具体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起点,把查找直接引发案件的主客观原因作为办案内容,把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以案说法作为法定职责,把防止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作为基本要求,把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预防工作参谋作为战略任务;使所有的预防措施和手段都通过执法办案落到实处,使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充分发挥,形成控制案件发生的坚固抗体。要通过一个个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实践,以积小胜为大胜的预防效果取信于民,彰显预防的综合效果。要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司法,让人民群众从查办的腐败犯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伸手必被捉”的环境氛围,震慑心存侥幸的人不敢犯罪。要坚持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要积极推行以查案预防、双责并举,警示预防、以案说法,建制预防、堵塞漏洞,建言预防、当好参谋的“四位一体”司法预防战略,构建以查案预防为基础,以警示预防为主线,以建制预防为核心,以建言预防为保证的司法预防运行机制,坚守住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后底线。

(五)深化廉政教育,培育法治反腐文化环境

廉政教育蕴含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宣传和沁润。但是无论哪种内容,都应当持之以恒,而非一次展览会式宣传,或媒体报道式的瞬间效应。教育是一种教化,教化乃“养我浩然之气”,针对的不仅仅是官员,而应当是全社会成员。因为教化的目的是使道德标准落户每个人心中,你不行贿,我不受贿,守规矩、作好人光荣,不守规矩、行为下作可耻。

国学大师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还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要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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