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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研究*

2017-02-01许正帅汤政裕王宇杰谢一进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农民

许正帅 汤政裕 王宇杰 谢一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研究*

许正帅**汤政裕**王宇杰**谢一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频繁爆发,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而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大致上从属于内部性矛盾。本文着重分析我国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以及产生的原因,来为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农村;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纠纷类型多样化,参杂暴力和破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主要是经济纠纷等涉法矛盾纠纷,而这类涉法矛盾纠纷囊括了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复杂地糅合在一起,或者因为其中一种简单的纠纷引申出更多的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则会轻易地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农村群体性事件轻则呈现出互相争吵、聚众闹事等不良现象;重则产生出例如街头游行、暴力示威、堵塞交通要道等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更为恶劣的如威胁相关执法人员,围堵党政机关,并有可能产生打、砸、抢、烧等极具破坏性的行为。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富有突出的利益性

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利益间冲突,群体性事件从根源上来分析就是由于具有不同利益的人因利益受损而引发的。所以,从绝大多数群体性冲突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很多农村群体性事件体现出相当强的对抗性,但当事人的最根本诉求是经济利益,并且在相当一部分的情况下是有理有据的,他们并不追求其他过分目的。但最不可忽视的是,近阶段少数几个农村区域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国外的敌对反华势力和为数不多居心不良的人的背后煽动。倘若普通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与上述的情况糅合,就极有可能导致地区性动荡甚至波及全社会。因此,农村群体性事件一定要及时并且合法地处理完毕。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群众很多,并且很多情况下涉及人员具有不满情绪乃至愤怒

农村群体性矛盾涉及面比较广泛。特别是许多本不该涉入进来的人存在严重的从众心理,或听信某种煽动性的宣传,或受好奇心的驱使而不问青红皂白地选择盲从。因此从近年来的社会总形势来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也呈现出了上升的态势,少则几十,几百,多则上千,上万。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人员绝大多数文化水平偏低,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差,特别是这一群体辨别是非的能力相对较弱,极易被居心不良的人煽动或者选择跟风盲从。这些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的最明显特点是感觉自己占据了“理”,并且一般都非常固执的要当场寻求个说法,否则就很难善罢甘休,因此往往具有行为冲动,言辞激烈的特点,还有的甚至会采取夸大自身的不幸遭遇乃至伪造虚假事实以博得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的策略。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一般参杂着社会各阶层的人群,公安部门到现场处置时,群众很可能会因为其激动的情绪对基层民警产生不满,以至于当面发出侮辱公安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形象的过激言论,甚至一言不合就摆出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这类话实质上已经在处理问题之前把民警与群众划分至不同的阵营,其对抗情绪可想而知。

(四)农村群体性事件由专门人员组织的趋势增强

农村群体性事件,很大一部分情况是由一些在某一方面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众聚集起来的,这种组织绝对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由组织和策划产生的。其领导者通常能够对形势有良好的判断并且很好地将相关群众组织起来,而且有一部分农村群体性事件是由当地一些富有声望的人士或组织带头的,具有一定的号召力。这些精英分子通常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甚至有些人具有相当高的学历,同时能够很好运用相关法律掩护自己,从而对我们的治理行动具有很强的抵抗能力,而这就会在无意识中促使普通民众加入治理行动的对立面,无疑从多方面加大了群体性事件处理的难度。

二、引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一)农民负担过重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是他们的基本利益受到很大程度的侵害,而通常这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当前我国农村处于由传统到现代的巨大转变过程中,农民在这巨大的变革中是最大的受影响者,甚至可以说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的调查,如果按人均纯收入在800元以下确定为`贫困',那么,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为5500万人;如果按人均纯收入1000元计算贫困,那么贫困人口为9300万人。农民本就处于从贫困到温饱的挣扎中,可他们却要为税收贡献占比最大的一部分。专家估计,我国农民要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一年在4000亿-6000亿。虽然国家公布的是1200亿,但是各种随意收费的乱象仍广泛存在于县、乡的地区单位,从而导致农民的税费一直居高不下,更让人忧虑的是,一些地方官员一味追求业绩,不顾农民生存,弄得当地民不聊生。”[1]

