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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罪的处罚

2017-02-01王子莘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犯罪人监禁刑罚

王子莘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论虐待罪的处罚

王子莘*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24

近年来媒体上曝光的一系列虐待案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于虐待行为感到十分的愤怒,法院对于虐待案件的处罚以及人们对于案件的结果往往会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的虐待罪立法的局限性,导致针对虐待行为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能引起人们争议的就是关于虐待罪的刑罚处罚轻重以及方式的问题。本文主要关注的就是对于虐待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有其他的非监禁的处罚方式更能够有利于他们悔改,更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虐待罪;非监禁处罚;社会和谐

一、关于虐待罪刑罚处罚轻重的争议

虐待行为因为对象的独特性以及行为的恶劣性,一旦在公众媒体中曝光,很容易招致人们的愤怒,社会舆论更倾向于对于犯罪人处以重刑,认为这样才能弥补他犯下的罪行。民众的情感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我国关于虐待罪的刑罚处罚的力度和其他国家相比的确有不足之处,再加上近年来虐待案件的频频发生,立法和司法机构应该引起重视出台相关的政策能够遏制住这类犯罪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分成了明显的两派,赞成和反对。

赞成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的学者列举的许多依据,比如说:从人权的保护方面来看,过低的法定刑肯定不能很好得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从防治效果方面看,过低的法定刑难以抑制虐待案的发生;从刑罚均衡要求看,法定刑过低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借鉴境外立法经验的角度看,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

而反对加重法定刑的学者们的理由是认为那些主张加重法定刑的观点出自于感性的引导,应该慎重对待刑罚的轻重,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命运。重刑和抑制家庭暴力中的虐待行为的关系并非是直接有效的,如果仅仅因为憎恶就施以重刑,丝毫不顾罪犯和受害者的亲情关系是不对的。重刑的有效只是一时的,一时的严厉惩罚并不一定就能挽救这个罪犯或是这个家庭。在这种涉及到家庭虐待的案件中,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对罪犯的挽救,对家庭的拯救。所以一部分学者提出了这样的一种思路:“对于犯罪人的处罚方式的多样化,对家庭中的虐待行为以及虐待犯罪的处遇,应该以恢复性司法为首要途径,实行虐待罪轻罪和解转处与重罪和解轻刑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实现分层次、分阶段的处遇方式”。

二、对于虐待罪非监禁方式处罚的设想

监禁刑作为虐待罪的报应刑出现是无可厚非的,但监禁的方式对于罪犯的改造效果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而且,由于监禁本身的特点,它是罪犯在社会化往往有一定的困难,甚至在渐进的环境下,罪犯很可能会被“再感染”。所以许多学者提出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案件的罪犯可以实行非监狱化的惩罚方式。

按照设想分析,以两个层次分别对虐待罪进行划分和设置:第一层次,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主要对两种人实行:一类是,虽然是实力虐待行为但尚未程度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人;第二类就是构成犯罪但属于轻罪的人。第二层次,刑法法定刑内的自由刑遏制。相对于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的补充性质体现的更明显也是分为类两人:犯罪行为恶劣的人以及和经过社区矫正以后依然不改本性的人。

(一)社区矫正

第一部分为社区调解。通过基层组织、家族亲戚或是近邻等对于实施虐待行为的人进行心理、感情、思想认识等各方面的说服和劝导,让他明白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甚至是违反法律的,杜绝他存在侥幸心理,帮助他下定决心以后不再实施这样的行为。第二部分为社区处罚。适用于情节严重的罪犯,由于其行为的恶性已经能够达到两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应由公安机关介入,同相关社区基层组织配合刑罚的执行,将被判刑的犯罪人安置到社区中。以社区的环境氛围替代监狱的环境,同时要求在刑期内参加劳动。同时要安排相关的人员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重点放在改造上而不是惩罚上。在限制其自由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与家人进行交流和沟通;另一方面,社区对犯罪者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各种方式使他改变自己,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性以及家庭的重要。

(二)自由刑遏制

自由刑的适用是有限制的,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首先就是虐待罪的重罪犯,重犯用重刑符合法理要求,因为虐待行为导致人的重伤或死亡必然受到更严厉的惩罚;适用虐待罪重罪刑的犯罪人之第二类便屡教不改的人,因为虐待行为已经被定为轻罪,在经过社区矫正完毕后,回到家中又实施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罪犯。这种人的犯意依然存在,危险性没有消除。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同时这也符合刑法关于累犯的刑罚规定,完全可以按照累犯的标准予以量刑。

三、结语

对于虐待罪的犯罪人,我认为关键点在于改造而不是惩罚,毕竟家庭的和谐是实现社会和谐基础。

[1]孙广坤.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介述与思考——基于法与伦理的博弈视角.法律适用,2016(8):61-65.

[2]刘瑜.刍议虐待罪结果加重犯的限制适用.法制博览旬刊,2014(1).

[3]高仕银.虐待罪及其处遇——基于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思考.西部法学评论,2008(6):67-71.

王子莘(1993-),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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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09-01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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