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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私权边界的法理思考
——从婚外恋隐私权谈起

2017-02-01胡晓直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婚外恋隐私权

胡晓直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对隐私权边界的法理思考
——从婚外恋隐私权谈起

胡晓直*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近几年来,社会上婚外恋的现象逐渐增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对隐私权边界的广泛思考。本文主要从婚外恋的隐私权问题出发,从法理学的角度,通过对法律和道德两者间关系的分析和思考,以行为和事实的具体差异为基础,笔者认为以违法犯罪或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应当为法律所禁止;而以轻微违法和一般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隐私应受到保护;以合法权利、正当权益及相应行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边界婚外恋;法律道德

自美国学者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于1890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问题仍存在很多问题。最初的学者是将隐私权的边界划在“独处权”,随着时代的发展,慢慢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涉及信息、空间以及自决等领域,但是学者们的意见也始终未达成一致。在各国的民法判例和学说中,有关隐私权的学说很多。笔者认为,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对其边界问题的研究,对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一、婚外恋的隐私权

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婚外恋的明确意义可供考察。只是在社会学上,社会学家把“婚外恋”称为“婚外爱情”,是指已婚夫妇在婚姻之外与其他的异性之间存在着的一种恋爱关系,或简单为婚外与他人的恋情。公众对婚外恋的评价几乎是一致的,人们几乎统一的厌恶和鄙视着这件事。婚外恋意味着撕毁了一个不和谐家庭的最后一层遮羞布,把一对夫妻最后的尊严彻底暴露在一个外人面前。所以,社会舆论对“婚外恋”扣上了很多难听的帽子。公民从道德出发,认为婚外恋是如此不堪、婚外恋者也一样不堪,这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表述。例如:《法学大辞典》指出,“隐私权“为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有时这个词被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就法律层面而言,婚外恋者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是毫无争议的。但是法律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法律必然要考虑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这时,婚外恋的隐私权保护就不是那么单纯了。笔者认为,可以将法律和道德相分离?即是:在法律上承认并保护婚外恋者的隐私权,但在道德上这种婚外恋行为也确实是违反道德的,理应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和鄙视。

二、隐私权的边界

(一)以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及相应行为为直接内容的隐私依法应受到保护

法律只保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因为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在法律上自身的特征就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和基于此自然出现的对世性。对应的,只有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产生的的隐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以合法权利为内容的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实体法角度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第2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内涵范围内的隐私权。

2.正当权益的隐私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权益具有正当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在隐私权的范畴内,正当权益体现为:(1)符合社会正当利益的隐私;(2)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隐私。所谓“法不禁止即自由”。

(二)轻微违法和一般违反道德的行为的隐私可以受法律保护

法律从来不能调整这个社会所有的关系,对于有些问题,法律从来无可奈何。同时,法律又要做到法律体系内关系的和谐一致,又要与整个社会的其它调整方法相协调,不要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道德范畴内的行为即属“法外空间”,不受法律调整,但是受到道德的调整。即“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三)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行为的隐私不应受到保护

我们都知道,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刑事法律会给予严厉的制裁。那么这些行为的隐私当然更不可能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1)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需要统一性与协调性,这也决定了一个国家不可能在打击的同时又对其行为的其他部分进行保护,这是一种矛盾的做法,不利于法律体系的一致。(2)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隐私亦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与道德是不同的范畴,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干涉道德,但是,对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姑息的。因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会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秩序产生巨大的威胁和破坏,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容忍这样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的隐私基本上都同时包含违法犯罪的因素,应该同样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论,合法的、正当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轻微违法和一般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的隐私可以受到保护;而以违法犯罪等非法事实或行为的隐私会受到制裁。

[1]程继隆.中国婚姻文化大潮——关于中国婚姻现状的社会学反思.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60.

[2]刘达临,等著.社会学家的观点/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204.

[3]关今华,庄仲希.精神损害赔偿原理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315.

胡晓直(1990-),女,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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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9-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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