(二)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导致社会相对的不稳定,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力在产业间、地区间转移的力度加大,数量在逐年减少,但相对于农村地区的需求来讲,目前农村人口依然庞大,仍然有大量富余劳动力,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2]而这相当一部分的富余劳动力因为无法就业而不能为自己获取必须的生存资料和创造能够实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个人价值的机会。因此,他们通常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选择更为极端的行为来引起社会的注意,希望社会能够给予相当的帮助与支持。但正是因为这些相对极端的行为,导致了社会的相对不稳定,而那些富余的劳动力也恰恰成为了威胁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三)特权意识相对浓厚,权威与民众间容易形成对抗

某些公安机关在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时,常常只是片面地追求表面稳定,而忽略了引起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这就导致了相关事件的处理效率非常低下。最主要看来就是因为一些公安民警在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时,思维定式地认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都是为了争夺农村利益,甚至是无中生有。与此同时,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又往往采取围堵政府大门、围堵城市公共交通、围堵领导车辆等违法行为来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这就会让政府感到非常难堪、也会让参与处置的民警感觉非常棘手。因此,民警在处理这类事件之前就很容易在思想上产生厌烦心理和抵制情绪。但是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的角度来看,警察的强势介入和对他们诉求的处理令人非常不满,同时他们也机械地认为警察也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用来对付他们的工具,因此常常将自身的负面情绪一股脑地全部发泄在警察身上。这样毫无疑问会使事件处于难以解决的态势,最终极有可能造成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群体性事件。

(四)民警个人素养较差,执法公信力较低

当前公安机关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反映出一部分公安干警业务素质较低,表现在三个方面:(1)不了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现象普遍存在。(2)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民警没有积极主动地维护警民关系的意识,缺乏实实在在为民服务的常态心理,以致警察与民众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赖。(3)有些民警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没有意识到对现场证据取证的重要性,由于缺乏应有的证据,不能及时对参与打砸抢烧等危害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依法严肃处理,这就导致让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胆量越来越大,做出越来越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而且有些人产生“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砸了也白砸、警察不敢抓”等泄愤心理。最终形成了事后处置难度大、群体泄愤心理增强的局面。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一)拓宽利益表达渠道

引导、解决农村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冲突,最根本途径是切实加快基层民主建设,完善反映农民诉求的各类机制,进一步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扩展农民群众表达自身基本利益的途径,将基层民主切实的带入农村而绝非流于表面。

鼓励农民参与当地事务决策的制度是减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素。政府要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出台有力的政策,用法律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尤其要形成多元的非强制性的农民参与渠道,允许农民群体将自己的代表推进有关政治机构,有效地代表本集团进行利益表达,以便将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纳入制度化的体系内。

(二)抓好乡镇干部队伍建设

要从三个方面抓好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让群众能够信任我们的基层干部。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基层干部面对复杂局面的处理能力,让他们在贯彻党的基本方针的同时能够及时地把党的先进政策宣传到广大群众队伍中去。二是要抓好廉政建设,切实整顿存在于干部中的浮躁作风,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追求。三是基层干部要积极深入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各种困难,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认真倾听群众的要求,将干群关系切实紧密,增强工作责任感,而不是用职务为己谋私,一心只顾自己,而罔顾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在转型社会,由于缺乏规范的公共参与规范,导致了非制度的公共参与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到了公共参与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农民权益遭到漠视和损害的根源不仅是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近年来关于农民问题的政策偏差,而且源于对农民权益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的法律上的缺位。”[3]为此,在鼓励村民的非制度参与的同时,应尽量增加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提升村民的公共参与,以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愿望。

[1]胡星斗.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保护弱势群体——兼论对上访群体的思考[EB/OL].“胡星斗中国问题学”网.

[2]徐国强,刘洪光.江苏农村劳动力资源基本状况及利用策略分析[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5-06-09.

[3]李长健,涂晓菊,李胜蓝.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的新思考[EB/OL].三农中国.http://www.snzg.net.

* 2016年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一般项目“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治理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编号:PPZY2015C203);2015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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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09-0017-02

** 作者简介:许正帅,江苏警官学院,2015级治安管理系一大队二区队学生;汤政裕,江苏警官学院,2015级治安管理系一大队二区队学生;王宇杰,江苏警官学院,2015级治安管理系一大队二区队学生;谢一进,江苏警官学院,2015级治安管理系一大队二区队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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