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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空气污染的法律研究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为例

2017-02-01林宏晓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大连理工大学防治法大连市

魏 宁 林宏晓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大连空气污染的法律研究
——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为例

魏 宁*林宏晓*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八大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引入“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当中。生态问题包括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大气污染等,其中,最为严重的则是大气污染问题。除北京外,大连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因此,就该问题,笔者将从法律方面进行研究并予以分析。

空气污染;防治;执法主体;法律保护

一、引言

2014年全球生态文明指数发布,在调查的105个国家的生态环境指数显示,中国排名倒数第二,2014年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高达1975万吨,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则高达2078万吨。

在我国,大气污染尤为严重的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大连为京津冀的下风向,因此更加重了大连的空气污染。

2014-2015年,大连市污染天气中,首要污染物为pm2.5的比率高达96%。2014年大连市可吸入颗粒物均值为85mg∕m3,超出二级标准0.21倍,细颗粒物均值为53mg∕m3,超出二级标准0.51倍。不仅如此,2015年大连市雾霾天气多达八十余天,且一年当中连续出现5次以上空气重度污染现象。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污染后人们无法明确具体执法主体来处理污染问题,就导致人们有恃无恐,持有一种“无人管”的心理态度肆意排放废气。此外,违反法律的强制措施不完善,使得人们造成污染后无惩罚措施,或者是通过金钱交易免于惩罚,进而继续污染。这种金钱交易的解决方式,严重无视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导致惩罚措施无法具体实施的尴尬现状。再次,人们的法律意识不足,不清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知道哪些排放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由此也使得人们的排污行为愈发严重。因此,大气污染的根源不在于排放废气多少,而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防范和制止。

三、完善法律实施机制,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为例

综上,在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命悬一线”。如何提出解决措施,如何针对解决方案进行有效实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此外,很多省市也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此可见,对于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并非空白,而且规定详细,但似乎空气质量并没有因法律的制定而有所好转。原因在于虽然法律制定较为完善,但实施却不尽人意。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9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该条规定了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然而,该条存在一个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指哪个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又指哪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实际上,立法者也并不清楚所谓的“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些部门。以机动车为例,机动车排放的废气是空气污染的一项要来源,那么对于机动车管理,究竟哪些是有关部门。管理机动车主要有三个部门,环境保护部、工信部、质监总局。然而,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等问题,这三个部门却无明确分工,并且对于自己的职责并不清楚,并不确定尾气排放管理权是否归属自己。而全国人大对于该条的解释是:该条的执法主体确实不明确。因此,在执法主体存在空白时,即使有再健全的法律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我国在环境保护和大气治理方面的法律已趋于完善,各条各款规定详细,但仍存在大量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至今,也依旧没有使空气污染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其原因归根结底就在于良法背后的实施空白。就该问题,应从如下方面探讨:

(一)明确执法主体。就该法第29条而言,若想贯彻实施法律,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执法主体。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就要确定具体的执法主体,对法律进行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对于大气污染监督检测方面,应由环境保护部门为首,质监总局、工信部等部门为辅,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具体监管职责。

(二)完善法律责任。该法第29条仅范范地规定了监督主体,并没有具体规定违反该法的具体法律责任。这就导致法律对于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没有强制约束力,从而不能从根本上处理违法问题,因此大气污染现象得不到根治;其另一重要原因就在于强制力不足。因此,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责任规范行为。

(三)加大法律宣传。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被人们所知,从而遵守其规定,履行其义务,享有其权利。该法对于大部分普通公民来说,并不熟悉。而在不了解该法律规定时,要求其遵守其规定,防止大气污染,减少废气排放,也是强人所难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对该法进行大力普及,让普通群众和相应的单位、企业了解并学习该法,从而使该法得到切实遵守和运用。

[1]阎守政,纪德钰,李丹,等.大连市区空气中颗粒物(PM_(10)和PM_(2.5))污染原因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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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宁(1993-),女,汉族,辽宁开原人,大连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在读;林宏晓(1992-),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大连理工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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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9-01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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